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十一期 编辑:柳梅 发布:民生观察工作室
编者按语
山东省513万抑郁症患者中只有20%左右的患者到医院就医,80%得不到有效治疗,山东省人大代表王义正表示,该省应尽快制定《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以保护精神卫生患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近日,夏门市海沧区法院上演了一场岳母申请认定女婿为“精神病”的闹剧,而事情的起因则是女婿起诉岳母和大姨子,要讨回“原本属于我的房产”。同时媒体爆料,曾在江苏镇江的阿莉(化名)因被诊断为“精神病”,致使其失去了高薪工作。对于她的疾病,三家医院给出两个答案:两家医院认为是“急性中毒”,另一家医院将其诊断为“精神病”。
2月10日下午5时许,卢均彩被送到莒县精神卫生中心治病,结果晚上便被两名护士殴打,脸被打肿了,左眼眶内骨骨折。精神病人权益被侵犯现象不是更加恶化而是逐渐地浮出了水面。
对于司法精神病鉴定,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仅在该法第120条就精神病的鉴定机构作出规定,对于司法精神病的鉴定程序、启动程序等,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如何确保裁判的公正性?有人认为,刑诉法应明确规定法院对于控辩双方的鉴定申请,只要符合程序性要件,法院就应当批准,不得对控、辩双方实行差别对待或歧视。法院不批准当事人的鉴定申请,需要说明理由。
美国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制度及其特点,使鉴定更多地属个人行为性质,尽管鉴定人对委托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不同于律师,但难免或多或少地使鉴定结论带有目的倾向性,加上法庭辩论的难度,所以鉴定结论被采纳率较低。
英国的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制度被称为“姆�坦规则”:应当告诉陪审团成员,所有案件中的被告人均应推定为神志清楚,具有对其犯罪负责的足够的辨认能力,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不是这样。
2012年“两会”来临之际,深圳衡平机构特提出“关于《精神卫生法》设为过渡性立法,试行五年后予以修订的建议”,呼吁进一步保障我国逾1亿精神病人的权益,杜绝“被精神病”现象,维护社会和谐。
同时,民生观察就被精神病问题向两会提出议案——“我要摘帽”。文中指,当一个正常人被长期关押于精神院,什么是最痛苦的事?是被打针、被吃药、被电击带来的肉体痛苦吗?其实不是,最痛苦的是比这种肉体折磨更让人心痛的精神创伤和心灵煎熬。当一个人被精神病后,其人格和名誉权都受到了巨大的伤害和践踏。精神病院受难者们常常感叹:今生不摘帽,来生难做人。“我要摘帽”,是每个精神病院受难者的心声,更应是整个社会的心声。
附:2012年2月中国精神病院受难者数据库存新增案例
一、精神卫生立法动态
《我(山东)省513万人抑郁了 代表提议出台精神卫生条例》
据王义正了解,目前山东省有精神分裂症患者近100万人,其中有明显肇事肇祸行为倾向的患者近10万人,精神病人肇事肇祸现象频发,既伤害自己,又会危害社会。”王义正表示,我省应尽快制定《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以保护精神卫生患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重症患者约404万 代表提议出台精神卫生条例
王义正
随着节奏的加快,社会压力在不断转换为精神压力
“仅潍坊每年就有二三百人因为抑郁症而自杀!”省人大代表王义正接受本报记者采访,介绍他今年提交的议案时说,我省目前抑郁症患者有513万,其中重症患者约404万。王义正表示,应尽快制定出台“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已是必需。
“随着社会发展,有不平衡感的人越来越多,心理压力加大,患精神卫生疾病的概率逐渐升高。” 据王义正介绍,精神疾病主要分为重性精神病与精神障碍两种。“其实无论哪种精神卫生问题,都不仅是家庭、个人问题,也是公共卫生和社会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的稳定。”
据王义正了解,目前山东省有精神分裂症患者近100万人,其中有明显肇事肇祸行为倾向的患者近10万人,精神病人肇事肇祸现象频发,既伤害自己,又会危害社会。而全省513万抑郁症患者中只有20%左右的患者到医院就医,80%得不到有效治疗,“这已成为我省城乡居民返贫致贫的主要原因之一。”王义正表示,我省应尽快制定《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以保护精神卫生患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记者了解到,王义正所提交议案中附有法规文本,共八章五十一条内容。其中提到精神障碍者有获得精神卫生服务的权利,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者的人身自由,不得歧视、侮辱、虐待、遗弃精神障碍者。王义正说,目前只有精神障碍者的家人对其比较重视,他人和社会组织的态度相对冷漠。“有了法律法规,尊重、保护精神障碍者就成了刚性要求。”
