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4日星期日
【权利:3577】 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给出确切的指示、指令或裁定!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
我发布(二十八)
第一章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是中国一个分歧点
第二章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目前情况
第三章 感恩与廉耻
第四章 告台湾同胞书
第五章 告中国政府、世界各国政府书
第六章 2009年9月
第一章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是中国一个分歧点
现在是公元2009年,中国共产党建党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60年。
中国共产党建党理想是建立一个消灭人剥削人的社会,今天社会究竟是怎样呢?
首先什么叫侵略?一般来说一个国家军队进入另一个国家称为侵略。但二次世界大战后期苏军进入德国、美军进入日本都不是侵略。法制社会下侵略定义应是一个国家军队非法进入另一个国家,进一步不仅军队一个国家间谍非法进入另一个国家同样是侵略,所以侵略根本含义是非法,指一个群体对另外人群的非法行为,同样剥削定义为一个群体对另外人群的非法行为。
帝国主义、封建主义、资本主义是压在中国人民头上三座大山,是指帝国主义、封建主义、资本主义以中国人民为对象从事非法、违法活动,或者说对中国人民侵略,或者说对中国人民剥削。
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表明世界一定程度认可中国法律、中国认可有关世界法律。在中国境内违反中国法律、有关世界法律可以统称为侵略、剥削。但侵略、剥削有着更深刻的含义,比如一个小偷偷了另一个人的东西,并不称为侵略、剥削而称为违法。但如果侵权者是一个合法体系从事非法活动,得不到制裁,甚至得不到曝光,这时称为剥削,或者说帝国主义、封建主义、资本主义剥削,中国共产党建党及存在目的消灭剥削是于此。
众所周知孙中山领导辛亥革命推翻满清专制统治,并不是满清政府本身违法,而是说满清社会许多法律本身不合理、违法;并且统治集团内大量的人从事双重违法活动,一方面利用不合理的法律剥削中国人民、另一方面连自己的法律也不遵守剥削中国人民。
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解放战争建立新中国,建立新中国法律,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应该说中国法律本身没有问题,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资本主义剥削肯定存在,否则中国共产党已完成历史使命而退出历史舞台。
这里要指出外国并不是帝国主义、文化传统并不是封建主义、资本也并不是资本主义,核心是指是否违法。
比如中国传统文化尊师重教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利用封建的教育关系非法占有智力成果(知识产权)就是封建主义,比如教育系统普遍存在的教师在学生论文上署名,明显违反中国民法、国际知识产权条约(作者享有版权),实质取消学生作为公民的主体地位,使学生成为教育系统、教师附属品,是封建专制的体现。
问题的严重不止于此,教育系统、教师鼓励学生抄袭、剽窃,将人类社会大量智力成果(财富)巧取豪夺据为己有。
问题的严重不止于此,这种封建教育关系已经拓展到中国社会各个层面、各个角落,严重腐蚀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是中国一个分歧点,作为一个反封建的起点,严格执行中国法律、国际知识产权条约,无疑受到联合国组织、世界各国政府的普遍欢迎,受到中国人民、世界人民的普遍欢迎;而反之失去联合国组织、世界各国政府的信任,失去中国人民、世界人民的信任,同历朝历代封建历史一样陷入盛衰的轮回。
第二章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目前情况
2009年1月1日在辽宁沈阳邮局挂号(邮件编号XA04459125821)寄信给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胡锦涛总书记,其内容如下:"尊敬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胡锦涛总书记:2008年《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信件已经收到了吧!《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已经持续两年,值此2009年来临之际,希望有关问题及时解决!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是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中国共产党作为人民政协成员,有民主监督的职能。中国共产党有责任督促、要求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时查清有关事实。此致敬礼李文利2009年1月1日"。
类似内容信件同时寄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温家宝(邮件编号XA04459128921)、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贾庆林(邮件编号XA04466551721)、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长春(邮件编号XA04459126121)、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习近平(邮件编号XA04459129221)、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克强(邮件编号XA04459130121)、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贺国强(邮件编号XA04459127521)、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周永康(邮件编号XA04459131521)、民革中央主席周铁农(邮件编号XA04459135021)、民盟中央主席蒋树声(邮件编号XA04459134621)、民建中央主席陈昌智(邮件编号XA04466558221)、农工民主党中央主席桑国卫(邮件编号XA04466557921)、九三学社中央主席韩启德(邮件编号XA04466554821)、致公党中央主席万钢(邮件编号XA04459137721)、台盟中央主席林文漪(邮件编号XA04466552521)、全国总工会主席王兆国(邮件编号XA04459146521)、中国科协书记邓楠(邮件编号XA04459136321)、团中央书记陆昊(邮件编号XA04459139421)、全国台联会长梁国扬(邮件编号XA04459138521)等。
2009年3月16日在北京传真给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国家主席胡锦涛、民革中央主席周铁农、民盟中央主席蒋树声、民建中央主席陈昌智、农工民主党中央主席桑国卫、九三学社中央主席韩启德、致公党中央主席万钢、台盟中央主席林文漪等,其内容如下: "尊敬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央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委员会、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委员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委员会、中国致公党中央委员会、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会、台湾民主自治同盟中央委员会:2007年《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信件已经收到了吧!2008年《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信件已经收到了吧!2009年1月《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信件已经收到了吧!2009年2月3日按全国人大信访局指示本人从辽宁沈阳到北京,2月4日依法到北京市宣武区永定门西大街甲1号全国人大信访局人民来访接待处面谈被非法拦截送回辽宁沈阳,本人受轻微伤。2009年2月9日本人再次到北京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其中中共中央统战部信访办有关人表示可以直接到对面中南海向中共中央反映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卓新平委员给本人亲笔批示请全国人大信访办接待本人反映情况,全国总工会信访办指示本人再去全国人大信访局并说他给全国人大信访局打电话不会再有人拦截,2月11日本人再去全国人大信访局人民来访接待处被拦截,其间本人打电话向民革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孙安民委员、陈秀榕委员、乔传秀委员反映当时情况以及向全总信访办反映当时情况,但还是被送回辽宁沈阳。2009年2月15日本人第三次从辽宁沈阳到北京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2月20日见到全国人大常委会余振贵委员,余振贵委员亲自与全国人大信访局通电话,全国人大信访局说让本人过去找六处并说没有人拦截,本人担心被拦截送回沈阳,余振贵委员给本人一份批示请全国人大信访办接待本人,本人随即到北京市宣武区永定门西大街甲1号全国人大信访局人民来访接待处并再被拦截并受到威胁恫吓;本人也打电话给余振贵委员,但还是被送回辽宁沈阳。这样本人不能到全国人大信访局人民来访接待处及与之在一个胡同内的国家信访局人民来访接待处反映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参考辽宁沈阳信访局意见;参考中共中央统战部信访办意见。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本人决定到2009年3月23日上午到北京中南海向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反映情况:其一、提交致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胡锦涛总书记信函。其二、查询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月1日在辽宁省邮局北站营业厅持续寄给胡锦涛总书记信件处理情况;查询2009年2月25日、3月1日在北京中南海邮局寄给胡锦涛总书记信件处理情况。衷心希望有关问题及时解决!李文利 2009年3月16日于北京"。
2009年3月23日按预定到北京中南海向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反映情况,在中南海西门向哨兵说明情况,然后将部分材料交给中南海里面出来的一位穿军装的同志;之后有警察过来以及警车过来载到西长安街派出所登记。后有称沈阳市驻京办的人接到万隆酒店地下室登记。后有称辽宁省信访局驻京办的人将我带走,途中本人向北京110报警,等待出警过程中被拉上辽AD0018面包车至宣武区凤龙酒店在车上将本人摁倒在车地面上几个人从背后殴打本人,主使人是该车驾驶人高梁,该人也是以前三次在全国人大信访局接待处(国家信访局接待处)拦截本人的主使人,其后送回辽宁沈阳。2009年3月24日本人在辽宁沈阳到医院对伤势做了诊断,2009年3月24日在辽宁沈阳再次向北京110报案。
2009年2月、3月、4月本人先后到中共中央统战部、民革中央、民盟中央、台盟中央、全国工商联、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全国台联、中国科协、中国社科院、中国道教协会、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全国政协、国务院台办(两岸关系协会)等单位反映《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情况。
2009年2月、3月、4月本人先后到全总信访办、团中央信访办、中纪委信访办、中组部信访办等机构反映《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情况提交信访材料。
2009年2月、3月、4月本人先后到《求是》杂志社、《人民政协报》社、《检察日报》社、《中国青年报》社、《人民日报》社、《中国日报》社、新华通讯社等媒体反映《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情况提交材料。
2009年5月25日在中国国民党吴伯雄主席访问大陆之际将2009年1月1日致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胡锦涛总书记信件通过网上在中国国民党主席信箱提交请转交中国共产党胡锦涛总书记,5月25日收到确认邮件,5月27日收到回复邮件,其内容如下:"您好感谢您的来信,关于您的建议与反映的问题,本会已交由相关单位进行研处。您的高见,是本党进步的动力,欢迎您再次来信指教,谢谢。中国国民党 中央政策会"。
中国国民党以国家民族大义为重不记嫌隙谦虚谨慎虚怀若谷的精神令人感佩。
确切的事实表明《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不仅是国家统一有关问题,也是两岸关系有关问题,还是国共两党关系有关问题。
第三章 感恩与廉耻
经常看到媒体教导人民要心存感恩之心。
提出《国家统一法》最终中国全国人大通过相应法律,这是对世界的贡献,也是对中国及中国人大的贡献,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人员是否对此怀有丝毫感恩之心呢?又体现在哪呢?
