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13日星期一

【权利:2272】 广东村民诉国务院

转发自刘尧博客:


最牛行政诉讼:村民小组诉国务院行政案 <点击复制本贴地址,推荐给朋友>

行政诉状

原告广东省东源县蓝口镇派头村民委员会白坭塘小组。住所地广东省东源县蓝口镇派头村民委员会白坭塘自然村。联系电话:18928329731(转)
负责人李伟彬,职务:村民小组长。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下称“第一被告”)。住所地北京西城区府右街2号国务院办公厅。
法定代表人温家宝,职务:总理。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下称“第二被告”)。住所地北京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
法定代表人徐绍史,职务:部长。
被告广东省人民政府(下称“第三被告”)。住所地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邮政编码510031
法定代表人黄华华,职务:省长。
被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下称“第四被告”)住所地广州市体育东路160号。电话:020-38818911。邮政编码510031
法定代表人招玉芳,职务:厅长。
被告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政府(下称“第五被告”)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沿江中路19号。电话:0762-3333415。邮政编码517000
法定代表人刘小华,职务:市长。
被告广东省河源市国土资源局(下称“第六被告”)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长安街73号。电话:0762-3665986 3663066。邮政编码517000
法定代表人张洪春,职务:局长。
被告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人民政府(下称“第七被告”)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政府大院内。电话:0762-8831228。邮政编码517000
法定代表人蓝岸,职务:县长。
被告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国土资源局(下称“第八被告”)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国土大厦内。电话:0762-8831739。邮政编码517000
法定代表人骆培根,职务:局长。
第三人河源市富源水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蓝口镇鹊坝村密洲自然村。邮政编码517000电话:13823300622。
法定代表人缪寿良,职务:董事长。
请求事项:
(1)确认第一被告对原告的信访不作出书面答复的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
(2)确认第二被告对原告31位村民的举报事项不依法处理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
(3)确认第三被告、第四被告的行为属于严重行政不作为;
(4)确认第五被告、第六被告、第七被告、第八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行政侵权;
(5)判令第一被告履行保护原告财产法定职责,依法对第五被告、第六被告、第七被告、第八被告的行政侵权行为作出处理;
(6)判令第二被告依法对第三人在非法占用1500多亩农用地上的建筑设施“蓝口水电站”予以没收的处理;
(7)判令上列八被告分别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
(8)诉讼费用由上列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前身是人民公社时间成立的农村最基层集体经济组织,前身是“广东省东源县蓝口公社派头生产大队白坭塘生产小队”,现称是“广东省东源县蓝口镇派头村白坭塘小组”。原告拥有独立的财产,属于独立核算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人河源市富源水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是全国政协委员、富豪缪寿良开办的公司。
  2005年12月下旬至2008年1月,第三人在取得“蓝口水电站”项目批文后,在第五被告河源市人民政府、第七被告东源县人民政府两级政府部门和第八被告东源县国土资源局非法支持下,在没有依据《土地管理法》第44条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也没有依据《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办理基本农田报国务院批准,以及没有依据《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54条规定,将农民土地征收为国有并出让给第三人使用的情形下,第三人进驻施工队,强行在广东省东源县蓝口镇东江河水段,非法占用蓝口镇辖区派头村、鹊坝村、塘心村、蓝口围村、齐坑村、车头山村、杨柳村、地运村、揽仔围村、老埔场村等10多个自然村1500余亩农用地,其中基本农田超过100亩,强占原告农用地约110多亩,施工建设“蓝口水电站”。
  在此期间,针对第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建设“蓝口水电站”,侵害原告土地所有权行为,遭当地村民抵制时,东源县公安局立马出警,警务人员以“国家建设”为由,进行欺骗村民,甚至以“抓人”手段,恐吓、威胁村民。对此,原告多次选派村民代表,依法向第八被告东源县国土资源局、第七被告东源县人民政府、第六被告河源市国土资源局、第五被告河源市人民政府等政府、国土资源部门上访反映、投诉、举报等。
  2005年12月至2008年1月间,即第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建设“蓝口水电站”期间,第七被告东源县人民政府和第八被告东源县国土资源局等政府行政部门,竟然非法设立“县直协调办”,协助第三人欺骗、收买、恐吓、威胁等卑鄙手段强行占用农用地。如村民在工地上阻挠第三人非法施工,第三人则以武力威胁村民,将村民打伤住院;组织在自己出资建设的“村道”上,拦截非法占用农用地第三人的假军车,索讨土地款的行为,东源县公、检、法则采取套用“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罪名处理;特别是在2007年12月,原告村民在代理律师带领下,到第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施工现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农用地后,东源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竟然勾结东源县物价局聘请的从事非法鉴定活动的人员伪造两份没有加盖司法专用章和没有合法鉴定人签字的假鉴定书,对原告委托的律师刘尧、对原告原小组长李志光、村民李东明进行司法迫害。等等。东源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成了第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保护伞。第七被告东源县人民政府和第八被告东源县国土资源局等政府行政部门的这一切行为,己经在当地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构成对原告农民集体的严重伤害,是一个严重侵权行为。如在2008年1月6日,第三人在非法占用1500亩农用地建设而成的“蓝口水电站”工程项目竣工发电举行的竣工发电典礼上,河源市委书记陈建华、河源市人民政府市长刘小华,代表市委、市政府参加典礼,市委书记陈建华为“醒狮点睛”,“触摸激光球启动发电仪式”,市长刘小华公开发表支持非法占用农用地建设水电站的讲话。河源市政府这一行为标志着河源市法律体系的崩溃,令地方老百姓非常失望,让法律界蒙羞。
  对于第三人非法占用原告110多亩农用地建设“蓝口水电站”的行为,原告除多次向第八被告东源县国土资源局、第七被告东源县人民政府、第六被告河源市国土局、第五被告河源市人民政府,以书面和走访方式反映,甚至提出举报和控告。但是,第八被告东源县国土资源局、第七被告东源县人民政府、第六被告河源市国土局、第五被告河源市人民政府,第四被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对于原告的上访、举报和控告不但置之不理,反而公开支持第三人非法占用原告110多亩农用地建设“蓝口水电站”,其行为构成对原告的行政侵权。
  第三被告广东省人民政府,对于第三人非法占用1500多亩农用地建设“蓝口水电站”项目工程闹得沸沸扬扬之后,竟然装聋扮盲,听不到看不见,不依据法定职责,责令第四被告广东省国土管源厅、第五被告河源市人民政府处理,放任第三人非法占用农用土地,侵犯农民集体利益。放任第八被告东源县国土资源局、第七被告东源县人民政府、第六被告河源市国土局、第五被告河源市人民政府,第四被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对原告的行政不法侵害。
  对于广东省当地上列三级政府和三级国土资源部门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构成了对原告的行政侵害,依法是不能允许的。迫于无奈,原告只好于2009年2月,委托北京律师谢燕益,依法向第二被告国土资源部举报第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但第二被告国土资源部对原告的举报,没有作出任何回复,更谈不上依法责令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三级政府和三级国土资源部门处理。
  原告在东源县、河源市、广东省逐级投诉、上访、举报均无效之后,又于2009年5月16日向第一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邮寄了一份《农民就土地问题致信温总理》,要求第一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重视,结果同样杳无音信。
  《国土资源信访规定》第2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国土资源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电报、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反映问题,举报违法行为,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理的活动。”第17条规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提出处理意见并答复信访人。不能在30日内办结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信访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问题,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第22条规定第二款规定:“有关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土地管理法》第76条第一款第一目、第三目和第四目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土地”、“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
  首先,第三人河源市富源水电有限公司非法占用1500多亩农用地建设水电站的行为中,侵犯了原告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依法不允。第八被告东源县国土资源局、第七被告东源县人民政府,以发展经济为名,无视国家法律,无视人民群众合法财产,公然为第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而成立“县直协调办”、协助第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农民集体土地的行政侵权。
  其次,第六被告河源市国土资源局、第五被告河源市人民政府,作为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第八被告东源县国土资源局、第七被告东源县人民政府的行政侵权行为放任不管,甚至纵容、支持的行为,构成严重行政侵权。
  再次,第四被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第三被告广东省人民政府,作为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第八被告东源县国土资源局、第七被告东源县人民政府,第六被告河源市国土资源局、第五被告河源市人民政府,纵容、支持第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1500多亩特大土地违法案件行为,采取放任态度,构成严重行政不作为。
  最后,特别是第二被告国土资源部、第一被告国务院,在收到原告的投诉后既不答复又不处理的行为,不但构成对原告行政不作为,而且助长了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被告的行政侵权和行政不作为的泛滥。已经造成政令不通和瞒上欺下等不良社会后果。
  由于上述八被告的共同行为,不但致使原告农民集体土地权益,在遭到第三人的不法侵害后,至今无法得到法律保护,更为严重的是造成了“有法不依,违法不究”严重后果。

