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31日星期二

【权利:1780】 忆通所要求北京市司法局撤销海司罚决字「2009」1号《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1号中裕世纪大酒店A512-505室,邮编100038

法定代表人: 李劲松,所主任,电话010-86869595,手机13691124988

申请人指定代收本案相关诉讼文书人:张海涛,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主任助理。

申请人指定代收人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1号中裕世纪大酒店A512室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邮编100038。电话:86869595

 

 

被申请人:  北京市司法局

住所地: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后广平胡同39

法定代表人:吴玉华 局长 。电话:01058575482

 

 

            申请人不服《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司罚决字「20091号),现依法提出行政复议。

 

 

请求事项:

      撤销被申请人滥用职权违法做出的海司罚决字「20091号《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事实与理由

 

 一、2009216下午15时左右,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六位工作人员来到了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忆通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1A512室的办公室。

他们送来了《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权利告知书》海司告字(2009)第001号。

该告知书上写道 "你所为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违法执业提供便利的行为,违反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第(十九)项的规定,我局拟对你所行为进行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你所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所的陈述、申辩的申请,请在200921712时前向本机关提出,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从这份"告知书"中可知,海淀区司法局要对忆通律所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但具体违规事实及拟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则没有说明。

不说明具体违规事实及拟给予何种处罚,忆通所又该如何陈述和有效申辩呢?

但忆通所还是写了一份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在217日上午十一时许,派了三人亲自送到了海淀区司法局。

接待人员收下陈述申辩意见书后,当即就要给"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但因领导不在家无法签发而没有给。

当日下午二时五十分,海淀区司法局派出四名工作人员,来到忆通律师事务所给了一份听证权利告知书。"听证权利告知书"中称,依照《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之规定,拟给予你所停业整顿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二、忆通所发现:

 

1、该告知书上根本没有写出:

A、忆通所究竟具体是何时为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的违法执业行为提供了便利?

B、忆通所究竟具体是为哪一个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的违法执业行为提供了便利?

C、这个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的究竟做了什么样的具体违法执业行为?

D、这个人的这个所谓的具体违法执业行为究竟具体违反了哪个法律法规的哪个条款?

E、忆通所究竟具体给这个人提供了什么样的便利?

F、这个便利在这个人的所谓的具体违法执业行为中又究竟具体起了怎样的作用?

 

2、该告知书上写道"你所为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违法执业提供便利的行为违反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第十九项的规定,依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规定,我局拟对你所行为进行处罚"。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是由司法部在2004年颁布的效力远低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内容已落伍的老规章。

 

该《办法》第九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

 

海淀区司法局在告知书中指称忆通所违反了《办法》第九条之(十九)项,

该条款内容是"采用出具或者提供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服务专用文书、收费票据等方式,为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或者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违法执业提供便利的。"

 

但是,按照《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主体,是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即北京市司法局。海淀区司法局显而易见不是该办法第九条明示的处罚主体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该办法规定,海淀区司法局是没有处罚主体资格的。

 

不过,新修定的20086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有权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那么,海淀区司法局为何不依《律师法》规定来行使处罚权呢?

 

仔细研究200861日起实施的新修改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即能发现,

 

海淀区司法局所指控忆通律所的,

所谓"按照司法部在2004年颁发的其内容如今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存在直接冲突的老规章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应受停业六个月严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其实,

根本不在现行有效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所设定的"司法行政机关有权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之列!

 

200861起实施的新修改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了: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

(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早已明确限定:

 

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做出具体规定。

 

这可能就是海淀区司法局不敢说自已是依《律师法》第五十条行使处罚权,而硬要依据牛头不对马嘴自相矛盾的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来处罚忆通律所的主要原因吧?!

 

 

三、2009217日上午十时左右,忆通律所的合伙人之一于佳斌律师与季化实习律师及李劲松律师的助理张海涛来到了海淀司法局法制办公室,

向他们递交忆通律所的『对《海司告字(2009)第001号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权利告知书》的申辩』。

当时海淀区司法局法制办一朱姓男士口头介绍说:忆通律所是因为在太平家园物业纠纷案件以及山东青岛拆迁案中让李苏滨以忆通律所副主任的身份参与了庭审,并为李苏滨出具了相关证明文书;所以将会受到海淀司法局的行政处罚。

 

 

四、然而,相关事实详情是:

 

1、李苏滨是一位早已合法取得律师执业证而且执业年限超过了十年的执业经历丰富的老律师,根本不是未取得律师执业证冒充律师的人员。

 

他原是在河南省执业的律师,因为前些年起诉河南省司法厅乱收律师注册费,而被当地停止了执业。

 

他状告河南省司法厅并胜诉的律师注册费案,引起了中央电视台等众多媒体的专题关注报道。

 

2、在20051月,李苏滨来到忆通所,被忆通所依法决定聘用为专职律师,并被忆通所聘任为专门负责协助李劲松主任相关工作职位高于普通受聘专职律师可帮助指导配合其他年轻普通专职律师工作的副主任。

 

3、与李苏滨律师签定专职律师聘任合同后,

忆通所即及时依法向北京市司法局呈交了"本所已聘任李苏滨为专职律师,请求北京市司法局为早已经司法部审核批准合法取得了律师执业证的李苏滨律师《换发律师执业证书》"的《换发律师执业证书》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请求北京市司法局依法办理"早已经司法部审核批准合法取得了律师执业证、且其合法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从来未被注销过的"李苏滨律师的《律师变更执业机构换发律师执业证书行政许可事务》。

 

4、在办理"早已经司法部门审核批准合法取得了律师执业证的李苏滨律师的《律师变更执业机构换发律师执业证书行政许可事务》"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

北京市司法局已于200515日专门以北京市司法局的名义,给河南省司法厅致送了一份"要求将李苏滨同志的律师执业档案调往北京市司法局的《调档函》"。

 

但是,收到200515日北京市司法局向河南省司法厅发出的"请将该同志的律师执业档案调往我市"的北京市司法局调档函后,河南省司法厅竟然一直拖着不肯将李苏滨的律师执业档案寄往北京市司法局。

 

原来,李苏滨此前曾多次起诉过河南省司法厅且多次结果都是法院终审宣判河南省司法厅败诉赔款且此时河南省司法厅还差李苏滨一笔败诉赔款没付,河南省司法厅正面临着河南省相关法院的司法强制执行。

 

河南省司法厅在法院开庭时宣称:我们不理会北京市司法局的调档函,没有把李苏滨的律师执业档案转去北京市司法局,是因为调档于法无据,也不知道该怎么调档,没有法律法规及文件来指导。全国做法不一,调档属于同级业务部门的工作,配合好的做了,配合不好的可以不做。

 

5、为了帮助解决将李苏滨律师的执业档案由河南省司法厅调往北京市司法局的问题;全国律师协会的于宁会长也曾亲自过问此事打电话给河南省司法厅,要河南省司法厅依法办理李苏滨律师执业档案资料的接转事务。可李苏滨律师的律师执业档案,河南省司法厅就是始终不予以放行。

 

6、自2005年起,为避免在工作中遇到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和冲突,忆通所决定:

虽然李苏滨确实是一个多年前即已经司法部审核合法取得律师执业证的律师,其合法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从来未被吊销过,但他最好也还是先别以律师身份单独接办案件;

在北京市司法局尚未及时将李苏滨律师的《律师变更执业机构换发律师执业证书行政许可事务》依法办理完毕之前,

李苏滨律师先就还是仅以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即忆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的身份,专门负责协助李劲松主任并配合指导其他律师做相关案件的代理工作。

众所周知,律师事务所是有权聘请律师助理等工作人员协助律师出庭或陪同律师到看守所会见的。

 

720076月,北京市昌平法院向北京市律协投诉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指其开具的公函以"本所副主任"表明李苏滨身份,尽管有的特别标注"李苏滨因办理转所手续,证照正在办理中"。但昌平法院认为,李苏滨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律师,容易"误导当事人,误导公众",建议律协对忆通所进行查处。

20071月,李苏滨曾直接写信给全国人大常委会,举报昌平法院和北京一中院的四个法官"把国家公权力私有化、把法院流氓化"的行为。

对于法院的投诉,李苏滨视其为报复。他对律协的处理结果感到"意外"。

北京律协查明,忆通所在3个案件中,指派"非该所律师"李苏滨承接诉讼案件,参与庭审。

这三个案件的当事人均为北京太平家园的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

"二李"(李苏滨和李劲松)共同代理了太平家园系列案件将近20场官司,多在昌平法院审理。

太平家园业主在维权中,多人被雇凶打伤,震惊全国。

"二李"的特别之处,按他们自己的说法是敢于较真。

他们要求法院收到诉状和证据必须开收条,复印庭审记录,他们在笔录上签名时曾在上面直接写上自己的抗议之词。

李苏滨每次去立案,必带着书,以随时驳斥类似"法律规定是规定,我们法院有我们的规定"的借口。

而被"二李"较真最多的对象,恰恰是昌平法院审理这些案子的一些法官。

"二李"曾数次以法官违反公平公正原则、"涉嫌与原告官商勾结"为由,当庭要求法官回避,更多次向法院纪检部门举报投诉该院法官的"违法行为",并在互联网上写文抨击。

"认真点不是坏事。有灰尘,总得有人拿扫把出来打扫打扫。"李劲松说。

李苏滨还曾向昌平区发改委举报昌平法院复印费乱收费,法院最终被责令调整收费标准,由原来的每张2元(A4纸)调到0.4元。

按照李苏滨的说法,他的一切较真的行为,都是要"为中国的律师杀出一条血路"。

投诉举报掌握着裁决权的法官,一般的律师不会轻易为之。

李苏滨说,投诉举报法官纯属迫不得已,对法官进行有效监督,法院作为最后的司法底线才不至于溃败。

事实上,昌平法院最开始是向北京市司法局发了一份内容相似的司法建议书。

此后,投诉件由司法局转交律协处理。

 

 

五、2008121日,北京市律协曝光违纪律师名单 9名律师被处分。

其中列示"忆通律师事务所违规违纪行为:为非该所律师执业提供便利、指派非该所律师代理案件。 处分决定:公开谴责"。

 

北京市律协的处分决定其实认定:

李苏滨是律师。但李苏滨律师是非忆通所律师。

 

但北京市律协又无法说清:

李苏滨自20051月起已受聘在忆通所工作了三年,他的党组织关系也早已于2005年即转到了北京市律协党委,说他不是忆通所律师,该说他是哪个所的律师?!

