2009年2月22日星期日

【权利:1648】 Fwd: 关于要求北京市司法局局长、律协会长等人退还敲诈勒索律师钱款的举报信



---------- Forwarded message ----------
From: lisubin21891 <lisubin21891@163.com>
Date: 2009/2/22
Subject: 关于要求北京市司法局局长、律协会长等人退还敲诈勒索律师钱款的举报信
To: ppoon小潘 <ppoon@asia.com>, 常柏阳律师 <changboyang@vip.sina.com>, 程海 <chh075@yahoo.com.cn>, 常坤 <changkunchina@gmail.com>, 冯正虎 <fzh2005@hotmail.co.jp>, 付希秋 <info@chinaaid.org>, 江天勇 <jiangtianyong@globe-law.com>, 刘晓原 <liu6465@126.com>, 张海 <crownlawyer@163.com>, 赵国君 <zhgj@yahoo.com.cn>, 自由亚洲电台中文部主管 周允庭 <chouj@rfa.org>, 滕彪 <fangu@email.com>, 楊月芬 <funfun23@gmail.com>


关于要求北京市司法局局长、律协会长等人退还

敲诈勒索律师钱款的举报信

 

1997年至2008年底,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律协利用律师年检注册之机,非法敲诈勒索律师管理费、注册费、会费高达十亿元之多,构成敲诈勒索犯罪。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作为直接受害者,我们特此依法举报。

 

一、

各地的律师事务所在建所之初,是从属于司法行政部门的一个科,那时每年要向司法局上交一部分费用,叫"管理费"。199777国务院和党中央下发《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乱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文件),严禁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1999年底,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发布《关于公布取消第三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合字【1999195号文件),该文件规定自200011日起取消对各地律师事务所收取的管理费,而且严禁变相收取注册费。1997年后北京司法局继续收取"管理费",显然违反了1997年、1999年的法规和文件。

 

二、

20002001年,北京市司法局非法敲诈律师"注册费"两年,而这违反了1991年生效、2006年才被废止的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审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对证照进行年检、查验,除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规定者外,一律不得收费。"

  

三、

20019月,由北京司法局收取"年检注册费"变成由北京律师协会收取"会费",而当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通知》(民社发【199227号)明确规定,个人会费每年最高不得超过10元,而北京律协对每个律师每年收取会费2500元,超过法定最高限额250倍。

 

四、

20037月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而北京律师协会既未经过全体会员同意,也未经过会员代表大会同意,继续非法收取注册费,累计高达十亿元之多,至今不予以退还。

    而北京司法局和律师协会相互勾结,在同一时间进行年检注册,交了会费才予年检注册。而律师为了能够继续执业,不得不缴纳巨额会费。

进一步,而北京律师协会没有经过公开选举产生,不具有合法性。(此外,七届北京律协到20083月届满,擅自延期。)并且巨额会费的收取,不给每个被收费的律师个人开具发票;会费的使用也未经会员同意,暗箱操作,不审计,不公开账目,会员也无法进行监督,可谓腐败之至。(当然会费的使用情况,不影响敲诈勒索罪的构成。)

 

五、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以上分析,北京市司法局局长吴玉华、北京市律协会长李大进等人,以非法占有财产为目的,借助其领导地位,利用年检之机,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指使他人对律师进行敲诈勒索,数额极为巨大,毫无疑问构成敲诈勒索罪。他们的行为亵渎了国家法律,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任何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检、法举报。"因此我们有权利、也有义务必须向贵部举报,请贵机关依法立案追究吴玉华、李大进等人的法律责任,并依法及时向举报人通报案件进展情况。

我们同时要求,其敲诈勒索的钱款必须依法退还。

作为法律人,我们要争取自己的权利,更要维护法治的尊严。

 

 

 

此致

 

北京市公安局

 

 

抄送: 北京市人大、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政法委、北京市纪检委;

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纪检委

 

 

 

2009221

 

举报人:

 

李苏滨 (电话:13366121891

杨慧文 (电话:13681108292

谢燕益 (电话:13121117524

  (电话:13241918519

兰志学 (电话:13001251152

唐吉田 (电话:13161302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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