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26日星期四

【权利:3418】 Re: 谢燕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党法(草案)立法建议书

这是迄今为止,法律人为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国民福祉所做出的最大的贡献。万事俱备,只欠东风。为立法技术考虑,条文尚需完善和调整。

在 10-8-26,梁不正<okokyea@gmail.com> 写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党法(草案)公民建议书***
>
> * *
>
> 全国人大常委会并吴邦国委员长:
>
>
>
> 本人谢燕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向贵委提出如下立法建议供参考,欢迎不吝批评指正!
>
>
>
>
>
> 谢燕益
>
> 2010-8-25
>
>
>
> 通讯地址:北京市密云县檀州大厦310室 PC:101500;座机:010―69085033;
>
> 手机:13121117524; E-mail:okokyea@gmail.com <E-mail%3Aokokyea@gmail.com>;推特:
> okokyea; Skype:okokyea2008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党法(草案)*
>
>
>
> *第一章 **总则***
>
>
>
>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结社自由、规范政党活动,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政治文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
>
> 第二条 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自由组建政党,行使公民权利、承担公民责任、参加国家生活,以和平民主的方式推动社会发展进步,体现国家主权。
>
>
>
> 第三条
> 政党活动应遵守宪法、法律,维护社会稳定有序。一切政党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任何政党不得建立武装、不得在国家生活中利用或鼓吹暴力、不得煽动分裂国家、不得煽动暴力对抗政府颠覆政权、不得煽动民族仇恨、种族歧视。
>
>
>
> 第四条 政党通过选举或其他民主方式协助公民形成、表达和实现自己的政治意愿。
>
>
>
> 第五条 政府应依法保障政党活动,对合法政党活动,不得采取任何干涉、歧视、限制性政策措施。
>
>
>
> *第二章 政党的组建、活动和终止*
>
>
>
> 第六条 任何三名以上(包括本数)具有选举权的公民均可成立政党,组建政党需要召开成
>
> 立大会,通过党章,选举领导机构。
>
>
>
> 第七条 政党成立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国家民政机关登记备案。登记的内容包括:名称、标识、
>
> 住所、宗旨、组织活动规程、吸收及终止党员资格的程序、党员的权利和义务、政党终止活动的程序。
>
>
>
> 国家民政机关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登记申请应于1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登记证明文件发布公告。政党自登记之日起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
>
>
> 国家民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登记或驳回政党申请的,政党申请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
>
> 第八条 政党以自筹收入组织活动。政党可以接受社会捐赠,可以组织募款活动,但任何
>
> 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利用政党盈利、转移资产、规避法律。
>
>
>
> 第九条 政党不得在国家机关中建立组织、不得干扰其日常生活和工作。
>
>
>
> 第十条 政党在下列情况下终止活动:
>
>
>
> 1、政党合并、重组、分立;
>
> 2、根据党章自行解散;
>
> 3、因违反宪法、法律被依法取缔。
>
>
>
> * *
>
> *第三章 法律责任*
>
>
>
> 第十一条
> 政党申请人认为国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登记备案责任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人民政府举报或者直接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收到举报、控告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
>
>
> 政党申请人、政党组织认为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干预政党登记或政党合法活动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人民政府举报或者直接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收到举报、控告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认为情节严重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处理。
>
>
> 政党申请人、政党组织认为国家机关在涉及政党活动的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根据实际损失申请国家赔偿。
>
>
>
> 第十二条
> 政党组织及其成员违反宪法、法律规定开展活动的,情节轻微的由国家民政机关处以警告、罚款、暂停三个月至一年活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民政机关撤销政党登记,责令终止政党活动,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政党组织及其成员对国家民政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
>
> *附则***
>
>
>
> 第十二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
>
>
>
>
> 注:本立法建议书已于2010年8月25日用挂号信发往北京市西郊民巷23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并发往全国人大电子信箱:
> icc@np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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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燕益博客http://hexun.com/okoky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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