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政綱:十誡內容背景及政府承諾依據 |
以下是本會根據香港婦女在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各方面對的處境,分成了十個綱領亦即十誡,提出了十個不同範疇的政策意見,附以政府在每個綱領上曾許下的國際承諾作為每個婦女政策的依據。 第一誡:不可將婦女從屬於家庭 政府在2001年為了落實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公約﹞,設立了「婦女事務委員會」﹝婦委會﹞,視之為統籌婦女事務的中央機制。可惜香港政府在施政理念上沒有正視婦女的權利,現時的政策及服務都只是從需要角度出發,不是從婦女人權角度出發,婦委會雖然經過八年來的運作,可惜仍然缺乏獨立性,無實際權力及資源,加上大部分被委任的委員沒有婦女事務往績及視野,整個婦委會與公約及《北京行動綱領》所訂的婦女事務中央機制準則有相當距離。 因此,民間社會特別是婦女團體,一直有聲音要求政府提升婦委會在中央政府內的實際權責,可惜政府充耳不聞,更甚者,政府在2007年10月宣佈成立家庭議會,並將婦委會沒納其中,本會聯同多個婦女團體強烈反對此事。首先我們關注假若婦委會被取締,香港便是刻意違反國際承諾,必須向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委員會交代。再者,我們關注到家庭議會並不可能處理現時婦委員處理的政策問題,例如家庭議會是否能擔當推動性別觀點主流化這個重點改善結構性兩性不平等工作的角色呢?還有婦女在職場上受到的歧視及貧窮婦女化等問題,以家庭觀點出發便會模糊了婦女的處境,最終便是持續婦女於弱勢的處境。 第二誡:不可姑息性別歧視 要爭取性別平等,訂立法例來壓止歧視以增加平等機會是其中一項非常重要的積極政策。香港現時只有三條反歧視法例;分別是《性別歧視條例》、《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及《殘疾歧視條例》,對婦女要面對的其他歧視,例如年齡及性傾向歧視,政府都沒有積極回應,相反政府對於歧視的定義又愈趨保守,例如今年剛通過的《種族歧視條例》中,政府草擬的法案對簡接歧視及種族的定義都顯得非常狹隘,未能發揮消除歧視的精神。另外,現時《性別歧視條例》內的不合理豁免太多,例如,豁免「丁屋政策」及教會受條例規管,削弱條例的效用;《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內容亦十分退縮及保守,只保障有血緣或姻親關係的家庭責任,漠視社會上存在著不同形式的家庭模式。 在執行歧視條例方面,「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是推廣性別平等的一個重要機構。平機會是執行三條反歧視法例的法定機構,雖則它應是一個獨立機構,可是平機會一直被批評公眾問責性低及委員代表性不足,主要是由於平機會的主席及委員都是經政府委任,因此,政府可循委任而控制平機會的方向及運作,而公眾全沒有任何機制可罷免不稱職的主席或委員。 我們認為︰ 第一及第二誡國際承諾依據︰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一至四條 * 各締約政府需要採取一切適當措施,包括立法﹑成立機制推行政策等等,以消除一切對婦女的歧視,使她們能享有人權和基本自由。 * 強調締約政府雖要成立一個具權力及問責性高的中央機制,以推行及統籌婦女事務。 《北京行動綱領》 * 設立或加強中央機制及其他政府機構。 * 將性別觀點納入所有法律﹑公共政策方案和項目。 * 制作並傳播按性別分列的數據各資訊以便用於規劃和評估。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及廿六條 * 承擔公約所承認的權利所需的立法或其他措施。 * 保證任何一個被侵犯了本公約所承認的權利或自由的人,能得到有效的補救,盡管此種侵犯是以官方資格行事的人所為;保證任何要求此種補救的人能由合格的司法、行政或立法當局或由國家法律制度規定的任何其他合格當局斷定其在這方面的權利;並發展司法補救的可能性。保證合格當局在准予此等補救時, 確能付諸實施。 * 所有的人在法律前平等,並有權受法律的平等保護,無所歧視。 《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一至五條 * 政府承擔盡最大能力個別採取步驟,以便用一切適當方法,尤其包括用立法方法,逐漸達到本公約中所承認的權利的充分實現。 * 各政府承擔保證兩性均能在本公約所載一切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方面有平等的權利。 《消除對種族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一條 * 有關種族及簡接歧視定義 第三誡:不可窒礙婦女平等參政 遠在十八年前(1995年5月),聯合國經濟及社會委員會通過了一個決議案,要求各國提昇擔任政府﹑政府組織﹑工會﹑專業團體和代表達到百份之三十,到了2000年便達到了百份之五十。可惜,香港的實況卻是每況愈下,至2008年女性在各公共機構的參與也仍然是少數,在行政會議佔13.3%,立法會從直選進入議會佔14.4%,從功能組別進入議會佔百份之18%。女性參政在香港遠未達標,除了個人因素,政黨在當中沒有積極推動,甚至抗拒,也令女性在公共政治領域卻步。 本會聯同婦女團體認為婦女參政最大的阻礙是不平等的政策做成的,我們曾多次批評立法會功能組別對婦女是一種不公平的制度,因為現行的功能組別以行業模式分類,不單使80萬家庭主婦完全沒有機會參與,各行業分類又以男性為大多數的行業為主,因此出現了某些(大多是男性的)特權人士有兩張或以上選票的不公平情況,造成對婦女的歧視,違背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我們認為應︰ 第三誡政府承諾依據︰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七條 * 針對消除在政治和公眾事務中對婦女的歧視,例如婦女擁有選舉權。 《北京行動綱領》 * 採取措施確保婦女平等進入並充分參加權力結構各決策。 * 提高婦女參加決策和領導的能力。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一﹑三及廿五條 * 不分性別尊重和保證在其領土內和受其管轄的一切個人享有本公約所承認 的權利。 * 男子和婦女在享有本公約所載一切公民和政治權利方面有平等的權利。 * 每個公民應有權利和機會選擇代表參與公共事務;每個公民應有權利参與選舉及本國公務。 《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二條 * 政府承擔盡最大能力個別採取步驟,以便用一切適當方法,尤其包括用立法方法,逐漸達到本公約中所承認的權利的充分實現。 第四誡:不可漠視婦女健康 本港只有三間婦女專門醫療服務,不足以照顧全港婦女的健康需要。不少統計指出,香港的女性平均壽命為83-84歲,比男性多達十年,而女性長者人口佔多數,政府應在婦女健康預防上多下功夫。現時婦女健康中心的設備不完善,只有健康檢查服務,包括血壓、乳房、與盤腔檢查、小便化驗及子宮頸細胞檢驗等。如有需要,才提供乳房X光檢查及血液檢驗的服務。婦女健康中心的收費昂貴,對於一些低收入或綜援婦女來說,婦檢便成為一種奢侈品了。 香港的醫療收費制度的轉變﹝急症室收費﹑藥物收費﹞對不少低收入的婦女構成經濟壓力。只有領取綜援人士才有醫療收費的豁免制度,對於一些沒有領取綜援的低收婦女來說,『用者自付』只會令她們面對更沉重的經濟負擔。 政府提倡的整合性醫療服務的提供模式,強調發展以社區、病人、知識和家庭為本的一體醫療服務。但政府卻忽略大部份的病人或老人的家庭照顧者均為婦女,這做法除了沒有對照顧者提供完善的支援配套外,亦強化了女性作為照顧者的角色。同時,據統計,現時患有抑鬱症的人士,大部份為婦女,地區上又缺乏防止精神病服務,婦女既要負責育幼護老,自己的身心健康亦未能得到保障。 另外,醫療服務提供者及前線醫護人員缺乏性別角度及敏感度,未能提供『人性化』及尊重女性權利的醫療服務。例如:被虐婦女或性暴力受害人在接受醫療服務的過程的私隱權、接受被尊重的醫療服務是重要的一環。還有,少數族裔的婦女,因著語言及傳統文化,都必須要依賴有調整的安排,才可享用公共醫療服務。現時香港的醫療架構及有關婦女健康政策的制定也沒有加入婦女的意見,基層婦女無從表達她們對服務的需求及意見。 我們認為︰ 第四誡政府承諾依據︰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十二條 * 保證婦女在平等的基礎上取得各種保健服務。 * 保證婦女提供有關懷孕﹑分娩各產後期間的適當服務,於必要時給予免費服務,並保證在懷孕和哺乳期間得到充分營養。 《北京行動綱領》 * 增加婦女在整個生命周期內獲得恰當﹑擔負得起和優質的保健﹑資料和有關服務。 * 加強促進婦女健康的預防性方案。 * 採取對性別問題敏感的主動行動,以解決性傳染疾病,HIV/愛滋病及性健康各生殖健康問題。 * 促進關於婦女健康問題的研究並分發有關資料。 * 增加資料促進健康和監測其後續行動。 《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二條 * 承認人人有權享有能達到的最高的體質和心理健康的標準。 第五誡:不可助長暴力侵害婦女 近年虐待配偶個案有上升趨勢,由1998年的1,009宗上升至2007年的6,404宗,而當中虐妻的數字, 在1998至2001年間佔9成,而近年則佔8成。2004年天水圍天恆村金淑英與兩女被丈夫殺死的慘劇震動了整個社會。事件使家暴政策得到社會各界關注,批評家暴政策傾向重視維護家庭完整多於保障婦女的人身安全,未能及時採取行動,防止悲劇發生。另外據受害者反映,前線社工及警察因為缺乏培訓,對受虐婦女的處境並未掌握,所以不但未能給予適當的幫助,有時甚至使受害者的處境更為難堪。 被虐婦女在求助過程中遇到種種困難,主要是法例及政策未有對婦女提供適切的保障。所以婦女團體多年來努力倡議修改《家庭暴力條例》,終於,在今年立法會通過了新修訂的《家庭暴力條例》,可惜同性同居關係的家庭暴力還要推遲至明年才通過納入《家庭暴力條例》的保障範疇,而平等機會婦女聯席一直所倡議的家暴法庭及將強制令改為保護令,好讓受害人可以及時得到保護及生活上的支援,則未獲包括在修訂之內。 另一方面,性暴力罪行包括了強姦﹑非禮﹑性騷擾及偷窺等罪行,在過去幾年都有上升,根據關注性暴力協會的數字,由2001年314宗上升至2003年425宗。但其實性暴力方面的報案率一直偏低,這並不代表事態不嚴重,更重要是因為受害者對投案及求助有極大的疑慮,其中最大疑慮是來自社會對性暴力的錯誤觀念,因為大部份人都傾向將責任歸咎於受害人身上;又或者認為受害人過於敏感,也會使受害人遇到性暴力罪也不敢討回公道。這種種錯誤觀念及看法會影響提供協助的人,如警察﹑社工﹑醫護人員﹑律師及負責性別平等政策的公司管理人員,他們對性罪行沒有足夠的認識,受害人得到協助有限,也減低受害人投案的意願。 對於性暴力問題的回應,民間團體早於2001年已成立風雨蘭,是第一個一站式性暴力危機中心。婦女團體一直倡議政府成立這類一站式性暴力危機中心。政府終於在2007年成立了第一個一站式的危機中心,可是政府的一站式設計是把不同個案如性暴力﹑虐老﹑虐待配偶等都放在同一個危機中心,與風雨蘭一直強調專為性暴力受害者而設的一站式危機中心有很大距離,可是政府仍企圖混淆視聽,以新的危機中心回應民間對「一站式性暴力危機中心」的訴求。 我們認為應︰ 第五誡政府承諾依據︰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一﹑五﹑十一及十六條 * 政府有責任保障婦女免受暴力對待。 * 政府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在有關婚姻和家庭關係的一切事項上對婦女的歧視,並特別應保證她們在兩性平等的基礎上享有與婚姻和家庭關係的權利。 《北京行動綱領》 * 採取綜合措施預防各消除對婦女的暴力行為。 * 研究對婦女的暴力行為的原因和後果以及各種預防措施的效力。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廿三條 * 政府應採取適當步驟去保證締婚雙方在締婚、結婚期間和解除婚約時的權利和責任平等。 《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九條 * 有權享受社會保障,包括社會保險。 第六誡:不可剝削家庭照顧者 全港有差不多80萬全職家庭主婦,她們除了從事無酬的家務勞動外,因為長時間逗留在社區,對社區的需要十分熟悉,也是社區發展的潛在資源。但社會卻沒有確認社會資源再生產及社區發展的價值,彷彿培育下一代﹑照顧老弱就只是婦女的責任。婦委會在2004年發表了一個有關時間運用的調查報告,研究其中一個核心對象是全職家庭主婦,遺憾的是婦委會未能就此報告的結果再作進一步的政策建議,尤其是估量無酬勞動的價值。很多其他曾作類似研究的國家,都有進一步量度無酬勞動在國民生產總值的價值,以確認無酬勞動對社會的貢獻。 現時的勞工保障及強積金都是以工作及入息作計算單位,不能為終日勞動的家務勞動者提供即時及退休保障,完全漠視這一群默默為社會工作的婦女。據統計處2004年的資料,老年女性(85歲以上)的存活率比男性為高,換句話說,年老婦女是既沒有退休保障,又沒有工作能力,有配偶也可能已早一步離世,所以年老婦女很大機會會處於貧窮之中。 第七誡:不可打擊婦女就業 對於政府推出的外傭稅措施,本會認為是一種打擊婦女就業的措施。外傭稅是政府自2003年10月人口政策內其中一項宣佈的措施,當時政府強詞奪理謂要劃一聘用外勞政策,向所有外傭僱主徵收費用轉投入再培訓基金。