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29日星期三

【权利:/】 对《工伤保险条例》的建议

对《工伤保险条例》的建议

案例一:

小姐于200241与裕发东瑞签定了书面合同,从事售楼工作,到2003331期满。裕发东瑞于2003228向张小姐发出了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书》,但一直没有与小姐续签书面的《劳动合同书》,而小姐却在原来的岗位上继续工作,后来被提升为售楼部客户服务部经理。2005129日早上7小姐从裕发东瑞总部(丰台区右安门外玉林里25号)赶往新开发的楼盘(昌平区北七家镇)上班的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身体受损,当时被送到北京市红十字会急救中心入院抢救,诊断为"1、胸12椎体爆裂骨折伴随脊髓损伤;2、腰1左侧横突骨折。"前后经过四次住院治疗237天。此次交通事故导致小姐终生瘫痪,大小便失禁,依靠人工才能导出,永远无法康复。

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裕发东瑞一直都在给小姐按月发放工资和报销了80%以上的医疗费用,双方都希望伤情能好起来,直到完全康复为止。直至20061214经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鉴定中心鉴定其"伤残赔偿指数为80%"。后又经北京市平谷区(2007年)劳鉴第00176号《北京市平谷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鉴定、确认结论是:已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后来经社保中心查明,裕发东瑞在小姐出事前一直没有依法为小姐缴纳任何社会保险费,从而导致小姐无法享受到相关的社会保障待遇。并且裕发东瑞于20071115书面通知与小姐解除劳动关系。小姐对此不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后于200812向平谷人民法院起诉。而一审法院只支持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5000元和医疗补助金21000元,却没有支持其他相关赔偿,显然对小姐是不公平的。

如果依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明文规定,用人单位——裕发东瑞也一直都没有在法定义务"1个月内"为小姐申请工伤认定。

于张小姐从受伤以后,就一直卧床不起,身体从腰部以下失去知觉,大小失禁,由小姐母亲24小时不离的照顾,导致小姐在客观事实上无法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从而超过了"1年内"的时效。

当裕发东瑞"1个月内"和张小姐在"1年内",都没有去申请工伤认定,而最终受到伤害却是张小姐一个人,裕发东瑞拒不主动申请工伤认定,拖延到双方都超过了失效为时,裕发东瑞却没有受到任何损失和处罚,以及法律的制裁,很显然有失社会公平原则。

很明显,裕发东瑞是利用合法了的手段掩盖违法的行为:因为,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所发生的工伤事故将由用人单位(裕发东瑞)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裕发东瑞利用张小姐自己在无法完成工伤认定的时效内给予支付了相应的医疗费用和工资,达到拖延的目的。

如果,依据1951223通过,于26日发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 "疾病、非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的规定:甲、工人与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或特约中西医师处医治时,其所需诊疗费、手术费、住院费及普通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乙、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上时,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至能工作或确定在残废或死亡时止。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丙、工人与职员因病非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确定为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病伤假期工资或疾病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发给非因工残废救济费,其数额按下列情况规定之: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五十,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小姐应该依法能够得到一定的赔偿,直到生命的尽头。

如果,依据1996101实施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四)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五)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帮助职工向肇事者索赔,获得赔偿前可垫付有关医疗、津贴等费用。"裕发东瑞也有法定义务为小姐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依据200411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却没有具体的关于"疾病、非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的明文规定。

2005129早上7发生交通事故到至今,长达4年之久,且该案至今没有结果。

案例二: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所在门头沟木城涧煤矿大台井采矿四段职工张军(男,汉族,出生于197035),不幸于200951,在举国上下庆祝劳动者的节日时,张军却被公司王朝振(安全监察部副部长)强制安排上中班,张军于20095121在井下生病,第二天才到京煤总医院诊断就立即进行住院治疗至200956,病情不断恶化加重,只好前往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佑安医院住院治疗,后确诊为"病毒性肝炎、乙型亚急性重型、肝性脑病前驱期、胆系感染"等多种症状并发,于2009530530时医治无效病亡。 

由于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长期的工作时间长,而且公司还规定"凡是工人自己休息一天将罚款400元"的严重违法规定,就在这样超负荷、超强度、超极限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下,心理压力大,存在精疲力竭的亚健康状态,积重难返,突然引发身体潜在的疾病急性恶化而危及生命。人体就像一个弹簧,劳累就是外力。当劳累超过极限或持续时间过长时,身体这个弹簧就会发生永久变形,免疫力大大下降,导致老化、衰竭甚至死亡。

同时,张家地处中国第三类最贫困地区的农村,没有任何经济来源,为了医治张军,家里已垫付20000多元,全是在亲朋好友那借的,导致张军家是负债累累。

还有张军父亲(出生于19381017,现年71岁),张军母亲(出生于193318,现年76岁),张军长子(出生于1972720,现年17周岁不到),张军次子(出生于1994919,现年15周岁不到)。张军在生前却是一家人的支柱,一家人生活全由张军一个劳动所得支撑。忽然间,支柱没了,一家人将如何生存?

所以,我们强烈建议:

1、关于工伤认定时效

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增加条款:用人单位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一个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必须书面通知劳动者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凡用人单位故意蒙骗、拖延时间的,由用人单位按人身损害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2、关于患疾病、非因工负伤残疾、非因工死亡的

对《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删除"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增加条款:"凡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患疾病、非因工负伤残疾、非因工死亡的,按工伤保险待遇规定的50%进行计算。"

3、关于简化认定程序

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修改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凡对劳动关系有争议,以及医疗终结后的伤残鉴定结论,可以采用同步进行,最长时间不超过3个月内。

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可以不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和行政复议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这样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缩短了受伤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的前置程序——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认定工伤、终结医疗后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的同步进行。

4、关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

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60个月至8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提议机构:

民间非营利性公益机构打工之友——你身边的朋友!

联系方式:

负责人:张志强    15011212639

法律咨询热线:01051716980   67955146

打工之友:http://www.gmxd.org.cn

北京打工子弟学校:http://www.dgzd.org.cn

MSNzhiqiang8858@hotmail.com

Email8858zhiqiang@163.com   zhiqiang8858@yahoo.com.cn   8858zhiqiang@gmail.com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42号院12号楼B二层        联系电话:01051716980

志愿者服务站: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吉庆庄明圆学校校园内    联系电话:01067955146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09815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工伤保险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gsbx@chinala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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