王义正表示,国外和国内一些省份已经有了制定精神卫生法的经验,我省完全可以借鉴学习。据统计,在世界卫生组织调查的160个成员国中,已有3/4以上的国家制定了精神卫生法,欧洲、美洲各国基本都已立法。目前,我国上海、北京、武汉、宁波、杭州等地也已经出台了地方性精神卫生条例,深圳、广州、重庆等地也已进入立法调研程序。“我认为山东省制定精神卫生条例的时机和条件已经成熟,当然这要先由人大主席团作出决定。”
连续三年提交“一号议案”
“议案达人”王义正
透露起草“秘诀”
来自潍坊的省人大代表王义正,自2007年起,连续三年提交的议案都成为大会一号议案,可谓不折不扣的“议案达人”,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他向记者透露了他起草议案的“秘诀”。
“说是秘诀太夸张。可能因为我在科协工作,经历比较多,工作面也广,也喜欢上网看看大家的想法,又有潍坊市人大和政府的支持,所以起草议案并不困难。”王义正告诉记者,要想提出有价值的议案,被大会认可,要掌握一些“规律”。“首先,提交的议案得是人大职责范围内的事,不能是某一项具体的工作,那样只能作为建议;然后是选‘事’来起草议案,要看这个‘事’是否有必要,是否紧急。”王义正说,提交法规条例方面的议案时,如果立法涉及的部门过多,立法过程就会很漫长,而相对单一的立法则更具有可行性。“要做到上面有依据,周围有参考,包括国外经验,最重要的是时机是否成熟。”王义正说。
(来源:山东商报,作者:王琳,链接:http://dzauto.dzwww.com/shandong/sdnews/201102/t20110216_6170199.html)
二、近期典型被精神病案件
《女婿状告丈母娘和大姨子讨房产 却“被精神病”》
近日,夏门市海沧区法院上演了一场岳母申请认定女婿为“精神病”的闹剧,而事情的起因则是女婿起诉岳母和大姨子,要讨回“原本属于我的房产”。
共有产权是为了帮落户
“那是我的房子,他们应该还给我。当初是为了帮助你们落户厦门,才登记成共有产权的。这都是签了协议,也有证人作证的。”女婿大鹏说。
几年前,大鹏老婆小怡及其姐姐大怡二人合伙订购了海沧一套楼中楼,并挂了岳母王阿姨的名字。但在支付定金5万元后,一家人就是否买房产生了分歧,于是大鹏接收了这套房屋。同时,大怡和丈母娘都想把户口迁到厦门来,于是大鹏就同意两人挂名落户。当时大鹏提出,要签一份协议,说明丈母娘和大姨子只是“挂名”,并非真的产权共有人。
购房后,双方立即签了《产权问题说明协议书》,这一份协议,以大鹏、小怡为甲方,姐姐大怡为乙方,载明 “由甲方全额出资购买的A206室房屋因为要解决大怡的厦门市户口问题,故同意大怡在购房合同和房屋产权证上署名”。此外,协议书上还有“王阿姨”签名。
岳母反告女婿“精神病”
在法庭上,丈母娘和大姨子却反驳说,大鹏出示的协议书是伪造的。而且,她们还说,大鹏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曾在云南省某医院住院治疗,还有该院的诊断记录为证。
另外,为了证明女婿“确实”有精神病,她们还向法庭提供了大鹏前两年取得的二级精神残疾的《残疾人证》。
就是凭借这样一张《残疾人证》,她们反过来状告大鹏“有病,没资格当原告”,申请法官认定大鹏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随后,法官委托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大鹏进行了精神鉴定。
大鹏“被精神病”后,惊出一身冷汗。一旦他被认定为有病,就不能当原告了。那么,他那套价值上百万元的楼中楼,恐怕就难以追回了。
司法鉴定精神正常
大鹏为什么会有《残疾人证》呢?
原来,大鹏以前一直在云南工作,而老婆又长期在厦门,造成长期两地分居。因此,他到云南的医院找关系,造了一精神病的病历,这样可以办理病退。
幸运的是,仙岳医院的鉴定结果表明,大鹏精神状态正常,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医生说,他在接受鉴定时“意识清晰,应付自如,思维连贯,逻辑性强,还有详细讲述病退过程和房产纠纷的原因,并没有幻觉和妄想等精神病症状”。
面对这样的鉴定结论,丈母娘和大姨子大怡选择撤回申请,她们承认了大鹏当原告的资格。
(来源:东南新闻网 作者:陈捷 链接:http://news.sohu.com/20120223/n335652205.shtml)
《镇江:患者“被精神病”状告医院》
因被诊断为“精神病”,阿莉受精神药物伤害、失去高薪工作、无法成家和再就业、连环官司缠身、备受非议和歧视。
曾在江苏镇江一家外企担任部门经理的阿莉(化名)因被诊断为“精神病”,在过去的5年里,她受精神药物伤害、失去高薪工作、无法成家和再就业、连环官司缠身、备受非议和歧视。对于她的疾病,三家医院给出两个答案:两家医院认为是“急性中毒”,另一家医院将其诊断为“精神病”。
在与这家诊断其为“精神病”的医院艰难“对峙”无果后,阿莉将该院告上法庭,为的是让其修正诊断“恢复名誉”。这桩特殊的医患纠纷于昨天在镇江中院开庭。
新办公室装修致病
2007年3月12日,在镇江一家外资任部门经理的阿莉与一些同事搬入尚未竣工的新建办公大楼。当天,大家即感觉不适。接下来的日子,阿莉陆续出现了流涕、发烧、声音嘶哑、胸闷、眩晕、头痛、手指麻木等症状。
阿莉当即怀疑是室内装修污染造成的,但因工作繁忙只得坚持。4月19日晚,阿莉父亲接到公司人事经理电话,称其女儿“不认识人了”,目光呆滞。当晚9点,阿莉被同事搀扶回家。
次日上午,阿莉症状仍未缓解。一名做医生的邻居看过之后,猜测阿莉是急性中毒,阿莉父母立刻带着女儿前往镇江某综合医院就诊。医院诊断:“中毒性精神障碍待定(苯);精神分裂症待排”。阿莉说,她只记得入院后,被人打了一针,近一个星期,阿莉一直昏睡在床。5月8日,阿莉找医生沟通后出院。事后,在开具的《出院小结》中,阿莉才知道医生诊断她为“急性短暂性精神病”。
