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联合国不要为中国政府强制戒毒政策喝彩!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年2月11日发布
根据新华社2010年9月23日消息,“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执行主任米歇尔・西迪贝对新华社记者说,“10年前,中国对吸毒人员采取零容忍态度,但近些年中国实施了大规模的戒毒项目,这对有效抑制艾滋病病毒在吸毒人群中的传播非常重要。”他说他对中国所取得的成绩感到骄傲。(参见:中国抗艾努力全球有目共睹 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10-09/23/c_12598534.htm)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震惊于联合国艾滋病官员对中国惨无人性的强制戒毒工作的赞赏。众所周知,中国强制戒毒制度来自于臭名昭著的劳动教养制度。根据劳动教养制度,中国公安人员可以不经过法庭程序、随意羁押和监禁任何中国公民,包括中共高级官员、吸毒人员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由中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禁毒法》规定如下:
1、 社区戒毒: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2、 自愿戒毒:第三十六条规定: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
3、 强制戒毒:第三十八条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第四十七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
4、 社区康复:第四十八条规定: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
根据禁毒法规定,一个吸毒人员可能会受到多达三年的社区戒毒的处罚。法律规定“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而社区戒毒也是强制性质的,而且往往就设立在强制戒毒所附近。
并且,据云南省某市长期帮助成瘾者及戒毒人员的社会工作者介绍,他们当地的“社区戒毒”不是在户籍所在地的居住社区,而是一种强制隔离式的社区戒毒。当地有关部门非常“聪明”地想出这样一个变通的办法:在本市原有的19个居民社区的基础上,凭空建立一个本市第20个居民社区——“雨露社区”,凡是进入该社区的戒毒人员都必须把户口一同迁入,到被释放的时候才能把户口迁回原居民社区。这个社区就坐落在强制戒毒所旁,社区领导由强制戒毒所领导兼任,社区工作人员由强制戒毒所调派,管理模式在原有的强制戒毒模式上稍加改动,大致延续着强制隔离戒毒的封闭式管理。社区“居民”每月可请假外出一次,时间为2-3天,新进入社区的“居民”在一段时间内没有请假资格,社区还强行制定一些管理措施,把社区内的“居民”划分等级,等级越高,请假外出的间歇时间相对较短,反之,则长。根据法律规定,社区戒毒的“居民”最长可被责令社区戒毒3年。
根据禁毒法规定,一个吸毒人员也可能会受到两年或三年的强制戒毒处罚,随后接受三年的社区康复,处于被强制状态多达六年时间。
尽管禁毒法第四十条规定:“被决定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首先,证据的采集和判定并不有利于“被决定人”或被处罚者,禁毒法被滥用的情况随时可能出现。其次,社区戒毒的处罚,并不适用于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
我们关注到,禁毒法被滥用于迫害维权人士。例如,在去年的广州撑粤语运动中,参加集会的维权人士郑创添在集合之后,被警察以涉嫌吸毒为借口带到附近派出所强制尿检,扣留人身自由数小时后才被放出。在福建“三网友案”的声援过程中,北京律师滕彪和朋友们在到达之后住宾馆时,也被警察以涉嫌吸毒为借口进行骚扰。在去年年底的乐清事件中,也不时能看到警方以涉嫌吸毒为借口进行打压活动的事例。
在中国的强制戒毒所、社区戒毒或社区康复机构,强制劳动随处可见,但劳动者并不享有劳动者的权利。不签署劳动合同、强迫劳动、劳动中的虐待现象。
知情者介绍,据了解,强制戒毒所内目前仍然进行着强制劳动,每天劳动时间大概在12——16小时,而这种超负荷的劳动报酬,仅仅是每天的三餐,劳动任务完不成者,会遭到诸如殴打、体罚等虐待。到目前为止,戒毒人员都没有签署过任何劳动合同,戒毒人员的康复劳动,实则已经成为一种创收式的劳动,并且为了不影响创收,保证劳动人数的配置,导致相关部门肆意抓捕成瘾者,造成成瘾者公民权利无法得到保障。
