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11日星期日

【权利:4390】 爱知行发表中国艾滋病和儿童权利民间报告,并征集联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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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儿童权利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三、四次合并报告

  序 言

  1、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简称公约)第44条第1款以及《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简称议定书)第12条第2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关于执行公约及议定书的第三、四次合并报告。

  2、本报告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的主要内容是中国在2002年至2009年期间执行公约以及2005年至2009年期间执行议定书方面的进展,由中国中央人民政府撰写;第二部分为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执行公约的有关情况,由香港特区政府撰写;第三部分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执行公约及议定书的有关情况,由澳门特区政府撰写。

  3、本报告的撰写遵循了儿童权利委员会通过的缔约国定期报告的格式和内容的一般准则。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委员会的审议和结论性意见,本报告相关部分对委员会就中国第二次报告以及对议定书首次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作出了反馈。

  4、本报告的基本材料由中国与儿童工作有关的各政府部门、非政府组织以及学术机构提供,在起草和修改过程中广泛征求了立法、行政、司法机关,有关非政府组织以及相关领域的专家的意见,并就部分内容听取了儿童意见。

  一、执行公约的总体措施(第442条和第44条第6))

  5、中国政府一贯坚持儿童优先原则,落实儿童优先发展战略,充分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国家和各级政府将儿童发展作为履行公共事务管理的重要职责,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纳入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纳入各部门的职能和工作考核范畴,纳入国家财政预算。

  6、关于委员会审议上次报告结论第11段,中国重视通过立法保障儿童的权利。2002年以来,中国继续参照公约及议定书的原则和规定,不断健全和完善保护儿童权利的立法,先后制定或修订了多部涉及儿童权利的法律法规,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律体系。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附件一),进一步明确未成年人的权利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凸显政府执法主体的地位,充实了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内容,强化了法律责任。

  7、中国还修订了与儿童工作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在《宪法》中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修订《传染病防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义务教育法》(附件二)、《残疾人保障法》、《禁毒法》等法律;修订或出台《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法律援助条例》、《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等法规和司法解释。

  8、2002年至2009年,中国批准了以下涉及儿童权利的国际条约:《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2002年8月8日)、《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2005年4月27日)、《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7年12月29日)、以及《残疾人权利公约》(2008年6月26日)。

  9、中国继续按照《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具体内容详见上次报告第9段),逐步推进儿童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纲要,各省区市制定了本地区的儿童发展规划,提出本地区儿童发展目标,拟定实现目标的具体措施并遵照执行。各有关部门也制定了儿童卫生保健、教育等专门领域的规划。

  10、2006年制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实施儿童发展纲要,依法保障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改善儿童成长环境,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各省区市均将儿童发展规划的主要目标和相关内容纳入本地区规划。

  11、教育、卫生、文化等政府部门以及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也相继制定一系列规划,如《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腹泻病控制规划》、《全国儿童急性呼吸道感染防治规划纲要》、《中国营养改善行动计划》等,使国家儿童发展纲要的目标成为各有关部门的工作目标。

  12、关于委员会审议上次报告结论第14段,中国在实施儿童发展纲要过程中注重各方面的统筹和协调。在中央政府一级协调儿童事业的机构是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简称妇儿工委),由33个成员单位组成,包括27个政府部门和6个社会团体。其职能是:协调和推动政府部门做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协调和推动政府部门制定和实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为开展妇女儿童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财力、物力;指导、督促和检查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全国各省区市以及所有地、县级政府部门都成立了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专门机构。在各级妇儿工委的协调推动下,中国形成了政府牵头、部门参与、社会各界共同支持儿童发展的跨部门工作机制。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分别承担儿童发展的目标任务,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每年向同级政府妇儿工委汇报儿童纲要目标的落实情况,推动实现本地区妇女儿童发展目标。

  13、国家和全国31个省区市都成立了儿童纲要监测评估机构,国家和省级政府每年都对儿童发展的各项指标进行动态监测、数据统计和分析评估。2006年,国家及地方各级政府对2001-2010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结果显示,截至2005年底,儿童纲要四个领域的18项主要目标、53项支持性目标,衡量目标达标情况的可量化指标50项,以2010年的目标值判断,30项提前达标,2项可望达标,11项未达标,7项无数据。该评估为制定后续行动策略提供政策依据。部分目标进展情况详见附件五。