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使用提出《国家统一法》知识产权,没有澄清事实就等同于剽窃,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发生剽窃事件,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人员是否对此感到耻辱?又体现在哪呢?中国有句古话:知耻而后勇。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人员是否能做到知耻而后勇?
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个别人的行为使全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人员蒙受耻辱,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个别人是否能知耻而后勇?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能否依法解决,不仅是中国大陆公民的法律地位,而且关系到海外华人法律地位得到承认与认可。如果华人在本土法律地位都没有得到承认与认可,在海外的法律地位又怎能受到尊重?
颠覆一个国家的法律就是颠覆一个国家,为了一时利益,使用冠冕堂皇的借口,颠覆自己制定的法律,无疑带来极坏的后果。众所周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有一个告台湾同胞书,而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本身依法办事、诚信行为无疑是最好的告台湾同胞书;反之亦然。
2002年提出并向全国人大建议《国家统一法》到现在已经七年,2005年通过相应法律《反分裂国家法》到现在已经四年,2007年要求确认《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到现在已经两年半;为什么假的盛行,受到吹捧,而真的却连基本事实都得不到确认,受到诬陷。这是不是扭曲中华人民共和国、扭曲中国全国人大?中国大陆人民、台湾同胞、海外同胞对此作何感想?中国全国总工会、中国共青团、中国妇联、中国科协、中国侨联、中国海联、中国台联等人民团体对此作何感想?
中国2008年发生地震,其后世界性经济危机又持续到现在,又有其它问题,对于大陆统治者来说处境十分艰难。大陆统治者唯一可行办法就是按胡锦涛总书记所说坚定不移地维护法制。
法律对于一个国家是单一的,也是解决问题简单的办法。而不依法办事则是复杂的,众多机构、众多人会有众多不依法办事的理由、方式、方法,社会变得无限复杂;其次国家建立重要的立法机构立法而不依法办事,立法机构失去意义甚至形成骗局;其三中国共产党毛泽东主席说过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不依法办事、违法侵害人民利益无疑带来人民的反抗,结合各种势力,必然使国家分化、瓦解、分裂,或亡于内乱、或亡于外患。
一个国家任何时候都会说自己依法办事,但封建主义势力、资本主义势力、帝国主义势力具体是组织机构、利益团体会巧立名目扭曲法律,所以维护法律必须坚定不移,必须把国家、政党充分力量用于坚定不移地维护法律。对于普通公民的诉求,不能以各种名义甚至以黑社会性质组织加以阻挠;简单预防群体事件,给组织机构利益群体以超额利益;个体公民被迫向秘密组织寻求援助,整个社会秘密组织化、群体化、区域化、分裂化。
希望中国大陆的有关机构不要巧言令色欺世盗名,如果真有一日台湾被分离,新疆、西藏、内蒙、东北被分离,有关机构又作何感言,又该负如何的责任?
第四章 告台湾同胞书
一位外国领导人到中国访问说过这样的话:无论从地理上还是历史上台湾都是中国领土。我认为这位外国领导人是一个正直的人,他的话恰当反映了台湾与大陆的关系。
台湾对于中国大陆的重要性远远超出台湾本身,中国大陆如果失去原本属于自己的台湾,那么也可以失去新疆、西藏、内蒙、东北。
统一事业是中国人民的事业,也是世界人民的事业。
统一促进交流、带来和平,促进经济增长、文化繁荣、人民幸福。
本人提出《国家统一法》也是出于善意,本着维护世界和平、两岸和平的宗旨,但没想到今日在中国大陆居然处境如此尴尬、困难,不知道《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下一步走向?是事实得到澄清还是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最终用骗局欺骗中国人民、台湾人民、世界人民?
法律是明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已经两年七个月,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依法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立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起诉到北京西城区法院已经两年四个月,法院还没有依法给本人受理通知或不受理裁定书。
非但如此2009年1月《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有关证据形态发生变化,本人被迫起诉到北京朝阳区法院,现在已经三个月,也未收到依法的受理通知或不受理裁定书。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四十一条缔约方应保证其国内法律能够提供如本部分所规定的执法程序,以便对侵犯本协议所述知识产权的任何行为采取有效的制止措施,包括制止侵权的及时法律救济和防止进一步侵权的法律救济。对知识产权执法的程序应是合理的和公平的。这些程序不应过分复杂,也不应收费过高或者包含不合理的时间限制或无保障的拖延。
台湾同胞对此感想如何?
第五章 告中国政府、世界各国政府书
抄袭、剽窃不仅是中国国内问题,也是世界性问题、国际性问题。中国政府、中国人民也是受害者。世界各国政府也一定希望与中国政府一起解决抄袭、剽窃问题,而不是简单把帐记在中国政府、中国人民头上。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已经持续两年七个月,涉及隐蔽性剽窃、利用权力剽窃、组织机构剽窃,涉及中国政府上级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顺利解决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事业、世界知识产权保护事业无疑有重要意义。对于中国政府来说遏制本已十分严重且日益严重的抄袭、剽窃关系国家生死存亡。
作为中国公民、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公民,本人是抄袭、剽窃侵占知识产权的受害者,也是中国法律、世界知识产权条约的维护者,也有现实紧迫的问题。
其一、经济问题。本人作为物理学家,1999年出版《物理学统一》、2001年出版《物理学拓展》,创立物质弱场理论、创立新学科超分子化学物理。实际上本人创造性成果出版工作十分艰难,特别是《物理学拓展》出版经过诉讼耗时一年半才得以出版。抄袭、剽窃占有知识产权是重要原因,也就是创新成果不能顺利出版从而容易被抄袭、剽窃占有知识产权,本人已发现有人将《物理学拓展》书中部分内容整体抄袭发表在互联网上,本人相信还有其它形式抄袭、剽窃沉淀,物理学统一主页多次被破坏客观上也验证这一点。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有关事件在《人生三十六―我的前半生》、《人生三十七》、《<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书中有具体的阐述。2009年7月1日将《<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一书及有关文件特快专递(EF114690970CN)寄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与此前所寄文件(书籍)构成《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完整资料,可以查阅。
以上事件大量消耗本人时间、精力、金钱。
其二、证据问题。本人作为提出《国家统一法》权利人,2009年1月1日致信英国驻华大使(邮件编号XA04468255021)、法国驻华大使(邮件编号XA04468254621)、美国驻华大使(邮件编号XA04468253221)、德国驻华大使(邮件编号XA04468256321)等请将致胡锦涛主席信件转交,其内容为"尊敬的英国驻华大使:2008年《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有关信件已经收到了吧!《国家统一法》的提出丰富了人类思想,促进了人类文明,有利于世界和平。本人重申有权要求英国政府澄清《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值此2009年来临之际,希望有关问题及时解决!附件一份,请转中国国家主席、中国共产党总书记胡锦涛。此致敬礼李文利2009年1月1日"。
《国家统一法》的提出促进人类文明进步,最早发表的起点在哪呢?
《国家统一法》文章发表具有鲜明时代特征,这就是2002年1月29日发表在国际互联网。如果说一个地理位置的话,就是中国北京朝阳区。2002年1月发表至2009年1月已是7年。2009年1月本人发现《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有关网页证据形态发生变化,2009年4月10日向中国北京朝阳区法院提交起诉状,北京朝阳区法院2009年4月13日签收。
本人至今未收到法院依法的受理通知或不受理裁定书。
其三、截访问题。本人作为公民,2009年2月之前我与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做了充分联系,值班室、新闻局、信访局等一致表示要我去北京,去北京之前做了周密准备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面谈,截访使这些工作付诸东流。截访者使用暴力手段阻拦、劫持、限制人身自由、殴打、欺骗、威胁恫吓等,搜查随身文件资料、物品,逼迫交出身份证说出住址,完全背离法律,侵犯公民权利。三次被拦截,本人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信访局反映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信访局无动于衷,全国人大常委会信访局对拦截了解。
截访是故意设置陷阱,通过截访污蔑陷害本人。
2009年3月23日有关人将本人从沈阳驻京办带走殴打就是证明,而且事实表明当时还有进一步阴谋但是没有得逞。
2009年3月24日在辽宁沈阳本人也向辽宁省信访局反映有关情况,辽宁省信访局表示高梁不是辽宁省信访局的人,辽AD0018也不是辽宁省信访局的车,并建议本人报案,本人于是再次向北京110报案。可见辽宁省信访局是不同意拦截的,并且认为拦截、殴打是违法行为,要本人依法解决。高梁等人能在全国人大信访局(国家信访局)门前截人,并且与辽宁沈阳跨机构、跨行业有复杂关系,背后一定有复杂背景,并且容易被权力机构、间谍机构、黑社会组织利用从事危害辽宁居民安全的违法行为,建议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彻查。
一个普通公民面对一个组织体系的阴谋侵害他应该怎么办呢?该组织体系在各种机构有卧底或者说势力可以渗透到各种机构。他是否应该向政府部门报告呢?政府部门是否完全干干净净没有非法势力渗透并且主持公正呢?
