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洛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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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洛因(英语:heroin或diacetylmorphine),学名二乙酰吗啡;又译海洛英,俗称"白粉";台湾又称"四号",香港又称"四号仔"、"软仔"。属于鸦片毒品系列中最纯净的精制品。
世界各国对海洛因控制相当严格,贩运海洛因属严重罪行,可判处罚款、终身监禁或死刑,但因它售价高昂,至今仍成为多国最常滥用的毒品。每克海洛因约值358.7港元(2005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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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起源
1874年,任职伦敦圣玛莉医院的化学家伟特(C.R Wright)最先利用吗啡加上双乙酰,在炉上燃煮,增强效力,合成出海洛因。该化合物之后送到英国曼城奥云士学院(Owens College)研究。该学院把海洛因注射到犬只及白兔体内,它们当时有惊恐、渴睡、瞳孔放大、流大量口水、有欲吐的迹象、呼吸最先加速然后纾缓,心跳减弱而不正常等。[2]
海洛因发明后,最初原用作强效止痛药。1897年,德国拜尔药厂化学家荷夫曼(Felix Hoffmann)在德国将海洛因制成药物,止痛效力远高于吗啡(11日前,他刚成功将阿斯匹林制成药物)。海洛因(Heroin)的名字由拜尔药厂注册,该字或源自德文heroisch一字,意指英雄。
自1898至1910年间,该药上市时,以不会上瘾的吗啡作招徕,更曾用作儿童止咳药,后来始发现该药在肝脏中会转化成吗啡,令拜尔药厂大为尴尬。
[编辑] 服用
海洛因一般处于白色粉末状态,故俗称白粉,苦味,吸食者一般将注射入体内,亦有人会口服、直接用鼻吸入粉末以及烟雾等。以鼻吸入海洛因俗称为"追龙"。一般吸食者会将白粉会混入其他杂质,如粉笔的粉或葡萄糖,亦有人混入安非他命或巴比土酸盐,部分人会因此吸食过量致死,部分注射食者会共用针筒,因而染上爱滋病或肝炎。[3]
[编辑] 影响
使用初有感觉愉快安静,无法集中精神,会产生梦幻现象。之后的12小时,身体由于得不到麻醉剂而不能正常运作,即时出现紧张、无法入睡、出汗、肠胃不适、四肢疼痛及痉挛等断瘾症状。这症状持续三到五天。滥用越久,断瘾症状越长。过量使用造成急性中毒,症状包括昏睡、呼吸抑制、低血压、瞳孔变小。具高度心理及生理依赖性,上瘾的人因身体对它有适应性,会不断增加份量以得到相同的效果。长期使用后停药会发生渴求药物、不安、流泪、流汗、流鼻水、易怒、发抖、恶寒、打冷颤、厌食、腹泻、身体卷曲、抽筋等禁断症,所以成瘾后极难戒治。
[编辑] 分级
海洛因按照纯度而分成4级,其中1号至3号海洛因一般在较落后的地区出售,纯度最高的4号海洛因多售予富庶地区。以香港为例,4号海洛因已完全取代3号海洛因,但自1990年以来,四号海洛因的纯度不断下降,现时的纯度是44.97%。[4]
一号和二号海洛因实际指吗啡或吗啡盐类,三号海洛因是将盐酸吗啡制成二乙酰吗啡后,再添加大量的稀释剂而制成的,二乙酰吗啡和单乙酰吗啡总含量一般为25%至45%。四号海洛因是在盐酸吗啡经乙酰化反应后不稀释,而是提纯,沉淀,干燥。最终产品为白色,无味,透明粉末,非常细腻甚至擦在皮肤上会消失。其二乙酰吗啡含量一般在80%以上,最高可达99%。
[编辑] 华人世界的监管
- 中国大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贩卖毒品(含海洛因)50克或以上,即可判处死刑。
- 香港:根据《危险药物条例》,贩运危险药物人士最高可被判终身监禁及罚款500万港元
- 新加坡:藏有海洛因累计重量超过15克,即可判处缳首死刑。
- 台湾:依《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第2条第2项第1款规定,海洛因,吗啡,鸦片,古柯碱及其相类制品,为第一级毒品。再依同条例第4条第1项规定,制造,运输,贩卖第一级毒品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处无期徒刑者,得并科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下罚金。
- 马来西亚:根据马来西亚毒品条列第39B,任何人贩运毒品(如海洛因,吗啡,鸦片等。)如罪成唯一刑法为缳首死刑。
[编辑] 治疗
- 美沙酮替代疗法。
[编辑]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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