 

不过,在2008121日北京市律协曝光违纪律师名单之前的200811月,

忆通所即已因故作出了解除与李苏滨工作聘用关系的决定。

 

而且,忆通所在距今已长达三个月的200811月,即已经将忆通所因故作出了解除与李苏滨工作聘用关系的决定书面通报给了北京市司法局及海淀区司法局。

 

按照规定,在律师所被停业整顿期间,全所律师都不能执业,这个处罚也等于是要全所无辜律师也跟着下岗。

 

这必然影响到了全所无无辜律师们及其家人的生存,还必然影响到全所无辜律师们已承办代理但尚未办结的所有案件当事人的利益及社会的稳定,显而易见违背了中央要求解决就业难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精神。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忆通律师所如真有任何违规之处,自然应按照违规行为的情节和后果,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给予公开公平公正合情合理合法的处罚。

但是,忆通聘用李苏滨在律师所工作,完全合法根本没有违规更没有因此造成任何危害社会伤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后果。

 

 

六、北京市司法局自2005125日,收到了忆通所在与李苏滨律师签定专职律师聘任合同后即及时依法向北京市司法局呈交的"本所已聘任李苏滨为专职律师,请求北京市司法局依法办理早已经司法部审核批准合法取得了律师执业证的李苏滨律师《换发律师执业证书》的相关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受理了"忆通所请求北京市司法局依法办理早已经司法部审核批准合法取得了律师执业证的李苏滨律师《换发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许可申请;

却至今仍然没有依法及时作出相关行政许可决定,没有及时履行职责义务给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聘用为专职律师的李苏滨"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并将其送达该给此《换发律师执业证书》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人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规定: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下列明确规定:

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八、200933日上午9301030,忆通所法定代表人李劲松律师亲自参加了听证会并在听证会上作了内容如下的听证发言:

 

好的,谢谢主持人,我现在开始说我的听证意见。

 

(一)、刚才我听到了调查人说的忆通所的所谓的违法事实。

 

针对这个所谓的违法事实,我首先强调:

他们所认定的违法事实,其实根本不是依照法律规定所确认的违法事实。

 

就是说,我们忆通所认为,调查人是歪曲,或者说捏造了事实。

 

第一点,李苏滨是不是未取得执业证的人员?

 

我认为,调查人可能是,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一定的误解,或者说,故意曲解。

 

这是一个规章里的一条规定,这条规章规定的含义非常明确,它指的是,没有律师资格,不是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的人,冒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欺骗当事人,以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出庭执业。

 

但是,他刚才所列的那些所谓的具体事实,里面所关联的所谓未取得律师执业证非法执业的人员,只有一个,就是,被我们忆通所正式聘用为专职律师,而且被我们忆通所正式委任为副主任的,一个十多年前就早已取得律师执业证的老律师,李苏滨。

 

这是对基本事实的,我的说明。

 

再一个,我介绍一下相关的事实:

 

李苏滨,是一个律师,而且是被我们忆通所依法正式聘用为专职律师的,一个我们忆通所的律师。

 

我们忆通所在聘用他为专职律师之后,就向司法局报送了材料,请求司法局给他办理变更执业机构换发新律师执业证的手续。

 

我也清楚,咱们律师法上是明确规定了,律师只能在一个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李苏滨在来我们忆通律师事务所应聘之前,他的事情我们行业内也是都非常清楚的,中央电视台也曾经做过两次专题节目,将近一个小时报道他的事。

 

我非常清楚,他在来我们忆通这儿的时候,并没有在其他律师事务所执业。

 

就是说,他不存在同时在其他事务所执业的情况。

 

所以,我们聘请他到忆通所做专职律师,是完全合法的。

 

他到了我们忆通所,受聘为忆通所专职执业律师,签定了在忆通律师事务所担任专职律师的聘用协议之后,按照规定,是应当换发新的执业证书。

 

这个换发新律师执业证的程序,是由我们忆通所向北京市司法局提出申请,但最终换发新执业证的那个工作,只能是司法局负责做,不是我们能负责完成。

 

结果,就是在这样一个,最终长达三年也未完的换发新执业证的过程中,李苏滨律师,虽然他确确实实是我们所聘用的一个专职执业律师,但是,因为手上没有领到在换发过程中的新执业证,工作中就有很多不方便。

 

为了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和冲突,我们也已经,尽量做到委曲求全。

 

就是说,我们让我们所依法聘用的一个名符其实依法本可单独一人出庭执业的老律师,在参加开庭的时候,在他和其他律师一起参加开庭的时候,在所函上,包括在当事人的委托书上,都只是清楚的写明,他是副主任,并没有让他同时享有他本来应该享有的律师身份和律师独立执业权利。

 

这一点,从刚才调查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里面,都可以清楚的看到,所函及当事人委托书上,都是这样写着,比方说,跟我在一起出庭的时候,所函及委托书上,同时写着两个人,我的名字后面写得非常清楚,主任律师。

 

但是李苏滨的名字后面只写了副主任,后面就没有律师两个字。

 

这主要是我们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冲突而委曲求全,我们因此主动限制了一些李苏滨作为一位受聘专职执业律师本来应该有的执业权利,让他在出庭的时候,实际上只是作为律师的助理。

 

比方说,他和我一块出庭的时候,他实际是作为我的助理出庭,把他的身份,都已经降低了一格。

 

他在青岛的委托书上也是,温海波律师的名字后面写明了是律师,但他的名字后面就没有写律师,他实际上是律师助理的身份和另一位律师一块出庭。

 

但是,我觉得,

 

做人,做事,总得要,凭点良心。

 

特别是,咱们作为司法行政部门的人,对李苏滨的事情,可以肯定,都非常的清楚。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本来是因为河南省司法厅那个扣压李苏滨律师执业档案拒不将其移转北京市司法局的无理行为,加上,咱们市局,因为是同行,咱们市局自己也不想和河南省司法厅发生冲突,就没有严格及时履行相应义务把给李苏滨换发新律师执业证的工作,及时办理完成。

 

我们忆通所其实非常体谅和理解市司法局的这种,潜规则下的难处。

 

我们从来没有,因为这件事,而跟市司法局较真,说,按照规定你该给我把这个证书发下来了,你还没发下来影响了我们的工作,有些法院还在企图借此刁难我们。

 

我们从来都是,自已因此受了委屈,就忍了算了,没有跟司法局要求,你必须尽快的给我们换发新执业证,或者,尽快地怎么样。

 

(二)、但是,现在出来一个什么情况呢?

 

明明是,咱们北京市司法局该做的事没做,导致李苏滨手上一直没有新换发的律师执业证书。

 

李苏滨律师没能及时拿到新换发的执业证书,是因为北京市司法局没有及时履行给已受聘在忆通所担任专职执业律师的李苏滨律师换发律师执业证的义务。

 

不能因此就反而说,

 

李苏滨其实不是忆通所依法聘用的专职律师,他其实是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非律师人员。

 

应该说,

 

李苏滨确实是忆通所依法聘用的专职执业律师,

 

李苏滨是因故没有能够及时拿到变更执业机构后需新换发的新律师执业证,

 

李苏滨是因为北京市司法局的违法行政行为而没有及时拿到新换发的律师执业证。

 

主持人听清楚了我这一点说明,现在我对此就不多说了。

 

就此,我只想再说一句话:什么叫做猪八戒倒打一耙?

 

这件事上,

 

我的感觉就真的是这样,司法局这次的所作所为,确实就是猪八戒倒打一耙!

 

(三)、针对这件事,我补充一个证据,忆通所针对司法局没有依法履行为忆通所聘专职律师李苏滨办理变换律师执业证的违法行政行为,已经向西城区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法院也已经立案受理了,这份材料我待会提交给主持人。

 

但是,我也还要在此补充说明一点,

 

正是因为我们对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的体谅和尊重,李苏滨是当着我的面,发誓说,受聘到北京忆通所作专职执业律师后,他发誓不会跟北京市司法局较真,不会因此给北京市司法局和忆通所添麻烦。

 

这一点,他说到了,按我的要求,他和我也都做到了,直到,今天这件事出来之前。

 

(四)、第二个,是法律依据的问题。

 

现在,跟今天出庭的调查人和主持人,我要先说清楚,

 

今天我说话的过程中,可能会带有一点情绪。

 

但是,我也非常清楚,我和忆通的这个麻烦,企图置我和忆通于死地的人,不是咱们今天的调查人包括主持人。

 

所以,我待会,如果忍不住说了一些气话,也不是针对你们今天在这里的人的,我先说明这一点。

 

1、给我们的告知书上,根本没有说清楚,忆通所具体是什么时候,为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的违法执业行为,提供了便利。

 

正常的听证通知或拟处罚决定告知书上,按照常理来说,是应该要写清楚,你们所的哪个人,因为一件什么事。

 

就象他今天当庭所念的这些事实内容,在当时的告知书上,本来都应该要有的。

 

他也没有说清楚,这个人的所谓的具体违法执业行为,是违反了哪个法律法规的规定,哪个条款,这个人,这个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究竟做了什么样的具体违法"执业"行为。

 

2、今天,这里也有十六个旁听人员,我不知道旁听的是不是律师,如果都是律师,我就不用多说了,如果不是律师的话,我要强调一点,就是说,什么叫执业行为?

 

这一点,刚才调查人也没有说清楚,什么样的行为是属于违法执业行为?

 

执业,是一个专门的法律概念。

 

律师执业,

 

是指以律师的身份主张并行使了律师的独立办案等权利,才叫执业。

 

并不是说,律师事务所在办案过程中,有一个助理人员随同律师一块儿出庭了,这个助理人员的行为,就是违法执业的行为。

 

因为,这个助理人员不是以律师身份出庭,他没有行使律师的独立办案等执业权利。

 

3、这个,我们从全国律协的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上,包括北京司法局的规定上,都能够清楚看出来。

 

按规定,出庭,会见当事人的时候,特别是会见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时候,

 

也是可以由一个律师带一个实习律师,或者带一个律师助理,去出庭,去会见,这都是可以的。

 

律师办案出庭时,除了律师本人要出庭之外,他是可以带一个助理一起办案一起出庭的。

 

4、就今天这个案子而言,在我聘用李苏滨的时候,我就非常稳重。

 

为了不要给北京市司法局添加不必要的麻烦,也不要给我自已增添不必要的麻烦,我当时就非常稳重地特别要求他,在你的新的执业证还没有换发到手里之前,你就委屈一下自己,不要以律师身份去行使律师独立办案权利,你就一定要暂时把自己当做律师助理工作人员随同我或其他律师一块接受当事人委托办案出庭。

 

这个,从刚才调查人提交的证据材料里,也就是说给法院的所函和当事人的委托书,包括青岛案件的委托书上,都能够清楚的看出来。

 

我跟温海波的名字后面都写的是律师,但李苏滨的名字后面只写了副主任。

 

所以,这一点可以明确,就是,退一步来说,我让李苏滨律师委曲求全,以助理身份所做的和其他律师一块办案出庭行为,也不属于具体的违法执业行为。

 

5、我刚才也听到,调查人提到了他们的法律依据。

 

到目前为止,我可以相信,调查人,是因为对法律的不了解,是无心犯错,有了一个错误的认识和决定。

 

6、但是,我现在要非常明确的指出,他的错,在什么地方。

 

那么,我希望,我也相信,咱们主持人,在听完我今天的听证意见之后,会全面的向有关的有权作出决定的领导,汇报这些情况,把我所指出的缺点错误,明确的说明。

 

7、如果以后,所有的道理,今天我已经说清楚了之后,谁还要再知法犯法,那么,他该承担的责任,我可以明确的说,我绝不轻易的放弃追究。

 

8、第一点,刚才调查人说了,他是依据律师法跟一个司法部的处罚规章,作出的这个决定。

 

我也查了律师法,

 

就算他所说的这种行为是属实,律师法里也没有说,它属于司法行政机关有权做出行政处罚的行为范围内。

 

