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国公民,请发出参与立法的足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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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忆通律网 作者:李劲松 时间:2009-08-25
共和国公民,请发出参与立法的足音
——支持国务院修改法规使小贩摆脱"合情合理但不合法"困境
( 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主任 李劲松 )
自8月1日起,我本计划这两个月两耳不闻窗外烦人事,一心只集中于主编三本供小学六年级学生家长们普导协助孩子学习数学及英语单词和英语语法的专用手册:
1、帮助小学六年级学生的家长们运用科学方法"协助六年级小学生补习常用1000英语单词"之《小学生学习单词家长普导检测1500问》。
2、帮助小学六年级学生的家长们运用科学方法"协助六年级小学生补习常用英语语法"之《小学生口语突破语法家长普导检测150问》。
3、帮助小学六年级学生的家长们运用科学方法"协助六年级小学生补习数学基础知识"之《小学生学习数学家长普导检测200问》"。
期间,8月7日我收到了凤凰卫视《一虎一席谈》栏目编导林记者的邀请电邮:
李劲松律师:我是凤凰卫视记者,我们近期在关注流动商贩合法化的话题,计划下周三(8月12日)录制节目,想邀请您担任嘉宾,并希望事先了解您的观点。如果方便,请尽快回复我。谢谢!
我当日给林记者回邮告知:
非常抱歉!
我上周六即已离京回广东休假,计划9月底左右才返京。
所以很遗憾肯定不能参加下周三的节目了。
回广东后,为暂抛烦人之事安心休假,我的北京手机平常都没带而且是设置了静音,故今天早上八点左右,才见到您的短信,之后,我曾回打您的手机,但您的手机当时提示为已关机。
关于流动商贩合法化的问题,记得,前两个星期,中青报的程刚记者也曾就此问过我。
我的7个基本观点是:
1、在国务院的这一新法规条款上,我清晰地见到了李志强的生命及崔英杰的终身自由这一"两个人及两个家庭的沉重代价"所换取来的社会价值。
或者说,
要是这一法规早两年即制定出来了的话,
李志强的生命及崔英杰的终身自由恐怕都不致失去。
2、由这一法规条款,我感受到在高层立法者群体中,真也不乏有良知和社会责任感的优秀民族精英。他们确实在此条款中落实了以人为本及社会和谐理念。
3、贩夫走卒古已有之,流动商贩的存在,
其根基在于,它客观上有社会需求现实基础.即相应的客户群。
客观上,流动商贩是在拾遗补缺,有益于平衡社会需求。
在一定范围内而言,它的存在是"益国、益人、益己,合情、合理、但不合法"。
4、法律制定及执法的终极目的并不是法律本身,"为人民服务"应该是立法的指导原则和司法效果的终级目的。
最大限度地保证人民群众安居乐业,这才是立法司法的最根本目的,是立法司法工作的宗旨性要求。
5、就拿崔英杰血案现场卖烤肠所在地来说,
在购物人流巨大的中关村电子产品大商场的对面,
在这个晚餐时间段,
在一般商场基本已下班关门后商场门口及其相连的人行道这一地点,
有崔英杰等在这卖小食品,
客观上的确方便了不少在中关销售电子产品及来中关村购买电子产品的流动人员。
其实也并不具有什么的社会危害性。
可以说,崔英杰等流动小贩此时此刻在此地卖小食品,它的客观社会效果总体而言是:
便民、利己、利国。
当然,在原有的城管制度下,它又处于"合情、合理、不合法"困境。
6、这次新法规条款的出台,有效地从立法根源上让崔英杰等流动小贩们摆脱了"便民、利己、利国、合情、合理"但"不合法"困境。
但是,这一条款能否真正得到落实,
能否真正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效和谐统一,
关键在于城管部门的思维,能否由简单粗暴的"行政管理权利"性思维,真正改变至"以人为本为人民服务"这一"行政服务义务"性思维。
7、我认为实际操作层面的要点在于:
关于"工商城管部门指定的流动商贩可经营区域及工商城管部门限定的流动商贩可经营时间段",
应该尽可能地将"现在已经根据市场需求规律客观形成的流动商贩经营区域及经营时间段"直接划定为"工商城管部门指定的流动商贩可经营区域及工商城管部门限定的流动商贩可经营时间段"。
工商及城管部门千万不要自以为是地违背客观市场规律"另外强行开辟并指定流动商贩经营区域"。
工商城管部门更不能,
象利用公路边公共资源划定停车位坐地做起无本生意向车主们收取停车费一样,
把这一利国利民的法规条款,
视为替自己这个部门增加了一生财之道,
也据此坐地生财,
向流动商贩们强定强收入场费。
尽管此次无法参与凤凰卫视的这期节目,
但非常感谢您及凤凰卫视的邀请!