  14、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执法检查,重点检查以下情况:一是学习、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制定配套法规、规章;二是公益性文化设施向未成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三是对孤儿、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以及农村留守儿童的保护和教育;四是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挽救。执法检查组报告认为,该部法律实施总体情况是好的。

  15、关于委员会审议上次报告结论第25段,中国采取措施促进全民对公约的了解。首先,将公约内容纳入普法教育,分别于2001年和2006年开始的第四、第五个五年全民普法教育均将儿童权利保护法律宣传教育作为重要部分。其次,公约文本被印制并散发。2007年和2009年,妇儿工委和外交部分别印制散发了《儿童的权利》和公约及其议定书的小册子,向儿童、教师和其他与儿童有关的工作人员宣传和普及公约的内容。此外,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等学术机构也积极开展宣传和普及活动。2005年中国少年儿童出版社推出的《平等的权利:〈儿童权利公约〉参与式培训案例集》一书,是中国在儿童权利领域参与式培训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16、关于委员会审议上次报告结论第17段,中国尚未设立《巴黎原则》意义上的国家人权机构,但许多部门承担着类似的职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各级政府部门均设有信访办公室,接受、调查和处理各种申诉;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政府机构和官员的行为;等等。中国愿就此问题作进一步研究。

  17、中国政府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UNICEF)、联合国人口基金会、世界卫生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开展了一系列的国际合作项目。如自1979年以来中国与UNICEF已开展了30多年的合作。2006-2010年合作方案中,双方在儿童知识倡导和政策开发、卫生营养、基础教育和儿童发展、艾滋病防治、水和环境卫生、儿童保护、儿童政策研究和知识宣传、儿童权利规划与促进等领域开展合作。

  18、关于委员会审议上次报告结论第27段,中国政府鼓励本国以及外国的民间团体为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发挥作用。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是专门从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与研究的公益性机构,该中心主任佟丽华律师以公益律师的身份2005年被司法部评选为"年度十大法治人物"。

  19、中国政府重视委员会审议上次报告结论第9段提出撤销保留的建议,愿根据中国的具体情况进行认真研究。

  20、关于委员会审议上次报告结论第97、98段以及审议议定书报告结论第20、21段,外交部均将结论转送负责儿童工作的国务院主管部门。2006年开始,外交部就跟进委员会审议中国上次报告结论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开展合作。几年来,平均每年举办3至4次跨部门研讨会,讨论政府部门如何跟进委员会的建议,推动各职能部门有针对性地改进工作,促进公约和议定书在中国的履行。

  21、关于委员会审议上次报告结论第23段以及审议议定书报告结论第9段,由于中国地广人多,涉及儿童工作的主管部门众多,统计工作不仅数量巨大,技术复杂,且中国统计制度和口径与公约报告撰写准则相比存在差异。中国已尽最大努力在报告中提供相关数据。

  22、中国政府意识到,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全面落实公约规定、促进和实现儿童权利还任重道远,从立法、决策到采取具体措施有效落实等一系列过程中仍然有困难和挑战,在意识提高、能力建设、机构协调、财政支持、社会动员等因素上也需不断提高。

  23、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地区差异同样反映在儿童群体中。如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义务教育发展水平不平衡,全国尚未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制的县基本集中在贫困地区;西部地区婴儿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是东部地区的2倍以上;儿科医疗服务能力整体不足,2007年底全国各级各类儿童医院仅69个,设儿科的综合医院6273个,仅占综合医院总数的46.9%。其他困难还有社会保障体系尚未覆盖所有儿童、人口流动产生了诸多儿童问题,等等。

  24、为此,中国政府将继续加大儿童优先意识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宣传力度,强化政府主导、部门合作、人大政协监督、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儿童保护工作机制,把工作重点放在农村、贫困地区,解决突出问题,建立社会化的儿童权利保护体系和网络。