就是说,假定,我是退一步来说,假定忆通所真的是有他所指控的这个行为这个事实,他刚才说,是依据律师法对这种行为决定作出处罚。我查了律师法,律师法上规定了,对律师事务所的八种违反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该是有权给予处罚,或者必须依法给予处罚。但是,在这八种行为里面,并没有调查人刚才所介绍的,陈述的那些事实行为。

 

那么,

 

他说他是依据律师法所作出的决定,那肯定是错误的理解。

 

这一点,明确的两句话,就是,我希望调查人再去查清楚,律师法的哪个法条,规定了,他所说的忆通所的那种行为,应该受到司法行政处罚。

 

9、第二,他说到一个规章的问题,这一点,我确认,他说的是事实,是有一个这样的规章规定,这是对的,不象他刚才说依据了律师法这一点,是歪曲了法律发表意见。

 

就是说,2004年司法部的部门规章里面,是有这样的规定,第九条。

 

但是,咱们是法律专业人员,都清楚一个基本的法律适用原则,就是,新法效力,优于旧法,上位法效力,大于下位法,而且,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是,从新从上兼从轻。

 

按照这样一个原则,由于,他所说的规章里面的那个处罚规定,是跟律师法是直接冲突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司法行政机关专门的工作人员,应该知道,不能再拿部门规章里面跟律师法直接冲突的条款,来作为执法依据。

 

10、而且,适用这个条款,还有一个可以说非常可笑的地方。

 

调查人依据这个可笑的条款所作出的这个决定,如果是有意做的话,就属于非常可耻。

 

因为,那个条款上面已经写的很清楚,有权的处罚机关是省一级的司法行政部门。那么,咱们海淀区司法局作为直辖市的区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当时的这个规章的规定,你根本就不是适格行政主体。就是,你根本没有资格行使这样一个条款的权力。

 

但是,调查人恰恰在这件事上,就采取了一种,颠覆中国法律适用基本原则的一个做法。

 

11、法律适用原则,是从新从上兼从轻。

 

但是,调查人的处理决定,我们能看出来,他恰恰是反过来了,从旧从下兼从重。

 

他们把正常的从新从上兼从轻,颠倒变成现在的从旧从下兼从重。

 

12、我们看到,

 

旧的规章条款里面规定了对某一行为要给予处罚,

 

但在新的法律里面规定却是对这一行为不用给予处罚。

 

此时他坚持认为的是,旧的规章还有效力,且其效力大于新的法律,不用理会新的法律。

 

可旧的规章条款里明确规定了他没有权力处罚他不具有处罚主体资格,但新的法律里面,规定了他是可以有处罚主体资格。

 

在这一点上,他就又反过来了,坚持认为,旧的规章没有效力了,旧的规章的效力小于新的法律,必须要采用新的法律。

 

14、再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国务院部委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有关规定。

 

按照这个原则,司法部要作出具体处罚规定规章的时候,也必须在这个法条的框架内来做,就是说,司法部,他作为一个部门,他不能越权制定超出律师法所限定的处罚行为种类幅度范围的处罚。

 

15、今天,调查人刚才所陈述的,对我们所谓的违法事实的处罚,就存在这个问题。

 

在这里,我再一次提请调查人,包括听证主持人,注意一下,就是说,忆通所刚才被调查人所指控的行为,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八种行为的哪一种?

 

希望你们认真注意这个问题。

 

(五)、再一个要说的,就是执法公平、公正的问题。

 

调查人刚才没有细说这个处罚决定公不公平?

 

我现在就退一步,就按照调查人所说的规章来说。

 

假定一个律师所有这种行为,该受到处罚。

 

那么,这个处罚,是从警告到停业整顿,有多种情形。

 

调查人没有说清楚,一个律师事务所,假如他真的存在替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违法执业提供便利行为的话。

 

在什么情况下,你们应该给他一个警告的行政处罚?

 

他的情节到什么程度的时候,你才应该给他一个停业2个月的行政处罚?

 

又是要到什么情节状态下,你才该给他一个停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这一点,我希望调查人能够回过头来,再考虑一下,再想一想这个问题。

 

因为,这涉及到一个,公正性的问题。

 

1、法律给我们的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的,不是我们的特权,更不是我们的霸权。

 

它要求我们,要从有利于整个社会公平、正义,有利于法律尊严的角度,而且,要站在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和谐,或者说,对整个社会的良性稳定,尽自己的一份责任,从这个角度来,

 

慎重,公平,公正,来作出相应的行政决定。

 

在这种情况下,就是说,调查人,就以你们刚才所说的所谓的事实,对于忆通所作出这样停业6个月的置忆通所于死地的最重处罚决定。

 

你们自己,我刚才说了,这件事情其实也不是你们自己决定的,那我就请你们转告幕后做决定的负责人。请他凭良心说,这样做对不对得起自己的良心?自已是不是在滥用职权?

 

就是说,法律给了你一个权利,是让你依法行使,不是让你随意行使。

 

2、我在这补充介绍一个事实细节。

 

这个细节,在调查人的调查材料里面,其实已经反映出来了。

 

就是,在200811月的时候,我们忆通就已经因故把我们跟李苏滨的工作关系解除了。在这里,我也可以明确的说,当时为什么作出这个决定?

 

3、作出这个决定,不是说我李劲松怕谁拿李苏滨这个事来,对我依法要怎么处罚。真的不是怕,我做的事,是不是合法,有没有违规,我心里非常有数。我做的事的对错及法律后果可能是怎么样,我非常有数。

 

但是,就是刚才我跟大家介绍的,李苏滨来忆通的时候,我已经给他有约在先,我们不能给北京市司法局添麻烦。他也已经当我面发誓说,绝不给北京市司法局和忆通所添麻烦。

 

所以,他在河南省司法厅,起诉司法厅的时候,对方提出李苏滨应该把北京市司法局作为第三人拉进来。

 

这里我有一个北京市司法局致河南省司法厅的调档函等材料,我待会提交给主持人。

 

河南省司法厅当时明确地对法院说,北京市司法局给我们发这个调档函要我们把李苏滨的律师执业档案转到北京市司法局,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北京市司法局在违法。按照规定,没有我们这个档案,它也该依法在你变更执业机构后给你办理换发新执业证的手续。

 

但是,正因为我跟他有约在先,所以他一直就是没有把北京市司法局作为第三人加进去。他也一直做到了自已因此受到法院无理投诉伤害及律协无理处分后仍委曲求全,三年来没有针对北京市司法局,提起任何投诉和诉讼。

 

所以,我当时,也是这种心态。我要尽最大可能避免给北京市司法局增加不必要的麻烦,我会尽最大可能做到别和司法局发生不必要的冲突。

 

4、我今天在这里,也还要顺便向调查人说一声抱歉。

 

就是说,在去年10月后的这一段期间,我曾经接到过调查人的一些通知,要我过来,就是说想向我调查了解谈话吧。我当时,确实心情不好,就没有给他们回话也没有过来。但这并不是说,我对咱们海淀区司法局的工作人员不尊重。之前,对北京市司法局律管处的处长和工作人员等的此类谈话通知,我也是明确的说,我现在不会也没心情过来谈什么话。但这并不是说我真的就不尊重人家。

 

5、我200811月时作出这个决定的原因就是,

 

第一点,我不是怕谁拿李苏滨的这件事来处理我。

 

第二点,我一直,我自己内心一直有一个自我承诺和自我约束,就是,我和忆通所不能给北京市司法局添麻烦。我自己要尽可能地做到这一点。

 

第三点,我也是刚才说了,并不是说对咱们北京市司法局和海淀区司法局不尊重,真不是这种情况。

 

最主要的,就是说,我真想避免和北京司法局不必要的麻烦跟冲突。

 

因为,

 

在这个社会上,每一个人能做的事情,范围都有限。我不可能有时间和精力,对什么事,跟什么人,都较真。

 

(六)、200811月的时候,三个月之前,忆通所跟李苏滨就已经因故解除聘用工作关系了。

 

三个月之后了,你还说要对我来一个停业整顿。

 

那你说,我还要怎么样整顿?杀人也不过头点地啊。我把人家李苏滨都已经杀走了,你还要我怎样整顿?是不是还非要逼我和忆通也自杀不可?

 

所以,

 

我觉得今天这件事,确实是有些人欺人太甚做事太过分了。

 

而且,这几个月,你们也非常清楚,我其实已经很累,200812月至今天这事出来之前,我一直在家里休息,已经休息几个月了。

 

就是,不用人家说整顿不整顿,我自己其实已经停业整顿我自己三个月了。

 

而且,这一次听证,我本来也和朋友们都说过,我不会回来参加的。我说就等他们的处罚决定出来后我再回京吧。

 

我要看司法局有权作出此决定的相关责任人,做事能做到多绝,能做绝到什么份上。

 

然后,我再决定我该怎么样对待这种人。

 

不过,后来,就在前两三天,我因故决定自已还是要提前结束休假,赶回来亲自参加这次听证会算了。

 

我也知道,今天,按规定我完全有权委托两个代理人和我一起来参加听证会。

 

我们所里的律师,包括其他所的有些律师,也都说,按规定我是可以委托两个代理人的,他们愿意接受我的委托作为忆通代理人和我一起过来参加今天的听证会。

 

但我说,这些事,就是说,冤有头债有主吧。

 

事情,是我惹起来的,那么,要杀要剐就冲我来就行了。

 

所以,今天,我把他们都谢绝了,就我一个人来。

 

而且,我想,我一个人来,说话我也能更轻松一点。

 

(七)、再一个,就是关于未取得执业证人员的理解问题。

 

什么叫做未取得执业证的人员?

 

一种是没有根本通过律师资格考试,自然是不可能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

 

这种人,如果他以律师的名义去执业,那肯定是属于,你所说的规章里面的情形。

 

还有一种是,考上了律师资格,但是没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没有经过司法部门授予律师执业证。这种人应该说也是未取律师执业证的人员。

 

但是,你们现在所认定的却是,

 

只要我现在手头上没有拿到执业证,即使我以前早已合法的取得过执业证,即便我现在已经是依法受聘在一个律师事务所作专职律师了,也属于未取得执业证的人员。

 

这种理解,如果不是故意的话,那么,这可能是一个认识误区。

 

如果是误区,那么这个误区,我今天替你们澄清一下。

 

打个比方说,我们律师都知道,按照现行的部门规定,是要有一个年检的,年检期间,每个所的律师,都需要把执业证集中起来,交给司法局的年审办公室,年审办公室审查之后,再盖年检章,在这个执业证上盖完年检章后,才会再把执业证发还给律师。

 

那么,在这段期间,每个律师手上,其实都没有律师执业证。

 

按照你们的逻辑,是不是说,每个律师,在这段期间,如果去法院开庭了,去办案了,就是属于未取得执业证的人员,非法执业?