也期望上列几个抛砖引玉的观点有助于您及凤凰卫视做这期节目。
并此,
深深祝福
您及我们的所有亲人所有朋友所有同胞
健康!
平安!
笑度人生每一天!
李劲松 2009年8月7日
8月9日,林记者再次致电邀请,凤凰卫视的朋友们并为我定购往返北京机票,于是,我暂停了两天编书工作,8月12日上午10点多乘机飞回北京参加"流动摊贩该不该合法化"的专题PK讨论节目,并于8月13日上午10点多乘机离京返回编书。
由于参与凤凰卫视这次节目,我得以了解到了一个,
令人欣然又让人担心的现象:
部分期望以修法方式"帮助益国益民的流动小贩摆脱合情合理却不合法困境、落实以人为本及和谐社会理念"的"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的最高层立法者,
正受到城管部门特殊利益集团力量有组织的群体性恶意批评攻击,也需要公民力量支持。
这,促成我在此写出本文。
一、众所周知,贩夫走卒,古已有之。正在现代城市里拾遗补自食其力艰难谋生的街头流动商贩们,他们不偷不抢既没有伤天害理也没有祸国殃民,客观上,方便了附近居民群众的生活,又解决了自身生存和就业难题,但至今却始终处于"益国益民益己、合情合理却不合法"困境。
全国各地城市街头自食其力的3000万流动商贩们,之所以不得不长期忍受耻高气扬威风凛凛的城管们的驱逐和欺凌无奈流窜,是由于,其有两个先天性的不合法之处:
1、没有营业执照,属于无照经营,违犯了2003年3月1日起实施的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2、占用城市公共道路空间,属于占道经营,违反了各省市自定不允许流动商贩占道经营的《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二、国务院法制办是7月21日将《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7月21日公告的《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
"工商部门必须依法给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街头流动商贩也办理营业执照,使其摆脱无照经营困境",
"城市人民政府或工商部门必须科学划定可供有营业执照的街头小贩在固定时间段合法占用城市道路空间流动经营的区域,使其摆脱非法占道经营困境"。
即:
国务院拟将22年前的1987年8月5日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登记的主要项目如下:字号名称、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从业人数、资金数额、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
修改为《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不包括经营场所。第十条 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或者允许的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前款规定的区域发生变更的,应当提前告知个体工商户,并另行指定经营区域"。
而且,正是由于在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过程中就此出现了不少争议,国务院法制办最终决定把这些问题抛出来,听听公众的意见。
因此,征求意见稿的征求意见时间将近40天,就是希望各界人士充分发表意见。此前,国务院法制办行政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0天。 国务院法制办此次征求民意的时间明确为自2009年7月21日起至2009年8月28日止。
如果征求意见中发现大多数意见赞同"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不包括经营场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或者允许的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这一做法,
国务院将会在下一步的修改中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
比如,政府或工商管理部门如何指定固定经营场所,让流动摊贩来经营。
如果出现分歧,修改的重点就是如何趋利避害。
征求意见稿在明确摊贩经营合法性的同时也指出,"必须在指定或者允许的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希望达到"保护流动摊贩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市容市貌最大限度的统一。"
征求意见稿公布后,不少城市的城管部门对流动摊贩获得营业执照后和工商部门的权限如何划分表示疑惑。
其实,国务院就此早已明确:
城管行使的是对没有获得营业执照的摊贩的行政处罚权,
对于取得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管理应由工商部门来进行。
三、国务院法制办7月21日将《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一公布,社会公众和媒体便发现并热切关注到了这次修法的亮点是:
1、此前没有固定经营场所在街头流窜非法经营的贩夫走卒们,也将可以拥有合法经营身份了!