可是本會認為外傭的聘用與其他外勞不能完全等同,因為外傭的工作是家務勞動及照顧家庭成員與一般商業運作聘用外勞的原因迥異非常。歸根究底聘用外傭的原因是政府沒有為市民提供完善及低廉的育兒及護老服務,同時社會亦沒有肯定家務勞動的貢獻,一般家庭如果有一定經濟能力的都會聘請外傭擔任家務勞動及照顧家庭成員,以便増加家庭成員出外工作的機會,這方面對於女性就業來說尤其重要,政府在這情況下徵收外傭稅,無故將再培訓的負擔轉嫁在一般家庭身上,對女性就業加添障礙,延續性別不平等,實在是一種社會發展的大倒退。 另外,過去10多年來,貧窮女性化是我們一直關注的議題;在職婦女的工資越來越低、綜援被削及無獨立經濟來源的家務勞動者亦因家庭總收入降低而越來越窮困。近年香港經濟雖然強調有所增長,但市民生活則出現嚴重的貧富懸殊現象,基層市民﹝尤其低學歷、低技術的中年婦女﹞在就業市場上的求職機會更加少。加上僱主不願意彈性處理雙職主婦的工作時間,主婦的就業機會自然低。很多婦女如果子女稍長,也不願意依靠別人,所以即使是極低收入的工種也願意做,加上現時的就業模式趨"雜散化 ",由政府帶領僱主採用各種迴避勞工保障的就業模式,如兼職、外判、臨時工、散工等,使婦女就業處境進一步惡化。勞動婦女在經濟上的不利位置和缺乏保障,直接將基層婦女的社會地位更為降低。 第六及第七誡政府承諾依據︰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十一及十三條 * 政府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在就業方面對婦女的歧視,以保證她們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享有相同權利。 * 政府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以消除在經濟和社會生活的其他方面對婦女的歧視,保證她們狂男女平等的基礎上享有相同權利。 《北京行動綱領》 貧窮 * 審查﹑採取和維持為宏觀經濟政策和發展策略,以滿足貧窮婦女的需要並支持她們的努力。 * 修改法例和行政慣例確保婦女有平等權利和機會獲得經濟資源。 * 制訂以性別為基礎的方法﹑並進行研究以解決婦女處於貧窮境況的問題。 經濟 * 促進婦女的經濟權利和經濟獨立,包括就業和獲得適當工作條件並控制經濟資源。 * 促進婦女獲得資源﹑就業市場和貿易的平等機會。 * 特別向低收入婦女提供商業服務﹑培訓進入市場﹑利用資訊和技術的機會。 * 增強婦女的經濟能力和商業綱絡。 * 消除職業分離和一切形式的職業歧視。 * 促進男女在工作與家庭責任上的調和。 《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六﹑七﹑八﹑九及十一條 * 承認工作權,人人應有機會憑其自由選擇和接受的工作來謀生的權利。並將採取適當步驟來保障這一權利,包括技術的和職業的指導和訓練。 * 有權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條件,特別要保證:最低限度給予所有工人公平的工資和同值同酬,特別是保證婦女享受不差於男子所享受的工作條件﹑職業安全及衛生的保障﹑升級機會及假期。 * 有權組織工會﹑參加他所選擇的工會及國際工會組織﹑有權罷工,但應按照各個國家的法律行使此項權利。 * 有權享受社會保障,包括社會保險。 * 有權為他自己和家庭獲得相當的生活水準,各締約國將採取適當的步驟保證實現這一權利。 * 享有免於飢餓的基本權利。 第八誡:不可侵犯婦女性自主 性工作者由於她們所從事的工作不為社會所接受,故一直以來她們在工作和生活上都遭到許多不公平的對待。其中法律上的不公平對性工作者的生存做成了很多障礙,根據現行的香港法例,「一樓一」並非違法,但警方卻常常藉口查牌上門騷擾,不但任意搜查,而且經常出言侮辱,甚至使用暴力,對「一樓一」性工作者的生計做成莫大的損害。另外街頭性工作者最主要面對的問題是被控「唆使(引誘)他人作不道德行為」,警方用「放蛇」方法(即隱藏身份,假份嫖客) 來逮捕她們,一直以來性工作對此都非常不滿,每當性工作者被帶返警署後,又被威迫簽署不正確口供,有時甚至屈打成招。雖然近年關注性工作者團體與警方時有對話機會,可是警方仍以不合理的放蛇行動來作為打擊性工者的主要策略。 另外,因為社會對性工作者充滿歧視,當性工作者遭遇性暴力時,性工者都沒法投案,一切彷彿是她們咎由自取的。例如今年四月份因為警方忽略了受害性工作者的同行及關注團體的投案,接二連三發生了女性性工作者被謀殺事件,反映了當政府架構,特別是立法﹑司法及執法機關未能泯除偏見,牽頭作出了歧視行為及措施,最終所產生的後果是可以致命的。 