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作人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一审辩护词
作者:夏霖 浦志强
一审辩护词
谭作人案合议庭:
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谭作人的委托,指派律师夏霖、浦志强担任谭作人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查阅了案件材料,会见了被告人,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经过法庭调查,我们认为,控方对谭作人的指控不能成立。针对控方起诉书及庭前交换的证据材料,我们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方指控的谭作人撰写《1989:见证最后的美丽——一个目击者的广场日记》文章及定性问题
控方指称:“被告人谭作人对党中央处理‘六四事件’方法和定性不满,多年来以各种方式从事所谓纪念‘六四’的活动。2007年5月27日,谭作人炮制了一篇题为:”1989:见证最后的美丽——一个目击者的广场日记‘文章,并将该文通过互联网发布在境外’自由圣火‘等网站,该文主要内容为对党中央处理’六四事件‘进行歪曲描述和诽谤。“
“诽谤”的词典释义是:“无中生有,说人坏话,毁人名誉;诬蔑”(见《现代汉语词典》1983年1月第2版第315页)。控方对谭作人“歪曲描述和诽谤”的指控,是一种事实评价,涉及到谭作人文章内容是否真实的问题。
法庭调查业已查明,《1989:见证最后的美丽——一个目击者的广场日记》作于2007年5月27日,系谭作人为回应香港民建联主席马力有关“六四”问题的言论有感而作,其目的是为了澄清事实(见讯问笔录四)。而马力言论发表后,民建联副主席刘江华表示马力言论并不代表民建联立场,并愿意代为致歉。
本文系谭作人作为目击者对“六四事件”前后,根据本人回忆撰写的回忆文章。控方指控谭作人在文章中进行“歪曲描述和诽谤”,既未随案提交相关证据,庭审中也未“进行正确描述”,何以指证谭作人所述为虚构?
起诉书称谭作人“多年来以各种方式从事所谓纪念‘六四’的活动”,却未有任何证据证明其指控。而据庭审中谭作人自述,其在2007年马力发表言论之前并未以任何方式纪念“六四”,何来“多年”,何来“各种方式”?
辩方认为:控方对被告谭作人此项指控空泛,并无事实与证据支撑,且无法律依据,显然应当驳回。
二、关于控方指控的谭作人与“境外敌对分子”王丹联系并建议发起义务献血活动的问题
控方指称:“文章刊登不久,境外敌对分子王丹利用电子邮箱与其主动联系,并多次向其投发关于”六四“的宣传资料。2008年6月4日,被告人谭作人与他人在我市天府广场义务献血点以献血的方式纪念‘六四’,期间还接受了境外敌对媒体‘希望之声’的电话采访。2008年11月以来,王丹多次向其投发了纪念”六四“进行所谓二十周年活动的相关资料。2009年2月10日被告人谭作人向王丹发了一份《六四20周年念活动建议》电子邮件,建议在今年‘六四’期间实施所谓的‘六四全球华人义务献血活动’,以纪念‘六四’二十年。”
针对此项控告,辩方认为:
(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手段,是以公开方式向不特定的多数人进行鼓动。控方提出的本项事实,系王丹与谭作人的私人电邮往来,不符合本罪的公开性、被煽动对象的不特定性等特征;
(二)王丹的“境外敌对分子”身份,未经国家公示宣告,被告人并不知情;且详查我国刑法,并无“与境外敌对分子通信罪”之罪名。控方已然将王丹定性为“境外敌对分子”,且根据控方陈述,系王丹主动、多次以电子邮件群发方式向其发送涉及“六四”的资料。详查通信双方历来的政治态度与行为,指控王丹煽动谭作人尚在情理之中;而今居然指控谭作人企图煽动王丹,显然有悖逻辑与情理。控方显系指控错误。
(三)谭作人建议发起的“六四全球华人义务献血活动”,王丹并未回应、推广。2008年6月谭作人义务献血一事,察其主观意图是“把我们的爱心献给孩子,把我们的信心献给朋友,把我们的决心献给祖国”,其客观行为是向大地震灾区伤员献血。(以上事实见控方《随案移送证据》)
辩方认为,谭作人的主观意愿与客观行为根本不具备任何社会危害性,相反是值行提倡与鼓励的社会公益行为,更与犯罪无缘。
三、关于控方指控的谭作人发表的5.12地震有关言论的问题法庭调查表明:2008年5.12地震发生后,被告谭作人多次接受境内外媒体采访,也多次为他们采访调查当向导,如新华社、《瞭望东方周刊》、《第一财经日报》、《人与生物圈》等杂志,及香港政府所属的香港电台。无论接受境内或境外媒体采访,谭作人的言论都是始终如一的。
