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于6月26日向成都市民政局,提起了不服青羊区民政局"取缔秋雨之福教会的行政处罚通知书"的行政复议申请。因我们认为,这个取缔的"通知书"不但在法律程序、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上都不能成立,而且因着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滥用,侵犯了公民的结社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
但我们提出复议申请,不是为着抗拒政府的执法。而是看到民政部门介入家庭教会的议题,是一个新的开始。我们希望可以透过教会的诉求,帮助相关部门对家庭教会和基督徒的信仰,有更多积极的认识。也借此表达我们作为基督徒公民的立场,即基督徒在一起集体敬拜上帝的权利,乃是上帝所赋予,宪法所保障的。我们相信,基督徒家庭教会争取宗教信仰自由的努力,对成都乃至中国社会,对一切不同信仰的公民群体,都是一个普遍的祝福。我们不能因自己的软弱,而夺走这样的祝福。
7月1日,我们收到成都市民政局的"不予受理决定书(成民复不字2009年第1号)。其中称:
"由于申请人未能提供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登记证书,不具有法律主体资格,因此不是适格的行政复议申请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17条,决定不予受理"。
我们认为这份不予受理的决定书,实际上对青羊区民政局的非法行政行为作出了实质性的判断。并采纳了我们在复议申请书的意见:
1、决定书中对被申请复议的青羊区民政局的行政行为的描述,没有提及"行政处罚通知书"这一错误用法,而按我们的复议申请意见称之为"行政措施"。这一描述,实际上已更改了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
2、决定书以我们不具有社团法人资格为理由,认为我们不是"适格的行政复议申请人"。这恰恰是我们在复议申请中提出的意见,即今天中国的家庭教会,不是社团法人,而是非法人的公民聚会,因此本来就不在《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的管辖范围内。我们不是"适格的行政复议申请人",这一判断等于否定了青羊区民政局对"秋雨之福教会"的取缔措施。因我们在民政局的权限范围内,本来就不是"适格的当事人",不能取缔,也无可取缔。
然而,尽管青羊区民政局对"秋雨之福教会"作出的取缔决定,是向着不适格的当事人作出的非法行政行为。但《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6条明确规定,没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在其成为行政行为的当事人时,仍然具有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资格:
第六条前款规定以外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因此,我们很遗憾的认为,成都市民政局的"不予受理"决定,是错误的行政不作为的行为。我们希望成都市民政局能积极主动地撤销其所知晓的下级部门的错误的行政措施。而不是用一个不予受理的决定,来终止民政部门在这件事中所扮演的错误角色。我们更加希望成都的民政部门在未来处理本地家庭教会的议题上,能够有一个公允、开明和相对中立的立场。我们也希望相关政府部门在与家庭教会的每一次摩擦和冲突中,互相都能以理性和平的态度来面对,以至于逐渐积累起对相关议题的推动。我们愿意为此随时与任何政府部门保持对话,交流,听取执法人员的意见。
因此我们将采取以下的三个行为,推动相关的法律程序:
1、根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4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有权向上级行政机关举报、控告和投诉";及第26条,"投诉人提出的符合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的行政赔偿请求,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在决定撤销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督促被投诉的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赔偿"。决定继续向成都市民政局举报和投诉青羊区民政局黄伟等人错误的当场行政措施,并就21日会友大会被强制停止所导致的损失提出行政赔偿要求。
2、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0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向四川省民政厅提起对成都市民政局的投诉,要求四川省民政厅责令其受理,或直接受理。
3、如果两级民政部门对我们的投诉,不愿意有积极的回应。我们将在收到《决定书》后两周以内,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对成都市民政局行政不作为的行政诉讼。
我们的目的不是要控告政府部门,或让执法部门难堪。教会一切行为的使命,乃是最终为着传扬基督恩惠慈爱的福音。我们的目的是希望相关的议题,能够在顺服国家法律程序的过程中得到显明,以至于政府、教会和一切关注宗教信仰自由的人们,能够对宗教信仰自由的重要性及其对社会的祝福,有更多的了解、认同和尊重。
我们在天父上帝面前,为成都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公务员祷告。盼望你们在工作中看见公义,在家庭里满有恩惠,求主坚立你们的工作,透过你们的管理,祝福一个有次序、有公义、有和平的社会。并使你们心里柔软,生出永生的渴望,来认识至高的神和我们的救主基督耶稣。
200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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