即:
此次修法草案如得以通过,此前一直是不合法的街头非法无照经营流动商贩,也将获得办照权,成为城管无权任意驱逐的合法有照经营者!
2、今后,街头全副武装的城管与街头流动小贩之间的暴力冲突现象,肯定将大大减少。
即:街头武装城管与街头流动小贩之间你死我活的血腥冲突现象,有望得以从此彻底消除!
四、有意思的是,对国务院此次修法条款最反感且"反应速度最快、反对意见最多、反对声音最强烈"的,竟然是专捉非法无照占道经营的流动商贩城管部门的城管局长们。
而且,这些城管局长们的主要反对理由,竟然是:
1、全国各地3000万被多年来一直被城管任意驱逐欺凌的流动商贩早在22年的1987年9月1日起就已经是合法的了。
(但事实真相是:自1987年9月1日起至今,城市街头的占道经营流动商贩们是根本不可能获取到办证必需的"关于经营场所的审批证明"。所以,多年来一直被城管任意驱逐欺凌的无照流动商贩至今为止是都还是根本无法合法办领到"没有经营场所这一栏目的营业执照",根本不是什么早在22年之前就已经是合法化了。)
2、国家拟让全国各地3000万们去办理营业执照,立法目的并不是让小贩们合法化摆脱目前街头小贩属非法无照经营非法占道经营的困境。
(但事实真相是:此次立法明确规定"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不包括经营场所。第十条 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或者允许的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前款规定的区域发生变更的,应当提前告知个体工商户,并另行指定经营区域",其目的,就是"为了规范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将其纳入社会综合管理,趋利避害,在监管有效、规范有序、行为自律的基础上解决这一问题。")
3、国家拟让全国各地3000万们去办理营业执照,立法目的不是有利于这些小贩,而只是想从这些小贩身上多收一点工商管理费及税收。
(但事实真相是:政府对类似流动小贩的下岗工人自谋生路再就业,是完全扶持免收工商管理规费。而且,对类似流动小贩这类月经营收入总额低于5000元没有达到税收起征点的个体经营户,税务部门依法是不能对其征税的。此外,这次修法还有一个显著特点就是"进一步明确了取消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简化登记程序,特别突出便民、快捷和服务。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工商所进行登记,工商部门采取当场登记的方式。同时要求工商部门主动上门验照,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4、全国3000万小贩如果真都去办理工商登记,就都成了归工商部门管理的人,就都成为了不归城管部门管治的人。可脱离了城管人员的强力管治,成为归工商部门管理的有照合法流动经营者,对小贩们来说肯定是有害无利。
(事实真相是:国务院已经明确"城管行使的是对没有获得营业执照的摊贩的行政处罚权,对于取得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管理应由工商部门来进行"。全国3000万小贩如果真都去办理工商登记,就都成为了归工商部门管理的人,就成为了不归城管部门管治的人,这对流动小贩们来说其实显而易见是有利无害,但对城管局长们而言则真肯定是有害无利。)
五、这些全国各地的城管局长们,火烧眉毛般地迫不及待站出来,虚扯着"参与影响国家立法、主持社会公平正义"虎皮,借保护全国3000万历年来一直归城管统治被城管任意驱逐欺凌的非法无照占道经营的流动街头小贩们的利益之名,"猫护老鼠假慈悲"说出的,其实是下述几点的"猫鼠离别之际"的真心实话:
1、我们城管局长们的意见是,
不能允让出现"全国3000万非法经营的街头小贩们,都去工商登记办照,都成为了归工商部门管理的个体户,都成为了脱离了城管部门管理的在工商部门科学划定的经营区域及时间段合法有照占道经营者"这一"有利于目前全国3000万非法经营的街头小贩的生存和社会地位,但却不利于各地城管局长们的生存和社会地位"的现象!