出院后,阿莉又在镇江另一家医院及上海一家医院就诊,这两家医院则认为她患的是“急性脑功能障碍、苯中毒可能”、“急性中毒”。
医生代替患者家属签字
看完医院的诊断病历等资料后,阿莉和家人大吃一惊。
首先,他们发现,这家最初收治阿莉的医院,对阿莉病情有高度相关可能的环境污染接触史,没有做任何的检查与会诊,而直接认定其患的是精神类疾病。其次,这家医院的医生存在着伪造病历的嫌疑,因为有好几处患者家属告知材料上的家属签名部分并非是家属所签。第三,阿莉在这家医院住院不足20天,但医院的住院明细清单却显示:护理记录为21天,而患者家属的“陪床费”更是高达每天148元。
在律师建议下,阿莉决定先从医院“伪造患者家属签字”着手。他们提出,对住院期间的病历中患者家属签字等部门的笔迹进行司法鉴定。去年12月,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报告,认为阿莉在镇江市某综合医院的门诊和住院病历,“出现多处前后矛盾、记录不一致和伪造签名的地方”,以及诊疗中有“服用药物剂量不符合用药规范”等问题。
法院一审时曾与该院代理律师了解情况。法院“谈话笔录”显示,该律师承认,阿莉住院期间的一些材料上患者家属签名的地方是医院“代签”。但该律师辩称,已告知过患者家属,医院在装订病案材料时发现签名部分是空白的,就由院方代签。
其中一处医院代签的部分,对阿莉的病情及治疗影响重大,即在4月25日那天,医生伪造阿莉父亲的签名,私自将一种治疗精神病的药物“思瑞康”的药量增加到原先的3倍。阿莉父亲说,阿莉出院后,他在阅读思瑞康的说明书时,才发现那是专治精神分裂症的药。
对于患者家属提出的上述其他质疑,医院及其代理律师尚未做出回应。昨天的庭审仍是质证环节,法院表示将择日继续开庭审理。
(信息来源:东方早报,记者:李克诚,链接:http://www.dfdaily.com/html/33/2012/2/24/748616.shtml)
三、精神病人权益
《精神卫生中心病人绑床上 想上厕所竟被打》
“我姐姐下午到莒县精神卫生中心治病,结果晚上就被两个护士打了,眼骨都骨折了。”近日市民卢女士向记者反映,她姐姐卢均彩在2月10日下午5时许被送到莒县精神卫生中心治病,结果晚上便被两名护士殴打,脸被打肿了,左眼眶内骨骨折。随后卢均彩转院治疗并报警,据接警的莒县城西派出所民警介绍,目前正在对卢均彩的伤情进行法医鉴定,鉴定结果出来后将依法处理打人的两名护士。
■反映
精神病医院护士打病人
“没想到精神病医院的护士竟然殴打病人,而且打得还那么狠。”卢均彩的丈夫何绪亮告诉记者,他妻子今年45岁,以前没有精神方面的疾病,但是今年2月10日突然发病,在家里大叫大嚷而且胡言乱语,发现妻子得病之后,他在 10日下午5时左右就把妻子送到了莒县精神卫生中心治疗。由于医院规定家人不能陪床,所以何绪亮晚上就回家了 。“没想到第二天早上我去医院之后,看到我老婆被打得鼻青脸肿,左眼直接肿成了一条缝。”何绪亮说。
据何绪亮介绍,第二天他妻子神志比较清醒,所以能记得被打的过程。据卢均彩回忆,当时她是被两个护士殴打的,因为她清楚记得是两个穿着白大褂的人打的,而且一个还扎着头发。
■病人
被绑在床上想上厕所挨打
卢均彩说,她被送到莒县精神卫生中心之后,晚上就被医院工作人员用绳子绑在了床上,半夜的时候她想上厕所小便,所以就大声呼喊值班护士,结果护士没有理睬,让她先忍着。由于实在憋得难受,卢均彩就慢慢挣脱了绳子想自己去。但由于病房门是锁着的,她要上厕所需要值班护士开门,于是她便用手拍打房门,结果护士让她再忍会儿,随后她继续拍门,这一行为惹恼了两名护士,她们开了门之后就把卢均彩推倒在床上,然后便打她,甚至还用鞋底打她的脸。由于病房中没有表,所以卢均彩不能确定被打的时间。
何绪亮告诉记者,他是11日早上8时许去医院的时候发现妻子被打的,然后他就跟院方进行交涉,双方没有达成一致。于是他们就转院到中医院治疗,由于脸被打得很厉害,做了CT之后,才知道左眼眶内骨骨折。12日 ,他们便报了警。
■警方
若构成轻伤最高判三年
何绪亮告诉记者,他们报警后莒县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民警给她妻子做了详细的笔录,而且还到医院进行了调查。因为他妻子左眼眶内骨骨折,需要根据法医鉴定结果判断是轻微伤害还是轻伤,鉴定结果出来之后,派出所将根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理。随后记者采访了城西派出所王警官,据王警官介绍,他们接警后,看到卢均彩被打得很厉害,脸部可能存在骨折的情况,于是便建议她做法医鉴定,如果法医鉴定结果是造成轻微伤害,那么就按照一般的治安案件进行处理。如果是轻伤的话,那就构成犯罪,按照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将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据王警官介绍,经过调查和卢均彩的指认,目前已经初步确定殴打卢均彩的人是10日晚上值班的两名护士。只要法医鉴定结果出来,他们就可以依法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现在法律规定,如果是轻伤的话,我们可以先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的话,我们会按照程序对相关人员进行起诉。”王警官说。记者了解到,何绪亮已经在 22日将卢均彩的病历送给法医进行鉴定,他正在等鉴定结果。目前卢均彩已经出院,在家中休养。随后记者来到莒县精神卫生中心,但是没有见到院长,工作人员表示不方便提供院长联系方式。
(信息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编辑: 张珍珍,链接:http://news.bandao.cn/news_html/201202/20120229/news_20120229_1823344.shtml)