知识产权不同于普通财产,即使本人同意、辽宁省政府同意,中国其它各省政府会同意辽宁省居民提出《国家统一法》变成另一省居民提出《国家统一法》么?肯定不会,一方面违反法律,另一方面侵犯各省知情权。同样即使本人同意、中国政府同意,世界各国政府能同意A公民提出《国家统一法》变成B公民提出《国家统一法》么?肯定不会,一方面侵犯各国知情权,另一方面违反国际知识产权条约作者享有版权。
希望中国政府、世界各国政府发挥作用使问题及时解决。
本人无论如何一定将本案进行到底。
第六章 2009年9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2009年9月1日从辽宁沈阳出发到北京,9月2日、9月3日本人将到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央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委员会、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委员会等民主党派中央提交所寄信件清单,查询查清事实负责处理情况。其一事实即依法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确认本人2002年1月28日提出《国家统一法》向中国全国人大建议《国家统一法》,民主党派已将有关信件转给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主党派转交信件及询问没有答复;其二事实请民主党派维护宪法法律、维护国家统一事业、维护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合法权力,督促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查清事实给出回复答复。
本人将就上述事实向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等民主党派寻求解决问题或给出解决问题可行的办法。中国共产党毛泽东主席说过革命工作只有分工不同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同样对于民主党派与执政党只有分工不同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有责任应中国民主党派的要求查清事实。
2009年9月9日本人将到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信访办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众所周知信访是纪委工作重要组成部分,纪委作为中国共产党的监察机构,有责任纠正国家中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维护宪法、法律及中国共产党纪律。
2009年9月10日本人将到中组部信访办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希望中组部作为中共中央重要工作部门代表中共中央要求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时查清事实。
2009年9月本人还将到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中国科协、全国台联等人民团体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信件处理情况,寻求解决问题或解决问题方法。
2009年9月本人还将到新华社、人民日报社、求是杂志社、美联社、英国广播公司等新闻媒体查询信件处理情况,中国媒体一贯指责国外媒体不报道真实情况、报道不真实情况,为此本人2009年4月到美联社北京分社、英国广播公司北京分社提交材料,要求查清真实情况,报道真实情况;2009年4月本人到人民日报社提交材料,有关人表示汇报给领导,2009年4月本人到新华社直接将材料提交新华社领导,希望中国媒体为国外媒体树立新闻真实的典范、媒体监督的典范、报道真实的典范。
基于《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2007年1月1日至今的事实,基于上述查询若未有确切结果的事实,本人将于2009年9月23日再到北京中南海向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胡锦涛主席反映情况,查询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处理情况。
有人曾问我胡锦涛主席是否知道有关情况,我说一半可能知道、一半可能不知道。
实际答案对我来说应该是肯定的,2007年1月1日以来寄了上百封信,又通过民主党派人民团体领导人将信件转给胡锦涛主席等等。事实应该是胡锦涛主席已经知道有关情况,并且批示给全国人大常委会,但全国人大常委会未有回复。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胡锦涛主席也是希望知道确切的情况。本人行为实质也是帮助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胡锦涛主席查清事实。
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基于两岸关系现状,基于上述事实,2009年9月25日本人将寄信件或特快专递给台湾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向台湾中国国民党、台湾人民报告《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详细确切的情况。
中国国民党是中国重要政治团体,是中国维护国家统一重要政治力量,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国国民党、台湾人民有权知道《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详细确切的情况,本人有责任向中国国民党、台湾人民报告《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详细确切的情况。
本人十分钦佩台湾领导人破釜沉舟的反腐精神,政治腐败与学术腐败含义是一致的,都是利用封建特权取得超额的利益。本人认为这是与辛亥革命反封建传统是一脉相承的,中国国民党深刻认识到封建主义对国家民族的危害,才有彻底的反腐精神。
希望中国大陆借鉴台湾之所长,两岸共同铲除封建主义的积弊创造中华民族美好未来。
如果《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在2009年9月23日前解决,2009年9月23日本人将不亲自到中南海向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胡锦涛主席反映情况而是寄一封信报告情况。
如果2009年9月23日因不可抗力本人不能到中南海向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胡锦涛主席反映情况,那么顺延直到不可抗力消除。
如果2009年9月25日因不可抗力本人不能给台湾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寄信件或特快专递,那么顺延直到不可抗力消除。
李文利
2009年8月1日
姓名:李文利
地址:中国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泉园3路22-1-131号
邮编:110015
电话:86-24-24261716
电子邮件:friendliwenli@hotmail.com
主页:http://zhggongmin.googlepages.com/
我发布(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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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民主党派、全国政协
第三章 中国共产党、中国国民党
第四章 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五章 最高人民法院
第六章 2009年12月
第一章 我发布(二十八)信件提交
我发布(二十八)信件2009年8月6日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胡锦涛总书记(邮件编号XA05260851121)、中共中央政治局李长春常委(邮件编号XA05260858721)、中共中央政治局习近平常委(邮件编号XA05260857321)、中共中央政治局周永康常委(邮件编号XA0526085562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温家宝总理(邮件编号XA0526085252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李克强副总理(邮件编号XA05260853921)、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贾庆林主席(邮件编号XA05260859521)、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贺国强书记(邮件编号XA05260856021)等。
我发布(二十八)信件2009年8月8日、8月10日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工作部李源潮部长、宣传工作部刘云山部长、统一战线工作部杜青林部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孟建柱部长、安全部耿惠昌部长、司法部吴爱英部长、中共辽宁省委张文岳书记、辽宁省人民政府陈政高省长等。
我发布(二十八)信件2009年8月11日、2009年8月12日传真给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央委员会周铁农主席、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委员会蒋树声主席、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委员会陈昌智主席、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委员会桑国卫主席、中国致公党中央委员会万钢主席、台湾民主自治同盟中央委员会林文漪主席、中华全国总工会王兆国主席、中国共青团中央委员会陆昊书记、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梁国扬会长、新华通讯社李从军社长、人民日报社张研农社长、求是杂志社李宝善社长、解放军报社王梦云社长、检察日报社张本才社长、人民政协报社邬旦生社长、中央电视台焦利台长等。
我发布(二十八)信件2009年8月11日、2009年8月12日传真给全国人大常委会石泰峰委员、虞云耀委员、黄跃金委员、卓新平委员、金硕仁委员、梁国扬委员、李祖沛委员、刘德培委员、乔传秀委员、郭雷委员、丁仲礼委员、李慎明委员、牟新生委员、汤小泉委员、符桂花委员以及另外时间传真或邮件或电子邮件给余振贵委员、李建华委员、李东生委员、赵胜轩委员、黄燕明委员、陈秀榕委员、孙安民委员、范徐丽泰委员等。
我发布(二十八)信件2009年8月29日寄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海峡两岸关系协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
第二章 民主党派、全国政协
2009年9月1日乘车从辽宁沈阳到北京。
2009年9月2日、3日到民革中央、民盟中央、民建中央、农工党中央、致公党中央、九三学社中央、台盟中央、全国政协反映情况、查询信件处理情况。
民主党派普遍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回复;其中九三学社表示常委会已经给了本人回复,我请他说出时间等确切信息,他说不出来。全国政协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说《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不能归我一个人。如果那样的话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周洪宇被称为最早提出、建议《国家统一法》,是否将本人及中国人民、海外华人、世界人民的知识产权据为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法制国家,核心是依法办事。
并不存在《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归我一个人,我仅仅是确认基本知识产权、要求就本人最早提出《国家统一法》作基本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国旗、国徽都是有作者(设计者),而没有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国旗、国徽知识产权都归作者(设计者)。恰恰相反如果国歌、国旗、国徽、没有作者(设计者)或虚假作者(设计者)才是扭曲中华人民共和国。
同样《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作为在中国首先提出并通过立法,如果没有作者(建议者)或虚假作者(建议者)才是扭曲中华人民共和国。
希望民主党派、全国政协切实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切实维护民主监督合法权力,督促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查清事实。
第三章 中国共产党、中国国民党
2009年9月9日6点30分到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信访办排队,一直到下午4点30分截止,因为人多没有进去。2009年9月10日上午到中共中央组织部信访办提交信件。
2009年9月10日下午到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信访办排队,2009年9月11日上午面谈,有关工作人员看了材料让本人去全国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并给了本人路条。
2009年9月11日下午到全国人大常委会信访办,门口保安不让进,说是要拿判决书才让进;我拿着路条说是中纪委让我来的但还是不让进;我说你这样做违反宪法但还是不让进;我说你拿出法律依据到全国人大常委会信访办要拿判决书他说不出但还是不让进。
这时也没有办法及时向中纪委信访办反映情况,2009年9月12日将致中纪委信件通过北京邮政同城快递(EQ859358996VN)提交中纪委。