  二、儿童的定义(第1条)

  25、截至2008年底,中国18岁以下儿童共30896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23.3%,其中女童14874万人,占全部儿童的48.1%;男童16002万人,占全部儿童的51.9%。有关数据详见附件六。

  26、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为"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中国法律上"未成年人"的概念与公约对儿童的定义完全一致。中国的未成年人定义不存在男女差别。实践中,因为童年涵盖儿童不同的发展阶段,国家强调根据不同阶段儿童的身心发展特点,给予儿童适当和应有的待遇,保障儿童基本权利。

  三、一般原则

  (一)无歧视原则(第2条)

  27、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中国宪法的一项法律原则。2006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第3条第3款增加了非歧视的内容。关于委员会审议上次报告结论第32段,中国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弱势儿童获得与其他儿童均等的机会和条件,实现儿童生而平等的权利。

  28、中国致力于保障女童的平等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了男女平等,《义务教育法》强调保障女童平等受教育的权利。国家将女童受教育情况纳入社会发展监测目标和"普九"验收的指标体系,建立了女童义务教育情况统计制度,加大对贫困女童的资助力度。2009年小学女童的净入学率达到99.44%。男女童小学入学率的差别基本消除。

  29、中国救助女童的行动不仅限于对贫困地区的女童教育以及对歧视女童现象的关注,而且逐渐扩展到女童的出生、卫生保健、营养、早期教育、社会保障等涉及到女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全过程。2003年启动的"关爱女孩行动",通过普及法律营造有利于女童生存和发展的社会环境,向女童以及生育女童的家庭提供优质的宣传和服务;全国妇联先后实施的"春蕾计划"、中英大龄女童技能培训和能力建设项目及"女童优先权"项目,为失学女童提供教育机会,为辍学大龄女童进行文化知识和职业技能培训。

  30、中国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保护流动儿童的权益。2008年,随父母流动的儿童2700多万。2003年和2006年国务院先后下发《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把农民工及其子女教育和保健等列入各部门和社区的管理责任范围,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2008年中国共产党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逐步实现农民工子女就学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31、2001年开始,国务院妇儿工委开展了"中国九城市流动儿童状况调查"和保护流动儿童权利项目试点,探索出保护流动儿童权利的新模式,包括实行16岁以下流动儿童登记管理制度、尝试流入地和流出地互相沟通衔接解决途径、开展全方位和多层次的新市民宣传培训、建立以社区为依托的面向流动家庭的管理和服务网络等。

  32、关于委员会审议上次报告结论第69、70段,中国采取措施消除对感染艾滋病或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歧视。根据全国艾滋病疫情网络直报系统统计,截至2009年底,累计报告0-14岁儿童HIV/AIDS共5577人,其中艾滋病儿童2806人。

  33、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2009年民政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要求采取资金保障与服务相结合的方式,满足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基本生活以及教育、医疗、技能培训等多方面的需求,引入专业社会工作者制度和联系人制度。

  34、2009年中国建立了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数据系统,目前系统设计、安装以及培训工作已完成,各地正在采集录入数据。该系统将全面、客观地掌握全国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基本情况和动态变化,量化地统计分析全国受艾滋病影响致孤儿童救助工作的状况。

  35、中国广泛开展正确认识艾滋病以及反歧视的宣传活动,对县级以上领导干部进行相关培训,以加强反歧视政策的执行。

  36、中国重视对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的救治,包括身体和心灵上的帮助。2004年,制定了艾滋病防治的"四免一关怀"政策("四免"指: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病毒药物;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妇提供免费母婴阻断药物及婴儿检测试剂;对艾滋病病人的孤儿免收上学费用;"一关怀"指国家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提供救治关怀。),中央及地方逐年增加用于艾滋病防治的经费。2005年启动了儿童免费抗病毒治疗工作,现已覆盖27个省区市的276个县(区),治疗儿童从2005年的159人增加到2009年的1793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试点工作已推广到31个省区市,约70%的感染孕产妇应用了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分娩婴儿抗艾滋病病毒药物服用率约为80%,人工喂养率约90%。