《青岛精神疾病患者常年被住院 住院容易出院难》
摘 要:虽然病情已经稳定,却没人接他们出院回家,岛城部分精神疾病患者常年“被住院”,有人在医院甚至一住十年。记者调查发现,担心患者病情复发,遭人歧视,是诸多家属不愿将病人接回家的主要原因。
虽然病情已经稳定,却没人接他们出院回家,岛城部分精神疾病患者常年“被住院”,有人在医院甚至一住十年。记者调查发现,担心患者病情复发,遭人歧视,是诸多家属不愿将病人接回家的主要原因。专家认为,家庭支持有利于精神疾病康复,对精神病患者社会还应更包容。
亲人一年露一面 住院八年难回家
21日中午,在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精神一科病房,刚吃完饭的老李一个人慢慢走向病房,边走边和身边的护士打招呼,神色坦然,完全看不出患有精神分裂症的样子。
“老李的病情比较稳定了,通过医院的一些社会功能康复训练,他基本上能生活自理。”护士长安琦说。
50岁的老李已经有近20年的精神疾病史,2004年因为病情复发,被年迈的父母送进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入院前,老李和父母住在一起,家中还有几个兄弟姐妹,但入院后,老李每年只能在春节前的某一天才能见到他的亲人。“刚开始,他父母还经常来看望,但是后来老人去世后,只有他的一个二哥来看望过他。”精神一科主任孟祥军说,老李的二哥会在每年的春节前给老李送一点营养品或者简单的生活用品,老李平时只有医生护士和病友们陪伴。
安琦说,住在精神一科的病人绝大多数是中年人,病情稳定后十分渴望家人的陪伴,尤其是在过节的时候,“今年春节前,老李的二哥来医院探望他,事后,老李逢人就说‘我二哥来看我了’。”
现在,老李的病情已经稳定了,在医院进行的社会功能康复训练中表现很好,生活方面基本能够自理。“经过病情评估,老李可以出院回家,在家服药治疗。”
孟祥军说,虽然医院不止一次将老李的情况告诉他的家人,但是其家人每次都以各种理由拒绝接老李出院回家,“现在老李的户口本、身份证什么的都被其家人放在了医院,连医保都是医院帮忙给他办理的。”
过了出院日没人接回家 近四成精神病人“被住院”
市精神卫生中心精神一科收的是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绝大多数是中年人。病房一共有55张床位,但是现在已经住进了近80名患者。其中,有近四成的病人病情已经稳定了,可以出院回家。同样的病人在其他病房中也不少见。
“不少患者的家属一年只会到医院探望病人一两次,其余的时间就不见踪影了,甚至医院也联系不上他们。”安琦说,在精神一科的患者中,半年以上没人来探望的就有10位左右,很多家属只是在春节前探望一次,放下一点营养品就走了,下次相见只能是接近一年后了,甚至还有部分病人连续好几年都没有亲属来看望了。“病房里有一位姓张的病人,住院已有10年,刚开始还有家人来看望,但最近四年以来,就没有家人来看望了。”孟祥军称,医院也曾多次联系他的亲人,但是一直都没有联系上。
2011年,精神卫生中心通过对患者家庭支持方面的调查发现,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得到家庭的照料较少,获得的家庭支持十分有限,其中家庭为照顾患者住院年平均花费医疗外费用为城市620元/年、占用人力为15天/年,农村230元/年、占用人力为9天/年,而患者家庭为照顾患者门诊医疗年平均花费医疗外费用为城市71元年、占用人力为12天/年,农村18元/年、占用人力为7天/年。
担心患者病情复发 忧虑众人异样眼光
21日中午,在精神卫生中心精神一科病房探视区,李女士又一次给住院的儿子送来了亲手做的饭菜以及生活用品。
李女士的儿子14岁时患上了精神疾病,至今已经9年了,儿子住院期间,李女士曾多次接儿子回家。“如果总是住在医院里,孩子长期接触不到家人和社会,对他的病情也会有影响。”李女士说,儿子病情稳定了,多接触家人和社会对病情治疗有很大的帮助。
儿子得了病,李女士总是十分小心地隐瞒消息,避免让邻居和朋友知晓。每次接儿子回家,心里都忐忑不安,就怕他病情复发,让人们知道他有这方面的疾病,用异样的态度对待他。“我就怕孩子的病治好了后,外人还是用歧视或者异样的眼光看待他。”李女士有些担忧。
市精神卫生中心副主任王冠军介绍,相关资料证明,家庭支持有利于患者的康复,但由于患者长期患病、部分患者有冲动行为,导致不少家属不能或者不愿细心照料患者,甚至遗弃患者。
“社会上对精神疾病患者还存在一种偏见,甚至是恐惧的心理。”王冠军说,尤其是在社会上频频传出精神疾病患者伤人事件的情况下,不少家属也会担心病人出院后病情复发,造成伤人的事情。其实精神疾病可防可治,患者伤人的情况还是极少数,不能因为恐惧害怕的心理就放弃对患者的治疗和关爱。
“还有一个原因是医疗费用的问题。”王冠军称,精神疾病患者都是长期患病,需要长期服药维持治疗,病情发作期间没有任何经济收入,尤其是经济条件比较差的家庭长期负担患者的治疗费用,因病致穷的情况时有发生。
(信息来源:齐鲁晚报,记者:董海蕊,信息链接:http://news.e23.cn/content/2012-02-24/2012022400052_2.html)
四、评论与思考
《应赋予当事人精神病司法鉴定启动权》
