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10日星期四

【权利:2917】 建议着手公益基金信托研究工作

    近来,有部分NGO的人士向我反映一个良好的现象:部分接受法律援助后获得赔偿的受害者或者受害者家庭,愿意借部分赔偿金捐赠出来,希望这些提供无偿法律帮助的NGO能够把这些捐赠捐赠给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诸如毒奶粉事件的受害者、或者捐赠者指定的特定的受害者群体。
   
    基于前些年对信托法的关注,我建议着手有关法律人士与遇到该类问题的NGO在信托法律的基础着手研究和创立以公益基金信托的模式运作这样的项目。以公益基金信托的模式的基本框架是:1、具有共同目的的捐助者在NGO的协助之下发起签订一个成立以该目的的公益信托协议;2、与政府的民政、税务等部门沟通,设立公益基金信托;3、委托特定的NGO对该公益基金信托进行独立管理和运用;4、NGO根据信托目的,对符合信托协议确定的受援助对象进行审核以后,发放援助;5、公益基金信托应该是开放的,任何赞成该公益目的的人士,均可向信托帐户进行捐赠,以保证资金池不至于枯竭。

    很多NGO项目,也可以以公益基金信托的方式寻找民间社会的资金支持。公益基金信托是非营利性的。如果项目已经完成,如有剩余的款项,应当以捐赠的方式转投给其他公益基金信托或公益事业。

    以公益基金信托的模式运作NGO扩大NGO管理的项目资金来源、增加NGO自立更生的能力,更好地依靠和植根于中国民间社会。同时在公益信托法律下,资源来之于大陆民间社会,用之于大陆民间社会,更容易与政府的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又因财务权属明晰,杜绝了财务管理瑕疵、不透明给NGO的负面影响。

    以上只是一个初步构思,能否在实践实现,需要探索,并且有需要解决的细节问题。

    这是在国内的MGO没有走过的路,有必要去走一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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