  37、中国采取收养、家庭寄养、机构供养和模拟家庭养育等途径安置救助艾滋病致孤儿童。90%以上艾滋病致孤儿童得到救助和上学支持。河南、云南、新疆等艾滋病疫情防治重点省区均制定完善了艾滋病致孤儿童救助安置的政策,建立了艾滋病致孤儿童救助安置指导中心,开展救助安置的基础性服务工作。

  38、河南对艾滋病致孤儿童每人每月给予200元的救助金,对因艾滋病导致的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每人每月给予65元生活救助费,对农村因艾滋病导致的困难家庭每人每月给予不少于30元的生活救助,初步建立了有稳定资金来源的分类救助制度。河南省还制定了促进收养和寄养的多项优惠措施,在艾滋病疫情相对集中地区建立"阳光家园",使艾滋病致孤儿童得到及时、妥善的安置。

  39、关于保障残疾儿童、流动儿童、与父母分离儿童、少数民族儿童平等权利方面的具体情况,将在报告的相关部分予以详述。

  40、关于委员会审议上次报告结论第34段,中国政府在国内积极宣传《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下称德班宣言),广泛开展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和仇外的教育,在各项事业发展规划中纳入德班宣言要求,切实执行对种族主义的"零容忍"政策,确保人人享有尊严和公正。中国政府一贯支持并参与国际社会反对种族主义的各项努力,致力于推动国际社会有效执行德班宣言,多次在联合国大会上推动通过全面落实德班宣言及后续机制的决议,支持联合国原人权委员会设立监督德班宣言执行情况的独立专家工作组,并积极参加了"有效落实《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问题政府间工作组"的历届会议。

  (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第3条)

  41、关于委员会审议上次报告结论第36段,中国注重按照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加以落实。

  42、在政策上,《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均明确规定了儿童优先的原则。各省区市也在本地的儿童发展纲要中对此原则进行了规定。

  43、在立法中,《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条第1款规定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协议不成时,法院应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也有体现,如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将审前羁押或服刑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开看管或关押;等等。

  44、在民事审判领域,少年审判庭在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民事案件时,从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实际需要出发,提出了"积极、优先、亲和、关怀"的司法理念,在审判方式上采取了区别于普通民事案件的做法,如通过主动行使释明权、依法搜集调取证据等方式,弥补未成年当事人一方在了解诉讼情况、举证等方面的不足,维护诉讼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平衡;设立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立案、审理、执行相互衔接的"绿色通道",促使涉案未成年人尽快摆脱诉讼纷争,回归正常生活;在诉讼程序中增加诉讼引导阶段,对当事人双方进行教育、引导,使涉案成年人能正视保护未成年人问题的重要性;等等。

  45、在刑事司法领域,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实现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一是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二是坚持慎捕慎诉,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为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预留通道。三是健全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办案程序和办案制度,创造相对温和的诉讼环境,采取有别于成年人的讯问和审理方式,寓教于审。四是办案中依法保障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如积极帮助其申请法律援助;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押分管;不公开审理,保护其隐私和名誉;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五是做好对未成年服刑人员的矫正工作。

  (三)生命权、生存权与发展权(第6条)

  46、《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条规定儿童享有生存权和发展权。中国重视提高出生人口的素质,不断加大对婴幼儿卫生保健的投入,儿童健康水平稳步提高。婴儿死亡率由2000年的32.2‰降至2008年的14.9‰;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由2000年的39.7‰降至2008年的18.5‰。

  47、关于委员会审议上次报告结论第29段,《母婴保健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引产,严肃查处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

  48、为解决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中国通过开展宣传倡导,建立部门协作、全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理机制,维护女童及其家庭的合法权益,转变重男轻女的观念和行为,努力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势头。从2002年起对政府不作为、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偏高的地区实行问责制。目前,安徽、湖南、江西等14个重点工作省的出生人口性别比上升势头得到有效遏制。