 

所以,这个道理,如果真是误区的话,我希望通过今天我的阐述,大家能够理性一点,或者说认真一点,用心想一想,自己做得,对,还是错。

 

李苏滨他手上拿不出新换发的执业证这一问题,其实就跟我刚才说的,年检律师证收缴在司法局,自己手上没有,本质上一样的。

 

因为他到了忆通所这里受聘作为专职律师之后,需要有一个由司法局负责换发新律师执业证的过程。

 

(八)、关于法律适用方面,我相信,我讲的刚才那些,都已经说清楚了,我就不多说了。

 

其他方面,我不想多说,说实话,也没有太多好说的。

 

我今天没心情说太多,只是想亮明一个态度。

 

就是说,如果,咱们的工作人员当时是,无心,或者误解,对法律法规的误解,或者对事实的理解错误,作出这样的决定。

 

那么,我希望听到我今天说的那些事实跟法律方面的意见之后,你们能够依法向相关的领导,负责人,全面汇报反映。

 

最终,站在,对国家负责任,对中国的法制进程负一定的责任。对咱们自己的形象,也负起责任,这样一个角度,去决定自己的行为。

 

不要无事生非,瞎折腾。

 

(九)、李苏滨受聘在北京忆通所担任专职律师后,他的律师执业证一直在北京市司法局的换发新执业证的过程中。

 

处于换发过程是什么概念呢?

 

就是说,我们聘用他是做专职律师的,按照咱们律师法规定,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那么他受聘到我们忆通这边作为专职律师之后,是应该要换发一本新的律师执业证。就是,在新的执业证上的执业机构一栏中应写清楚,是忆通律师事务所。

 

但这个新换发的执业证,不是我忆通所能直接发,是要司法局才能发,我们忆通所该尽的义务,就是把聘用李苏滨为忆通所专职律师的协议等材料,告诉司法局。提出这个换发执业证的请求,剩下的事,是司法局该做的事。

 

三年来李苏滨处于手上拿不出新换发的执业证这样一个状态,它正像我刚才做的比方,我们的执业证在年检过程中,还没发下来,是一样的状态。

 

调查人你对此要做怎么样的理解,都完全可以。但是,你要对你自己的理解负责任。

 

因为你要对你的理解和你的行为负责任。你的理解也存在着对错的问题。

 

你们的对错,我说了,我今天没心情跟你们多说,道理我已经和你们说清楚,就够了。

 

其他的事情,如果你们坚持认为自己是对的,或者你们说自己就是要这样坚持错下去,那么,我也没心情管你们,我就一句话,错和对的责任,咎由自取。

 

当然,如果我错了,我也咎由自取,这都没问题。

 

但是,我在这里再一次强调一点,我今天所说的话,不是针对咱们今天在场的人。

 

(十)、针对刚才调查人补充说的这些,我在这补充说四点。

 

1、第一点就是说,忆通所已于三个月前的200811即已和李苏滨解除了工作关系,这个证据材料,我只是说,它证明我们忆通所已经做了一件事,你在我们忆通所已经同李苏滨解除聘用工作三个月后,还这样做,从情理上来说,是不是过分?

 

2、再一个呢,就是他刚才说,是李苏滨非法以忆通律师事务所的名义接办案子。

 

他没有注意到或者说有意歪曲了一个基本的事实。

 

所有的案子,都不是李苏滨个人以忆通所律师的名义,一个人去接办承办的。

 

李苏滨参与的案子,都是我们忆通所统一接办的,而且,太平家园等案子,其实全是由我亲自负责接办承办的。是我接办后,安排让李苏滨参与办案的。

 

你怎么能说,是李苏滨违反规定非法接办了案子非法执业?

 

咱们也都知道,退一步来说吧,律师事务所是有权聘请律师助理的。

 

律师助理他随同律师参与办案出庭,又违反了哪条法律规定?

 

律师助理他随同律师参与办案出庭,你就说,这个案子是律师助理非法接办的案子?是律师助理在非法执业?

 

所以,这个道理,我现在就补充说明到这里。

 

3、再一个,关于社会影响和影响恶劣的问题。

 

什么叫做社会影响恶劣?

 

现在的投诉忆通所的人,根本不是我们的当事人,而是昌平区法院,一个法院,或者,再加上一个青岛的法院吧。

 

我相信,调查人说到的这一个青岛法院的行政诉讼案子,要不是青岛法院向咱们投诉的,就是咱们主动去调查取证的,可以肯定的说,绝对不是我们代理的委托人来向你们投诉的。

 

那么,这种事情出现,是不是就意味着社会影响恶劣呢?

 

这恰恰是说明,

 

维护这个社会的公平正义,是需要有人付出代价的,

 

社会的公平正义,不是说天上掉下来,轻轻松松就能得到的。

 

象太平家园案,我相信咱们都知道,无良物业公司雇杀手砍杀维权业主,砍了多少次?

 

忆通所和李苏滨的这种行为,具有危害性吗?社会危害性在哪里?

 

你们想一想,说一说。

 

李苏滨作为我的助理人员,和我一起出庭参加诉讼,社会危害性在哪里?

 

我们做的这两个案子,骗了委托人没有?

 

中央电视台关于李苏滨的情况报道我们都给相关委托人介绍过。

 

委托人的委托书上,都写清楚了,李苏滨的名字后面写的都是副主任,根本没有写律师。我的名字后面写的全是主任律师,这证明,我们绝对没有欺骗误导当事人,我们根本没有法院所谓欺骗当事人误导当事人的行为。

 

所有的投诉人,都不是我们的委托人而是所谓的法院。

 

法院投诉我们的原因,则是他们的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确实存在违法行为,被我们跟他们较真,投诉。

 

所以,我觉得,

 

只要是个正常人,稍微有一点良心,就能判断出谁对谁错,

 

根本用不着,我来参加什么听证,无聊地为此多说什么话,

 

这也就是我为什么始终没去律协参加所谓听证会的原因。

 

所以这一点,我今天也特别说清楚。

 

我们聘用李苏滨做忆通所的专职律师,让他跟其他律师一块办案子。实际上就是当他是律师助理使用,绝对没有社会危害性,也绝对没有伤害任何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至于说,办案过程中,我和李苏滨等忆通律师们确实是脾气不太好或者说比较过分吧。跟一些人较真,伤害了那些人,这一点我承认。

 

那么对这些被我们伤害了的人来说,按潜规则,或者,按常理来说,是我们太过份。这我也承认。

 

所以今天我说,如果是上海的吴志明或者铁道部的刘志军,他们要怎么样,就是要我的命,这我都没有什么话说。

 

但是,

 

司法局相关责任人这一次,

 

对忆通下这样的绝手,

 

不管从哪个角度,都是,太过分了!

 

有资格要砍要杀我李劲松的人,可能有很多,

 

但就是排队,也还轮不到你们排在最前面!

 

4、在这里我再补充说明一下处罚公平的问题。

 

我在网上也查了相关的一些案例。这些案例我待会也提交给主持人,这里面的八个案例,我念几个吧。

 

在现在最后陈述阶段,我就补充这个陈述意见。

 

就是说,

 

对调查人所谓的执法公正,这一点,我有事实能证明它是谎言。

 

一个是北京市司法局处罚决定书。2007123号的。它里面说到的是,一个律师事务所聘用了一个没有通过律师资格考试,也从来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让他单独一个人,而不是象李苏滨一样随同其他律师,去法院开庭。发现上当受骗的当事人就此进行了投诉。最终,司法局给他们所的处罚是,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这里面另一个所的也是这样,这种行为,他们所的处罚也是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还有一个所的,他的处罚决定是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

 

所以,这件事可从四个方面来说。

 

第一个方面,忆通所没有为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违法执业提供便利。我们忆通聘请早已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做专职律师完全是合法的。

 

再一个,在处罚公平这个角度,所有确实是骗了当事人被当事人投诉的这些真没有律师资格又以律师名义独立接办案件单独出庭的案例,这些人的行为所受到的处罚,都是责令改正或者警告。

 

那么,为什么,忆通所的这个根本没有欺骗委托人也根本不是当事人来投诉的行为,就该需要停业6个月?

 

第三个就是执法依据的问题,律师法明确写了八种行为是要受到处罚。忆通所的这个行为,根本不属于八种行为之内,你凭什么给他处罚?

 

第四个,部门规章适用问题。是它的有效性先要得到法律确认的问题,它跟上位法冲突的地方,不是说,其中有一部分对你有利,你就认为他还有效,同一规章条款中的另一部分对你不利你就说他没效?

 

我不多说了,多说,待会我又会生气了。

 

生气气到的,又不是该受气的人,把你们气坏了,即不合算也不公平。

 

好,主持人,我的最后陈述到此结束。

 

九、2009317日上午十点四十五分,海淀区司法局法制科谢伟科长与海淀区司法局律师管理科陈鹏科员等一行七人来到了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1A512室的办公室。谢伟科长一行七人给忆通所送来了《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司罚决字「20091号)与『《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告知单』(海司律罚告字「20091号)以及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回证(存根)三个书面文件。

 

海淀区司法局的海司罚决字「20091号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主要是:

2009312日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通过,现决定给予忆通律所停业整顿六个月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的期限自2009313日起(即四天前起)至2009912日止。

 

海淀区司法局的海司罚决字「20091号处罚决定书全文如下:

 

    被处罚人: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李劲松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 31 号中裕世纪大酒店 A512 B505

 

经查:

2005 7 22 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北京市昌平区太平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太平家园业委会)诉昌平区建设委员会行政不作为案件,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忆通所)向法院出具的律师事务所函称:"原告已委托本所李劲松律师和李苏滨副主任为其诉讼代理人"。同日,太平家园业委会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载明李苏滨为忆通所副主任。 2005 913日至 2005 11 2日,李苏滨以忆通所副主任的身份先后多次参加了该案件庭审活动。

2005 10 25 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李有成诉北京市昌平区建设委员会未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忆通所向昌平区人民法院出具律师事务函称:"原告李有成已委托本所主任李劲松律师及本所副主任李苏滨为其诉讼代理人"。同日,李有成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载明李苏滨为忆通所副主任。 2006 2 20 日,李苏滨以忆通所副主任的身份参加了庭审活动。

2007 7 2 日,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于延章诉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青岛市市北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青岛房地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拆迁纠纷案,忆通所向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出具律师事务所函称:"原告于延章已委托本所李苏滨、温海波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同日,于延章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载明李苏滨为忆通所副主任。 2007 8 29 日,李苏滨以忆通所副主任身份参加了庭审活动。

另查:北京市司法局从未为李苏滨颁发过律师执业证书,李苏滨非我市执业律师。

现有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的情况通报,忆通所向法院出具的律师事务所函复印件,太平家园业委会向法院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李有成向法院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于延章向法院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开庭笔录复印件,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预备庭庭审笔录复印件,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05 ) 昌行初字第 55 号、第 56 号行政裁定书复印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行终字第 126 号、第127 号行政裁定书复印件、北京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证明、北京市律师协会处分决定书(京律纪处< 2008 >第006号)、北京市律师协会听证会笔录复印件、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行政处罚调查笔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权利告知书、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行政处罚听证报告、行政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忆通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等证据材料在案为证。我局认为:忆通所采取出具律师事务所函的方式,为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李苏滨违法执业提供便利,其行为违反了司法部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九条第(十九)项的规定,且违法事实数起,属情节严重,应给予行政处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2007 10 28日修订)第五十条第一款及司法部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九条的规定,经 2009 312日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通过,现决定给予忆通所停业整顿六个月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的期限自 2009 313日起至 2009 912 日止。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司法局或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09313

 

 

十、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于2004 113日经北京市司法局依法批准成立,至今,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已走过了五年的风雨历程。

 