另外,不同性傾向人士的人權被侵害也是近年來另一常見議題。例如,去年廣管局評定港台製作的《同志‧戀人》,一個探討同性戀戀人生活的節目為需要家長指引時,平機會只能表示《同志‧戀人》節目是合乎政府推行有關性傾向的教育政策,但因現時沒有性傾向歧視的法例援引,所以未能對性傾向歧視行為採取法律行動。後來《同志‧戀人》節目中的被訪者曹文傑入稟法院,進行司法覆核,節目終於獲平反。事件反映了在性傾向歧視在我們的社會確實存在,而且連官方機構的情況也非常嚴重。 第八誡政府承諾依據︰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一﹑三及十一條 * 政府有責任保障婦女免受暴力對待。 * 政府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在就業方面對婦女的歧視,以保證她們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享有相同權利。 《北京行動綱領》 * 通過充份執行所有人權文書,尤其執行《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促進和保障婦女與人權。 * 促進婦女的經濟權利和經濟獨立,包括就業和獲得適當工作條件並控制經濟資源。 * 消除職業分隔和一切形式的職業歧視。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九﹑十及廿六條 * 保證任何一個被侵犯了本公約所承認的權利或自由的人,能得到有效的補救,盡管此種侵犯是以官方資格行事的人所為;保證任何要求此種補救的人能由合格的司法、行政或立法當局或由國家法律制度規定的任何其他合格當局斷定其在這方面的權利;並發展司法補救的可能性。保證合格當局在准予此等補救時, 確能付諸實施。 * 有權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確定的根據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剝奪自由。 * 所有被剝奪自由的人應給予人道及尊重其固有的人格尊嚴的待遇。 * 所有的人在法律前平等,並有權受法律的平等保護,無所歧視。 《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六﹑七﹑八及十五條 * 承認工作權,人人應有機會憑其自由選擇和接受的工作來謀生的權利。並將採取適當步驟來保障這一權利,包括技術的和職業的指導和訓練。 * 有權組織工會﹑參加他所選擇的工會及國際工會組織﹑有權罷工。 * 有權為他自己和家庭獲得相當的生活水準,各締約國將採取適當的步驟保證實現這一權利。 * 有權參加文化生活;對其本人的任何科學、文學或藝術作品所產生的精神上和物質上的利益,享受被保護之利。政府應為充分實現這一權利而採取的步驟應包括為保存、發展和傳播科學和文化所必需的步驟。 * 政府為充分實現這一權利而採取的步驟應包括為保存、發展和傳播科學和 文化所必需的步驟。 * 政府承擔尊重進行科學研究和創造性活動所不可缺少的自由。 第九誡:不可壓榨外籍傭工 全港外傭的數目達23.3萬人,她們主要來自東南亞國家,絕大部份是年青女性,來香港做家庭傭工主要因為家鄉就業困難,又或因為工資太低不足以糊口,所以外傭中不乏大學畢業生或受過專業訓練的護士或教師。她們漂洋過海到香港,負起照顧老幼及家務工作,對香港的繁榮有極大貢獻。可是香港政府專找外傭開刀,自1999年以共渡時艱為藉口,將外傭標準工資下調了一次。至2003年10月在宣報徵收外傭稅的同時,同時宣佈將外傭標準工資再相應下調至港幣3270元。很明顯地,政府向僱主開徵那兩年合約合共港幣9600元的稅項,變相即是以少付外傭每月港幣400元的工資來填補。這種「混水摸魚」式的開拓資源方法,在外傭身上尅扣工資,形同「打劫」。 在2006年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委員會曾經在審議香港向委員會呈交的官方及民間報告後指出,對來到香港工作的外傭所面對種族及就業方面的歧視甚其關注,言猶在耳,政府應回應委員會的關注,馬上取消所有合約的外傭稅,同時按外傭團體的要求,將外傭標準工資調整回2003年徵收外傭稅之前港幣3860元的水平,可是在7月份政府在未有具體的實施計劃下倉促宣佈暫緩徵稅來處理聲望下跌的劣勢,不少外傭僱主為了「等上車」-- 可以享受免交外傭稅的優惠,馬上解僱其外傭,導致不少外傭無端被提前解約。 