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21日星期四

【权利:3515】 就艾滋感染者隐私泄露案件,呼吁政府部门加强隐私保护的公开信(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就艾滋感染者隐私泄露案件

呼吁政府部门加强隐私保护的公开信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01022

 

20101012日,由爱知行研究所援助的北京某社区侵犯艾滋感染者健康隐私一案,通过法庭庭外调解,最终社区赔偿受害者1.5万元。同时我们通过媒体获悉,1020日,四川省攀枝花盐边县一位艾滋感染者就其参加教师招聘过程中健康隐私被县人事局、教育局泄露事件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作为长期从事艾滋病防治教育的公益机构,我们注意到,一些政府部门在处理涉及艾滋病相关群体的事务时,没有能完善的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泄露相关人员隐私的案例时有发生。

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卫生、民政和教育部门,因为其工作的特殊性,与艾滋群体接触的机会较多,工作人员对艾滋感染者、病人的个人隐私也会有较多的了解。近期的两起隐私泄露案件,一起是感染者向民政部门申请低保时被居委会公示其病情;另一起是感染者参加教师招聘时体检结果被人事、教育部门泄露。从中可以看出,之所以发生如此严重事件的原因,主要是因为相关部门没有全面地考虑艾滋群体的特殊性,忽视了泄露隐私对受害者的毁灭性打击,没有制定隐私保护的工作规定,导致工作人员缺乏隐私保护意识,随意地泄露当事人病情信息。当事人健康隐私被暴露之后,生活信心必然会受到严重打击,同时面临失业、就业歧视等威胁,身体、经济状况都将陷入困境。

因此我们呼吁,相关政府部门在处理艾滋群体相关事务时,务必注重艾滋人群的隐私保护问题,尽力避免隐私泄露事件的发生。我们希望,有关部门能加强隐私权教育(包括对内部工作人员和公众),起草相关政策,尽快制定对隐私保护敏感工作的具体程序和施行办法。就已经发生的隐私泄露案件,希望有关部门能秉持实事求是的态度,及时做出补正措施,弥补受害者本不应该的损失,以免他们再次受到伤害。
附:

社区低保公示泄漏艾滋感染者健康隐私

法院协调社区赔偿感染者1.5万元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01021

 

20101012日上午,北京某社区侵犯艾滋感染者健康隐私一案,法院庭外调解,协调社区赔偿感染者1.5万元,该社区承诺将在一个月内将赔偿款项给付当事人。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专职律师代理该案,对于该案取得的结果当事人表示满意,并表示如果在约定期限内社区未饯行其承诺,当事人将保留法律途径继续维护其合法权益。20101021日,当事人已拿到该笔赔偿款项。

 

案情回顾:

当事人,是艾滋感染者,无生活来源。2009年初向其所在的北京市某社区居委会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20092月,社区居委会在社区内张榜公布了公示书。公示书在申请理由一栏详细说明了复审原因:当事人姓名,……,患有艾滋病,家庭生活困难,符合救助范围。该公示书泄露了当事人的健康隐私,致使当事人遭到社区居民的孤立、歧视、侮辱。当事人多次找到社区居委会及街道办事处协商,但工作人员对原告的异议置之不理。直到5月初,当事人再次在社区内看到了同样内容的公示书。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协助当事人采取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其所在的社区居委会及街道办事处作为共同被告进行诉讼。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社区工作中存在严重疏漏,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当事人健康隐私暴露,严重侵犯了其隐私权,并严重打击了当事人的生活信心,致使当事人身体状况恶化,在物质上、健康上及精神上都遭受了极大的损害。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呼吁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加强公民隐私权保护意识,避免此类恶劣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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