而控方却独独强调“谭作人多次接受境外媒体采访,发表了大量严重诋毁我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显有断章取义,陷人入罪之嫌。
针对此项控告,辩方认为:
(一)控方的控诉非常抽象空洞,一次抛出谭作人的22篇计约数万字采访稿作为证据,察其全文,关涉党和政府救灾之语,扬其长而不溢美,纠其短而不虚饰,到底是哪章哪句涉嫌煽动颠覆?我们实在无从知晓。
此22篇文章,系控方从谭作人私人电脑中搜罗而来,系谭作人自行编辑置于电脑“我的文档”之内,无一是媒体采访的原件。如此“重案”,何以如此草率,怎可将此文稿视为原件而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使用?
(二)庭审查明,谭作人为环保组织“绿色江河”的副秘书长,长期关注西南地区水电建设问题,其发表的关于地震的言论系从专业角度分析5.12地震的诱因及可预测性,具有科学依据成分,并有大量证据支持。相关证据辩方已向法庭提交。
且四川省地矿局区域地质调查队总工程师范晓、四川大学建筑与环境学院教授艾南山愿作为辩方证人出庭作证,此时二位专家正在庭外等候,惜为合议庭断然拒绝,我们对此深表遗憾。
(三)庭审表明,谭作人于5.12地震后,在地震灾区对死难学生数目及校舍垮塌原因进行了先后23次、50余天的现场调查,掌握了大量第一手材料,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客观陈述。
其调查表明,震区多所学校都系脆性倒塌,谭作人所述“豆腐渣工程”确实存在。谭作人就此呼吁,彻查校舍垮塌原因、追究相关人士法律责任,天灾不能成为掩盖人祸的托辞。如此言论何错之有,又安能指其为犯罪?
在大量学生死亡场景刺激之下,谭作人或有激愤之词,亦有对教育部门斥责;但辩护人提醒控方:批评并非煽动颠覆,教育部门也无从代表国家政权。以此指控谭作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何其荒谬?
四、关于控方对谭作人行为的法律定性问题控方认为:“被告人谭作人为了达到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而无中生有,捏造消息,散布有损于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以损害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在人民心中的形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追究被告人谭作人刑事责任。”
辩方再次提请合议庭注意,控方将谭作人所做的种种事实陈述指控为“无中生有,捏造消息”,却并未提交任何与谭作人所述相悖的证据,对指控进行佐证。如控方无法提交相关证据,则其陈述的事实部分不足采信。
以下,辩方对控方本项指控中的法律定性问题提出三点辩护意见:(一)谭作人的涉案言论系公民批评建议权的正当行使,而非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不符合本罪的认定标准该项罪名于刑法体例中,被置于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之下,究其立法本意,本罪认定标准应以危害国家安全为限。
言论如何危害国家安全?国际社会广泛认可的《关于国家安全、言论自由和获取信息的约翰内斯堡原则》作出了解释。其中原则5规定:“对保有观点的保护任何人不得因其观点或信仰而受到任何形式的限制、歧视或制裁。”原则6规定:“可能威胁国家安全的表达在遵循原则15和原则16的前提下,威胁国家安全的表达可受制裁,只要政府能证明:(1)该表达意图激起即将发生的暴力;(2)该表达有可能引起这样的暴力;并且(3)在该表达与该暴力的发生或与该暴力发生的可能性之间存在着某种直接且紧迫的联系。”
我国法律体系当中,并无关于本罪的立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故此项国际社会广泛认可的学理解释,可以成为审判的重要依据。经查谭作人的涉案言论,并无任何煽动及可能激起暴力的字句;相反,谭作人一贯的政治主张,是和平的、渐进式的社会改良,其客观效果是维护而非危害国家安全,当然不能符合本罪的认定标准。
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辩方认为,谭作人的涉案言论,属于公民批评建议权的正当行使,理应得到我国宪法的保护,如何能施以“煽动颠覆”的欲加之罪?
