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7日星期一

【权利:2908】 奇怪的《辞职信》?

奇怪的《辞职信》?

——有时,权利也是一种伤害!

芮清勇于2005815日进入世纪金源集团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书》一直到2008814日终止,一直连续不间断地工作至20071021日止,从20071022日至20071031日止,依据公司制度,芮清勇依法享有带薪年休假10天,特回到老家(山东省临清市)农村休假,同时可以孝敬父母双亲。

20071031740分,芮清勇在休完带薪年休假从老家(山东省临清市)返回北京上班的途中不幸意外发生交通事故,当时在聊城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紧急抢救,诊断为“失血性休克、右股骨髁骨折并骨缺损”,从1031日一直抢救到1300分,术后诊断为“失血性休克、右股骨髁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并骨缺损、右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并骨缺损、右下肢皮肤裂伤、右足皮肤擦伤、右下肢血管神经损伤、前交叉韧带断裂”等严重创伤,一直处于休克当中,芮清勇怎么可能委托其兄长代为书写了《离职申请书》、然后从山东省临清市又送到了相距300多公里以外北京、世纪金源集团的相关负责人也于当日签字认可,居然都在20071031日这一天同时发生并进行了,事实上可能吗?

很明显,20071031日的《离职申请书》不具有合法效力,且不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达。我们认为《劳动法》第31条和第32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都得有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否则解除无效。同时第26条和第29条规定:职工在医疗期内是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同时必须是劳动者本人或经过授权后才可以进行的。

最后依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21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以及未按月发放支付25%的补偿金。芮清勇依法索要世纪金源集团支付2007111日至2009131日止停工医疗期间的最低生活费(740元×8个月+800元×7个月)×80%9216.00元,和未按法律规定按月发放补发25%补偿金9216.00元×25%2304.00元。

一审、二审法官都没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劳动争议案居然没有适用劳动相关法律进行依法判决,而适用了《民事诉讼法》判决,显然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不公,让民众再一次对法律丧失信心。

芮清勇因世纪金源集团制度规定休“带薪年休假”而发生了意外交通事故导致芮清勇身受重伤,一直卧床休养,每月还要复诊。20071031 日、20071114日、20071211日,第一次住院治疗90天;后经交通部门认定芮清勇无责任;200835日至2008331日止又前往北京市积水潭医院住院治疗;总共已开支医疗费用10多万元;经当地司法鉴定为“重伤”;最后又经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非因工负伤”并择期进行第四次手术,很有可能留下终身残疾。

作为世纪金源集团一直都没有给予受害者任何经济补偿,以及人道援助!连休养期间的最低生活费都没有支付。

同时,作为世纪金源集团,以资产总额与营业收入硬指标入围“2006中国服务业500强”排行榜,名列第187位。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导的纳税评比中,世纪金源集团连续三年名列“中国行业纳税百强”前三甲,其中2003年名列第三位,2004年名列第一位,2005年名列第二位。2006年,世纪金源集团在“中国企业集团纳税名单”中荣列第48位,同时属下共有7家公司进入行业“年度纳税百强排行榜”;2007年“中国服务业企业排行榜”中名列第120位,在“中国房地产业排行榜”中名列第5位;2008年中国慈善排行榜第四名,用于捐赠教育、扶贫、救灾等共计8510056万元。

后来,我们经过调查:世纪金源集团居然没有给农民工(包括芮清勇本人)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这样的企业还有社会责任感吗?对得起自己获得的这些荣誉吗?

事后,芮清勇的母亲亲自(主因本人一直要卧床休养)往返北京找到世纪金源集团,希望能够协商妥善解决和处理未果的情况下,满头黑发变白发,还要侍候儿子、抚养儿子,可后半生又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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