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13日星期五

【权利:1606】 对《社会保险法》(草案)的几点意见------张志强

大家好:

    一定要在2009年2月15日前提意见吧,已经6万多条了。哪怕进去喊喊口号也好哇。谢谢大家啦!http://www.npc.cn/npc/xinwen/syxw/2008-12/28/content_1465140.htm  

对《社会保险法》(草案)的几点意见

                       民间组织

 

一、《总则》里面,没有规定和强调国家应当对社会保险履行的法定义务。

因为社会保险的原则应该是由国家、单位和劳动者三方负担,实行部分积累方式,养老保险待遇与缴费工资、缴费年限挂钩,与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水平提高相适应。

同时,社会保险是以推行社会政策为手段的一种保险经济制度,它通过保险方式来解决政府推行社会政策所谋求的问题,以达到在特定事故发生后,能给予劳动者最低生活保障为目的,减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受到伤害后的承受风险能力。

因此,它与一般的商业保险相比,具有强制性、福利性、非营利性等特征。

所以,导致第十二条规定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政府给予补助,对于其他用人单位不公平,违背《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建议:取消第十二条,加入政府投入的法定义务与法定比例。

 

二、工伤保险规定不全面和有漏洞。

第三十七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不影响个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用;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医疗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程序追偿。"

此条的问题是:

1、如何"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2、而且由哪个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用人单位与工伤发生地不在同一个地方,甚至跨地区时怎么办?相互推诿和扯皮怎么办?

此条建议修改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不影响个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用;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从工伤事故发生所在地的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医疗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程序追偿。"

整个"工伤保险"章节没有对非因工负伤、疾病等受伤或至残的劳动者怎么办?

建议:增加"非因工负伤和疾病伤残"的条款。

 

三、对举报、投诉的规定模糊,缺乏可操作性。

中国的劳动侵权和劳动伤害最主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劳动部门行政不作为"!就是法律规定太宽泛和模糊不清。

  第七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通知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

此条的问题是:

1、举报投诉后,作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拒不出具相关文书,劳动者如何证明?

2、"应当及时"太宽泛,缺乏可操作性,具体是多少时间?

3、"核实、处理、答复",概念不明确!

4、用人单位对举报、投诉者打击报复怎么办?

此条建议修改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在接到举报、投诉时,应当对举报、投诉者身份信息进行保密,并及时出具相关受理文书,在306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结案;给举报、投诉者出具处理、答复相关书面结果;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出具书面通知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举报、投诉者对结果不服时,可在15日向其上级提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法律责任不明确。

第八十条"用人单位不按期缴纳或者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缴欠缴数额,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此条的问题是:

如果一个单位有100个人,一直都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其中只有一个劳动者去投诉了,那么其结果可能只有这一个劳动者补缴了。因为,中国现行的法律是民不告,官不究。所以,还有99个人还是没缴纳,而且去举报投诉的工人可能面临失业。

即使"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缴欠缴数额,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相对于99个劳动者没有依法缴纳的部分,用人单位还攒钱啦!

怎么办?

建议此条修改为:"用人单位不按期缴纳或者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缴用人单位所有劳动者的欠缴数额,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五、《附则》中对"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规定难以操作。

第八十九条"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按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此条的问题是:

如果单位一直都没有依法缴纳,农村居民又要离开单位,如果通过法定程序,需要时间,此时的"农民工"没有工作、没有收入怎么办?

建议修改为:

"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按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因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单位与个人的社会保险费,致使务工的农村居民不能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标准予以一次补偿;并额外支付补偿部分25%的赔偿金。"

  

    六、对国务院1999122颁布并实施的国务院令第259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在本法实施之日起是废止还是停止实施?

建议:

在本法实施之日起,国务院1999122颁布并实施的国务

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停止实施;在本法实施前

的按其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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