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15日星期五

【权利:3500】 一个独断专行的法官――看中国法官素质。

一个独断专行的法官

——看中国法官的素质

 

20101015日上午快10时,我的手机响啦,一看是:82299238

喂,你好!

?你是赵轩的委托代理人张志强吗?(语气很生硬)

我:是的。你是哪位?

?西城法院,你上午过来一下。

我:那肯定不行,我上午十点半在二中院开庭。

法官:那你什么时候过来?

我:有什么事吗?

法官:你过来在说。

我:我没带赵轩的资料。

法官:我让你带你资料了吗?(语气更加生硬且霸道)

我:那就你们上班时我过去吧。

法官:下午一点半,准时过来,四十三法庭。

只听到对方很重的把电话挂了。

下午1330时,我准时赶到西城法院五楼43法庭。

一个很年轻、戴眼镜的书记员问我:你找谁?

我:上午的一个法官给我打电话让我过来的。

书记员:你是谁?

我:赵轩的委托代理人张志强。

书记员:哦。你跟我来一下。

到了办公室。

书记员说:你撤诉吧,诉讼主体不对。

我:是吗?有证据吗?

书记员:有。

说着,他把一个《协议》的复印件给我看。

我仔细一看,就发现了问题,说道:该《协议》到20091231日止,而我的当事人一直在北大医院工作,从201011日起,连续不间断的工作到201098日止,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起诉北大医院怎么是诉讼主体不对呢?

旁边一位穿法院制服的女性开口说话啦:让你撤诉你就得撤诉!

我:为什么让我撤诉?撤不撤诉是我的权利。

女:如果你不撤诉,没法进入审判程序。

我:为什么没法进入?

女:不知道,你找主审法官吧。(在法院工作,居然不知道?)

我:说了半天原来没你什么事儿,你又不是主审法官凭什么让我撤诉?

书记员说:我去找一下主审法官吧。

不一会儿,来了一个三大五断的法官。

法官:你是张志强?让你撤诉你就得撤诉!(语气比上午打电话还生硬,更火爆)

我:你有什么权利和法律依据让我撤诉?

法官:诉讼主体不对?

我:你们认真审查了北大医院提交的协议吗?《协议》到20091231日止,从201011日起,我的当事人便和北大医院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法官:不可能!

我:为什么不可能?

法官:我说不可能就不可能?(武断、霸权)

我:证据和法律依据呢?

法官:你不撤是吧?那你就多跑几次吧!

我:无所谓啦,反正我是作这个工作的。

法官对旁边(也就是刚才说话的那一位女性)说:给他开传票。

那位女性非常快的开好了传票。

事由:谈话。

时间:20101018日上午9时。(我怀疑法官报复,不给留任何回旋的时间,今天是周五。万一我下周有其他庭要开呢?还好,我一看日程安排没有。这两天都开完啦:周四上午二中院开庭、周五上午二中院开庭、这里结束还去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

签发人:马莉莉(字写得很潦草,我估计是。晚上回到家,我让我女儿认了半天也没认出来,只说了一句:写这么差的字怎么当上法官的?)

就这样,我在约30分钟内搞定,还要马上赶到海淀区仲裁委调解案子。

关于本安诉讼主体浅析(敬请各位斧正和关注)

我的当事人(赵轩)于是2009729日经人介绍进入北京大学第一医院(以下简称“北大医院”)第二住院部营养室从事配餐工作,从进入后,双方当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直接由营养室主管王凯(男、北大医院正式职工)负责管理和按月发放工资。20091231日之前,是通过北京银行每月约20日左右划入我的当事人个人银行账户里面。从201011日后,工资发放全部由主管王凯直接现金发放给我的当事人,我的当事人签字领钱,却没有给予我的当事工资条或者工资凭证。

