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30日星期四

【权利:2372】 劳教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谢燕益

地址:北京市密云县檀洲大厦301  邮编101500  

联系电话 :0106908503313121117524

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请求事项:

1. 撤销被申请人200963向申请人发布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函。

2. 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就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依法做出体、准确完整的答复意见。

3、被申请人依法在官方网站上公布申请人提出的四项申请内容所涉详尽信息。

事实与理由:

2009514日,申请人(以下称我)向被申请人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致司法部)(见证据一),200963日被申请人做出答复并邮寄送达给我(见证据二)。

被申请人的答复如下:

你致司法部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                 全国劳教场所、劳教人员数、劳教人员的待遇已作为政府公开信息在司法部网站发布。

二、                 对于劳教人员不服劳教决定而提出申诉的数量、行政诉讼立案率、胜诉率等的统计,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三、                 劳教人员分类统计数字属于国家秘密,而且司法行政机关没有你所申请的统计项目。

四、                 其余申请事项属于国家秘密,不予公开。

首先,对于被申请人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按照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对我的公民信息公开申请事项给予相应答复,我予以肯定。尽管这一答复在程序上和内容上存在一定瑕疵,但毕竟是一个良好的开端,它是政府以人为本、依法行政、尊重公民的具体表现,并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程序上的权利,这一开端能够使公事诉诸于公,为行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创造了有利条件。

但是,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程序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定期限15日内即2009529日以前给我答复,否则应当向我提供经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期限的相关证据,该答复文件也应当被进一步规范制作成具有统一编号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第二,从答复内容上看,我第一项申请有如下内容被申请人未正面回应:“劳教系统有多少名干警、一年国家财政支出情况?对于这两项内容直接涉及到劳教成本,我作为纳税人之一有权利了解政府为该项行政管制措施付出的行政成本。对于我的第二项请求被申请称:“对于劳教人员不服劳教决定而提出申诉的数量、行政诉讼立案率、胜诉率等的统计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范围。据我所知关于对劳动教养的行政诉讼有相当一部分案件无法立案、律师会见存在障碍往往需要批准,当事人因此无法得到司法救济。之所以我向被申请人提出此申请,是因为我认为,作为全国劳教管理机关的被申请人不但最有条件提供这一方面信息而且可能也是唯一有能力提供这方面信息的机关。被劳教公民的人身自由被劳教管理机关完全掌控,劳教的处理方式往往游离于司法之外,与此同时,保障被劳教人员的申诉权是被申请人的法定责任。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五十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之规定,意味着行政处罚的做出及执行都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原则以便受到有效监督,劳教作为一项行政处罚措施当然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要求。上述被申请人未正面回应的请求内容主要指涉劳教的司法救济现状,因此只有被申请人向社会主动公布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劳教群体已经提出的救济诉求以及救济状态被申请人的申诉保障职责才有可能被有效监督从而得到改进。我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一项(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该政府信息之规定要求被申请人主动履行职责公开相关内容。

众所周知,劳动教养动辄以1―3年的期限剥夺人身自由还可以变相叠加适用这一制度本质上属于刑事手段,其对人身自由的剥夺程度甚至超越刑事手段,从其严厉程度上看,其惩罚性已经在部分刑法种类之上比如:管制、拘役、缓刑、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刑事罪犯有诉讼制度救济有一整套监狱制度保障人权,劳教措施却存在更多的专制、人治因素。原本刑法作为重要的公法部门,是对自由的被迫约束也是维持社会秩序最严厉、最极限的选择,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刑事处罚是一项罕见的暴力措施此时的国家机器受到最严格规范。

