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伤保险条例》的建议
案例一:
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裕发东瑞一直都在给
后来经社保中心查明,裕发东瑞在
如果依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明文规定,用人单位——裕发东瑞也一直都没有在法定义务"1个月内"为
由
当裕发东瑞"1个月内"
很明显,裕发东瑞是利用合法了的手段掩盖违法的行为:因为,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所发生的工伤事故将由用人单位(裕发东瑞)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裕发东瑞
如果,依据
如果,依据
如果,依据
从
案例二: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所在门头沟木城涧煤矿大台井采矿四段职工张军(男,汉族,出生于
由于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长期的工作时间长,而且公司还规定"凡是工人自己休息一天将罚款400元"的严重违法规定,就在这样超负荷、超强度、超极限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下,心理压力大,存在精疲力竭的亚健康状态,积重难返,突然引发身体潜在的疾病急性恶化而危及生命。人体就像一个弹簧,劳累就是外力。当劳累超过极限或持续时间过长时,身体这个弹簧就会发生永久变形,免疫力大大下降,导致老化、衰竭甚至死亡。
同时,张家地处中国第三类最贫困地区的农村,没有任何经济来源,为了医治张军,家里已垫付20000多元,全是在亲朋好友那借的,导致张军家是负债累累。
还有张军父亲(出生于
所以,我们强烈建议:
1、关于工伤认定时效
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增加条款:用人单位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一个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必须书面通知劳动者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凡用人单位故意蒙骗、拖延时间的,由用人单位按人身损害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2、关于患疾病、非因工负伤残疾、非因工死亡的
对《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删除"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增加条款:"凡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患疾病、非因工负伤残疾、非因工死亡的,按工伤保险待遇规定的50%进行计算。"
3、关于简化认定程序
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修改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凡对劳动关系有争议,以及医疗终结后的伤残鉴定结论,可以采用同步进行,最长时间不超过3个月内。
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可以不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和行政复议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这样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缩短了受伤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的前置程序——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认定工伤、终结医疗后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的同步进行。
4、关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
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60个月至8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提议机构:
民间非营利性公益机构:打工之友——你身边的朋友!
联系方式:
负责人:张志强 15011212639
法律咨询热线:010—51716980 67955146
北京打工子弟学校:http://www.dgzd.org.cn
MSN:zhiqiang8858@hotmail.com
Email:8858zhiqiang@163.com zhiqiang8858@yahoo.com.cn 8858zhiqiang@gmail.com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42号院12号楼B二层 联系电话:010—51716980
志愿者服务站: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吉庆庄明圆学校校园内 联系电话:010—67955146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工伤保险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gsbx@chinalaw.gov.cn。
没有广告的终身免费邮箱,www.yeah.net --~--~---------~--~----~------------~-------~--~----~
★★北京益仁平中心http://www.yirenping.org★★公益法律人http://www.gyflr.org
★★北京忆通律师事务所(李劲松律师,李苏滨律师)http://www.bj580.com
★★伯阳法律援助网(常伯阳律师)http://www.by148.com
★★中国人权维基 Chinese Human Rights Wiki http://www.changkun.org/wiki
★★《权利》电子邮件网络非常鼓励具有行动力的文章供大家分享和引起支持!
1,所有帖子没有注明"不可转载"的,一律可以转载;转发本邮件成员文章,请注明"转自《权利》http://groups.google.com/group/ChinaRights"。
2,《权利》公共发言,请发电子邮件到 ChinaRights@googlegroups.com
3,要退订此论坛,请发邮件至 ChinaRights-un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4,群发邮件,慎重发言,文明用语,切忌只言片语不明不确!
5,备份查询:http://chinarights2.blogspot.com
6,联系:gongchangbeijing@gmail.com
-~----------~----~----~----~------~----~------~--~---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