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17日星期五

【权利:2307】 公盟的教训

公盟的教训
万延海
 
一群理想主义的法律人,2003年成立公盟,前身是阳光宪道,在工商部门注册,后更名为"北京公盟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著名法学界三博士许志勇、滕彪、俞江,和著名律师张星水。北京公盟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下设"公盟法律研究中心"。公盟成立以来,介入大量公益性法律援助工作,维护公民权利。
 
法律人成立公司,实属无奈,因为政府限制公民成立非盈利团体。公盟开展公益性法律研究和法律援助工作,理应得到政府支持,予以经济援助。但政府税务部门却来进行税务稽查,对公盟行政处罚142万元。随后,民政局前来对公司下的"公盟法律研究中心"下达取缔令,没收电脑和保险柜等公司下的物品。
 
公盟的教训在于,一群法律人聚集在一起,参政议政,维护公民权利,却疏于对机构的管理,特别是疏于财务和税务问题的处理。长期以来,虽然资金量不大,但公盟缺乏专业财务人员参与公司管理,没有财务和税务审计,也不主动纳税。当然,就公盟从事的事业而言,公盟不仅不应该缴税,而且需要中国政府用中国纳税人的钱来支持公盟。
 
但是,问题在于,政府税务部门对公盟公司的处罚,民政部门对公盟中心的处罚,法律上是不严肃的。理由如下:
1、税务部门对公盟公司接收耶鲁大学中国法律中心资金赠款没有纳税予以处罚是错误的,因为公司接收项目资金赠款,不是公司收入,而是捐赠款,不需要缴税。如果公盟每年进行税务审计的话,审计公司可能早就把这些问题帮助公盟处理好了。
2、民政部门对公盟公司下设的公盟中心下达的取缔令,法律上没有依据。公盟中心不是独立对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而是企业下设的研究中心,所谓企业社会责任范畴,民政部门无管辖权,更不应该没收电脑和保险柜等公盟公司的财产。
 
中国很多民间组织在工商部门注册。因为缺乏政府的政策和经济支持,大量组织接收国际赠款开展工作。今天,行政当局对公盟同时采取税务罚款和民政取缔令的做法,令所有同类组织面临恐惧。税务和民政这两把刀何时砍向其他的组织?让我们拭目以待!
 
 
 

Sent: Friday, July 17, 2009 7:27 PM
Subject: 【权利:2304】 北京市民政局取缔公盟的决定书和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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