对于司法精神病鉴定,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仅在该法第120条就精神病的鉴定机构作出规定,对于司法精神病的鉴定程序、启动程序等,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也没有对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程序作出进一步修改。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此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目前国外的司法鉴定启动权制度,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分立式,诉讼双方都有权启动司法精神病鉴定,诉讼双方可以各自聘请专家证人出庭;另一种是中立式,
即鉴定人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被看做是法官的辅助人,当事人只享有鉴定程序的申请权,是否启动,则取决于法官。
1989年7月11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联合颁布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17条规定:司法机关委托鉴定时,需有《委托鉴定书》,说明鉴定的要求和目的,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被鉴定人及其家庭情况;(二)案件的有关材料;(三)工作单位提供的有关材料;(四)知情人对被鉴定人精神状态的有关证言;(五)医疗记录和其他有关检查结果。
这说明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启动权在司法机关,鉴定机构对当事人作司法精神病鉴定需要有司法机关的《委托鉴定书》,当事人仅有司法精神病鉴定申请权。应当注意的是,鉴定申请权不同于鉴定启动权。那么,何种情况下需要对当事人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何种情况下不应对当事人作司法精神病鉴定,法律尚无明确规定,只能靠法官判断。
众所周知,通常法官只具备专业的法学知识和判案经验,并不一定精通精神病学科的知识,而精神病学科又不同于一般的专业学科,即便是非精神病学的其他医学专业的医生,对于该学科的知识也极难掌握。因此,法官驳回当事人的司法精神病的鉴定申请,无疑充当了精神病医生的角色。
也许法官的判断是准确的,但判案要用证据说话,仅靠法官的直观判断就拒绝当事人的申请,在法律上难以让人信服。毕竟,通过法定的鉴定机构,并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的鉴定结论,更有说服力和公信力。对于司法精神病鉴定的主体资格,《暂行规定》第13条作出了规定:具有五年以上精神科临床经验并具有司法精神病学知识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或者具有司法精神病学知识、经验和工作能力的主检法医师以上人员。刑事诉讼法第120条限定为“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可见,法律对司法精神病鉴定的主体资格规定得较为严格,这也说明,法官对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作出“诊断”,缺乏法律依据。
笔者认为,司法机关作为启动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唯一主体,存在诸多弊端:一方面,司法机关都有权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将该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作为一种证据材料提交法院,而立法却并未赋予当事人鉴定程序的独立启动权,不利于对当事人的权利保护;另一方面,有悖于控、辩平等原则。平等对抗原则是国际通行的诉讼原则,一是控、辩平等,即控诉方与辩护方在诉讼中法律地位平等,诉讼权利义务相等,彼此不凌驾于对方之上;二是控、辩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对抗,即控、辩双方以平等的姿态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展开论辩。
没有平等即没有公平。然而,对于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启动权,目前法律规范下的控、辩双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又如何确保裁判的公正性?因此,笔者认为,应赋予当事人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启动权。这次刑诉法的修正应明确规定法院对于控辩双方的鉴定申请,只要符合程序性要件,法院就应当批准,不得对控、辩双方实行差别对待或歧视。法院不批准当事人的鉴定申请,需要说明理由。
(信息来源:检察日报,链接:http://finance.ifeng.com/roll/20120227/5661556.shtml)
五、学习与借鉴
《精神病司法鉴定在各国》
据12月7日的《赣西都市》报载,年近六旬的易某自十多年前从朋友处获悉所谓“中美资产解冻”一事后,对此深信不疑,不惜倾家荡产追寻子虚乌有的“财富”,还因涉嫌运输假币罪被拘留。近日,浙江省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二号院公开审理其涉嫌运输假币一案。其辩护律师认为,易某可能存在精神上的障碍。但该案的3次精神病鉴定结果都不同,折射出我国精神病司法鉴定规则运用上遇到的困境。
在精神病司法鉴定方面,其他一些国家是怎样的状况呢?