  49、中国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50、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卫生部门自2003年起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市开展儿童意外伤害状况专项调查,在全国建立了医院伤害监测系统,在部分城市建立了学校伤害监测系统。以监测信息为基础,实施了步行安全、预防溺水、跌倒/坠落、动物咬伤和火灾等不同主题的儿童伤害干预项目和宣传教育活动,制定了儿童意外伤害预防指导手册等科普读物。

  51、教育部2002年8月颁布《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要求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培养学生乐观、向上的心理品质,促进学生人格的健全发展。

  52、2004-2005年度中国20岁以下人群分性别死亡率详见附件九。

  (四)尊重儿童的意见(第12条)

  53、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第3条首次在法律层面上将"参与权"规定为儿童的基本权利;第14条明确应当听取、尊重未成年人的意见。湖南、广东、江苏等省在修订的本地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中也纳入了此类规定。

  54、关于委员会审议上次报告结论第39段,中国不断加强在政策制定和执行、学校及家庭事务中重视儿童的意见。

  55、在立法和政策制定方面,2006年3-4月,在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过程中,全国妇联在哈尔滨和西安举办儿童论坛听取儿童的意见。2004年修订《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05年制定《安徽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和2007年制定《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过程中都曾邀请未成年人参加条例草案的讨论

  56、2006年,国务院妇儿工委对《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发起题为"我的生活我来说,儿童参与《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评估"的活动。来自北京、河南、安徽和河北等地,代表不同群体的20名儿童代表参与了为期一个半月的活动。儿童代表们对儿童在健康、教育、法律保护和环境等方面的状况进行了观察和评估,对留守儿童的心理、社区的作用、城市儿童与农村儿童在生活水平和可获得的教育资源方面的差距、校园暴力、网络游戏、吸烟等儿童权利保护中的问题提出解决建议。

  57、在本报告起草过程中,2010年4月3-4日,外交部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共同在河北承德举办"儿童参与履约报告主题活动",来自北京和承德、不同民族的30名11-14岁儿童及8名家长就本报告初稿中有关儿童参与、家庭环境、教育及文化休闲等内容进行讨论,并提出建议。

  58、在公共事务管理方面,儿童参与机会不断扩大。2003年以来,每年均有儿童受媒体邀请直接参与全国及省市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协会议的采访,一些媒体专门为小记者的采访开辟专栏。在少先队各级代表大会上,儿童可提交红领巾小提案,表达意愿和诉求。

  59、在学校事务方面,上海、天津、广东、宁夏等省区市制订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地方性法规均明确在学校活动或者学校处分学生时,应让未成年人有表达的机会,并听取和尊重他们的意见。学生通过学生会、团委会等对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和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一些地方,如四川成都青羊区的学校成立了由学生及学生家长组成的民主管理委员会。一些地方还成立学校教育议事会,吸收学生代表参加,对学校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60、在家庭事务方面,《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湖南省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9条规定,父母委托监护前应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

  61、2007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资助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黄丝带》月刊,发起"黄丝带杯新起点与成长"征文,鼓励未成年服刑人员表达自己心声。

  62、关于委员会审议上次报告结论第40段,中国确保儿童在涉及自身的司法诉讼中有机会表达意见。一方面,通过规定适合的成年人在场制度来帮助未成年人更好表达他们的权利,提高他们的参与能力。另一方面,为防止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而使之无法得到司法保护,《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66条、《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45条等法规赋予未成年人独立提出救助的权利。

  四、公民权利与自由(第7813-17条和第37条第1款)

  (一)姓名与国籍(第7条)

  63、关于委员会审议上次报告结论第43段,公安机关依照户口管理法律规定,对新生婴儿进行常住户口登记。针对一些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户籍管理薄弱,儿童尤其是女童、残疾儿童出生未申报户口登记现象较突出的情况,公安部采取如下措施:一是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给每个公民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为每个家庭制发居民户口簿;二是出台多项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的政策,并结合全国人口普查,集中解决一些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三是加强社区和农村警务室建设,促进户籍管理工作。此外,还通过社区民警走访调查,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法制意识和出生登记意识。几年来,中国农村儿童登记的水平和时效有了极大提高,基本实现了全面覆盖。

  64、中国不断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将在坚持合法固定住所条件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限制,促进流动人口尽快融入当地社会。

