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14日星期二

【权利:2279】 关于毒品政策的一些文献,参见附件里的各个文件

中国药物成瘾者法律人权报告2008-2009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096
 
中国艾滋病法律人权报告2008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09年5
 

海洛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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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尔在美国卖广告,推介用海洛因止咳

海洛因英语heroindiacetylmorphine),学名二乙酰吗啡;又译海洛英,俗称"白粉";台湾又称"四号",香港又称"四号仔"、"软仔"。属于鸦片毒品系列中最纯净的精制品。

世界各国对海洛因控制相当严格,贩运海洛因属严重罪行,可判处罚款、终身监禁死刑,但因它售价高昂,至今仍成为多国最常滥用的毒品。每克海洛因约值358.7港元(2005年)。[1]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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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起源

1874年,任职伦敦圣玛莉医院的化学家伟特(C.R Wright)最先利用吗啡加上双乙酰,在炉上燃煮,增强效力,合成出海洛因。该化合物之后送到英国曼城奥云士学院(Owens College)研究。该学院把海洛因注射到犬只及白兔体内,它们当时有惊恐、渴睡、瞳孔放大、流大量口水、有欲吐的迹象、呼吸最先加速然后纾缓,心跳减弱而不正常等。[2]

海洛因发明后,最初原用作强效止痛药。1897年,德国拜尔药厂化学家荷夫曼(Felix Hoffmann)在德国将海洛因制成药物,止痛效力远高于吗啡(11日前,他刚成功将阿斯匹林制成药物)。海洛因(Heroin)的名字由拜尔药厂注册,该字或源自德文heroisch一字,意指英雄

自1898至1910年间,该药上市时,以不会上瘾的吗啡作招徕,更曾用作儿童止咳药,后来始发现该药在肝脏中会转化成吗啡,令拜尔药厂大为尴尬。

[编辑] 服用

拜尔药厂推出樽装海洛因

海洛因一般处于白色粉末状态,故俗称白粉,苦味,吸食者一般将注射入体内,亦有人会口服、直接用鼻吸入粉末以及烟雾等。以鼻吸入海洛因俗称为"追龙"。一般吸食者会将白粉会混入其他杂质,如粉笔的粉或葡萄糖,亦有人混入安非他命巴比土酸盐,部分人会因此吸食过量致死,部分注射食者会共用针筒,因而染上爱滋病肝炎[3]

[编辑] 影响

使用初有感觉愉快安静,无法集中精神,会产生梦幻现象。之后的12小时,身体由于得不到麻醉剂而不能正常运作,即时出现紧张、无法入睡、出汗、肠胃不适、四肢疼痛及痉挛等断瘾症状。这症状持续三到五天。滥用越久,断瘾症状越长。过量使用造成急性中毒,症状包括昏睡、呼吸抑制、低血压、瞳孔变小。具高度心理及生理依赖性,上瘾的人因身体对它有适应性,会不断增加份量以得到相同的效果。长期使用后停药会发生渴求药物、不安、流泪、流汗、流鼻水、易怒、发抖、恶寒、打冷颤、厌食、腹泻、身体卷曲、抽筋等禁断症,所以成瘾后极难戒治。

[编辑] 分级

海洛因按照纯度而分成4级,其中1号至3号海洛因一般在较落后的地区出售,纯度最高的4号海洛因多售予富庶地区。以香港为例,4号海洛因已完全取代3号海洛因,但自1990年以来,四号海洛因的纯度不断下降,现时的纯度是44.97%。[4]

一号和二号海洛因实际指吗啡或吗啡盐类,三号海洛因是将盐酸吗啡制成二乙酰吗啡后,再添加大量的稀释剂而制成的,二乙酰吗啡和单乙酰吗啡总含量一般为25%至45%。四号海洛因是在盐酸吗啡经乙酰化反应后不稀释,而是提纯,沉淀,干燥。最终产品为白色,无味,透明粉末,非常细腻甚至擦在皮肤上会消失。其二乙酰吗啡含量一般在80%以上,最高可达99%。

[编辑] 华人世界的监管

  • 中国大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贩卖毒品(含海洛因)50克或以上,即可判处死刑
  • 香港:根据《危险药物条例》,贩运危险药物人士最高可被判终身监禁及罚款500万港元
  • 新加坡:藏有海洛因累计重量超过15克,即可判处缳首死刑
  • 台湾:依《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第2条第2项第1款规定,海洛因,吗啡鸦片古柯碱及其相类制品,为第一级毒品。再依同条例第4条第1项规定,制造,运输,贩卖第一级毒品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处无期徒刑者,得并科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下罚金。
  • 马来西亚:根据马来西亚毒品条列第39B,任何人贩运毒品(如海洛因,吗啡鸦片等。)如罪成唯一刑法为缳首死刑

[编辑] 治疗

[编辑] 注释

  1. ^ 香港海关05/06年度预算报告,第11节
  2. ^ 海洛因发明者伟特的报告
  3. ^ 香港生活教育活动计划( LEAP )
  4. ^ 《深圳走向世界》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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