仅有精神科专业知识不够
关于精神病鉴定,两大法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迥然不同。英美法系国家(主要有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等。中国香港地区也属于英美法系)把鉴定人界定为证人,并由鉴定人出庭作证说服法官;在大陆法系国家(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等,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国施行该法系),鉴定人被认为是法官的辅助人,因此,是否需要进行鉴定,通常由法官来决定,精神病鉴定也由法院来决定。
美国联邦法律规定:鉴定人应为在教育和训练、知识及技能方面够格的专家。实际能担当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人的,主要是精神科医师,偶尔也使用临床心理学者。由于鉴定人几乎没有受过法学教育,缺乏相应的司法知识,使鉴定质量受影响,故不少人呼吁,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人仅有精神科临床经验尚不够,还应补相关法律知识课。在美国的一些州已着手制定有关培训项目,并已取得一定成效。
美国没有“法定鉴定机构”
美国采用“当事人鉴定人制度”。其特点是:没有法定鉴定机构,联邦或州不设专门鉴定机构,只审查、确认鉴定人资格;在刑诉程序中,被告与受害人均可以个人名义委托精神科医师一人或一人以上作鉴定,其中以专家个人进行鉴定较为多见;鉴定形式属个人行为,鉴定人以个人身份从事鉴定,报告书形式不一,内容完全依据委托人的要求而定,只对委托人负责;鉴定人只可就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作出推理性或结论性意见,但不得作“终结结论”(如:是否精神错乱),更不得作相当于司法裁定的结论(如:有无法定能力);鉴定人只是一种证人,有义务出庭作证,且出庭作证的几率很高。在法庭上,鉴定结论要接受辩、控双方的交叉验证,要说服法官和陪审团,要通过这一关难度很大;鉴定结论只是一种专家证词,若不能令法官和陪审团信服,则证词无效,不存在重新鉴定程序。
美国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制度及其特点,使鉴定更多地属个人行为性质,尽管鉴定人对委托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不同于律师,但难免或多或少地使鉴定结论带有目的倾向性,加上法庭辩论的难度,所以鉴定结论被采纳率较低。
英国实行“姆�坦规则”
英国和原属英国殖民地的加拿大、印度、新加坡等国刑法认为,精神错乱是一种辩护理由,其主要适用原则是1843年形成的“姆�坦规则”。被告人姆�坦在试图刺杀当时的英国首相时,将首相秘书杀死了。法庭经过审理,认为他的杀人行为是在“幻觉的驱使”下实施的,因此其不能负刑事责任。
此案的判决在上议院引发了论战,法官对相关问题的回答就形成了“姆�坦规则”。
该规则的基本内容是:应当告诉陪审团成员,所有案件中的被告人均应推定为神志清楚,具有对其犯罪负责的足够的辨认能力,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不是这样。要以精神病为理由获得免责,被告人必须证明以下两点:一、被告人因精神疾病而缺乏理智,这是生理病理标准;二、被告人在缺乏理智的情况下活动,即当时不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或者虽然知道行为的性质但不知道自己所做的是错误的,这是心理学标准,也可称为法学标准。
我国目前新刑法第18条是责任能力鉴定的法律依据,条款中明确规定了不负刑事责任、应负刑事责任及可从轻处罚的前提,以医学和法学双重标准来判定责任能力,“有病”未必“无罪”,与美国国会“改革条例”中“NGRI辩护”(“因精神错乱而无罪”辩护)的要求大同小异。
(信息来源:青年参考,作者:张晶晶(心理医生),链接地址: http://qnck.cyol.com/content/2009-12/29/content_3006798.htm)
六、民间行动与倡议
1、《关于<精神卫生法>设为过渡性立法试行五年后予以修订的建议》
尊敬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您好!我们是致力于推动精神卫生领域法治进程的公益组织衡平机构,长期研究精神卫生的法律与政策,对抗滥用精神病医学,倡导精神病人权益。
2010年10月,衡平机构发布《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首次揭示精神病收治制度的八大缺陷及成因;2011年6月,衡平机构致信国务院法制办,指出《精神卫生法(草案)》将“扰乱公共秩序”作为收治标准将极易导致滥用,获国务院支持将该款删除;2011年9月,衡平机构致信全国人大法工委建议为强制医疗程序的精神病人提供法律援助,获人大支持写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同年12月,衡平机构被南方日报评选为“南方致敬?年度公益组织”。
