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6日星期二

【权利:3346】 员工被送治“疯人院”13年猝死 一审判决单位无责

员工被送治“疯人院”13年猝死 一审判决单位无责
2010年06月19日

   网址:http://policy.caing.com/2010-06-19/100153630.html

    在模糊混乱的规则下,陈淼盛的个人意志被忽略,至死不能飞越“疯人院”

   【财新网】(记者 罗洁琪 19日发自北京)原中石化员工陈淼盛被单位强制送进精神病医院13年后猝死,其妻起诉单位(参见本刊2010年第15期“难以飞越‘疯人院’”)。6月5日,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单位的强制送治行为不属于侵权,“是对陈淼盛负责的一种处理方式”。

   但是,陈妻的代理律师李仁兵认为,单位强行送治的行为以及将陈淼盛遗弃在回龙观医院13年直至其死亡的行为,侵犯了陈淼盛的人身自由权、生命权和健康权。

   这一场纠纷因陈淼盛的自由和生命而起,其源头应追溯到1995年10月。当时,陈淼盛任职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化工研究院(下称化工研究院),系仪表车间的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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