2009年9月23日在北京由所住招待所出发上午10时步行到中南海西门,将信件直接交给哨兵,信件共三页包括致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信件(一页)、致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信件清单(一页)以及"我是中国公民,我叫李文利,查询依法寄给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信件处理情况"手写函件(一页)。之后乘地铁返回。
本人相信该信件会传递给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有关负责人。
2009年9月24日乘车由北京返回辽宁沈阳。
2009年9月25日在辽宁沈阳北站邮局将"《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一书、我发布(二十八)等文件寄(TB061707866ZS)台湾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并通过邮政特快专递网站及时查询信件投递情况,9月26日到达广州、送交海关、9月27日海关放行、9月27日发往WWZHKD,之后没有进一步信息,2009年10月8日通过台湾中华快递网站查到中国国民党章10月2日签收。
众所周知三民主义、国统纲领是中国国民党重要政治财产、知识财产,是中国国民党对中华民族重要政治贡献,在华人世界得到广泛拥护和支持。本人作为一个普通华人,客观上秉承三民主义精神的维权斗争,无疑会得到中国国民党的支持。
《国家统一法》与《国家统一纲领》客观上有着渊源关系,对《国家统一法》的知识剽窃也是对《国家统一纲领》的知识剽窃。中国有句古话:是可忍孰不可忍。相信中国国民党一定不会对此熟视无睹。
第四章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主体是委员。
2008年《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一书寄全国人大常委会丁仲礼委员、尹成杰委员、高洪委员、乔传秀委员、张兴凯委员、许智宏委员、袁驷委员、郑荃委员、杨岳委员、李祖沛委员、孙安民委员、许振超委员、汤小泉委员、刘德培委员、冯长根委员、石泰峰委员、吴晓灵委员、郭雷委员、蔡�委员、陈伟兰委员、梁国扬委员、李慎明委员、李乾元委员、姜福堂委员、裴怀亮委员、郑申侠委员、胡彦林委员、郭凤莲委员、陈秀榕委员、徐显明委员、朱启委员、朱文泉委员、贺一诚委员、隋明太委员、倪岳峰委员、谢克昌委员、范徐丽泰委员、虞云耀委员、李建华委员、李东生委员、黄跃金委员、赵胜轩委员、黄燕明委员、卓新平委员、余振贵委员、张继禹委员、符贵花委员、金硕仁委员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卓新平委员、余振贵委员、虞云耀委员、石泰峰委员、乔传秀委员、陈秀榕委员、吴晓灵委员、孙安民委员、李慎明委员、梁国扬委员、谢克昌委员、蔡�委员、陈伟兰委员、汤小泉委员、许智宏委员、郭雷委员等表示已将有关信件转给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或批示给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办理;卓新平委员、余振贵委员还给本人亲笔批示让全国人大常委会信访局接待本人。但至今未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体是人民,人民意志与根本利益体现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体具体说是法律。
遵守法律就是维护人民意志,违法法律就是违反人民意志。所谓以人民利益为借口不依法办事、违反法律,实质就是以人民名义反人民,实质维护的是个人利益、小团体利益。封建专制的含义是统治者有超越法律的权力,统治者莫不以维护人民利益名义剥削人民,中国革命的实质正是推翻封建专制、封建剥削,建立法治国家,建立立法机构人大及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已经持续2年10个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查清事实何在?
第五章 最高人民法院
2009年9月15日本人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查询《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受理情况,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表示有关材料已报给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等待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给出指令,让本人与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联系。
2009年9月26日本人在辽宁沈阳将查询函及起诉状副本特快专递(EA373657502CS)寄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至今未果。
2009年9月、10月本人多次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查询《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证据形态发生变化案起诉受理情况,要求依法办案,至今未果。
我发布(二十六)中有这样一段话"众所周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两个中级人民法院、18个基层人民法院和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及其下属的6个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如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遇到强大背景的被告就退避三舍,甚至连不受理裁定书都不下,必将使整个北京法院系统工作无所适从,枉法成为风气"。
现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给出明确意见,继续沿用这段话即是:众所周知最高人民法院管辖31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如果最高人民法院遇到强大背景的被告就退避三舍,甚至连不受理裁定书都不下,必将使整个全国法院系统工作无所适从,枉法成为风气。
众所周知,中国即将承办2010年世博会,中国展现给世界的是一个法制的形象,如果中国法院不能遵守中国基本的民事诉讼法律、不能遵守中国已加入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协议,必将使中国法制形象大打折扣。尤其《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立案已经持续三十一个月并且此过程中重要证据形态发生变化面临被灭失,必将严重损害中国法制形象,对即将举办的世博会产生十分消极的影响。
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核心是版权制度,版权制度核心是作者享有版权(无须登记注册),即以作者及作品产生时间确认版权,或者说以作者及作品产生时间的事实(证据)确认版权,而不是其它政治经济因素。实质上对中国传统社会产生深刻的影响,中国有句古话:学高为师。但真正什么是学高?按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可以简化为:创新为高。创造新的东西,以事实(证据)为标准是为学高。进一步将创新的东西展示出来,这就是世博会的含义。法制核心也是如此,即以事实(证据)决定适用法律而不是其它非法因素。反之不以事实(证据)为依据,以政治、经济及其它非法因素为依据,甚至毁灭事实(证据),即是对抗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博览会制度、法律制度。
希望《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甚至人类历史维护法制、保护知识产权的典范而不是反之。
第六章 2009年12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依据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指示,本人将于2009年12月4日法制宣传日到全国人大常委会信访办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查清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国际知识产权条约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本人将于2009年12月7日到中国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9年12月8日到中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12月9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办案、依法交付受理通知或不受理裁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基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不依法办事的事实,基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未能依法将受理通知或不受理裁定书交付本人的事实,本人将于2009年12月10日到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信访办反映情况,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众所周知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构,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中最重要的监察机构,有责任纠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不依法办事、违法行为。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已经持续两年十个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不依法办事、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性质严重。如果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一味姑息迁就,难免使社会风气日益腐败,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形象、损害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形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1992年加入《伯尔尼公约》、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依据《伯尔尼公约》作者享有版权及国民待遇原则,依据《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协议》知识产权执法不应包含不合理时间限制或无保障拖延原则,基于《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持续两年十个月的事实,基于2009年1月3日寄信以及其后查询2009年1月9日签收的事实,本人将于2009年12月14日、2009年12月15日联系美国驻华大使、英国驻华大使、法国驻华大使、德国驻华大使、加拿大驻华大使、澳大利亚驻华大使,查询信件处理情况。本人重申有权要求中国政府、美国政府、英国政府、法国政府、德国政府、加拿大政府、澳大利亚政府澄清《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中国政府、美国政府、英国政府、法国政府、德国政府、加拿大政府、澳大利亚政府有责任澄清《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
值此2010年世博会即将召开之际,希望中国政府、美国政府、英国政府、法国政府、德国政府、加拿大政府、澳大利亚政府切实遵守、维护国际知识产权条约,切实发挥作用使《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有关问题及时解决,切实消除世界各国、中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澳台有关知识产权的疑虑、误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依据国际知识产权条约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批准中国加入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机构,基于《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持续三年不依法办案的事实,本人将于2009年12月24日或2009年12月28日即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二次会议召开之际再到北京人民大会堂南门联系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依法查清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以及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是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的事实,本人将于2009年12月23日再到北京中南海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查询信件(反映问题)处理情况。
如果上述依法行为受到非法、违法阻挠及不可抗力影响,那么顺延直到非法、违法阻挠及不可抗力影响消失;也希望有关机构对本人维护中国宪法、法律、国际知识产权条约行为提供方便,本人无论如何一定将本案进行到底。
李文利
2009年11月23日
姓名:李文利
地址:中国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泉园3路22-1-131号
邮编:110015
电话:86-24-24261716
电子邮件:friendliwenli@hotmail.com
主页:http://zhggongmin.googlepages.com/
我发布(三十)
第一章 我发布(二十九)及有关问题
第二章 辽宁省信访局及有关问题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制及有关问题