2、我们城管局长们的意见是,
最好,还是让3000万非法无照经营的街头小贩们"象以前那样永远没有合法营业执照、永远没有合法占道经营的时间和区域"成为永远的非法无照占道经营者!
3、我们城管局长们的意见是,
最差,也不应该"强制性地让全国3000万街头小贩都去工商登记办照都成为归工商部门管理的个体户"。
最差,也应该允让3000万街头小贩有自主选择"是喜欢继续象现在这样因非法无照占道经营而归城管人员统治被城管人员任意驱逐欺凌而拒绝去工商登记办照,还是喜欢主动去工商登记办领热照而归工商部门管理以摆脱城管人员的强力统治不再被城管人员任意驱逐欺凌"的权利。
总得给城管猫们保留一丝希望及生存基础吧!
否则,城市里没有了老鼠,哪个城市还愿意为捉老鼠而花钱养城管猫呢?!
4、我们城管局长们的意见是,
万一3000万街头小贩都去工商登记办照都成了不归城管统治的有照合法占道经营个体户,
那么,给这些小贩划定经营区域的权利,可就一定得交给我们城管局长。
所以,我们城管局长们绝不会同意"把划定经营区域法定成由工商部门负责行使"!
城管猫手中捏着的3000万非法无照的老鼠被让领照合法化这一条生路全放走了,怎么也得给城管猫们残存一点权力寻租生存空间吧?!
六、特别引人注目的是:
修法草案公告后仅仅七天,全国城管局长门竟然就立即形成并迅速主动通过媒体公告出了以《全国城管局长联席会议》这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提出的群体性批评反对意见。
我查知,《全国城管局长联席会议》不是一个行政单位、不是一个事业单位、不是一个经过审批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也不是一个已依法在民政部门进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全国城管局长联席会议》实际成立于2007年,它其实是一个由全国各地城管局长们以个人名义抱团形成的一个未经民政部门审查登记非法经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全国城管局长联席会议》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三年,
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之规定,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取缔民间非法组织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
国家民政机关依法有权决定"对《全国城管局长联席会议》予以取缔"。
7月28日,由全国各地城管局局长以个人名义组成且未经国家民政部门批准非法活动了三年的非法组织《全国城管局长联席会议》的执行会长罗亚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首都北京,再次以《全国城管局长联席会议》这一代表城管部门特殊利益集团的非法组织执行会长的名义召开记者会,
代表《全国城管局长联席会议》针对国务院此次立法活动发出了强烈批评攻击意见。
这个由全国各地城管局局长以个人名义组成且未经国家民政部门批准非法活动了三年依法早该被取缔的非法组织《全国城管局长联席会议》,
的确是利令智昏到了不知"天有多高、地有多厚、自身有多重、人民有多大"。
竟然敢于"公然歪曲捏造事实诽谤中央人民政府、强扭中央人民政府此次修法的立法本意"、"歪曲捏造事实用谎言欺骗误导全社会公众",诬称:
1、中央人民政府此次修法征求意见稿中与3000万身处社会最底层的弱势群体流动商贩流动摊贩相关的规定的本质意义,
并非有益于3000万流动摊贩的"开禁流动商贩",而是为了强化流动商贩的工商行政许可。
2、中央人民政府此次修法征求意见稿中与3000万身处社会最底层的弱势群体流动商贩相关的规定的本质意义,
是为了进一步缩小和限定流动商贩的流动范围。
3、中央人民政府此次修法征求意见稿中与3000万身处社会最底层的弱势群体流动商贩相关的规定的本质意义,
是为了增加工商部门的规费收入。
4、中央人民政府此次修法征求意见稿中与3000万身处社会最底层的弱势群体流动商贩相关的规定的本质意义,
是为了增加国家税收。
5、中央人民政府此次修改相关条款的立法行动,
其目的,根本不是有利于3000万身处社会最底层的弱势群体流动商贩。
6、中央人民政府此次修法征求意见稿中与3000万身处社会最底层的弱势群体流动商贩相关的规定的本质意义,