(二)谭作人并无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主观故意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煽动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动机。
辩护人认为,要查明行为人的主观动机,需要结合其客观表现,进行长期的、历史的考察。法庭调查表明,且公诉人也已承认不讳:谭作人热心于社会公益,长期以来以其专业能力为政府科学行政作出了卓越贡献。主要事实有:1996年-1997年在成都市政府凤凰山开发办任总策划,先后主持策划四川国际康复中心、成都市养老托老中心、成都市暂住公寓等项目;受邀为郫县县政府策划锦官城旅游区、蜀都后花园等项目;1998年受邀为四川省社科院策划“百千万跨世纪人才工程”;1999年策划并参与长江源环保纪念碑建设工程;2000年策划四川省展览馆转型进行策划;2001年被《成都日报》评为“成都市文明市民”;2002年策划并实施《百年沧桑?成都巨变》大型影展、在省人大立法咨询会上提出保护大熊猫的立法建议案并获采纳、参加“小平故居旅游区”建设规划;2004年受邀为金牛区策划金沙遗址公园方案;2005年在市政府专题会上提交“天府美食公园”方案并被列为市重点筹划项目、为省文化厅策划组织“文化创意产业论坛”、修改充实《成都市都市文化旅游产业规划》、参与市委宣传部多次重要会议、参与“南水北调西线工程”考察调研;2006年受托编制《成都市东郊创意产业园》概念设计;2007年主持“成都市民族文化旅游发展规划”课题、其“柏条河调研”、“小西线”调研得到温家宝总理批示认可;2008年为西昌市政府策划“文化旅游一条街”项目、撰写关于彭州石化问题工程的学术报告并发布《关于彭州石化工程的公民建议书》送有关部门参阅;2009年参与“5.12遇难学生情况调查”。
以上事实足资证明,谭作人二十年来的主要工作,服务于成都市乃至整个四川省的城市建设、科学规划与经济发展,大大提升了政府的施政形象。无论是作为一位中国公民,抑或作为一位具有卓越贡献的专家,谭作人当然具备对政府不适当行政的批评资格。而这种善意、诚实而中肯的批评,如何能够恶意理解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三)谭作人的行为及言论并未侵犯本罪犯罪客体众所周知,我国国家政权的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即广大人民通过民主的手段掌握国家政权。所谓颠覆国家政权,便是意图以反民主的手段,对人民民主制度进行破坏。纵观谭作人的涉案文章,其中心思想都是热爱人民、呼吁民主、抨击专制。谭作人先生是人民民主的倡导者、维护者而非颠覆者、破坏者。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对其定罪,是不符合我国国家政权的基本性质的。
五、结辩
综上所述,足资证明:控方所指控的谭作人的涉案言论及行为,无一满足我国刑法一百零五条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犯罪构成。意图以本罪指控谭作人先生,在事实上缺乏证据、在法律上毫无逻辑、在政治上不够正确、在社会影响上将陷党和中央政府于不义。
四川自古人文荟萃,成都历来英雄辈出。我们相信,四川方面有充分的政治智慧处理谭作人案。谨在此引用成都武侯祠对联,赠与相关方面:“能攻心则反侧自消,自古知兵非好战;不审势即宽严皆误,后来治蜀要深思。”
辩方恳请合议庭审势深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宣告被告人谭作人无罪。
辩护人: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夏霖 浦志强
2009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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