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5日星期四

【权利:3390】 就女律师王宇案致全国人大呼吁征集签名

关注王宇律师 保障公民人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

最高人民法院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2010622日,北京女律师王宇所谓故意伤害案(上诉)在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引起各界广泛关注。

200854,王宇律师在天津西站检票口与4名铁路工作人员发生争执,遭殴打,王宇报警,要求天津西站铁路派出所处罚凶手,并要求就医治伤,但接警警察袒护铁路员工,对王宇的要求不予理会。王宇律师对接警警察的渎职行为不满,遂向天津铁路公安处铁路警务督察部门投诉西站派出所违法不作为。因王宇律师的正常维权投诉,天津西站铁路派出所违法警察却对她进行了疯狂的打击报复。

 2008129 日,即王宇律师投诉警察渎职事件7个月后,王宇律师被渎职派出所的四名警察从家中带至天津,说是“解决投诉问题”, 却在第二天宣布对王宇律师刑事拘留,理由是王宇涉嫌“故意伤害罪”。渎职派出所警察称王宇律师打倒铁路工作人员3人(现场4名员工,壮男2名),并致1名男子重伤(重度感音神经性聋),1人轻微伤。此案件在天津铁路法院一审判处王宇三年有期徒刑。

我们注意到,该案从刑事侦查到开庭审判的过程中,存在重大问题。

一、拒不向法院提交王宇律师的无罪的直接证据。

王宇律师多次确定案件中被打致“耳聋”的被害男子张格非不在事发现场,被害者是调包而来专门用于栽“伤”陷害的“罪膏药”。王宇律师要求调取当时西客站的录像,被告知西客站没有录像;王宇律师出示西客站有摄像头的照片后,又被告知摄像头坏了。而当时正值奥运会前夕,天津西客站作为重要的交通枢纽部位,怎么可能没有监控摄像呢?事发现场的录相是王宇根本没有犯罪的直接证据,而办案人却拒绝提供,相关人员有销毁、隐匿证据的重大犯罪嫌疑,这样办案我们质疑它的公正性。且王宇夫妇在派出所做的最初的、最原始客观的笔录也没有了。且案件的全部侦办工作,均由这家被王宇投诉的派出所相关警察完成,这不能不让我们怀疑他的目的。

二、拒不采信王宇律师无罪的鉴定结论。

本案中,由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的鉴定结论非常明确——无法明确被鉴定人张格非右耳感音神经性聋外伤形成机制——神经性聋,与外伤无关,当然无法明确外伤形成机制,这是明确的王宇律师无罪的证据,但原审法院却视而不见!

三、伪造证据。

 王宇律师涉罪的主要证据——所谓被害人的伤情鉴定报告,鉴定单位是天津铁路公安处司法鉴定所,而该所根本没有重伤害的鉴定资质。伤情鉴定的委托人,不是案件的立案侦查单位,而正是王宇所投诉的铁路派出所警察韩建春。

四、案件事实认定违背常识。

王宇始终认为 自己是受害者,是被检票员殴打,而不是打人者,自己多次投诉要求追究打人者的责任。起诉卷表明:王宇殴打的三人中有二个男子,其中所谓的被害人张格非20多岁,一米八多,被打倒在地并构成重伤,一个是中年妇女,被打成轻微伤;该指控明显违背常识,一个文弱的女律师,连与人争吵都少有,怎么竟然在起诉书中变成了武林高手?

五、该案程序非正义。

我们注意到,本案是律师王宇与铁路员工发生冲突,王宇认为自己是受害者,那么北京铁路局有可能是责任承担者,然而本案的侦查、起诉、审判、鉴定、看押,全部由北京铁路局的员工完成(当时铁路公安还没有改革)。自己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哪有公正可言?

鉴于以上情况,我们认为王宇律师案极有可能存在重大冤情,特提请全国人大、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紧急关注本案,以期推动依法治国,保障人权,发挥贵机构应有的积极作用。

 

 

 

呼吁人:

黎雄兵(律师)、李和平(律师)、唐吉田(律师)、范亚峰(法律学者)、刘巍(律师)、江天勇(律师)、李方平(律师)、童朝平(律师)、郭旭举(学者)、董前勇(律师)、彭剑(律师)、吴江涛(律师)、张辉(学者)、丁锡奎(律师)、李春富(律师)、刘洋(律师)、杨学林(律师)、刘强本(学者)、郑建伟(律师)、王光琦(律师)、李静林(律师)、李仁兵(律师)、温海波(律师)、韩庆芳(律师)、何扬(独立制片人)、白东平(维权人士)

 

 

 

二�一�年八月六日

 

请大家继续签名,签名邮箱: nmwlhtblj@gmail.com 

--
★★《权利》电子邮件网络非常鼓励具有行动力的文章供大家分享和引起支持!
 
1,所有帖子没有注明"不可转载"的,一律可以转载;转发本邮件成员文章,请注明:转自《权利》https://groups.google.com/group/ChinaRights
2,《权利》公共发言,请发电子邮件到 ChinaRights@googlegroups.com
3,要退订此论坛,请发邮件至 ChinaRights-un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4,群发邮件,慎重发言,文明用语,切忌只言片语不明不确!
5,备份查询:http://chinarights2.blogspot.com

没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