是与3000万身处社会最底层的弱势群体流动商贩争利,
是想要这3000万身处社会最底层的弱势群体流动商贩为政府分忧多交点税收给国家。
《全国城管局长联席会议》和《全国城管局长联席会议》执行会长罗亚蒙这一行为,
客观上,的确是属于"歪曲捏造事实攻击诽谤中央人民政府、严重败坏中央人民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社会形象、加剧了3000万身处社会最底层的弱势群体流动商贩们及同情这3000万身处社会最底层的弱势群体流动商贩的社会公众们对政府的不满情绪,极具社会危害性,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
但是,我个人相信,未经国家民政部门批准非法活动了三年的民间组织《全国城管局长联席会议》此次歪曲捏造事实攻击诽谤中央人民政府这一行为;
其主观目的,应该不是"歪曲捏造事实攻击诽谤中央人民政府、严重败坏中央人民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社会形象、加剧了3000万身处社会最底层的弱势群体流动商贩们及同情这3000万身处社会最底层的弱势群体流动商贩的社会公众们对政府的不满情绪,极具社会危害性,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其主观目的,其实是,"试图淡化此次国务院修法的亲民利民方向、试图将此次国务院修法的亲民利民亮点抹杀、试图将全社会公众对国务院此次修法的支持度和声援热情化解消除"。
七、站在和谐城市及和谐社会建设这一社会大局角度来看,对城管局长们而言,
如果征求意见稿能够通过,这些流动摊贩将可以获得营业执照,成为合法的个体工商户,堂堂正正地摆摊做生意。
这对自己的工作及和谐城市建设并不会有什么坏处,
城管局长们应该是"根本没有必要火烧眉毛般地迫不及待调出来对此高唱反调"。
八、站在保障城管人员人身安全这一部门小局角度来看,对城管局长们而言,
"今后,街头武装城管与街头流动小贩之间的暴力冲突现象,肯定将大大减少,甚至,街头武装城管与街头流动小贩之间你死我活的血腥冲突现象有望从此得以彻底消除",更是对自己的工作及自己下属的生命安全非常有好处的事情,
城管局长们更是"根本没有必要火烧眉毛般地迫不及待调出来对此高唱反调"。
九、那么,究竟是什么东西,使得这些城管局长们如此"火烧眉毛般地迫不及待调出来对此高唱反调"?
这个问题,我也是直到偶然从网上阅见"国务院法制办首次在法规制定过程中回应公众:流动摊贩是否登记民众说了算"一文后,才弄明白的。
十、国务院此次修法意见的关键点,其实是两个。
第一个关键点,是社会公众和媒体已经发现并热切关注到了的:
此次修法草案如得以通过,此前一直是不合法的街头非法无照经营流动商贩,也将获得办照权,成为城管无权任意驱逐的合法有照经营者!
由于,在参与起草修法工作的立法者之中,肯定有着城管局长部门利益集团的代言人,
所以,这些城管局长们非常清楚,放任一法规条款得到民意及国务院认可通过实施,则它的法律意义就是:
从今后,有证的流动摊贩,城管人员就无权管治了!
因为,国务院已经确定的原则是:
城管行使的是对没有获得营业执照的摊贩的行政处罚权,对于取得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管理应由工商部门来进行。
第二个关键点则是,社会公众和媒体并不会太在意,但对城管局长的权势范围及城管生存必要性将会直接产生深刻毁灭性影响的下面这一法规草案条款:
"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或者允许的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
十一、城管局长们和流动商贩们一样都是正常人,城管局长们和流动商贩们一样都并不弱智。
城管局长们和流动商贩们一样,具有求生自保智力;城管局长们和流动商贩们一样,也具有趋利避害天性。
城管局长们清楚知道,国家法律法规的特点是,制定不易,修改更难。
这些法规条款此次若被通过后,五年十年之内,城管局长们恐怕就别指望能咸鱼翻生把它再次改掉了。
城管局长们知道:
这些法规条款通过后,各地人民政府大多数都会本着多一麻烦事不如少一麻烦事的常理,为避免麻烦便直接确定"就由工商部门依法负责确定流动摊贩的经营区域"。
这样一来,则城管局长们在各自退休或升官前的任期内,
就绝对不可能有"利用划定流动摊贩经营区域这一职权便利,视职责为职权、化职权为特权、变特权为霸权,倚霸权伺机寻租谋利"的空间和机会了!
