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26日星期二

【权利:3523】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又侵犯公民权利了!唉

本报讯 (记者杨华云)村委会组织法修订过程中一直存在的村委会任期三年和五年之争,在最新的草案中,维持了三年的规定。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昨日第三次审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

修订草案三审稿规定,村委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委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罢免程序由各地方定

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了对村委会成员的审计事项,有些常委会列席人员和地方提出,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也应纳入审计范围。

对此,草案在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增加"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的内容。

此外,草案对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条件的规定中增加"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 

评论:草案对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条件的规定中增加"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  是对没有一定文化水平的公民的被选举权的侵犯!  呜呼唉哉!我们的全国人大的对文盲的公民有歧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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