就这样,我的当事人一直连续不间断地工作201098日,营养室主管王凯(男、北大医院正式职工)以我的当事人服务态度不好、不认真工作、与同事发生争执为由将我的当事人辞退。我的当事人认为北大医院的行为违反现行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才将其北大医院申诉至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而裁决委也没有经过实际开庭的调查就作出了一个《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我的当事人未能提供与北大医院有“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因我的当事人经人介绍,从进入北大医院第二住院部营养室从事配餐工作后,北大医院就一直不与我的当事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书,作为劳动者,为了保住工作也不敢强烈要求。但是,为了公共的健康,在北京医院的要求下,只给我的当事人办理《健康证》。那么在办理《健康证》的登记录里面有北大医院的相关信息。

依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我的当事人(赵轩)——已年满十八周岁,智力且神志正常,具备了劳动的能力——合法的劳动者;接受了北大医院——国家事业单位,其主管王凯的管理,并直接提供了劳动——营养室配餐工作,营养室属于北大医院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给整个北大医院病人和病人家属、以及内部职工,提供餐饮,营养部约有70多名员工,还按月收到了由主管王凯亲手发放的劳动报酬——工资,形成了一个事实劳动关系成立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虽然双方却没有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依据“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 考勤记录;

() 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所有工资发放领取表,都在用人单位掌握;所有的考勤记录也由用人单位掌握;职工花名册也由用人单位掌握等等……

所有证据、证明都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保存,用人单位如果不主动不提供的,劳动者从何而得?

其他劳动者——同事的证言,现实中——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残酷现实下,没有人会作证的。因为,一旦作证,得罪了用人单位就丢了饭碗。

仲裁委员会根本就没有进入实体的审理程序就不予受理,很显然是错误的,所以,我的当事人才要求起诉到法院。

到了法院,法院不调查不说,也不进入实体审理,仅凭一张《协议》,就认定双方主体不合格或者没有主体资格,更是枉法不公。

北大医院出具了一个书面《协议》,首先,我们来审查一下《协议》书的内容:

“甲方: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乙方:北京市百佳禾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为明确及保证甲乙双方利益,经协商双方一致达成委托管理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负责北大一院营养部临时工的劳务用工派遣、用工协议的签署、代发工资、劳保等费用的统一管理。

二、北大一院营养部的所有用工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三、本协议有效期至20091231日。”

那么,我们首先来对照一下《劳动合同法》中的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二节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经北京工商信息网查询得之,“北京市百佳禾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百佳禾”)成立于2007416日。那么,该公司不是200811日起实施《劳动合同法》后,依法注册的劳务派遣公司,也可以说该公司从成立(等于立法本意)时就不是一个劳务派遣公司。因为,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的劳务派遣是不合法的!

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洞观双方的《协议》根本不具备法定的要求:“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那么,双方的《协议》书很明显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劳务派遣协议,百佳禾只是一个委托管理行为,但至少目前还没有证据证明尽到了管理义务。否则,那是一个虚假的《协议》。

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事实上,劳务派遣单位——百佳禾根本没有,也不敢告诉派遣员工一个双方只签订了9个月的派遣《协议》。因为第五十八条明文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出于企业利益最大化的考虑,百佳禾也不可能只与北大医院签订9个月的劳务派遣协议。

同时,我的当事人根本就不是百佳禾招聘的,而是由北大医院直接聘用的,又何来派遣?

特别是第六十六条明文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这就是在中国,《劳动合同法》从200811日实施前后,绝大多数,包括知名企业对劳务派歧意理解:大量、长期、无限的使用劳务派遣,到了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居然还能得到支持劳务派遣的合法性。我的当事人(赵轩)从一进入北大医院就是配菜工作,且一直连续不间断工作,是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吗?

综上所述,我认为:西城区一审法官太过自以为是,且独断专行。在没有进入实体审查、且审查不清楚的情况下,就自作主张、自我认为主体不适格而强权要求我撤诉,不进入审理程序,是一个没有法治观念和依法审理的具体表现,我将依法抗争到底。

对不起,由于案件较多,连法官姓氏名谁我都不知道。我认为:法官的名字不重要,重要的是他职务,以及如何正确依法行使。

 

公民代理人:张志强15011212639 

MSNzhiqiang8858@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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