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8日星期四

【权利:4133】 就河南临颍县以刑事手段打压艾滋感染者维权诉求的抗议信

就河南临颍县以刑事手段打压艾滋感染者维权诉求的抗议信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238

 

临颍县人民政府: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惊悉,河南临颍县政府近日以刑事手段打压当地艾滋感染者的维权诉求,该县多名艾滋感染者被抓捕。

 

据悉,这批感染者曾于2月底赴京,就艾滋病患者的治疗、救助和立案权等问题,走访了卫生部、民政部和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并于3月初陆续被带回家乡。

 

据介绍,上访感染者回家之后,随即被当地警察没收了身份证,被警告不允许再去北京反映诉求。当地一位感染者夫妇曾被乡政府答应补助2万元,但在收到汇款之后,被公安部门以“敲诈勒索”罪名逮捕,情况危急。同时还有多名感染者被拘留,家属却没有收到警方的正式手续。

 

以“敲诈勒索”罪名判处艾滋维权人士的事件,已经发生过不止一次。河南省宁陵县两位女士,在宁陵县妇幼保健院输血感染艾滋病。十几年来,两人为了维护自己的生命权,一直坚持去北京上访。20098月,当地乡政府主动提出,要给她们每人困难补助9000元。之后,宁陵县和商丘市两级法院,凭困难补助收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她们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使这两个困难的家庭雪上加霜。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认为,艾滋受害感染者依法向政府部门反映诉求,呼吁医疗和生活救助等问题,是《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正当权利,任何政府部门和领导官员,不予积极回应,而是以各种手段粗暴打压的做法,都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信访条例》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活困难并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给予生活救助。“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呼吁,临颖县人民政府应当正视艾滋感染者的合法诉求,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政策的要求,落实《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等救助政策,积极解决艾滋感染者的医疗、生活问题,而不是用“敲诈勒索罪”等刑事手段打压公民。


附:临颍县人民政府联系方式:
电话:0395—8899002 电子邮箱:linying@linying.gov.cn
网站:http://www.linyin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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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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