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6日,从梁小军律师(田喜的代理律师)处得知田喜案件的刑事裁定书已经送达。以下为刑事裁定书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0)新刑少初字第139号
公诉机关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喜,男,1987年1月3 日出生于河南省新蔡县,身份证号码******************,汉族,本科文化,无业,住*******************。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 2010年8月19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0年8月23日被新蔡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上蔡县看守所。
辩护人梁小军、杨勇,北京市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0)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喜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不可抗拒的其他原因,致使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 李怀林
审判员 胡鹏
审判员 李雪梅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熊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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