为维护原告农民集体合法权益和法律尊严,特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五)项规定,具状诉讼。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具状单位:广东省东源县蓝口镇派头村白坭塘小组





二��九年七月六日

附:本诉状副本份。

9999.jpg (62.04 KB)
2009-7-8 10:32


 

--
维权律师:刘尧
电话:18928329731



200万种商品,最低价格,疯狂诱惑你


--
于方强

电话:15901295748
MSN :yutake2007@hotmail.com
公益法律人 http://www.gyflr.org  
个人博客:http://spartacus.ngocn.org
反歧视热线:010-51917982
反歧视邮箱:fanqishi@gmail.com



秦人无暇自哀,而后人哀之,后人哀之而不鉴之,亦使后人复哀后人也
--~--~---------~--~----~------------~-------~--~----~

★★北京益仁平中心http://www.yirenping.org★★公益法律人http://www.gyflr.org
★★北京忆通律师事务所(李劲松律师,李苏滨律师)http://www.bj580.com
★★伯阳法律援助网(常伯阳律师)http://www.by148.com
★★中国人权维基 Chinese Human Rights Wiki http://www.changkun.org/wiki

★★《权利》电子邮件网络非常鼓励具有行动力的文章供大家分享和引起支持!

1,所有帖子没有注明"不可转载"的,一律可以转载;转发本邮件成员文章,请注明"转自《权利》http://groups.google.com/group/ChinaRights"。
2,《权利》公共发言,请发电子邮件到 ChinaRights@googlegroups.com
3,要退订此论坛,请发邮件至 ChinaRights-un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4,群发邮件,慎重发言,文明用语,切忌只言片语不明不确!
5,备份查询:http://chinarights2.blogspot.com
6,联系:gongchangbeijing@gmail.com
-~----------~----~----~----~------~----~------~--~---

没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