第四章 本人网页及有关问题
第五章 本人身份及有关问题
第六章 2010年3月
第一章 我发布(二十九)及有关问题
我发布(二十九)信件2009年11月26日在辽宁沈阳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胡锦涛总书记(邮件编号XA07245366321)、中共中央政治局李长春常委(邮件编号XA07245369421)、中共中央政治局习近平常委(邮件编号XA07245370321)、中共中央政治局周永康常委(邮件编号XA0724537342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温家宝总理(邮件编号XA0724536772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李克强副总理(邮件编号XA07245371721)、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贾庆林主席(邮件编号XA07245368521)、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贺国强书记(邮件编号XA07245372521)以及寄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邮件编号XA07245376521)等等。
我发布(二十九)信件2009年11月29日在辽宁沈阳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工作部李源潮部长、宣传工作部刘云山部长、统一战线工作部杜青林部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孟建柱部长、安全部耿惠昌部长、司法部吴爱英部长、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曹建明检察长、中共辽宁省委张文岳书记、辽宁省人民政府陈政高省长等。
2009年11月30日乘车由辽宁沈阳出发2009年12月1日凌晨到北京。
我发布(二十九)信件2009年12月1日在北京传真给全国人大常委会石泰峰委员、虞云耀委员、李慎明委员、陈佳贵、卓新平委员、丁仲礼委员、方新委员、郭雷委员、乔传秀委员、周玉清委员、李祖沛委员、黄跃金委员、汤小泉委员、金硕仁委员、牟新生委员、符桂花委员、吕薇委员、周声涛委员、许志琴委员、王陇德委员、杨邦杰委员、龙刚委员、许振超委员、贺一诚委员等。
我发布(二十九)信件2009年12月1日在北京传真给新华通讯社李从军社长、求是杂志社李宝善社长、人民日报社张研农社长、人民政协报社邬旦生社长、人民法院报社邵文虹社长、解放军报社王梦云社长、中央电视台焦利台长、检察日报社张本才社长、中国新闻社刘北宪社长、中国日报社朱灵总编辑等。
我发布(二十九)信件2009年12月2日在北京传真给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央委员会周铁农主席、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委员会蒋树声主席、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委员会陈昌智主席、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委员会桑国卫主席、中国致公党中央委员会万钢主席、台湾民主自治同盟中央委员会林文漪主席、中华全国总工会王兆国主席、中国共青团中央委员会陆昊书记、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梁国扬会长、海峡两岸关系协会陈云林会长等。
2009年12月4日在北京市宣武区永定门甲1号全国人大信访局(国家信访局)再一次被截访人员拦截送回辽宁沈阳。其过程如下:
"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区分局先农坛派出所:2009年12月4日上午10时左右本人依法到全国人大信访局(国家信访局)反映情况,在全国人大信访局(国家信访局)门前被一截访人员拦截殴打,本人面部血迹清晰可见,为众多访民所见并鼓噪,贵所保安及民警(030328)将本人及该截访人员带至全国人大信访局(国家信访局)门前一警务室,本人也5次向北京市公安局报警,贵所接警也与本人联系表示处置民警很快就到,但本人一直没有见到。本人在该警务室被限制自由不能出去,后被交给截访人员一伙殴打,该伙人员又逼迫本人交出公民身份证、手机,随后带至万隆酒店地下室及送回辽宁沈阳。期间有人将手机还给本人。本人作为中国公民有人身自由、民主权利,依法到全国人大信访局(国家信访局)反映情况被拦截殴打限制人身自由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事情发生贵所辖区,本人依法要求如下:1、及时交还公民身份证。2、赔偿本人经济损失、精神损失。3、查清该截访人员及有关人员真实姓名、身份令赔礼道歉。此致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区分局先农坛派出所 李文利 2009年12月6日于北京"。
2009年12月5日乘车由辽宁沈阳出发2009年12月6日凌晨到北京。
2009年12月6日上午到北京第二医院做了诊断,随后到北京市宣武区先农坛派出所将上述信件提交。需要说的是后被交给截访人员一伙殴打,几个人不断击打本人头部,北京第二医院开了头部CT诊断,我除预备食宿没有更多钱支付费用所以没有做,后来尽管一直吃消炎药,但过后两个月头部被击打处还疼痛。
2009年12月15日接到北京市宣武区先农坛派出所有关领导打电话让我第二天到派出所解决问题。2009年12月16日北京市宣武区先农坛派出所作出处理如下:1、返还身份证2、赔偿600元3、有关人不再拦截本人信访。本人认为这是一个公正的结果,尽管赔偿600元确实很低,但是它确认了本人被拦截殴打的事实,这对于身处逆境的我是十分重要的。
2007年1月1日本人将《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有关信件及证据提交中国公安部,2008年7月将《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一书及有关文件提交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公安分局,本人相信公安机关也是希望查清事实或已经正在查清事实。
2009年12月7日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朝阳区人大、朝阳区纪委反映情况提交信件,要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办案,依法交付受理通知或不受理裁定书。
2009年12月8日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反映情况、查询有关案件进展情况,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表示还未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指令。
2009年12月9日到最高人民法院接待处,最高人民法院周三不接待。
2009年12月10日早上6点30分到中纪委信访办直到截止时间因为人多没有接谈。实际早上6点30分是一个尽量早的时间,5点就要起来乘地铁,再早没有适合的车。如果晚上住在信访办门口也是不易,比如身体状况不适应等。此次到北京身体一直不好。
2009年12月11日到最高人民法院接待处登记、填表、交表。
2009年12月14日、15日联系美国使馆、加拿大使馆、德国使馆、英国使馆、法国使馆以及提交信件,其类似内容如下:"尊敬的大使先生:《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信件(传真)已经收到了吧!基于《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持续近三年的事实,依据《伯尔尼公约》作者享有版权及国民待遇原则,作为提出《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权利人,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国公民,本人要求美国政府就《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有关问题给出负责任的解释及解决办法。此致 敬礼 李文利 2009 年12月14日于北京"。其中亲自将信件提交英国使馆、法国使馆、加拿大使馆,通过北京邮政同城快递提交给美国使馆(EQ450056493CN)、德国使馆(EQ450035480CN)等。
2009年12月18日途经北京市宣武区先农坛派出所、全国人大信访局到国家信访局,路上也看到有关截访人员但没有被拦截。在国家信访局领表、填表、提交,一同提交还有信件及材料,信件内容如下:
"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信件(文件)已经收到了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请问对于本人所反映问题处理情况如何?另外本人已将详细材料、确凿证据提交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公安部、安全部等,中共中央、国务院是否有能力已经确认本人2002年1月28日最早提出《国家统一法》向中国全国人大建议《国家统一法》的事实?如果是中共中央、国务院是否依法应做些什么?附件一份2008年至2009年提交中共中央、国务院部分信件清单。此致敬礼 李文利 2009年12月1日"。
国家信访局有关人让本人将信件及材料直接寄国家主席胡锦涛,并说明用特快专递直接写国家主席胡锦涛收,本人随即到北京市宣武区陶然亭邮电所将信件及材料特快专递(EG015964187CN)寄国家主席胡锦涛收。2009年12月19日本人收到北京邮政手机短信相应信件国家信访局12月19日签收。
2009年12月23日由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九号楼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炮兵政治部招待所出发步行到中南海提交信件,将信件交给哨兵后有接访人员过来,我当时很紧张恐怕被殴打,另外也准备第二天到人民大会堂联系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人表示不会打人,并表示要解决问题,本人随有关人员返回辽宁沈阳,并将有关材料提交有关人员。
2010年1月9日本人在辽宁沈阳再与有关人员谈话,有关人员表示正在核实情况春节前会有结果,让本人等待。
众所周知2007年至2008年本人多次将《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有关事实材料及情况信件方式提交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有目共睹2009年本人三次到中南海依法向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反映情况、查询信件处理情况。
本人认为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启动调查程序查清《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有关事实情况给本人一个交代、给民主党派人民政协一个交代、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澳台一个交代等等。
2009年12月23日至2010年2月23日本人专心等待有关方面核实《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有关情况。
第二章 辽宁省信访局及有关问题
2009年4月20日辽宁省信访局受理了本人在国家图书馆电子阅览室提交的200900000753-755号电子信件,该信件的内容如下:
"尊敬的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部门一直对《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讳莫如深,与立法机构疾恶如仇、从善如流的形象有很大差距。通过曲折的途径了解到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部门的一些观点。其一、认为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使用中国公民的知识产权,这是可以的,但是按中国宪法、中国民法、国际知识产权条约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确认的义务。其二、认为立法建议很多难以确认或回复,《反分裂国家法》(《国家统一法》)是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重要法律,也是一种新型的法律,为中国全国人大及中国国家带来巨大的声誉,具有鲜明的知识产权及建议权意义,正因为其有价值所以有众多的人响应,找到其源头是不难的。另外观点是公民无权建议立法、无权要求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查清事实,这是本人被拦截的事实所反映的,而恰恰这是中国宪法所规定的,众所周知孙中山先生领导辛亥革命推翻满清专制统治,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解放战争联合民主党派建立新中国、建立新中国宪法,中国人民有了民主的权利,否则不需要中国共产党及民主党派、不需要中国人民解放战争、不需要辛亥革命,中国退回封建专制。《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一定程度割裂了中国法律,使不同组织机构、不同层面公民受到不同的法律约束与保护;维护国家法律统一就是维护国家统一;《反分裂国家法》(《国家统一法》)也是维护国家法律统一的法律,而目前的事实正是与之背道而驰。法律不能施行会使法律成为骗局,法律规定公民有知识产权而不能施行,公民因相信法律而丧失知识产权,公民会认为法律欺骗了他(她),甚至会认为立法机构欺骗了他(她)。《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信件已提交中国国务院、公安部、安全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提交中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等,有关机构应该对《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有全面、确切的了解,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认事实无疑有利于树立社会正气,也有利于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中国共产党机关刊物名之《求是》,表明中国共产党人求真理、求真相、求事实的理想与信念。求真理、求真相、求事实也是中国人民、世界人民普遍的价值观。