此强制劳动模式,至今还在被社区戒毒所延用,唯一的区别只在于社区戒毒人员会被签署一份貌似作假的劳动合同,该合同只有管理者持有一份,戒毒人员自己没有,完不成任务者会受到削减报酬。
众所周知,中国吸毒人员中的艾滋病感染率很高,目前强制戒毒所内的艾滋病感染者,部分可以享受免费的抗病毒药毒治疗。但缺乏一般性的辅助治疗,并且通常只有在病发之后,才会被释放。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和美沙酮维持治疗相冲突。中国公安人员强制美沙酮治疗参与人员社区治疗或康复。美沙酮维持治疗是减低伤害工作的一部分,美沙酮维持治疗默认部分吸毒人员间隙性地吸食毒品,但大部分时间依靠美沙酮而远离毒品。但社区治疗或社区康复规定,吸毒人员不得在治疗或康复期间吸食毒品,否则就会被处以强制戒毒治疗的2-3年。
禁毒法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
2007年,中国公安部门建成全国性的“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把登记到的吸毒人员身份信息输入到全国联网的动态管控系统里,被登记的过往吸毒人员出现在任何使用身份证的地方,当地公安部门立即获得情报,即刻会到达现场,对被登记人员进行强制性的吸毒检测,观察其是否继续在吸毒。上述随时会出现的强制吸毒检测,对被登记人员的私人生活和工作造成严重困扰,严重侵害人权。
2010年,中国公安部门建成全国性的“重点人员动态管控机制”,针对包括吸毒人员在内的七类人员进行政治性维稳管控,把吸毒人员作为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危险分子进行实时管控,其对吸毒人员的人权侵害和污名化非常严重。
强制戒毒所里的虐待和意外情况非常普遍。仅过去一年,就发生过多起戒毒所意外死亡案例:
广西一强制戒毒人员戒毒所内死亡
http://jhwcw.zjol.com.cn/wcnews/system/2010/04/07/011997801.shtml
2010年4月7日 ... 广西河池市警方7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河池市6日发生的一强制戒毒人员戒毒所内死亡 事件,截至7日上午9时止,除尸体检验工作正在进行之中外,事件的 ...
四川资阳戒毒人员戒毒所内死亡?颈部呈现乌色
http://diaobingshan.678114.com/Html/fztd/flzx/20100401E92E4A45.htm
...四川资阳戒毒人员戒毒所内死亡?颈部呈现乌色. 2010-4-1 9:24:37 来源: 四川新闻网跟帖条. 昨日(3月31日)凌晨4时,强制戒毒人员杨秀安在(四川)资阳强制隔离戒毒所 ...
云南个旧戒毒人员戒毒所内非正常死亡
http://www.peacehall.com/news/gb/china/2010/09/201009081007.shtml
2010年9月8日 ... 博讯记者马丁从中国反酷刑与人权保障工作室了解到情况,中国大陆戒毒所内伤亡事件层出不穷。最近,云南个旧戒毒所再现一起非正常死亡案件——一中年男子 ...
少女戒毒所内遭强暴殴打死亡-法治新闻
http://news.9ask.cn/Article/news/201003/369653.html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一位19岁少女郗红,去年9月出外打工时失踪,一个半月后,家属接到该市劳教所死亡通知。郗红的母亲高女士看到女儿伤痕累累,疑窦丛生,要求验尸却遭到 ...
深圳戒毒所一强制戒毒人员死亡
http://gcontent.oeeee.com/2/85/285ab9448d2751ee/Blog/e83/9881a5.html
...2010年7月6日 ... 摘要:7月1日,深圳市戒毒所内一名男子突然晕倒,后被工作人员送往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据了解,死者为戒毒所内的强制戒毒 ...
广东茂名戒毒所内一在押人员疑因吸毒过量死亡
http://news.163.com/10/0709/23/6B6H6Q9S00014AEE.html
2010年7月9日 ... 广东茂名戒毒所内一在押人员疑因吸毒过量死亡,戒毒所在押人员吸毒。
综上所述,中国戒毒制度是一个严重侵害吸毒人员人权、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制度,联合国艾滋病机构应该谴责,而不是在没有全面调查的情况下,无谓地赞赏。希望联合国艾滋病官员能真正到基层去,了解相关事实的真实全貌,之后再做出结论,方能符合中国社会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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