  65、中国保障儿童的姓名权。儿童本人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由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后改变自己的姓名,可以随父亲姓,也可以随母亲姓。2006年公安部下发《关于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对变更儿童姓名的具体情况作出规定。

  66、儿童的姓名权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保障。2007年北京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定,孩子是否改姓要听孩子的,父亲也不能"越俎代庖"。在本案中,王先生发现前妻将孩子的姓名改变,请求法院判决恢复孩子的原来姓名。法院认为,姓名权是每一位公民的身份权,王先生的孩子有变更自己姓名的权利,且王先生未提供自己的孩子不同意将其姓名变更的相关证据,故判决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二)维护身份(第8条)

  67、中国公安机关依法为中国公民办理户口登记,对符合政策规定的要求,会在最短时间内、以最简洁的手续办理。坚决制止恶意变更出生时间、身份等行为。中国不存在公民身份被非法剥夺的情况。

  (三)言论自由(第13条)

  68、2007年1-7月,全国妇联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国际劳工组织等在安徽、河南、湖南、江苏、广东和北京合作举办了以预防拐卖儿童、倾听儿童心声为内容的儿童论坛系列活动。参加论坛的儿童代表或是拐卖受害者,或是反拐志愿者,有的来自拐卖发生高风险的社区。论坛上儿童代表们与政府部门官员进行对话,说出对拐卖儿童问题的思考和想法,表达对政府和民间社会对预防儿童拐卖和帮助拐卖受害者所采取行动的看法。各论坛最后都形成了倡议书,在7月举办的国家级反对拐卖儿童论坛上通过了"改变世界不必等我们长大!"的总倡议书,这份儿童的心声提交至当年在北京召开的湄公河次区域第二届部长级磋商会和第五次高官会。更多情况详见第三章(四)。

  (四)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第14条)

  69、为贯彻宪法和有关法律确立的基本原则,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2004年,国务院颁布了《宗教事务条例》。

  70、关于委员会审议上次报告结论第45段,《宪法》、《义务教育法》规定,中国实行宗教和教育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干预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不得利用宗教活动妨碍义务教育的实施。在中国国民教育体系中,不进行宗教教育。但是,中国法律未禁止父母和监护人向儿童进行宗教教育,政府部门对于这种行为也不予干预。信教的父母带着自己的孩子到宗教活动场所参加宗教活动,政府从未加以干涉。天主教、基督教举办要理班、主日学,分别对信徒子女进行宗教教育,有的宗教根据其传承特点对少数青少年进行特殊的宗教教育等,对此,政府既不鼓励,也不制止。

  71、为宣传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在中国学校所设的法制教育、民族团结教育和思想品德教育等课程中,都包括国家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内容。

  72、中国是多民族、多宗教的国家,中国政府确保《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中国充分注意到一些少数民族群众普遍信仰宗教的特点,尊重父母及监护人向未成年人传播宗教知识、参加宗教活动的习惯。在新疆等民族自治地方,没有关于禁止各种年龄儿童去清真寺礼拜或接受宗教教育的规定;在西藏等藏族聚居地区也没有关于禁止各种年龄儿童参加藏传佛教节日或接受宗教教育的规定。另外,对一些宗教的独特的信仰习惯,如藏传佛教转世小活佛、云南巴利语系佛教儿童要出家在寺庙修行一段时间,中国政府都予以尊重。

  (五)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第15条)

  73、中国鼓励儿童根据兴趣成立社团组织。每所完全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都设立学生委员会。每所小学、普通初级中学、完全中学都设立少先队大、中、小队。许多学校还设立形式多样的学生团体。学生会、课外活动学生团体的负责人均由学生通过民主选举产生。文化沙龙等青少年自发组织的社团也蓬勃发展。

  74、中国现有主要青少年社团包括: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1645名委员,16个全国性团体会员和36个地方性团体会员;中国共青团,共青团员7858.8万人;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团体会员近10万个;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注册志愿者2946万人;中国少年先锋队,现有1.3亿少先队员,35万个少先队大队;中国青少年宫协会,现有团体会员496个;中国青少年网络协会,现有会员316人;等等。