另一方面,外傭團體曾多次反映「無合約兩星期逗留限制」雖只是一個入境處的行政措施,可是對她們爭取權益造成了很多困難,特別是有勞資糾紛個案的外傭,「無合約兩星期 逗留限制」使她們無法留在香港為自己的案件取回公道,而早於1999年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CEDAW)委員會也已「建議政府監察及採取行動以保障外地勞工不受剝削及暴力」,但直至現在政府仍沒有正視外傭的訴求及聯合國CEDAW委員會的建議。而在7月份剛通過的種族歧視條例第55條中更訂明關乎出入境制定的法例,均不受此法例限制。所以類似「無合約兩星期逗留限制」的歧視行政措施,便不能援引此例保護了。 第九誡政府承諾依據︰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十一條 * 政府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在就業方面對婦女的歧視,以保證她們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享有相同權利。 《北京行動綱領》 * 促進婦女的經濟權利和經濟獨立,包括就業和獲得適當工作條件並控制經濟資源。 * 消除職業分離和一切形式的職業歧視。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廿六條 * 保證任何一個被侵犯了本公約所承認的權利或自由的人,能得到有效的補救,盡管此種侵犯是以官方資格行事的人所為;保證任何要求此種補救的人能由合格的司法、行政或立法當局或由國家法律制度規定的任何其他合格當局斷定其在這方面的權利;並發展司法補救的可能性。保證合格當局在准予此等補救時, 確能付諸實施。 * 所有的人在法律前平等,並有權受法律的平等保護,無所歧視。 《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六﹑八及十五條 * 承認工作權,人人應有機會憑其自由選擇和接受的工作來謀生的權利。並將採取適當步驟來保障這一權利。 * 有權組織工會﹑參加他所選擇的工會及國際工會組織﹑有權罷工。 第十誡:不可灌輸性別偏見 現時本地教育政策較缺乏性別視野,未有積極就男﹑女生在校園中不同的學習經歷,及因此造成的影響等方面作出評估﹑分析和訂定相應政策;亦沒有主動檢視及處理教育系統﹑課程﹑教材﹑學校行政和環境對兩性造成的不同影響,以及存在一而再重覆﹑強化的性別定型和歧視。 近年一些團體在正規教育倡議反色情﹑排斥多元性傾向,認為是「不正當」及「不道德」,這種判斷方法是過份把觀點簡單化,並使香港出現濃烈的反性和單憑禁制而不讓市民尤其是青少年對性能有所思考的反智氣氛。這樣對女性情慾自主亦會成為禁忌,做成很多對女性的及其它少數聲音的禁制。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五條 * 政府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改變男女的社會和文化行為模式,以消除基於性別而分尊卑觀念或基於男女定型任務的偏見﹑習俗和一切其他作法; * 保證家庭教育應包括正確了解母性的社會功能和確認教育子女是父母的共同責任,但了解到在任何情況下應首先考慮子女的利益。 《北京行動綱領》 * 建立性別平等的教育及培訓課程以改革性別不平等。 * 給予教育人員性別敏感的培訓,協助掌握性別平等的教材。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 有權持有主張及發表而不受干涉;此項權利包括尋求、接受和傳遞各種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論國界,也不論口頭的、書寫的、印刷的、採取藝術形式的、或通過他所選擇的任何其他媒介。 《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五條 * 有權參加文化生活;對其本人的任何科學、文學或藝術作品所產生的精神上和物質上的利益,享受被保護之利。政府應為充分實現這一權利而採取的步驟應包括為保存、發展和傳播科學和文化所必需的步驟。 * 政府為充分實現這一權利而採取的步驟應包括為保存、發展和傳播科學和 文化所必需的步驟。 * 政府承擔尊重進行科學研究和創造性活動所不可缺少的自由。 |
婦女政綱:十誡內容背景及政府承諾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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