2012年“两会”来临之际,我们特提出“关于《精神卫生法》设为过渡性立法,试行五年后予以修订的建议”,呼吁进一步保障我国逾1亿精神病人的权益,杜绝“被精神病”现象,维护社会和谐。
【精神卫生法草案瑕疵】
全国人大2011年10月公布的《精神卫生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已经确立了具有现代文明意义的立法宗旨:规范精神卫生服务,保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
我们以上述立法宗旨作为基准,审阅《草案》的具体条文,发现《草案》在实体标准、程序安排、职能配置、资源保障这四大方面,依然存在重大瑕疵。
1. 《草案》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在限制公民自主权、限制人身自由的实体条件上,存在模糊与容易产生歧义的地方,这会导致法律在执行中容易产生误解和重大争议。
2. 《草案》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涉及公民人身自由限制、行为能力限制,监护权设置,属于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理应有司法救济程序,但《草案》不仅未设置司法、或准司法、或行政的投诉受理及处理机制,与《宪法》、《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也缺乏必要的衔接,这将导致公民自主权连目前既有的司法保护都丧失。
实际上,《草案》设计的复诊与鉴定,都属于医学判断,功能上不可替代进行事实查明、利益冲突排除的司法审查环节。
因此,《草案》的程序设计,不仅造成法律上的冲突,事实上也置公民基本权利于丧失保护的险地。
3. 《草案》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条,存在公权力职能配置不当的情况:公共安全的执法及司法裁判权缺位,导致《草案》授权亲属间有权限制人身自由,使得近亲属间承担不必要的道德风险,导致精神科医疗专业人士不当地代表公共利益,直接行使公权力,同时也行使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司法裁判权,不仅扭曲我国基本法治体系的既有职能,使医生承担了不当的、过重的职业责任,不利于精神科医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法律结构上,也使公权与私权关系,模糊不清。
比如,对有公共安全威胁的精神障碍患者,依据《草案》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实施住院,基于监护人的同意而住院,是公权关系私权化处理。假如一年后监护人要求出院,撤销同意,而医院不同意的话,则又是私权关系,由医院行使公权力拒绝病人出院。
湖北徐武事件所反映的,是家属与医院就出院问题存在争议,需要有常设的异议受理与处理机制。否则将迫使争议以非常规的方式解决,将导致更大的社会代价。
4. 《草案》在社会保障方面,缺乏对司法资源的配置与方向规划,缺乏司法人力资源的培训规划与资源支持。
草案第五十八条已明确规定了在教育与医疗领域,增加人力资源培训,但严重缺失的司法资源,未见支持与保障,法治方向进程仍令人堪忧。
精神卫生立法过程中,存在医学与法律的界别争议,是各国社会发展过程中常见的现象,解决这些争议,可以通过法律试行,并确定五年后修订,作为化解争议的方法。以此避免立法进程的延误,确保《精神卫生法》早日出台。因此,我们建议:
【增加条款】
本法在试行五年后予以修订。
衡平机构 & 精神病与社会观察
黄雪涛律师
二零一二年二
(信息来源:网易博客“契约监狱”,作者:黄黄涛,链接:http://psychosis2008.blog.163.com/blog/static/105251185201212310435840/)
2、“我要摘帽”———民生观察就被精神病问题给两会的议案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2012年3月,一年一度的全国“两会”马上就要召开了。每年“两会”,大会都鼓励民众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议案。借此机会,民生观察工作室就被精神病问题特向大会提出如下建言建议。
