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3日星期二

【权利:3386】 就“广州拘留3名"保护粤语"非法集会带头滋事者”报道侵犯吸毒者隐私的声明――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就“广州拘留3"保护粤语"非法集会带头滋事者”报道

侵犯吸毒者隐私的声明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083

 

据新华网广州82日电,广州市公安局新闻办2日通报,1日下午发生在广州市越秀区的一宗以“保护粤语”为名的非法集会事件中,梁某等3人因带头滋事、堵塞交通、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其余人员经警方教育后予以释放。

新闻中提到:“广州警方表示,经审查,参加此次非法集会的大部分人员因为听信谣言,一时不够理智而参加,也有个别有违法前科的人员混杂其中,肆意滋事。警方依法对在现场带头滋事、堵塞交通、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梁某(,19,广州市人,2007年曾因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郭某 (,42,广州市人,2003年以来曾因吸毒3次被公安机关送强制戒毒)、谭某(,25,广州市人)3人行政拘留。其余人员经警方教育后予以释放。”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作为长期从事艾滋病防治教育的民间公益组织,对吸毒人群的相关权益也一直高度关注。我们认为,此报道侵犯了吸毒者的隐私权利,涉嫌对吸毒者污名化,同时反对用吸毒者身份给正当行使集会权利的公民贴标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应当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法律赋予公民的正当权利应当受到有关部门的尊重和保障,戒毒人员曾被强制戒毒并不妨碍他行使正当的公民政治权利。有关部门不能以曾被强制戒毒为借口禁止他们的公民权利。

《吸毒人员登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对吸毒人员登记过程中应当保护被登记人员的隐私权,对吸毒人员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也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保密。”广州市公安局在此事件之中,是因为他们涉嫌“非法集会”而行政拘留他们,没有必要公布他们之前的个人身份或个人行为,这是对公民隐私权的极大不尊重。在此次活动之中,他们只是以一个公民的身份参与的,不再是罪犯,不应当受到任何不公正的待遇。

同时我们获悉,还有参与者被公安强迫验尿,未发现问题后获释。派出所从网吧中将这位参与者抓走,以涉嫌吸毒为名强迫尿检,在找不到证据的情况下将其放出,并且不给其出具任何文字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但是公安机关何以确定参加集会的有吸毒嫌疑,在集会之后只对参会人员进行强制尿检,涉嫌选择性执法。

我们希望有关部门和相关媒体在处理、报道此类事件时注意保护个人隐私,避免对吸毒者污名化,更不能用吸毒者身份给正当行使集会权利的公民贴标签。

附:相关新闻链接

广州拘留3名"保护粤语"非法集会带头滋事者 http://news.163.com/10/0802/23/6D4BUKKR000146BC.html
      广州拘三名撑粤语人士 被扣者强迫验尿(图,视频)http://www.rfa.org/mandarin/yataibaodao/guang-080320101006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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