《反分裂国家法》(《国家统一法》)是世界上一种新型法律,在世界上产生巨大影响,从这个角度讲中国人民、世界人民无疑希望知道有关事实的真相即究竟是怎样产生、来源。查清、澄清有关事实无疑受到中国人民、世界人民的普遍欢迎。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等民主党派;中国全国总工会、中国全国妇联、中国共青团、中国科协、中国台联等人民团体多次收到本人信件(传真)并表示等待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给答复并询问是否已给本人回复。查清、澄清有关事实无疑受到中国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普遍欢迎。2008年7月本人通过电话向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值班室反映情况,其间有关工作人员吴先生回电话询问本人要求即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认"收到李文利2002年1月2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提议《国家统一法》信件"表示向领导汇报,盖章确认回复本人。时间已经8个月。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值班室也建议本人到北京面谈;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信访局等部门也建议本人到北京面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第5条规定,基于2009年2月4日、2月11日、2月20日到全国人大信访局人民来访接待处三次被拦截的事实,基于2009年3月23日到北京中南海向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反映情况的事实,作为中国公民,本人决定2009年4月23日上午到北京人民大会堂向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反映情况及面谈,要求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宪法规定查清事实,回复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已经六十年,中国人民解放已经六十年;普通公民到人民大会堂反映情况、面谈应该不是新闻,只要有充分的必要;《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目前情况具有这种充分的必要。2009年4月23日上午本人经过天安门广场,到人民大会堂南侧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门前联系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值班室反映情况、面谈。值此2009年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十一届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召开之际,衷心希望有关问题及时解决!李文利 2009年4月16日于辽宁"。
本人于2009年4月23日上午10时到人民大会堂向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反映情况、面谈,但有关电话打不通,天下着雨,人民大会堂有关工作人员告诉本人明天还有雨,建议本人买伞再来,雨中本人在人民大会堂南侧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门前等待至中午12时离开。本人于2009年4月24日上午10时再次到人民大会堂南侧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门前,但电话仍然打不通,有关电话被设置成空号或传真或接通立即挂断,将近中午有警号尾数为024的警察及两位武警检查了本人携带的有关文件,之后还给我,中午12时本人离开回到住处吃饭、休息,下午2时30分本人再次到人民大会堂南侧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门前,但电话仍然打不通,等到下午17时离开。其间本人通过电话向中共中央党校;民革中央、民盟中央、民建中央等民主党派;全国总工会、中国科协、全国台联等人民团体反映当时情况,请求转达本人诉求,但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直没有人出来接待。
2009年4月25日本人乘车离开北京返回辽宁沈阳。同时等待辽宁省信访局受理本人提交200900000753-755号电子信件的办理结果,5月、6月、7月、8月、9月、10月一直未果。
2009年11月19日本人亲自到辽宁省信访局提交信件,其内容如下:
"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政府:《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信件(文件)已经收到了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请问对于本人所反映问题处理情况如何?附件一份2008年至2009年提交辽宁省委、省政府、省人大部分信件清单。 此致 敬礼 李文利 2009年11月18日"。
需要指出的是本人在向辽宁省有关方面提交信件同时也向河北省、山东省、吉林省、黑龙江省、福建省、海南省、内蒙古自治区、新疆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北京市、天津市等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提交信件,反馈意见大体有三种,其一正在办理或转给有关部门办理,其二建议本人与全国人大联系办理,其三建议本人与辽宁省有关方面联系办理。
北京市市长信箱受理本人2007年12月21日2007067771号信件、2007年12月27日2007068700号信件、2009年3月18日2009009717号信件。
作为中国公民、作为提出《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权利人本人也向香港特区政府驻京办提交信件,香港特区政府驻京办建议本人直接与香港特区政府联系,香港特区政府(govhkenq)确认收到本人2008/9/28、2008/10/9、2009/1/21、2009/7/9等电子信件。
等等,均至今未果。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制及有关问题
众所周知中国人民经过艰苦卓绝的斗争付出巨大牺牲推翻封建专制建立人民共和国。
封建专制下封建帝王是国家最高统治者,其次是各级官吏,人民处在社会最底层。
人民共和国人民处在国家最上层,国家主席作为国家代表对人民负责(为人民服务),各级官员在国家主席领导下各司其职承担相应工作(为人民服务)。
人民是一个复合概念,包括公民个体,也包括公民群体,其实质还是公民个体,因为公民群体也是由公民个体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体制的集中体现。
所以公民向国家主席及任何国家机关反映问题不存在"上"访的问题,"上"访称谓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制及中国宪法。
众所周知中国人口众多,如果13亿人有事都找国家主席怎么办?这表明人民对国家主席信任,可以建立专门机构接待人民信访,这就是国家信访局。核心是人民需要解决具体问题,不需要每件事经过国家主席传递到有关部门,而是直接到有关部门办理,这正是中国的现实。而理论上确实是各个部门、各级机构、各个官员代表国家主席分担相应工作。另外以人口众多作为不办事的借口,也是分裂国家的言论,是不是中国分裂事情就可以解决?
胡锦涛主席提出科学发展观,统筹解决各种问题,也是维护国家统一重要手段,有关部门有关人切实贯彻科学发展观怎么会解决不了问题呢?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持续三年,正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人不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不依法办事高高在上所致。
国家信访局意见也表明有关问题需要胡锦涛主席亲自处理。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已经提交中共中央、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政法委、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统战部、中央党校、求是杂志社、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中国国务院、国务院新闻办、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台办、中国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国家邮政局、国家档案局、国家图书馆、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工程院、新华社、国家行政学院、全国政协、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两岸关系协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国法学会、共青团中央、全国青联、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中国致公党、中国农工民主党、全国工商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
2010年2月至12月本人亲自到中共中央、中央统战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党校、求是杂志社、全国政协、民革中央、民盟中央、民建中央、农工党中央、致公党中央、台盟中央、全国工商联、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两岸关系协会、全国台联、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共青团中央、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中国道教协会、中国科协、中国社会科学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新华社、人民日报社、人民政协报社、检察日报社、中国青年报社、中国日报社等反映情况。本人公民身份是确定无疑的,本人依据宪法规定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要求查清事实的权利也是确定无疑的。
一些机构指定由信访部门解决问题也是可以理解的,比如全国总工会指示由信访部门接待解决问题。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指定由信访办接待解决问题本人也是可以接受,但没有进入信访办却把本人作为信访人(上访人)拦截殴打,则是扭曲法律、扭曲本人身份。
众所周知国务院有信访条例,但只是对于政府部门,对于其它机构没有约束力,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遵守国务院信访条例,那么早就应该在三个月期限办结有关信访事项。到政府部门以外机构反映问题不受国务院信访条例保护或约束。实际上只有公民进入信访场所从事信访行为才称为相应案件相应机构信访人。国务院信访条例也是根据宪法制定并与宪法精神相一致,不存在通过信访条例扭曲法律扭曲公民身份陷害公民的问题。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首先是一个弊案;其次是一个信访问题。本人首先依据宪法向有关机构反映情况要求查清事实;其次根据情况向信访部门提交投诉。任何人任何机构不能以后者免除前者宪法责任,尤其问题久拖不决的情况下。
中国有句古话:窃钩者诛,窃国者侯。是说封建专制体制下法律的虚伪。中华人民共和国彻底颠覆封建专制体制,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胡锦涛主席鲜明指出:"坚定不移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经历数次政治事件,中国共产党莫不告诉人民依法解决问题。众所周知中国军队是人民的军队,是维护世界和平的力量,也是维护国家统一的力量,中国军队会怎样看《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这一与国家统一有关的事件呢?众所周知台湾自古是中国领土,在台湾内部有巨大维护国家统一的力量,台湾维护国家统一的人士会怎样看《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这一与国家统一有关的事件呢?
第四章 本人网页及有关问题
众所周知北京青年报(北青网)是世界上享有很高声誉的媒体,影响力远远超出北京青年的范畴。众所周知《国家统一法》有关文章2002年1月29日发表在北青网是世界上媒体中最早出现"国家统一法",具有重要知识产权意义。
2009年1月有关网页不能显示至今已有1年,本人对此表示忧虑。《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有关剽窃行为也侵犯了北京青年报(北青网)权利,希望北京青年报(北青网)承担起相应责任,为澄清《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作出努力。
众所周知谷歌公司是世界上重要的互联网公司,同微软公司一样也是技术型公司,本人在谷歌公司的主页已有3个月不能显示,本人对此表示忧虑,虽然谷歌公司表示是正常的网页调整一定时间后会自动显示。
应该说北京青年报(北青网)、谷歌公司在《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问题上客观记录了历史事实,使有关特权势力、腐败势力、黑社会势力不能为所欲为,是对历史事实的贡献,也是对中国、对世界的贡献。当然也承受相应压力。
众所周知辛亥革命至今中国革命的胜利得到世界各国及媒体的支持与帮助,值此国家处于鼎盛时期是否应对中国媒体、世界媒体更宽容呢?如果有一天中国陷入天灾人祸的困境谁又来帮助中国澄清有关事实?
本人相信真正来自中国政府对互联网的限制是较少的,很多是特权势力、行业腐败势力甚至黑社会势力对国家政策扭曲、篡改、扩大。比如本人创立新学科超分子化学物理经过一年半诉讼有关著作才得以出版,在出版著作中超分子化学物理错写成超分子化学、作者错写成笔者等,中国政府有什么必要将本人创立的学科附会到外国人创立的学科又有什么必要将作者写成笔者?无疑是特权势力、行业腐败势力甚至黑社会势力借国家之名行不法之事。2009年至今的重庆有关黑社会案、足协有关腐败案也说明这一问题。特权势力、行业腐败势力、黑社会势力是中国政府、中国人民、世界人民共同的敌人。
本人是否存在被拘留、逮捕、暗杀的可能?