十二、城管局长们更清楚的是:
1、对市长而言,流动商贩归工商局长负责管理还是归城管局长负责管理,其实是一件无所谓的小事。
因为,城管局长和工商局长都是市长的手下,并不是和市长基本平级值得市长重视需要市长防范的竞争对手。
2、市长的确是不喜欢见到出现有损市长面子的市容太脏太乱太差现象,
但市长更怕见到的,还是"由于城管强行执法时习惯性使用暴力,结果哪一天弄出了人命,激起民愤,引发出破坏社会稳定危及市长政治前程的重大群体性事件"。
3、如果"由工商部门依法负责确定流动摊贩的经营区域"这一法规条款得以通过;
工商部门成了依法负责确定流动摊贩的经营区域的法定行政机关;
在工商部门尊重市场规律依法科学确定流动商贩的经营区域及经营时段后,工商部门及流动商贩们能做到"监督有效、规范有序、行为自律",流动商贩与管理人员的暴力冲突现象基本消失,城市和谐有序;
加上,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流动商贩可以合法办照存在,市长无权下发制造无摊城市的命令了;
则流动商贩办照经营归工商管理,对市长而言其实更有利些。
因为,工商目前是垂直管理,其办公经费基本不用市财政负担。
而众多城管人员的工资及办公经费,却一直是各市财政的一大负担。
4、显而易见,城管这一部门在政府机构中的地位,城管局长在市长眼中和心里的作用,肯定将衰弱。
城管这一部门及宁为鸡首不为马后的城管局长们独领一方面军的宝座被精简取消回归法统并进工商部门或公安部门寄人篱下屈挂副职,恐怕就真会是指日可待的事。
城管局长们对此的危机意识,使得城管局长们比全社会任何人都更快地感受到了,此次中央人民政府法规修改中的"两条关键条款"对自己身为城管局长的官位和权势范围而言,确是充满杀机。
于是,具有切实危机感的城管局长们才对这一法规修改意见极为恐惧,故而会火烧眉毛般地挺身而出奋起反对。
这一点,其实也就是城管局长们又鼓吹什么大城管方案的主要原因。这些城管局长们眼下正在忽悠在城市有说一不二权势身为城市政府一把手的市长,梦想市长们能按其所谓大城管方案出来亲自兼城管的负责人,这样,这些城管局长们就自然是朝中有人好做官大树底下好乘凉权势及寻租空间可大增。
但这些城管局长们恐怕没想到,任凭你城管局长们吹破大天,智商不比城管局长们低的市长们,也不会笨到真以为城管这一部门就是对自身政治前程影响最大作用价值最大的一个下属部门。
就市长们而言,兼任这法定起点是市容环境卫生的城管局的局长,肯定还不如兼任财政局长、税务局长、银行行长、反贪局长、公安局长、城建局长、规划局长、招商局长。
相信,在市长们心里,市容市貌再重要,也是肯定大不过"官场容貌的重要性、财政钱袋子容貌的重要性、城市经济发展实力面貌的重要性"。
十三、其实,对于"街头非法无照占道经营的流动商贩,到工商登记成了合法有照有序占道经营的个体户后,将可有效减少城管与流动商贩双方的血腥暴力冲突"这一点,城管局长们都是认同的。
但城管局长们内心的茅盾是,
一方面,他们内心也真不希望,流动商贩们与城管发生经常性的血腥暴力冲突。
但另一方面,他们又始终心中有数,要是真没有了商贩与城管的风险冲突现实,则城管部门存在的必要性,也就大大降低,城管部门以后就更难要到市财政资金了,城管局长想见市长一面得到领导赏识的机会恐怕也就会更少了。
城管局长们的这种茅盾心态,与铁道部相关官员面对年年春运铁路一票难求问题时的潜意识,其实是完全一样的:
要是春运铁路一票难求这一重大社会问题很快就被实名制等科学方法迅速有效地解决了,则铁路部门以后肯定就更难要到国家财政建设资金了。
要是春运铁路一票难求这一重大社会问题很快就被实名制等科学方法迅速有效地解决了,铁道部相关官员想见国家最高领导人一面得到领导赏识和提拔的机会,恐怕也就会更少了。
十四、关于城管局长们所谓"历史经验是:七项合法大盖帽都管不住一顶破草帽。所以,必须专门加设城管这一顶法外大绿帽,来专职对付管死这顶破草帽。绝不能走回头路,撤并城管这顶法外大绿帽,回归由七顶合法大盖帽各司其依法管理破草帽老路"。
1、5000年的历史经验证明:凡是符合基本共同人性切合社会需求的东西,就是具有顽强现实生命力的东西,都是皇权和政府禁令根本管不住的东西,也是现代文明政府这只执政之手根本不该也不会滥用行政权去把它管死的东西。
2、这七顶合法大盖帽根本就不该去死管这一顶益国益民的破草帽。各地政府更不应加设城管这一顶法外大绿帽来对付致死这顶破草帽。