在此期间,

承蒙社会各界的厚爱,

凭着忆通律师对客户认真负责的精神和社会责任感,

凭着忆通律师对法律的坚定信仰和对公平正义的执着追求。

 

忆通所目前已经成了:

 

坚定信仰法律、执着追求公平正义;

 

在坚信国家的民主法治和社会的公平正义需要律师提供专业帮助的公司企业及社会公众心目中,

具有较强专业公信力;

 

在唯利是图、违法乱纪、瞒上压下、祸国殃民、作贼心虚的贪官污吏心目中,

具有一定震慑力;

 

在京城甚至海内外都享有一定信誉的诚信专业律师所。

 

忆通律师所数年来,承办了一系列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重大案件,为推动中国的法治进程、促进构建和谐社会尽了一份应尽的义务。

 

这些年来,忆通律师确是顺手做了一点有利于国家民主法治建设和社会公平正义的益国益民但肯定也令贪官污吏及有些管理部门相关官员难受或不高兴之事。

 

比如:

 

1、履行律师辩护职责,接受委托担任陈光诚案、崔英杰案、胡佳案、杨佳案等刑事案件被告的辩护人。

 

2、实名举报控告"折腾"杨佳案中涉嫌渎职犯罪的相关责任人。

 

3、实名批评铁道部长有损社会和谐稳定并影响上亿春运铁路消费者权益的不当行为。

 

4、实名批评北京朝阳区法院院长、北京昌平区法院法官有损社会和谐稳定及影响数千万小区业主权益的不当行为。

 

5、起诉公安机关户口迁移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违法行政行为。

 

6、参与呼吁北京市律师协会直选。

 

7、起诉长安街禁止小排量车上路违法。

 

8、起诉首都机场高速公路收费违法。

 

9、破解"铁道部刘志军部长胞弟刘志祥之类的铁路腐败票贩官员以票谋利导致的上亿人年年春运一票难求"问题致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铁道部公开《火车票实名制不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春运售票真实信息"。

 

10、理性建设性地关注一些重大敏感社会事件中的法律问题等。

 

 

十一、忆通律师坚定支持"以具有现代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执政理念的胡锦涛先生为总代表、以全心全意为中国人民服务为宗旨、除了人民利益之外没有任何私利的"中国共产党。

忆通律师坚定支持"以具有现代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执政理念的温家宝先生为总代表、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政府。

 

但是,忆通律师同样坚定地反对执政党及政府内的贪官污吏。

 

200511月,忆通律师写给北京市朝阳区法院院长李新生要求其引咎辞职的公开建议函中,曾明确指出,忆通律师坚信:

真正有能力"毁掉中国共产党、颠覆中国政府、破坏和谐社会建设、使民众同党和政府离心离德"的;既不是境外敌对势力,也不是党外持不同政见人士,而是党内和国家机关和政府部门内"背离了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不依法尽职做利国利民正事、违法乱纪做祸国殃民错事"的贪官和污吏!

 

如今,忆通律师欣慰地看到:

坚守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理念的胡铸涛先生,代表以全心全意为中国人民服务为宗旨除了人民利益之外没有任何自身私利的中国共产党,

日前已在十七大报告中,

明确公告:

"反腐败关系到执政党的生死存亡"!

明确公告:

"与党内和政府内的贪官污吏腐败现象水火不相容"!

明确公告:

"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明确公告: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当然,忆通律师也知道,自已数年来:

并没有也不可能象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一样,与党内和政府内的"所有"贪官污吏们都水火不相容。

 

数年来,自已仅仅是:

有时会与直接损害到自已的合法利益、损害到自已所代理案件的委托人利益的贪官污吏几乎是水火不相容。

 

但自已其实更多的是:

为所有东窗事发的贪官污吏感到惋惜,

为所有东窗事发的贪官污吏们无辜受人白眼的老父老母感到难受,

为所有东窗事发的贪官污吏们无辜受人白眼的弱子弱女感到难受。

 

因为,

所有的贪官污吏都并不是经济困难到了生存不下去的地步而不得不违法乱纪去伤天害理唯利是图害人害己;

所有的贪官污吏都并不是被挤压到了生存不下去的地步而不得不违法乱纪去伤天害理祸国殃民害人害己。

 

忆通律师也知道,

自已真的并不是一条很喜欢主动找贪官污吏交锋较量的稔鱼。

 

 

而且,忆通律师清楚:

所有的贪官污吏,也都有自已真心牵爱的父母妻子子女,都并不是天良泯灭十恶不赦,且也根本都不是与忆通律师这个素陌平生的人往世有怨天生要来坑害忆通律师。

 

 

违法乱纪的贪官污吏不来坑害忆通律师及忆通律师的当事人的话,

忆通律师其实并不是经常喜欢主动去找寻违法乱纪的贪官污吏"没事惹事"。

 

但贪官污吏若是象坑害其他人一样继续违法乱纪来坑害忆通律师及忆通律师的当事人,

喜欢平等讨厌屈服并早已看透生死的天性,

决定了忆通律师自然也是"有事不怕事",

当自觉有必要有可能或有心情时,

会顺手打击和无奈反击贪官污吏的违法乱纪伤天害理欺人恶行。

 

 

忆通律师深信,正在复兴之路上前行的中华民族,在转型期急需和必需的,就是:

必须树立全民族所有人特别是公权力持有者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

 

1、忆通律师知道,腐败贪官和污吏们的心里,根本不会有"人民的利益、国家的兴亡荣辱、民族的未来前程"。

腐败贪官和污吏们,是根本不会在意,自已滥用职权违法乱纪伤天害理坑害百姓的祸国殃民损人利已行径,

会使国家形象受到多大损害、使政府形象受到多大损害、使执政党的形象受到多大损害、使执政党和政府最高领导人的形象受到多大损害、使国家的民主法治进程受到多大损害、使社会的公平正义受到多大损害。

 

但是,忆通律师坚信,

体制内具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理念和历史责任感的民族精英,

肯定会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肯定能对民间蒙冤百姓的疾苦声有揪心感应,

肯定能在意,

自已随心偶然的一言一行,

会否"使国家形象受到损害、使政府形象受到损害、使执政党的形象受到损害、使执政党和政府最高领导人的形象受到损害、使国家的民主法治进程受到损害、使社会的公平正义受到损害"。

 

2、忆通律师知道:

在所有真在用心致力把中国建设成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者中,

最辛苦最心累的,并不是体制外坚守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理念的民间精英,

最辛苦最心累的,

其实是执政党内和国家机关和政府部门内正在坚守民主法制公平正义理念、正在坚持践行依法治国之路、正在坚持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正义良知犹存的民族精英们。

 

3、忆通律师确信,

至今还没有任何一个政党或组织所聚集的民族优秀精英真比现执政党内目前已汇集了的民族优秀精英更多。

至今还没有任何一个政党或组织的领导核心的组织能力和治国执政能力真能比胡温更强。

至今还没有任何一个政党或组织的领导核心真能比胡温更理性更宽容。

至今还没有任何一个政党或组织的领导核心的民主意识法制意识真能比胡温更强。  

至今还没有任何一个政党或组织的领导核心对国家对民族对人民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真能比胡温更强、亲民爱民意识真能比胡温更强。

 

所以,忆通律师的确始终期盼:

体制内所有坚守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理念的民族精英们,与体制外所有同样坚守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理念的民间民族精英们,能良性互动。

体制内所有坚守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理念的民族精英们,与体制外所有同样坚守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理念的民间民族精英们,能相互体谅同声相应。

体制内外所有坚守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理念的民族精英们,能齐心协力把中国建设成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和谐社会。

 

所以,忆通律师的确始终期盼:

体制内所有"坚守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理念"的民族精英们的言行,

别"让体制外同样坚守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理念的民间民族精英们痛、让体制内外祸国殃民的特殊利益集团及贪官污吏快"。

体制外所有"坚守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理念"的民族精英们的言行,

别"让体制内同样坚守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理念的民族精英们痛、让体制内外祸国殃民的特殊利益集团及贪官污吏快"!

     

4200611月访美期间,在美国白宫、国务院、国会山,在同美国总统顾问、国务院高级官员、国会议员代表座谈时,忆通律师多次明确述说:

中国是一个从五千年的封建人治法社会向现代法制社会转型的国家,中国的民主法制肯定是并不尽如人意的,不过,中国的民主法治能够有这几年这样的进展,忆通律师认为其实已经是很难得了。

 中国现有的宪法和法律里面,至少已有80%的内容是符合普世人类共同的人性和世界文明的。

 忆通律师觉得眼下最该做的事情,不是去无休止地纸上谈兵争论另20%是否符合普世人类共同的人性和世界文明。

 忆通律师现在最想做的事情,是尽力协助以胡锦涛主席曾庆红副主度温家宝总理为代表的体制内坚守民主法制公平正义的力量和法定权益受到侵害的弱势民众,把这80%的,体制内外都认可的,符合普世人性和世界文明的法律规定,落到实处。

在这样一个由五千年人治向现代法治转型过程中,在立法执法层面客观上都极容易出现人治皇权传统的反复,所以需要的是法制国家成熟经验的建设性批评和细致到位的援助帮助。

忆通律师认为,中国实现民主法制的关键,在于协助中国基层的普通民众牢固树立起民主意识、法律意识、公民意识。

忆通律师非常欣赏中国目前的最高层领导核心胡锦涛主席曾庆红副主席温家宝总理身上所具有的人性光芒。

忆通律师确信他们是有现代普世文明法制理念的领导人(美国总统顾问当即插话说,他对此也深有同感)。

中国如今的人权污点个案,至少有80%的象山东陈光诚案一样,是地方政府不法官员所酿成的。

 

52007101108,接受法国外交部的邀请在法国访问期间,

在与法国的外交部国务秘书长(它相当于中国外交部副部长职位)办公厅主任等法国朋友们会谈时,忆通律师也坦诚说明:

中国是一个从五千年的封建人治法社会向现代法制社会转型的国家,中国的民主法制肯定是并不尽如人意的,不过,中国的民主法治能够有这几年这样的进展,忆通律师认为其实已经是很难得了。

在这样一个由五千年人治向现代法治转型过程中,在立法执法层面客观上都极容易出现人治皇权传统的反复,所以需要的是法制国家成熟经验的建设性批评和细致到位的援助帮助。

忆通律师认为,中国实现民主法制的关键,在于协助中国基层的普通民众牢固树立起民主意识、法律意识、公民意识。

所以,这次到法国,忆通律师感觉到,忆通律师不是来向国际社会控告投诉中国政府的人权状态,而是希望了解,象法国这样的成熟法治国家,在制度性建设上,特别是惩治防范司法腐败方面,有哪些中国可以直接引用和直接借鉴的东西。

目前,中国民间有一些主持社会公平的人,确是受到了很不公平的待遇。

但忆通律师认为,象山东青年盲人陈光诚这样的这类伤害,至少有80%以上都是地方政府里面一些不按规定办事的人造成的。

自然,中国政府或者说中央部门的负责人,是有责任去负责纠正这种错误的。

而且,纠正这类人权案件,不但是对受害的良心人士和他们的家属有利。

对中国政府、对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观念的维护也都有益。

 

6、忆通律师清楚:

一定要将人民政府同那些混入人民政府中的贪官污吏区分开来!