无疑是存在的,举例来说2009年12月4日本人后来被截访人员带上车,几个人击打本人头部,如果某个人有意或无意击中要害,那么整个事件就构成暗杀。
拘留、逮捕是有法律障碍的,就是要查清有关事实即2002年1月28日本人是否最早提出《国家统一法》向中国全国人大建议《国家统一法》以及2002年1月29日发表在国际互联网,如果是那么本人维护基本权利而受到拘留、逮捕显然是错误、违法的。也不能排除有关机构有关人受到操纵不顾事实拘留、逮捕本人,即使随后本人提起诉讼,法院不受理或受理判我败诉,将使本人处于十分不利的局面,当然有关机构也将处于十分不利局面。
本人认为到目前为止,公安机关还是严格依法办事的。本人认为公安机关也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核实过情况,但同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一样没有得到回复。
本人相信公安机关、安全机关、法院、检察院等都是希望查清事实,但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这样强势单位只能心有余力不足。
本人相信有关公安人员、中南海有关保卫人员、人民大会堂有关保卫人员甚至接访人员也是希望查清有关事实,全国人大常委会个别人的行为使所有人感到不满或者说愚弄所有人。
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即将召开,全国人大常委会吴邦国委员长是否向会议报告《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有关情况?
全国人大常委会吴邦国委员长文章中讲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本人作为中国公民受到无端污蔑、诽谤其内容如:"骗子""你真他妈不要脸""无耻小人",请问吴邦国委员长感想如何?如果有人说您:"骗子""你真他妈不要脸""无耻小人",请问吴邦国委员长感想如何?
希望中华人民共和国不要重蹈封建历史的覆辙,通过迫害对国家做出贡献的人贪功己有取得一时荣耀,引起普遍愤怒与不满甚至导致国家灭亡。
第五章 本人身份及有关问题
本人核心身份是物理学家。本人长期观察、思考、研究发现物质弱场,创立物质弱场理论,创立新学科超分子化学物理,出版《物理学统一》、《物理学拓展》专著。
本人作为物理学家,掌握基本物理知识外,就是学术研究,所以本人也是一个学者,本人在了解有关法律知识、国内国际形势基础上提出《国家统一法》,也是本人的学术成就之一。
本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据中国宪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以及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行为核心身份是公民。
本人是一个普通公民,普通公民含义是没有政治地位、经济地位等。
然而惟其是一个普通公民,才具有最广泛的代表性,《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顺利解决将使每个中国公民的有关权利状况提高一步,反之是侵犯每个中国公民的权利。
本人到目前为止的工作是将《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有关问题做了全面、透彻的分析以公民身份提交有关机构要求依法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弊案侵犯中国宪法、法律、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破坏人类合理的知识体系,侵犯中国人民、世界人民意志与利益。
谁能将《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推进一步?民主党派、人民政协、司法机构、信访机构、新闻机构、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解放军?
基于中国宪法、法律、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规定,基于两岸关系的现状,基于中国国民党的有关指示,基于《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目前的情况,本人也准备到台湾亲自向中国国民党反映情况、查询有关信件处理情况。
本人作为一个物理学家,创立物质弱场理论、创立新学科超分子化学物理,本人也将向台湾有关机构赠送《物理学统一》《物理学拓展》等书籍,使台湾了解有关事情真相;同时本人创立新学科超分子化学物理对于天气系统异常、海洋系统异常、地质系统异常等广泛的非线性问题有独到的见解,希望对于台湾防灾、减灾起到作用。
第六章 2010年3月
事情发生在世界上其它国家或地区会怎样呢?一个英国、法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俄罗斯公民向议会提交申诉、控告、检举要求查清事实会怎样呢?起诉到法院又会怎样呢?事情发生在中国台湾会怎样呢?中国大陆怎样与台湾实现统一?
美国公民、香港公民有到中南海反映情况,为什么中国大陆公民到中南海反映情况被殴打以及威胁拘留、逮捕?中国宪法意义何在?《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持续3年,确凿的证据摆在眼前,为什么不能查清基本的事实?中国是不是负 责任的国家?有关机构是不是负责任的机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依据《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持续3年的事实,依据2009年9月到民革中央、民盟中央、民建中央、农工党中央、致公党中央、台盟中央、全国政协反映情况、查询信件处理情况以及提交信件的事实;本人将于2010年3月1日、2日、3日到民革中央、民盟中央、民建中央、农工党中央、致公党中央、台盟中央、全国政协反映情况、查询信件处理情况,要求民主党派、全国政协切实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切实维护国家统一事业,切实维护民主监督合法权力,督促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查清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1992年加入《伯尔尼公约》、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依据《伯尔尼公约》作者享有版权及国民待遇原则,依据《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协议》知识产权执法不应包含不合理时间限制或无保障拖延原则,依据《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持续3年的事实,依据2009年4月、9月两次到新华社、美联社、英国广播公司提交材料要求查清事实的事实,作为公民、作为权利人、作为媒体受众本人将于2010年3月4日再到新华社、美联社、英国广播公司查询有关投诉办理进展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依据《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持续3年的事实,值此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召开之际,本人将于2010年3月5日到北京人民大会堂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依法查清事实。
2010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召开之际本人还将联系解放军、辽宁、吉林、山东、江苏、福建、香港、台湾等代表团反映《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持续3年的事实,查询2008年一次会议期间、2009年二次会议期间本人提交信件(电子邮件)的处理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依据《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持续3年的事实,依据2009年3月23日、9月23日、12月23日到北京中南海向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反映情况、查询信件处理情况的事实,本人将于2010年3月23日到北京中南海查询反映问题处理情况、报告《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持续3年至今未果的事实。
2010年3月本人将到《人民政协报》社、《解放军报》社、《中国日报》社、《检察日报》社、《人民日报》社、《求是》杂志社等媒体反映情况查询信件(传真)处理情况。众所周知"求是"全称是实事求是,仅从"求是"来讲首先是求事实、其次是求真理,中国共产党寻求救国救民治国理政国家统一的真理首先是建立在寻求事实基础之上,《求是》杂志社、《人民日报》社、《人民政协报》社、《解放军报》社、《检察日报》社、《中国日报》社等媒体有责任为查清《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事实做出努力。本人还将到中共中央纪委、全国总工会、团中央等机构反映《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持续3年的事实,查询2009年提交信件(投诉)处理情况。
如果上述依法行为受到非法、违法阻挠及不可抗力影响,那么顺延直到非法、违法阻挠及不可抗力影响消失;也希望有关机构对本人维护中国宪法、法律、国际知识产权条约行为提供方便,本人无论如何一定将本案进行到底。
李文利
2010年2月23日
姓名:李文利
地址:中国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泉园3路22-1-131号
邮编:110015
电话:86-24-24261716
电子邮件:friendliwenli@hotmail.com
主页:http://zhggongmin.googlepages.com/
我发布(三十一)
第一章 我发布(三十)及有关问题
第二章 2010年4月
第一章 我发布(三十)及有关问题
我发布(三十)信件2010年2月26日在辽宁沈阳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胡锦涛总书记(邮件编号XA09203718521)、中共中央政治局李长春常委(邮件编号XA09203714521)、中共中央政治局习近平常委(邮件编号XA09203716821)、中共中央政治局周永康常委(邮件编号XA0920371712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温家宝总理(邮件编号XA0920372252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李克强副总理(邮件编号XA09203719921)、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贾庆林主席(邮件编号XA09203723921)、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贺国强书记(邮件编号XA09203713721)以及寄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邮件编号RR665125690CN)等等。
我发布(三十)信件2009年2月26日在辽宁沈阳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工作部李源潮部长、宣传工作部刘云山部长、统一战线工作部杜青林部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孟建柱部长、安全部耿惠昌部长、司法部吴爱英部长、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曹建明检察长、中国共产党辽宁省委员会王岷书记、辽宁省人民政府陈政高省长等。
我发布(三十)信件2010年2月23日传真给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央委员会周铁农主席、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委员会蒋树声主席、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委员会陈昌智主席、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委员会桑国卫主席、中国致公党中央委员会万钢主席、九三学社韩启德主席、台湾民主自治同盟中央委员会林文漪主席、中华全国总工会王兆国主席、中国共青团中央委员会陆昊书记、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梁国扬会长、海峡两岸关系协会陈云林会长等。
我发布(三十)信件2010年2月23日传真给新华通讯社李从军社长、求是杂志社李宝善社长、人民日报社张研农社长、人民政协报社邬旦生社长、解放军报社王梦云社长、中央电视台焦利台长、检察日报社张本才社长、中国青年报社徐文新社长等。
我发布(三十)信件2010年2月23日传真给全国人大常委会石泰峰委员、李慎明委员、卓新平委员、丁仲礼委员、方新委员、郭雷委员、刘德培委员、乔传秀委员、周玉清委员、许智宏委员、袁驷委员、徐显明委员、李祖沛委员、黄跃金委员、汤小泉委员、金硕仁委员、许志琴委员等。
2010年2月28日乘车由辽宁沈阳到北京。
2010年3月1日到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央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委员会、台湾民主自治同盟中央委员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委员会、中国致公党中央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交信件,2010年3月2日到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会、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交信件,2010年3月3日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交信件。
2010年3月4日到新华通讯社、美联社北京分社、英国广播公司北京分社反映情况提交信件。
2010年3月5日上午传真给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央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委员会、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委员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委员会、中国致公党中央委员会、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会、台湾民主自治同盟中央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青团中央委员会、新华通讯社、美联社北京分社、英国广播公司北京分社、中共中央党校、中共中央统战部等以及传真给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其类似内容如下:
"尊敬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信件(传真)已经收到了吧!《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已经持续3年。作为公民、作为权利人本人将于2010年3月5日15时到人民大会堂南门联系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依法查请事实。本人重申本人要求即是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认"收到李文利2002年1月2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提议《国家统一法》信件"。值此中国全国政协会议、中国全国人大会议召开之际希望有关问题得到解决!此致 敬礼 李文利 2010年3月5日于北京"。
以及附件一份,其内容如下:
"尊敬的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一书已经收到了吧!《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责任一文已经收到了吧!2008年7月、8月、9月本人直接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值班室(01063096661)、新闻局(01063097241)、联络局(01063098958)联系及给上述部门寄特快专递(EW675010952CN)、(EF100980464CN)、(EF100980606CN),要求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查清事实,回复本人。2008年7月31日11时12分有关工作人员吴先生回本人电话询问本人要求即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认"收到李文利2002年1月2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提议《国家统一法》信件"。吴先生表示向领导汇报,盖章确认回复本人。《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已经持续三年。值此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召开之际,希望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查清事实,回复本人。此致敬礼 李文利 2010年3月5日"。