“被精神病”是网民发明的一个新名词,它是指没有精神病的人被关进了精神病院,当作精神病人限制行动自由,被针打、被吃药、被电击。为什么以前没有的名词现在却越来越被人们知晓,是因为越来越多的人“被精神病”了。其中,访民是“被精神病”最厉害的一个群体。你非要天天去“纠缠”领导解决问题,肯定是有精神病。不让你到政府去上访,不让你到北京去上访,你非要去不可,对不起,只能让你到精神病院待着去。听话的在精神病院待几个月、几年,不听话的、没家人管的待十几年、几十年。除了访民,那些践行公民权利的公共知识分子,那些表达不同观点的异见人士,那些信仰非官方宗教的信众,也是精神病院的常客。民生观察工作室建立了一个中国精神病院受难者数据库,仅这个数据库收录的案例就涉及到全国除西藏以外的每个省市区。在受害者人群上,有农民、工人、知识分子、富商老板、大学教授、政府官员、警察、精神病学专家等等。上述情况可见“被精神病”现象范围之广、受难者之多,且这一现象随着维稳体制的不断加强而越演越烈。
我们注意到,由于这一问题的严重性,政府已在采取行动。2011年6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精神卫生法草案并向社会征求意见,201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精神卫生法草案。我们仔细研读了《精神卫生法》草案,应该说这一草案对如何防范、遏制“被精神病”现象有了一些具体的设计和规定。如强制治疗的主体、限制性条件、当事人的权利、医护人员的职责等。这些无疑是值得肯定的。
全国两会除了制定具体的法律制度和条款外,其实更重要的功能是彰显法制的精神和监督制约政府依法行政,而法制的精神核心是尊重和保护人权。这种精神价值得不到维护的话,具体的法律条款也只会成为一纸空文。
当一个正常人被长期关押于精神院,什么是最痛苦的事?是被打针、被吃药、被电击带来的肉体痛苦吗?其实不是,最痛苦的是比这种肉体折磨更让人心痛的精神创伤和心灵煎熬。许多精神病院受难者获释回到家庭和社会后,他们仍头顶着一顶“精神病”的帽子。走在街上被人指指点点,生活、就业都因是“精神病”而倍受歧视,晚上睡觉一想起这些常夜不能眠,更令他们难受的是他们的后代因此有了患“精神病”的家族史。
可见,当一个人被精神病后,其人格和名誉权都受到了巨大的伤害和践踏。人在世上安身立命,名誉重于一切。获得一个正常的身份和名誉,难道不是每个人最基本的东西和最重要的人权吗?
可当精神病院受难者们向政府官员、向医院提出摘掉精神病的帽子恢复名誉时,受到的往往是嘲笑和打击。民生观察一直关注被精神病问题,据我们不完全了解,截止到目前,被精神病者名誉得到公开恢复的案例凤毛麟角。极少数的案例中受害者得到了点经济补偿,但补偿的名义也只是出于“人道”“救济”而非“被精神病”的错误。
各位委员,大家可以设身处地的想一想,当你自己头顶一个“精神病”的帽子,当别人用异样的眼光看着你,你有什么样的心灵感受?你该如何面对社会、家庭和下一代?当你头顶这个帽子时,你能找到满意的工作吗?你可能有一个正常的生活环境吗?
鉴于此,我们向全国人大提出以下呼吁和建议:
1、 督促政府和医院撤销对“被精神病”者的“精神病”认定
2、 督促政府和医院向“被精神病”者公开道歉
3、 督促政府和医院对“被精神病”进行经济赔偿
4、 在立法方面,加大惩处“被精神病”制造者们的法律责任
5、完善中国法制环境,从制度上根除“被精神病”的土壤。
精神病院受难者们常常感叹:今生不摘帽,来生难做人。“我要摘帽”,是每个精神病院受难者的心声,更应是整个社会的心声。
民生观察工作室
2012年2月22日
七:2012年2月中国精神病院受难者数据库存新增案例
江苏省苏州市朱永健、天津河西区万春茹、云南省昭通市杨昌学、云南省昭通市崔岚、云南省昭通市王云芝、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何芳武、重庆巴南县周荣焱、山东莱州市焦延寿、湖南省临澧县段新德、安徽省宿州市王凤云、河南省三门峡市王群凤。
【结束语】:
精神卫生立法经过二十六年的努力,初见端倪。二十六年的搁置是因为争议巨大,第二十六年的成就是因为时机的适当。期盼了二十多年的精神卫生立法,承载了社会无限大的期待。但如何使该项立法为社会带来公平和正义?理性告诉我们,经过了二十六年的等待,我们立法环境仍旧不完善、技术仍旧不成熟、立法的配套设施仍旧不到位。社会需要这部法律,但一部不完善的立法给社会带来的仍旧是混乱和灾难。正义的事业不能被搁置,我们仍旧需要努力研究和倡导,以使得中国的精神卫生立法获得真正的成功。
--
民生观察维权工作室刘飞跃
网址:http://www.msguancha.com/(用代理打开)
EMAIL:liufeiyue1970@hotmail.com
联系电话:13308663980
skype:liufeiyue19702
--
★★《权利》电子邮件网络非常鼓励具有行动力的文章供大家分享和引起支持!
1,所有帖子没有注明"不可转载"的,一律可以转载;转发本邮件成员文章,请注明:转自《权利》http://groups.google.com/group/ChinaRights
2,《权利》公共发言,请发电子邮件到 ChinaRights@googlegroups.com
3,要退订此论坛,请发邮件至 ChinaRights-un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4,群发邮件,慎重发言,文明用语,切忌只言片语不明不确!
5,备份查询:http://chinarights2.blogspot.com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