一定要将庙里的个别坏和尚同其他并没犯错的好和尚区分开来!

不要因为受到庙里坏和尚的伤害便过激地将这个庙里的好和尚都视为坏人!

不要因为受到庙里个别坏和尚的伤害便无理地认为整座庙都该拆除!

没有中央政府的理解、支持、指导和帮助,

弱势群体抗击有权有势土皇帝非法侵害的护法维权工作将困难重重难以成功!

 

7、忆通律师深知:最反感自由和民主这两个词的是基层执法部门无法无天祸国殃民的土皇帝们。

中国人民的自由和民主,是执政党的历代领导核心都喜欢见到并发誓自已要为之贡献终生的东西。

所以,维护中国社会弱势群体的自由和民主权利的行为,它根本不是会让执政党的领导核心敏感反感的行为。

其实,最害怕维护中国社会弱势群体的自由和民主权利的人,对自由和民主这两个词敏感和反感的人。

就是离社会弱势群体最近、最容易并事实已经常侵害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基层执法部门的土皇帝们。

 

因为,这些基层执法部门无法无天祸国殃民的土皇帝们,其主动或被动获得的权力寻租利益,

正是产生于"将执法责任变作执法权力"、"将执法权力变作不受监督的行政特权"、"将行政特权变做横行无忌为所欲为的霸权"!

 

8、忆通律师深知:

违法乱纪侵害老百姓利益贪官污吏们经常用来打压护法维权弱势群体的高调,

即是"权力被侵害的公民们的集体护法维权行动多是易被利用的"、"被侵权者的集体护法维权行动直接地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但是,

破坏社会和谐稳定的罪魁祸首,其实根本不是"权力被侵害的公民们的集体护法维权正义之举"

破坏社会和谐稳定的罪魁祸首;

其实是必须得到有效制止的"欺上压下、弄权渎职、祸国殃民、唯利是图"的基层贪官污吏们"对无权无钱势单力薄的普通农民们的非法侵权行径"!

 

是谁在真正害怕"权力被侵害后不懈护法维权的弱势群体及协助弱势群体护法维权的良心法律人"?

绝不会是问心无愧"正在身体力行建设法制政府"的"真正想落实亲民便民利民政策"的中央政府核心领导!!

肯定是"欺上压下、弄权渎职、祸国殃民、唯利是图"的贪官污吏!!

 

9、忆通律师坚信:

即便"境外敌对势力、境内持不同政见者"对"无权无钱势单力薄的弱势群体维权案"的实际关注"确实是另有用意";

只要及时尽职保护好了国家的主人忆通律师们的人民"忆通律师们的权利被侵害的弱势群体";

只要及时惩前毖后处罚了"违法乱纪的不法侵权贪官污吏";

政府就肯定能得到人民的认可和支持长久立于不败之地!!

 

忆通律师坚信:

民间理性法律人在知悉有关违法事件发生后有序建设性地介入,

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有利于国家法律的切实有效执行,

有利于"惩前毖后"促使各地行政和司法工作人员切实树立"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

 

 10、忆通律师坚信:国家兴亡人人有责。

 

就象各个小区的业主们不能"把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建设安居乐业和谐社区的责任全落到本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几个委员们的身上,自已却在后边旁观小区业委会几个委员们与无良房地产开发商及无良前期物业公司老板及其在黑白两道上的打手走狗们浴血艰辛拼搏,期待坐享其成"一样。

任何一个有基本良知、有基本社会责任感、理性的现代公民,

都不会也不能,把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这一重大艰辛工作和责任,全推到几位中央核心领导人的身上,自已却在后边当看客,期待坐享其成。

 

忆通律师深知,

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现代社会法律人,

"对国家的民主法治、对民族的未来前程、对社会的公平正义、对自身的合法权益、对子孙后代的生存环境 ",

自已理应担负起"13亿分之一"的责任!

 

 

十二、忆通律师十分赞赏胡锦涛先生代表中国共产党在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描绘的蓝图:

"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忆通律师认为:

1、再美好的蓝图,如果没人动手一砖一瓦地去做实事,把它落到实处,使它变成美好事实,则它自然将永远也只是充不了饥的画饼。

2、有义务把"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美好蓝图化做事实的责任人,是全中国的所有公民。

3、有义务把"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美好蓝图化为美好事实的责任人,绝不仅仅是确定设计描绘出这一美好蓝图的几位中央最高层领导。

 

忆通律师非常认同山东青年盲人陈光诚听到自已妻子"这么多残疾人的困苦,都是社会问题,光靠忆通律师们俩能改变什么?什么也改变不了"这句话后对自已妻子所说的下面一句平淡简朴家常话:

很多很多人都有你这种想法,说同样的话,都在讲,这个社会如何如何不好。

可是,你有没有想过,你为这个社会做了什么?

哪怕只说一句公道话,做一件公道事;

哪怕把这个社会不好的地方,改变一点点,尽一点点力也好。

假如人人都能这样,那咱们的社会不好的地方肯定都能改变。

 

忆通律师知道,

有人常抱怨法律有问题、执法官员有问题。

但事情其实是这样的:

国家给了你一个好东西,能够保护你的权益,但中途被人抢走了,难道你不主动出击自己抢回来,还非要坐等几位中央最高领导人来负责亲自帮你把它抢回来?还非要坐等几位中央最高领导人来负责亲自将它塞进你的口袋?还非要坐等几位中央最高领导来负责亲自替你系好口袋钮扣?!

"有句谚语:'上帝只救那些自救的人',换一种说法,其实:'法律只救自救者'。"

"好东西"就是国家法律。

"以案推法"则是最有效的"自救"方式———通过诉讼,尤其是成功的诉讼,提出建设性意见,从而推动国家立法执法的进步。

 

 

十三、忆通律师知道,被忆通律师殊死相拼的司法局滥杀忆通的相关违法责任人,或许会认为是自已命苦,撞上了中国律师界中随心所欲不惧权势不顾死活只认天理国法的忆通律师。

而且,忆通律师如此认法律死理,同他们殊死相拼,实在是忆通律师如此护法维权做事太大胆太过份太不正常,并不是他们如此违法乱纪伤天害理祸国殃民做事太大胆太过份太不正常。

 

1、其实,忆通律师对司法局不少相关工作人员的个人感觉总体都不错,可以说个人感觉非常好。

忆通律师认为他们都真不是十恶不赦的坏人。

 

2、不过,忆通律师主要目的就是想重树包括他们几位在内的所有执法者对法律的绝对尊重和信仰!

 

3、忆通律师认为,

他们这种言行的社会危害性,不仅仅在于违规侵害了忆通律师的合法权利。

他们这种言行的社会危害性,更主要的,是在于:

如放任纵容它如此泛滥下去的话,

在这些政府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心里,必将是权大于法,

法律在这些政府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心里,肯定不会是"必须重视、尊重、信仰、遵守的东西"!

 

4、"政府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可以不用依法办事"这个害人害已祸国殃民的魔鬼潘多拉瓶口一开:

 

谁能确保这个祸国殃民的魔鬼潘多拉绝对不至于导致手持宪法的国家主席刘少奇被非法致死这类祸国殃民的无法无天悲剧重现?!

 

5、忆通律师忧虑的是:

政府机关行政执法人员这类不依法办事歪风,如受不到阻止,一路畅通扩散,其风势必将会压过体制内坚守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理念的正气!

忆通律师知道:

在处理一些转型期社会问题时,如果严格依法办事,的确是会举步维艰;

如果不用依法办事不用受法律约束去处理,

如果用法外强权和血腥暴力去打压相关社会问题当事人,

则的确是能立竿见影很快见效。

特别是,

当相关社会问题当事人亦还具有"敬恶神欺软怕硬劣根性"状态下。

 

6、忆通律师担心的是:

政府机关行政执法人员这类可不依法办事的歪风畅通无阻势如破竹后,体制内这类不依法办事者即会以此为资本,取得行政决策话语主导权,它即会趾高气扬地排挤体制内坚守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力量的话语权,把体制内坚守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力量,凌辱为无能解决现实问题的法律教条主义呆子!

 

7、更可怕的是:

政府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一个有行政决策强权的贪官污吏,

第一次,它或许主观上的确是为了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决定摆脱法律约束指令下属国家机器用法外强权和血腥暴力去打压相关社会问题当事人;

由于它指令下属国家机器用法外强权和血腥暴力去打压相关社会问题当事人的这一行动,客观上真是及时有效地解决了一个有损国家和社会稳定的具体社会问题,

于是,有权制约他的上级执法监督官员,对它这一摆脱法律约束指令下属国家机器用法外强权和血腥暴力去打压相关社会问题当事人的行为,

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装作没看见甚至默许。

 

有了第一次,它就知道了有权制约他的上级执法监督官员这种心态,

日后在行政决策时,它就放心地不把法律约束放在眼里了。

 

结果,

经常不受法律约束指令下属国家机器用法外强权和血腥暴力去打压相关社会问题当事人的它,从此必定失去了对法律约束性规定的尊重;

经常接受它的指令用法外强权和血腥暴力去打压相关社会问题当事人的一线具体直接执行者,从此也必定失去了对法律约束性规定的尊重;

受到法外强权和血腥暴力打压的相关社会问题当事人及其亲朋好友们,从此也必定失去了对法律规定的信赖和尊重。

 

进而,

这个有行政决策强权的贪官污吏,

日后当它和其它贪官发生权斗或它和举报它贪污受贿等罪行的举报人进行你死我活的交锋时,

它就有假公济私的条件,

就可滥用不受法律约束指令下属国家机器用法外强权和血腥暴力去打压相关社会问题当事人的特权,

指令下属国家机器用法外强权和血腥暴力去打压它的对手及相关举报它贪污受贿等罪行的举报人!

 

此时,

其下属的已习惯于接受其指令用法外强权和血腥暴力去打压它所要求打压者的相关国家机器,客观上:

就会成了帮助这贪官污吏个人祸国殃民打压对手及相关举报它贪污受贿等罪行举报人的打手,

就会成了这个贪官污吏个人祸国殃民打压报复对手及相关举报它贪污受贿等罪行举报人的暴力工具!

 

 

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此次所受到的司法局相关"无视中央领导不折腾要求滥用职权违法行政"官员的报复打压折腾伤害案;

就是近在眼前的活生生的实例!

 

举世皆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刘少奇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长彭德怀等,

被林彪四人帮等动用其下属国家机器用法外强权和血腥暴力打击报复枉法迫害致死,这类已被昭雪的历史冤案,

就是远在天边的血淋淋的实例!

 

8、忆通律师现已想清楚了一个问题的答案,就是:

无论如何,我们这个正在民族复兴之路上前行的国家,都绝不能放任纵容警员"无视法律尊严、肆无忌惮地滥用公权力、以非法手段粗暴践踏法律尊严和公民合法权益"!

 

因为:

政府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用非法手段处理社会问题,问题只是暂时被盖住,不但没能根本解决,还肯定会使问题累积、扩大、激化。

 

更主要的是:

 

如果非法手段被国家机器的操控者习以为常地随意使用,

使得体制内外所有社会成员,

都不再重视尊重和信仰遵守法律;

 

这对中华民族文明复兴进程的破坏程度,

将是最严重!