从以上分析来看,我的第三项、第四项申请内容就十分必要了,我要了解一下到底都有哪些人受到劳教,各类别被劳教公民人数及其比例;被劳教人员待遇如何?如:是否强制劳动、遭受过殴打、折磨等人身伤害者人数以及被劳教公民非正常死亡人数。被申请人均以申请事项属于国家秘密,不予公开。我认为,被申请人以国家秘密拒绝公开均不符合《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及第八条的相关规定,并且被申请人在对我做出答复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时并未向我提供任何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认定相关内容涉密的证据材料,《保守国家秘密法》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当被用来当作剥夺公民权利的借口。我的第四项申请公开内容,恰恰体现了作为劳教管理机关的重大责任,被劳教人员的待遇有劳教管理机关控制其被强制劳动与否甚至在劳教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歧视、暴力、刑讯等情况是司法行政机关如何履行职责的最重要一个方面。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在盘根错节的利益格局、重重阻力面前,我认为以吴爱英女士为部长的现任司法部领导班子是一个勇于改革、积极进取、负责任的领导集体。我之所以做这一判断,是因为自20057月以来,司法部在行政、立法方面均做了一些好事。依法行政之风在司法行政系统得到有力推进,多年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律师制度改革受到社会普遍关注。2005年我也曾就律师制度改革一事致信吴爱英部长。嗣后,司法部于2006年酝酿律师法修订草案,2007年正式进入立法程序。新律师法正式实施后,尽管仍存有一些问题,但律师的三项权利得到较大改善,关于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大家只要对比新旧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就知道这两项权利的改善程度。与此同时,律师的行政管制被放开,年检制度被废除。但是众所周知,律师的行政管制有巨大的部门利益,一些地方司法行政机关不愿意放弃权力及利益,在实践中落实起来仍然十分艰难。2009年初,司法部又出台112号令及116号令进一步在部门规章上废除年检制度为“解放律师”做出努力,与此同时,个别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却以考核之名剥夺限制律师的执业权利。大家都知道,律师执业权这一私权利面临刑法、民法、律师法法律规范,受到律师执业纪律和道德规范约束的同时还要面对行政考核这一生杀予夺的管制。个别倒行逆施的地方司法行政机关的种种行径简直是要把律师这一私权变为行政权力受行政权挚肘与行政权合二为一。我在律师制度改革的倡议信中曾指出律师作为私权的代表没有权力资源是最需要依赖于法律的社会角色,所以解放律师会更有利于依法治国事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公权与私权的关系正如大家知道的一样,任何公权力,本质上都产生于私权,国家不过是因一个个具体的人而存在,公权正是私权的延伸。国家存在的唯一目的就在于保障人的权利和自由并为其更好的实现而创设、运转。具体到个人的人民利益高于抽象的国家利益。人的权利和自由与生俱来,掌握公权者剥夺、侵犯私权无疑也是在践踏毁损自己的权利、子孙后代的福祉。当前的确存在一个公权横行、公权私用进而达到公权疯狂的现实情况,不过这个情况不可能长期存在下去。任何一项良好的法律、政策原本都应当更有利于私权利的保障、实现,管制人民应被服务人民的执政理念所取代,抛弃斗争哲学,包容人民的不同诉求。以人为本使每一个公民得到公正待遇,让我们社会的全体公民都成为社会的积极力量,不作人为划分、群体分裂、阶级对立。真诚的尊重每一位公民,一切纷争矛盾不采取简单粗暴的非法管制方式解决,那样做只会让一个政府逐渐丧失威信,相反我们要用法律解决问题全力推进法治建设。劳教制度产生于斗争哲学,是我国特殊历史时期的产物,把人民当作管制对象妄图采取简单粗暴的方式对待不同政见者,劳教推崇者通常带有惰政专制主义的特点,不积极改善政府的执政方式不愿意顺应潮流服务于人民的多元诉求,以违反宪法、法律为代价的劳教制度,严重剥夺侵犯公民权利侵蚀着我们的整个法律信用、政权权威,那些打着国家主义之名行官僚权贵利益之实的做法正在日益摧毁国家的基石。

作为律师我赞赏司法部过去几年在律师制度改革进程中所持的立场和付出的努力,广大律师同仁也需要从漠视自身权利的历史中走出来,权利只为行使者设立!对于废除劳教制度这件事情上,我对司法部抱有深切的期望,在我国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为避免我们这个社会在扭曲的公权力面前,上至总理、部长下至平民百姓皆有可能成为受害者之现实处境,朝野应有更多的默契,共同驯化国家机器,每一位公民都来尽一份力,毫无疑问,我们应当具有面对现实的勇气,因为对于人性我们始终抱有信心,中国改革进步的潮流无可阻挡,那些可怜的抗拒者终将被滚滚的历史巨轮碾得粉碎!

 

申请人:谢燕益

2009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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