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4日星期二

【权利:2425】 北京国税稽查局今日试图修改其对公m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京国税稽处[2009]5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中"违法事实"段落末句确认:"经查上述三笔款项均为耶鲁大学支付你公司的捐助款"。
《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第十六条解答:"如果没有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此项赞助收入系属无偿取得,不征收营业税;反之,××如果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此项赞助收入系属有偿取得,应征收营业税"。
公盟公司仅将收到的赞助款用于合作项目指定的特定的研究或公益用途,而没有为了赞助方的利益而提供劳务,即没有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因此,地方税务局对公盟公司收取的赞助收入不应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因此,若国税稽查局的《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的"经查上述三笔款项均为耶鲁大学支付你公司的捐助款"是正确的,则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的税务处理决定及行政处罚决定将是错误的。

今日(8月3日)上午国税稽查局来电话要求公盟人员将《税务处理决定书》(京国税稽处[2009]5号)原件退还给国税稽查局。公盟人员表示税务处理决定原件在律师处,无法退还。
国税稽查局此举意味着其试图修改已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

附件是(京国税稽处[2009]5号)《税务处理决定书》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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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剑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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