 

 

十四、这些天,就《忆通被司法局贪官污吏强令停业整顿事件》,忆通所法定代表人李劲松律师接受美联社、法新社、BBC等媒体记者采访谈话的要点如下:

 

1、这个处罚决定的内容,还是一个月之前的说法。

说我们忆通律师事务所给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李苏滨非法执业提供了便利,

就此决定给我们忆通所停业整顿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2、正式处罚决定是317号才送达到我们这边来的,

但这次停业整顿六个月的计算期限,

按处罚决定书上写的却是313号,

是从还没有送达给我们的四天之前即开始生效了。

 

3、这个处罚决定,如果是在33号的听证会之前做出来的话,应该说,

也有可能是,由于他们,对法律的误解,对事实的误解,情有可原。

 

4、在33号听证会我的发言之后,相关事实和法律,我都讲的清清楚楚之后,

他们还做出这么一个决定,

我可以非常明确的说,

他们是在知错犯错知法犯法,是公然滥用权力执法犯法。

 

5、这一决定,对我们忆通所来说,可以说相当于大地震灾害吧。

受到这种大地震灾害之后,我首先要考虑的问题,

就是要避免或尽力减少此次地震灾害的次生灾害损失,

为此做一些工作,

这是我这些天要做的事。

 

6、司法局的贪官污吏,

他们可以不顾社会利益,不顾国家利益,不顾社会的公平正义,

他们可以不负责任的做出这样祸国殃民的违法决定。

 

我知道,腐败贪官和污吏们的心里,

根本不会有"执政党的利益、国家的兴亡荣辱、民族的未来前程"。

腐败贪官和污吏们,是根本不会在意,

自已滥用职权违法乱纪的祸国殃民损人利已行径,

会使国家形象受到多大损害,

会使政府形象受到多大损害,

会使执政党的形象受到多大损害,

会使执政党和政府最高领导人的形象受到多大损害,

会使国家的民主法治进程受到多大损害,

会使社会的公平正义受到多大损害。

 

但是,我必须尽力避免,

他们这样的行为,给整个社会造成的伤害扩大。

 

7、作为忆通所的法定代表人,

我必须考虑我们所原来已经接办的一些案子当事人的利益及对当事人的信用责任,包括一些合同履行方面的法律纠纷的处理。

作为忆通所的法定代表人,

我必须考虑对我们所律师的责任,包括对我们所律师家庭的一份责任。

我现在最主要是考虑这些问题。

 

8、在这里,我也明确的说,我肯定会坚持正义,坚守阵地,不抛弃,不放弃,对法律的信仰和信心。

 

9、处罚决定出来后,有不少关注忆通的朋友给我打电话发短信,说,李律师,他们对您和忆通所都能黑到这个份上,我对中国的法律完全失去信心了,再和他们讲法律,也肯定是白讲,李律师,没办法,这件事也不用指望法律了。

 

10、我和这些朋友们说:

中国是一个正在由五千年的人治向现代法治转型的一个国家,

在这个转型过程中,

肯定会存在许多贪官污吏。

在这个转型过程中,

肯定经常有无法无天有权有势的贪官污吏伤害社会公众这样的事情发生。

如果没有这样的事情发生,反而是不正常的。

出现这样的事件,其实也是法治进程中的一个正常的社会现象。

 

11、不管怎么样,中国这30年来,

已经有无数的人,用心血和生命在尽心尽力为国家和民族建设法制大厦。

对这一点,我们的确还是始终应该客观的去分析认识和判断。

 

12、打个比方,

如果把我们国家的法治进程和我们民族的法治精神当成一个一百层的高楼的话,

那么,三十年来,到今天为止,也可以肯定,

这栋高楼客观上至少已经建成了三十层、四十层、六十层。

 

13、我和忆通所,客观上只不过是这栋大厦的一个建筑工人而已。

现在,我和忆通所,在这栋大厦的施工顶层60层施工时,

我和忆通所,站在这栋大厦的施工顶层60层继续建造这个大厦的过程中,

一些贪官污吏,

下毒手把我们从施工顶层60层推下去了。

我和忆通所,

的确是很有可能将要被摔死。

这些贪官污吏们,

确实是有能力消灭我跟忆通所。

 

14、但是,这些贪官污吏们,绝对没有能力,

在将我和忆通所摔死的同时,

把这四十层、五十层、六十层的法治大厦在建工程,彻底毁灭掉!

 

15、中国社会这四十层、五十层、六十层的法治大厦在建工程,

30%40%50%60%的中国公民心中现在已经坚实存在的,

这四十层、五十层、六十层的自由平等、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精神,

是不可能被贪官污吏们彻底消灭!

 

16、中国社会的法治进程,中国公民的法治精神,

客观上,是必需整个国家的十三亿国家主人们,来共同坚守。

 

17、不要说,

连始终坚守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精神的李劲松和忆通所,

都被灭了,

我们也都无法再相信法律了,

我们也都无法再坚守民主法治和公平正义精神了。

因为,作为我们普通老百姓来说,没权没势的老百姓,

除了法律武器之外,还有什么东西?

如果我们连法律都不坚守了,法律的武器都放弃了,

那么,我们靠什么来跟这些没良心的贪官污吏搏斗?!

 

18、而且,

要是我李劲松和忆通都对法律失去信心,

要是我李劲松和忆通都放弃、抛弃对法律精神的坚守了,

那么,最高兴的人是谁?

最高兴的,肯定就是那些有权有势无法无天祸国殃民的贪官污吏!

这岂不是亲者痛?这岂不是仇者快?我们绝不能做令亲者痛仇者快的事!

 

19、所以,身为中国社会由五千年人治向现代法治转型时期的法律人,

不论坚持和坚守是多艰辛,我一定会坚持和坚守对法律的信仰!

不论坚持和坚守是多艰辛,我一定会尽全力守护住自已心中这一线法治亮光!

而且,身为十三亿国家主人之一,我也一定会坚守,

自己对这个国家对这个民族所应该承担的十三亿分之一的责任!

 

20、针对这一事件,除了,我刚才说的避免出现灾害的一些安置,一些考虑,我正在做之外。

法律层面的反击行动,我肯定也会继续出击。

 

21、这一事件,本质上,是非常明确的,是北京司法局一些贪官污吏,为了保个人官位和私利,挺而走险无法无天地滥用职权,对我们忆通实施非法伤害。

 

22、司法局贪官污吏这种行为,我可以非常肯定的说,

绝不会是中国目前的执政党和中央政府最高领导胡锦涛温家宝或中办国办指示或要求他们这样做的。

司法局贪官污吏这种行为的目的,我也可以非常肯定的说,

他们绝不是为了维护整个执政党和中央政府的利益而是为了保自已的官位和私利。

因为,

我和忆通所一直追求和坚守的,是国家的民主法治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中国目前的执政党和中央政府的执政目标,就是国家的民主法治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我和忆通所与中央政府和执政党的根本目标,是完全一致的,我们之间不存在任何差异或对立之处。

 

可以肯定地说,视我和忆通所为敌的,

其实只是政府中有权有势无法无天祸国殃民的贪官污吏。

 

关于这一点,我可以提供出一个判断依据:

我和忆通所的主要观点和主要行为,其实都在忆通所的网站上清楚公开透明地展现出来了。

我和忆通所一直追求和坚守的,是国家的民主法治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中国目前的执政党和中央政府的执政目标,就是国家的民主法治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我和忆通所与中央政府和执政党的根本目标,是完全一致的,我们之间根本不存在对立之处。

如果,我和忆通所的主要观点和主要行为是与中国目前的执政党和中央政府的执政目标相对立的话,我们忆通所的网站肯定早已被有关部门关闭了。

如果,是由于我和忆通所的主要观点和主要行为与中国目前的执政党和中央政府的执政目标相对立而导致的这次北京司法局致忆通所于死地事件的话,至今还全面展示着我和忆通所的主要观点和主要行为的忆通所网站,肯定不可能现在还存活着。

 

23、北京司法局贪官污吏现在是成功地对我们忆通进行了致命伤害,

但是,他们这种行为其实也是直接的违反了中国现行的法律的。

下一步,我和忆通所将要做的事,

一方面,就是向有权管治他们的有关的部门或者机构进行投诉、举报、控告。

另一方面,就是,擦试完血迹和伤痕,坚强、坚韧、坚毅地坚持正义坚守阵地,行使法定的自救权利。

 

24、我一直有个观点,上帝都救不了不自救的人,法律也只救自救者。

法律,它只是抽象的文字,要想让它产生活力或者说效力,一定是要通过具体的人来使用它才行。

我和忆通所,是这次事件的直接的受害人。我们肯定不会,受到北京司法局那些贪官污吏的伤害之后,就只是躺在地下大哭大喊,苦等中央最高层的胡温或者指望着有包青天主动出来救我们。

因为,这是不现实不可能的,也是对自已的不负责任。

我们肯定会自已站起来自救。

那么,自救的话,按照目前中国的法律来说,我们有权选择,对它这个违法行政行为先提出行政复议以后再提起行政诉讼,或者不经过行政复议就对它这个违法行政行为直接提出行政诉讼。

这段时间,我们需要权衡是对它先提出行政复议合适还是直接对它提起行政诉讼更合适。

不管怎么说,

我们肯定会采取自救行动对它提出相应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25、这件事,这个结果出来,印证了我在33听证会之后接受采访时对可能结果的分析意见。

就是说,我确信,这个结果证明了,北京司法局里面有一伙贪官污吏肯定存在着严重的涉嫌刑事犯罪行为。

 

26、北京市律协至今为此,收了将近10个亿的律师会费。

这近10个亿的会费,它的使用是缺少有效的监控的。

北京市司法局的局长吴玉华副局长董春江律管处处长萧骊珠海淀区司法局局长齐雨晨副局长刘秀荣等和他们利益共通的一些人,

多年来,在支用这近10亿元钱的时候,

是根本没有受到监察纪检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税务部门的检查监督约束。

客观上是,北京市司法局的局长吴玉华副局长董春江律管处处长萧骊珠海淀区司法局局长齐雨晨副局长刘秀荣等和他们利益共通的一些人,多年来一直有权随心所欲地决定支用或参与享用这近10亿元钱。

 

27、在对这近10亿元钱,多年来的,这种不受监察纪检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税务部门的检查监督约束的支配享用过程中,是不是存在相关贪污挪用行贿受贿等犯罪行为?

33日的听证会之前,我还是不能确定说,是不是存在这种行为。

但是,这次结果出来后,我个人确信,有些人在支配享用这近10亿元的过程中,肯定是存在贪污挪用行贿受贿等行为,而且,严重到了涉嫌犯罪将来必定要受到刑法严厉制裁的程度。

 

28、我相信,有些人日后应该要受到的法律制裁,肯定不会是仅仅被停职整顿6个月。有些人到时候要受到的法律制裁,我相信肯定是可能要高于6年的劳改监禁!