2010年3月5日15时到北京西交民巷23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地点,恰好有香港同胞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解放军同志做了登记,本人见状也要求登记,解放军同志也做了登记。之后有人要了本人材料。之后有警车带至西长安街派出所,有关人询问本人要求即:确认本人提议《国家统一法》,有关人做了登记。之后有辽宁沈阳驻京办同志带至万隆酒店地下室登记拿走本人有关材料及询问本人要求等。2010年3月5日晚乘有关车辆返回辽宁沈阳,3月6日凌晨到达辽宁沈阳,3月6日上午与有关人面谈,有关人表示再次将有关材料上报要本人等待,等等。
众所周知在近代史上中国有着被侵略、被侵权的屈辱历史。中国东北同样有着被侵略、被侵权的屈辱历史,著名的有日俄战争、九一八事变;也有杨靖宇、赵尚志等反侵略、反压迫的民族英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东北人民焕发出巨大的主人翁精神,为中国建设提供了钢铁、石油、煤炭、木材等重要资源。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持续三年,本人相信东北人民关注《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希望本案不被非法势力操纵成为弊案而是得到公正、合理、合法的解决。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久拖不决无疑损害东北人民感情,损害中国人民感情,损害世界上维护中国统一华人感情。
第二章 2010年4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本人将于2010年4月7日到中国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0年4月8日到中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年4月9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办案、依法交付受理通知或不受理裁定书。
本人将于2010年4月12日、13日、19日到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中共中央纪委、国家信访局反映《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持续3年的事实,查询2009年提交信件(投诉)处理情况。
本人将于2010年4月14日、15日、16日到美国使馆、德国使馆、澳大利亚使馆、加拿大使馆、英国使馆、法国使馆查询2009年提交信件处理情况。
2010年4月26日即世界知识产权日本人将到中南海向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反映情况查询信件处理情况,报告《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持续3年至今未果事实。
2010年4月本人还将到《人民政协报》社、《解放军报》社、《中国日报》社、《检察日报》社、《人民日报》社、《求是》杂志社等媒体反映《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持续3年的事实,查询信件(传真)处理情况。
如果上述依法行为受到非法、违法阻挠及不可抗力影响,那么顺延直到非法、违法阻挠及不可抗力影响消失。
2010年4月末返回辽宁沈阳着手准备赴台向中国国民党反映情况查询有关信件处理情况。众所周知2011年是辛亥革命(胜利)100周年。值此辛亥革命(胜利)100周年即将来临之际,衷心希望中国国民党秉承辛亥革命之传统、秉承孙中山先生天下为公之精神,作为世界上华人中重要政治团体发挥重要作用,使《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有关问题得到解决。众所周知1991年台湾通过《国家统一纲领》,《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与《国家统一纲领》客观上有着一脉相承的关系,是基于台湾人民利益与意志的考虑也是基于全世界华人利益与意志的考虑,是基于现实的考虑也是基于历史与未来的考虑。中国大陆有关机构诚信行为、依法办事行为无疑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统一力,反之亦然。
本人预计行程为取道香港并向香港政府反映情况查询信件(电子邮件)处理情况,之后由香港赴台,会见中国国民党同志,反映情况查询信件处理情况,寻求解决问题办法。
李文利
2010年3月23日
姓名:李文利
地址:中国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泉园3路22-1-131号
邮编:110015
电话:86-24-24261716
电子邮件:friendliwenli@hotmail.com
主页:http://zhggongmin.googlepages.com/
尊敬的最高人民法院:
2007年3月26日下午1时本人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大厅7号窗口提交起诉状。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规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必须给本人一份受理通知或不受理的书面裁定书。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拒绝给本人相应文件,违反法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是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上级,对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违法行为有附带责任。
本人多次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信访办、立案庭反映情况,并按要求2007年6月30日将起诉状及相关文件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ES618392670CN)。
本人将有关情况反映给最高人民法院,根据贵院的有关指示,本人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联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告诉本人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联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表示本人材料已转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给出指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即可立案。
本人将有关情况反映给最高人民法院,根据贵院的有关指示,2009年9月26日本人将起诉状及有关文件提交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EA373657502CS)。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立案已经持续三年,请最高人民法院给出确切的指示、指令或裁定,使《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有关问题及时得到解决。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李文利
2010年3月26日
姓名:李文利
地址:中国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泉园3路22-1-131号
邮编:110015
电话:86-24-24261716
电子邮件:friendliwenli@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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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07年3月26日本人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必须给本人一份受理通知或不受理的书面裁定书。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拒绝给本人相应文件,违反法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是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上级,对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违法行为有附带责任。
本人多次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信访办、立案庭反映情况,并按要求2007年6月30日将起诉状及相关文件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ES618392670CN);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信访办答复本人立案庭应负责此事并应直接立案。
现在已是2010年3月26日,本案立案已经持续三年。
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法院尊严,坚决纠正违法行为,依法办案,依法给受理通知或不受理书面裁定书。
2008年6月4日寄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一书已经收到了吧?
衷心希望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及时解决《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有关问题,及时将法定文件交付本人。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李文利
2010年3月26日
姓名:李文利
地址:中国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泉园3路22-1-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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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09年4月7日本人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有关法官的指示对起诉状做了补充与修改,2009年4月10日通过北京邮政同城快件(ET933885445CN)将起诉状提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9年4月13日签收,本人并与立案庭核实。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立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四条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四十一条缔约方应保证其国内法律能够提供如本部分所规定的执法程序,以便对侵犯本协议所述知识产权的任何行为采取有效的制止措施,包括制止侵权的及时法律救济和防止进一步侵权的法律救济。对知识产权执法的程序应是合理的和公平的。这些程序不应过分复杂,也不应收费过高或者包含不合理的时间限制或无保障的拖延。
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将受理通知或不受理裁定书及时交付本人。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李文利
2010年3月26日
姓名:李文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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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424261716 13252838446
电子邮件:zhongguo__gongmin@126.com
尊敬的最高人民法院:
2007年3月26日下午1时本人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大厅7号窗口提交起诉状。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规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必须给本人一份受理通知或不受理的书面裁定书。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拒绝给本人相应文件,违反法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是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上级,对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违法行为有附带责任。
本人多次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信访办、立案庭反映情况,并按要求2007年6月30日将起诉状及相关文件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ES618392670CN)。
本人将有关情况反映给最高人民法院,根据贵院的有关指示,本人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联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告诉本人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联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表示本人材料已转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给出指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即可立案。
本人将有关情况反映给最高人民法院,根据贵院的有关指示,2009年9月26日本人将起诉状及有关文件提交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EA373657502CS)。
最高人民法院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上级,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违法行为有附带责任;并且本人已将起诉状提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本身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给本人一份受理通知或不受理的书面裁定书的责任,否则是违法行为。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立案已经持续三年六个月,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给出确切的指示、指令或裁定,使《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及时得到依法解决。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李文利
2010年9月26日
姓名:李文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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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法律依据
本案的实体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四条 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第九十七条 公民对自己的发现享有发现权。 发现人有权申请领取发现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第一百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本案的程序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三十九条 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立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理该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
本案的其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四十一条 缔约方应保证其国内法律能够提供如本部分所规定的执法程序,以便对侵犯本协议所述知识产权的任何行为采取有效的制止措施,包括制止侵权的及时法律救济和防止进一步侵权的法律救济。对知识产权执法的程序应是合理的和公平的。这些程序不应过分复杂,也不应收费过高或者包含不合理的时间限制或无保障的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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