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30日,本人向司法机关正式提出了《刑事控告状》控告工信部部长李毅中。
2009年8月3日晚21:20分左右,本人登陆互联网用谷歌、百度搜索引擎进行“谢燕益控告绿坝部长”等信息搜索,发现“谢燕益控告绿坝部长”的相关链接内容在本人点击以下网页时,浏览器均弹出“无法显示网页”页面如下:
http://www.takungpao.com:10000/gate/gb/www.takungpao.com/news/09/08/02/_IN-1120988.htm
http://twitter.com/kunshou/status/3066174194
http://friendfeed.com/ggq/f813f3fa/rt-ian_zhang-731
http://dailynews.sina.com/gb/chn/chnoverseamedia/mingpao/20090801/1425529821.html
https://twitter.com/xiaoyi/status/3066193875
...........................................
本人在此声明,关于屏蔽本人控告“绿坝”部长信息的行为,本人将保留进一步追究相关责任方、具体责任人法律责任的立场。
本人如获知,确实存在有关方面、有关人员参与屏蔽相关信息的行为,如有人证、物证或技术检测结论等任何方面的证据证明,本人将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屏蔽方与被控告人的利害关系将作为本案的焦点法律事实被上述所列证据佐证。
社会各界朋友如有这方面信息及证据线索欢迎向我提供,我的电话:010―69085033;13121117524
E-mail:okokyea163.com;okokyea@gmail.com
屏蔽是一种重大剥夺公民信息权利通信自由的违法行为,这种滥用职权的行径如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应当构成犯罪。
与此同时,由于本人控告“绿坝部长”案,控告人已将控告状提交给有关司法机关进入司法程序,如果有关方面、有关人员仍然不当参与其中滥用权力则极有可能触犯我国刑法规定妨害司法罪中的包庇罪、隐匿证据罪,以及渎职罪中的滥用职权罪,本人将按照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提出新的控告。特此声明!
谢燕益
2009年8月3日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五条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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