 

29、所以,有些人才会,这样,明知道这次置忆通所于死地的处罚决定是错误的,明知道这次置忆通所于死地的这个处罚决定是执法犯法,明知道在举世瞩目的状态下仍如此违法处罚忆通肯定会被千夫所指是会有很大风险,却还要不惜挺而走险坚持一错到底。

 

30、唯一的解释,唯一的可能,就是,有些人是为了掩盖一个更大的罪行的暴露,而不得不如此冒险非法滥杀忆通。

或者说,有些人如此冒险非法滥杀忆通,是试图阻延自已另一个更大的罪行败露或被发现的时间。

有如,

安徽省芜湖市委政法委书记周其东雇凶杀死情妇案,

山东省水产局局长张程震雇凶杀害举报人夫妇案,

呼和浩特市南地公安分局局长粱冠中杀死情妇案,

云南省昌宁县县委书记杨国瞿杀死情妇案,

河南省副省长吕德彬雇凶杀妻案,

济南市委书记段义和雇人制造汽车爆炸事件炸死举报人案;

他们的出手杀人的动机,

肯定不是为了保护执政党的利益和国家利益及维护现有社会政治制度和社会稳定。

他们的出手杀人的动机,

无非是保官位、惧怕自已的贪污受贿严重犯罪行为东窗事发。

他们挺而走险不惜雇人制造爆炸事件炸死举报人,其实只是试图保自已官位或企图阻延自已的贪污受贿严重犯罪行为东窗事发。

 

31、中国有句古话,叫做,冤有头、债有主。

所以,我这次不愿意让朋友们牵扯到这个事件里面来,受到不必要的伤害。

所以,我这次将是以我一个人的力量,去做一些事情,与滥杀忆通出手置忆通于死地的北京司法局相关贪官污吏拼搏到底,

坚持原始自然正义,坚守法治信仰阵地,捍卫法律的尊严!捍卫我身为法律人的尊严!捍卫我身为人的尊严!

 

32、我相信,整个中国社会各方面,都存在着良心力量。

我相信,中国最有良心的民族精英及中国最没良心的民族败类,多是都在执政党或者说体制内。

尽管,7000万人的执政党内,确实存在很多的贪官污吏,

但是,70000万人的执政党内,肯定也始终存在很多,像胡耀邦这样的民族精英。

当然,我也非常清楚,

体制内唯利是图祸国殃民的贪官污吏特殊利益团伙,不停做的多是祸国殃民但却能利已之事,

所以个个都财大气粗又有共同的利益基础,自然很容易结成贪官污吏共同体抱团互保。

体制内凭良心愿顺手为国家为民族为民众为社会做点好事的人们,

坚持做的多是问心无愧心安理得的利国益民损已之事,的确大都是身心俱疲坚守得十分艰辛。

 

33、最后,我还是强调一点,中国有句古话,

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

即使我和忆通被贪官污吏推倒摔下消灭了,希望,忆通的朋友们,都要坚持住自己对法律的信心和信仰。

因为,中华民族最缺的就是法治精神,我们绝不能轻易放弃。

 

 

十五、综上所述:

 

被申请人不以事实为根据、不以法律为准绳,在毫无事实与法律根据的情况下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公然使用已废止规章进行违法处罚在前;滥用职权,对不该处罚的行为进行处罚居中;超越职权进行处罚在后。

 

被申请人告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典型的事实不清、证据认定错误、适用法律和法规不当、滥用职权、超越职权的违法行为。

 

这种违法行为不但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申请人名誉,而且使用废止法规,破坏了国家法制统一与法律尊严,属于严重的违法行政行为。

 

1、处罚决定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根据。

海淀区司法局声称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71128日修订)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款全文如下:"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种行为中,没有任何一种是"采取出具律师事务所函的方式,为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违法执业提供便利"的。海淀区司法局也没有说明忆通律师事务所的行为属于八种行为中的哪一种。

 

2、指责李苏滨违法执业也没有法律依据。

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律师事务所根据本所章程可以设立相关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协助本所负责人开展日常管理工作"。李苏滨被忆通律师事务所聘任为副主任,属于"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协助本所负责人开展日常管理工作"的范围,并非"违法执业"。忆通律师事务所为李苏滨出具的律师事务所函均未明确指明李苏滨是律师,只是证明李苏滨是副主任。这实际上是把李苏滨当作不能独立办案的律师助理使用,李苏滨参加庭审活动只是作为律师助理辅助工作。也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或规章禁止律师助理参加庭审活动。

 

3、《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属于失效的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作为司法部制定的部门规章是200451日起施行的,而当时还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71128日修订)第五十条的规定。因此,《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的事项不属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71128日修订)第五十条规定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一)超越权限的;(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五)违背法定程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效力当然高于司法部的规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作为没有上位法依据的部门规章,其行政处罚规定违反了上位法,应归属无效。司法部依法应当宣告该规章失效,并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重新制定相应的规章。虽然司法部至今没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清理相关规章,但根据法律,200451日起施行的该规章也已经失效。

海淀区司法局根据已经失效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于法无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第十四条规定:"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第(十九)项的规定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因此,司法部依法不得设定该项行政处罚。

 

4、退一步说,即使《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有效,海淀区司法局也无权依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实行处罚。

因为第九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可见,只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才有权实行第九条规定的处罚。海淀区司法局不够"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的级别,没有该处罚办法规定的处罚权。

海淀区司法局认定忆通律所违反了第九条第(十九)项也说不通。第九条第(十九)项是"采用出具或者提供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服务专用文书、收费票据等方式,为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或者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违法执业提供便利的"。李苏滨依法获得的律师执业证书并未被吊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规定:"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因此,李苏滨属于已经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但因为变更执业机构需要换发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李苏滨早已经申请换发,但北京市司法局迟迟没有给予换发,责任在北京市司法局。因此,李苏滨不属于"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第九条第(十九)项并没有在"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后面括号注明"包括已经取得律师执业证但因变更执业机构尚未换发律师执业证的人员"。

 

5、更可笑的是,这一份行政处罚决定是317号才送达到忆通所的,但这次停业整顿六个月的起算期限,处罚决定书上清楚写明的却是313号,竟然是,从它还没有送达给忆通所的四天之前即开始对忆通律师们生效了。

仅凭"此处罚决定上明确确定的生效日期的确实存在着明显的严重错误"这一点,此处罚决定也就必须撤销。

试想,假如此处罚决定不被撤销的话,313号至317号期间忆通律师们的参加开庭和接办案件等合法执业行为,岂不是都成"违犯了这个停业处罚决定应受到没收违法所得并从重给以新行政处罚"的违法执业行为?!

 

 

依《行政复议法》之规定,

 

申请人特此严格要求北京市司法局吴玉华局长董春江副局长等相关负责人切记"天地还有正义、人间还有国法、多行不义必自毙"及时依法行政履行法定职责撤销海司罚决字「20091号《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十六、忆通律师深信:

只要我们国家的经济健康有序地持续科学发展下去、

只要我们国家的民主法治得到了有效落实、

只要我们国家司法行政机关里贪官污吏的恶行受到了有效约束、

只要自由平等宽容博爱精神能真正融入公务员和多数国民的心灵,

只要政府官员都能真心实意地从一点一滴事关国计民生的小事实事做起,和人民群众共克时艰齐心协力共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我们的国家,

的确就能很快赶上西方民主法治现代文明发达国家!

 

并此,

忆通律师向"深爱着自己顶天立地的良心,深爱着与自己亲密相连天生唯一不可改变的家人,深爱着与自己紧密相连天生唯一不可改变的祖国,深爱着与自己紧密相连天生唯一不可改变的民族,深爱着与自己紧密相连天生唯一不可改变的同胞,眼眶还会为自已的祖国自已的民族自已的同胞发热,心中的正义感及社会责任感还会不时心底涌出,抱着正直善意和谐的愿望,正在理性建设性地关注中华民族、关注中国社会、关注中国百姓、关注社会的公平正义、关注国家的民主法治,并在各尽己力顺手尽责维护和推动中国社会稳定发展进步的"所有朋友所有同胞,

诚致敬意和谢意!

 

因为,我们同是龙的传人!

因为,中国是我们共同的家园!

 

因为,我们本人、我们的亲人、我们的家人,和所有出不了国办不了移民或不太想出国不太愿办移民的同胞一样,

其实正是中国社会的公平正义和中国社会稳定发展进步的受益人!

因为,我们的孩子、我们的家族晚辈,和所有出不了国办不了移民或不太想出国不太愿办移民的同胞的后代一样,

其实正是中国社会是否公平正义和中国社会能否稳定发展进步的利益攸关者!

 

 

确实,

忆通律师也不是铁打的,

并没有刀枪不入金刚不坏之身。

 

可以坦率地说,

此时此刻,

忆通律师也真感到很累了。

 

此时此刻,忆通律师只想说:

 

我的天生唯一不可更改的祖国,我的确深深爱惜着您!

我的天生唯一不可更改的所有亲人、所有朋友、所有同胞,

我的确深深爱惜着您!


      (包括所有被忆通律师阻击视忆通律师为敌的贪官污吏们。其实他们也仅是被忆通律师视作对手从未被忆通律师视作敌人,忆通律师真是期盼他们能及时收手,勇敢面对自已因之前的过错必须公平承受的一切法律责任,别一错再错老往死胡同里钻死不悔改绝路,别再一错到死地继续做"为了让自已其实本来并不是致命的罪错东窗事发,自已还得怎样雇杀手下狠手置相关人于死地"的绝梦。因为害人者终害已,当他们将本不是致命的活罪演变为死罪后,真正最大的受害人,其实是他们自已和他们的无辜家人)

 

但是,

任何事,都得讲天理。

任何时候,都得有个天理底线。

任何朝代、任何国家的法律尊严和公平正义,都不可能会长期容让贪官污吏随意践踏凌辱。

 

"多行不义必自毙"是从古到今的一条永恒铁律。

任何人,哪怕他看似权力无限有时还的确真具有一手操控滥用司法权利玩弄国家法律尊严于股掌之上的能力,

可无论如何,他也绝对不可能真正拥有将国家法律和公平正义长期践踏于自已脚下的实力。

 

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为捍卫国家法律的尊严,

为捍卫忆通律师身为法律人的尊严,

为捍卫忆通律师身为顶天立地的中国人的尊严;

 

忆通律师必定会全面启用法律手段综合运用法律武器让司法局滥用职权违法乱纪祸国殃民滥杀忆通的主谋责任官员受到国家法律的严峻制裁!

 

无论如何,

忆通律师肯定会"坚持正义,坚守阵地,不抛弃,不放弃"!

 

无论如何,

忆通律师都绝不会"动摇、懈怠"自已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现代社会法律人"对国家的民主法治、对民族的未来前程、对社会的公平正义、对自身的合法权益、对子孙后代的生存环境 "理应担负起的13亿分之一的责任!

 

 

最后,

 

在此冬去春来乍暖还寒之时,

 

深深祈愿:

我们的祖国繁荣昌盛!


我们的人民安居乐业!

 

我们北京市司法局不仅有权决定如何花费支配享用近十亿律协会费还有权决定本行政复议案复议结果的吴玉华局长董春江副局长等官员

"不要动摇自已对如炉国法的敬畏、不要懈怠自已对国家的职责、不要瞎折腾国家的主人普通公民"

要和中央政府领导及全社会公民同心同德

共度危机、共克时艰、齐心协力、共建共享

"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复议申请人:

 

                                         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 李劲松 主任

 

                                             2009 4  1  

 

 

 

 

附:

1、海司罚决字「20091号《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2本申请书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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