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15日星期一

【权利:3110】 征集签名―― 就《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给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建议

 就《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给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建议

 

尊敬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及领导同志:

20091225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表示,国家外汇管理局为完善捐赠外汇管理,便利捐赠外汇收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就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有关问题发布该通知。《通知》于201031生效,参见http://www.safe.gov.cn/model_safe/laws/law_detail.jsp?ID=80303000000000000,24&id=4

本通知所称的捐赠是指境内机构与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之间无偿赠与及援助合法外汇资金的行为。规定境内机构捐赠外汇收支必须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管理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我们是一些在工商部门注册为企业但从事公益性社会服务、主要接受境外非营利机构捐赠开展工作的境内机构。我们注意到通知第五条是特别相关我们这样的境内机构接受境外非营利机构捐赠问题的。规定如下:境内企业接受或向境外非营利性机构捐赠,应持以下单证在银行办理:()申请书(境内企业在申请书中须如实承诺其捐赠行为不违反国家相关禁止性规定,已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审批备案等手续,与其发生捐赠外汇收支的境外机构为非营利性机构,境内企业将严格按照捐赠协议使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格式见附件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公证并列明资金用途的捐赠协议;()境外非营利性机构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文件(附中文译本)()在上述材料无法充分证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境内企业接受或向境外营利性机构或境外个人捐赠,按照跨境投资、对外债权债务有关规定办理。

《通知》要求,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捐赠外汇收支,应按规定审核相关单证,并及时向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报告可疑或异常捐赠外汇收支信息。

作为经常性需要接受境外非营利机构捐赠开展公益工作的企业性质的境内机构,我们认为,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相关规定或通知,非常及时和重要,这有助于明确我们这类企业性质的境内公益机构接受境外非营利机构捐赠的性质,有助于我们正确地处理接受捐赠的纳税问题。而且,这也是我国中央政府部门第一次正式发文规定我们这类机构接受境外非营利机构捐赠的性质。从内心,我们感谢国家外汇管理局正视我们这类组织的存在以及我们依靠境外非营利机构捐赠的现实。

我们愿意承诺捐赠行为不违反国家相关禁止性规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审批备案等手续,严格按照捐赠协议使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我们很高兴看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协同相关银行愿意监督和管理我们这类机构接受境外捐赠的行为,这有利于我们机构的健康发展和有法可依。

根据媒体消息,“外汇局表示,此举意在便利境内机构办理捐赠外汇业务,规范境内机构捐赠外汇收支行为,同时有利于防范异常资金通过捐赠渠道跨境流动。”参见:http://finance.nfdaily.cn/content/2009-12/31/content_7714713.htm

但是,《通知》部分用词相对模糊,一些关键的操作细节没有明确规定。我们建议,为避免在实际操作中产生分歧,从而影响了对国家、人民有利的公益善举,我们希望国家外汇管理局能够明确以下内容:

1、《通知》第五条第三款提及需要“经公证并列明资金用途的捐赠协议”。我们建议外汇管理局考虑公益捐赠的特殊性,采取变通的方式去证明其捐赠意图。我们已经注意到,有工商注册机构在按照《通知》的要求去公证时,被要求协议签订双方到现场公证。这显然是不现实的,不具操作性。我们建议外汇管理局可以就该特殊的证明程序作出规定及降低收费标准等。鉴于我们这类机构属于公益性质,纯属响应党和政府为人民服务的号召,而境外非营利机构提供捐赠的资源也来自不易,我们希望外汇管理局可以体谅这一点。

2、《通知》第十条提及“可疑或异常捐赠外汇收支”。我们建议外汇管理局对“可疑或异常”的情况做出大致说明,或以列举的方式表示(如“涉及多个机构转账、出现资金分包等”),这有助于我们更加清楚地明白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并依照外汇管理局的规定严格依法处理捐赠性外汇。因为有一些跨国运转的非营利机构,行政管理和财务分属不同业务,很有可能是由总部签订协议,由他国的分支机构汇款。

3、《通知》第五条第四款提及需要“境外非营利性机构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文件”。我们建议外汇管理局对此类证明文件予以明确。因为不同国家非营利性机构的注册登记方式各不相同。在很多国家里,非营利机构也有注册为企业的。这类国外非营利机构的捐赠行为,是否属于《通知》认可的范围,我们认为需要明确。

4、《通知》全文没有提及办理外汇捐赠手续的时限,我们建议外汇管理局确定这一点。许多公益性工作,具有一定的时效性,比如灾后重建、残障康复等,如果审核、认定公益性外汇捐赠的程序持续很长时间,将严重影响公益事业的执行效果。

就目前情况而言,我们接受境外非营利机构捐赠一般向银行提供捐赠协议及其中文翻译件,银行需要了解资金使用情况对我们机构进行监督时,我们也予以配合。我们也向审计机构提供相关捐赠协议信息。政府职能部门了解相关情况时,我们也予以配合。我们非常支持和理解外汇管理局的规定,也非常愿意就规范外汇结汇话题和外汇管理局一起协商。

特此致函,请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考虑并答复为盼。

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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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010-88148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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