对于流动摊贩这一顶破草帽的问题,中央最高层已经形成一致观点:
流动摊贩这一顶破草帽因其地域性、季节性的特点,始终存在。
必须承认这一顶破草帽的存在方便了群众生活,而且涉及民生,与社会弱势群体的生存权有关。
对于这一破草帽现象,堵,肯定不行。
3、而且,客观事实是,各地政府加设的城管这一顶法外大绿帽,和七顶合法大盖帽几乎差不多,同样是不可能也并没有管住这顶破草帽。
不过,各地政府加设的城管这一顶法外大绿帽,反倒是在全国各地多制造出了无数"有违执政党以人为本和谐社会理念及政府依法行政形象、激化社会不满情绪、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暴力冲突血腥杀人恶性事件和重大社会群体性事件"!
4、中国古代5000年的历史经验及中国现代改革开放三十年的现实经验,都充分证明了,城市街头存在的流动商贩,是符合基本共同人性,切合社会需求的东西,是具有顽强现实生命力的东西,是政府禁令根本管不死的东西,也是以人为本的现代文明政府执政之手根本不该把它管死的东西。
它的存在,客观上确是方便了附近居民群众的生活,也事关民生及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权。
所以,对这种现象,绝对是"宜疏不宜堵"。
理性科学的执政之手,应该在尊重现实的前提下探讨如何寓管理于服务的问题,最终达到这一群体"监督有效、规范有序、行为自律"。
十五、就《全国城管局长联席会议》这一各地城管局长们个人未经国家民政部门审查登记便非法设立的民间非企业单位的非法活动问题,我已于8月25日专函向民政部部长投诉反映。
《全国城管局长联席会议》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三年,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之规定。
相信,民政部或北京市民政局日后将会履行职责,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取缔民间非法组织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依法决定"对《全国城管局长联席会议》予以取缔"。
十六、国家兴亡,公民有责。
身为13亿中华人民共和国主人之一,为略尽自已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现代中国法律人"对国家的民主法治、对民族的未来前程、对社会的公平正义、对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对子孙后代的生存环境 "理应担负起的13亿分之一的责任,我已登陆国务院法制办网站(http://yijian.chinalaw.gov.cn/lisms/action/guestLoginAction.do#),
明确表达赞同"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不包括经营场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或者允许的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这一做法,
就此法规修改意见明确表示了自己作为13亿中华人民共和国主人之一的支持意见。
在此,亦吁请更多的共和国公民:
发出参与立法的空谷足音!
帮助益国益民的流动小贩摆脱"合情合理却不合法困境"!
支持声援"正受城管部门特殊利益集团力量组织化的群体性恶意批评攻击,也需要公民力量支持声援的,中央最高层中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的立法者"!
结语:
在文明法治的现代共和国,
最大的腐败,就是祸国殃民滥权渎职的腐败分子们,在立法层面的腐败!
最大的权力,就是身为国家主人的共和国公民们,参与督促立法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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