  (六)保护隐私(第16条)

  75、《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条规定保护儿童的隐私权。《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5条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对于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以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该规定适用于个人犯罪及共同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如有必要公开审理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并要限制旁听人数和范围。

  76、检察机关注重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名誉,尊重其人格尊严。2007年1月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规定,禁止公开或传播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其他资料;不着制服、不开警车到涉案未成年人的学校、住处,以减少负面影响。上海等地检察机关探索了未成年人刑事污点限制公开制度,有条件地封存不起诉记录,不记入档案,避免对未成年人续学、升学和就业带来不利影响,起到了教育挽救效果。

  (七)儿童获取适当信息(第17条)

  77、《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2条的规定有利于实现儿童获取信息的权利。中国政府致力于创造条件,通过广播、电视、电影、图书期刊、网络等形式,为儿童提供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的各种信息。

  78、截至2008年底,中国出版儿童读物类图书11310种、25420万册,与上年相比种数增长8.13%,总印数增长3.99%;出版儿童读物类期刊98种,总印数23083万册,占期刊总品种1.03%,总印数7.43%;发行儿童音像制品1760余种,共3855万盒/张;销售儿童读物类图书4.59亿册,占销售数量2.76%;进口儿童读物类图书40840种次共58.89万册,占图书进口种次6.29%、数量13.46%。中国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共2820个,可借阅的文献资源约5.5亿册件。除专门的少儿图书馆外,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基本都配备了儿童阅览室。

  79、中国积极推动公益性文化设施免费向儿童开放。截至2008年,全国文化、文物系统1581个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对儿童集体参观实现了免费开放。相关数据详见附件十六。

  (八)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权利(第37条第1款)

  80、中国作为《禁止酷刑以及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国际公约》的缔约国,一贯反对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采取措施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严格查处此类犯罪行为。

  81、2002年至2008年,全国法院共判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犯72527人。上述数据包含成年人为犯罪受害人的情况。

  82、为预防及打击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罪犯实施酷刑,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2年3月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要求人民检察院发现执行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采取体罚虐待、侮辱人格、刑讯逼供、强迫劳动、违法使用戒具、禁闭不当等暴力行为时,应依法及时纠正,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200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新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规定应当监督是否已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施体罚、刑讯逼供等暴力行为,如发现此类行为,应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家庭环境和替代照料(第59-11条,第18条第12款,

  19-2125条,第27条第4款和第39条)

  (一)父母的指导(第5条)

  83、中国有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规定,重视和改进家庭教育,加强家庭教育知识的宣传和理论研究,办好各类家长学校,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保育、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教育知识和方法。

  84、全国妇联和31个省区市县级以上的妇联都设立了儿童工作部门,街道(乡镇)建立了家庭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和家庭教育指导机构,村(居委会)有家庭教育辅导站。这些机构与专兼职工作者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形成了覆盖全国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网络。

  85、家庭教育学会是全国性学术群众团体。目前共有37家团体会员,300多名会员,全国31个省区市和70%以上的县级妇联都建有家庭教育学会、研究会,创办了30多种家庭教育报刊杂志。全国有各类家长学校43万多所,社区家庭教育指导中心11万多所。

  86、2007年5月,教育部、民政部、全国妇联等联合发布《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一五"规划》,要求宣传普及家庭教育及科学育儿知识,使家长家庭教育和科学育儿知识的知晓率达95%以上;大力发展多元化、多类型、满足不同群体需求的家长学校,推进社区家庭教育指导,重视和加强农村留守流动儿童的家庭教育,建立一批留守流动儿童家长或监护人学校。各省政府和妇联组织随后也通过了当地的《家庭教育工作"十一五"规划》,加强家庭教育工作。

  (二)父母责任(第18条第12款)

  87、中国政府认识到,儿童生存、发育和成长有赖于家庭对儿童的关爱程度、良好的家庭生活条件以及良好的政策环境。

  88、《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1、23条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保护和教育的义务。第23条规定,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仍需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该项规定是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亮点之一,相对于以前的"变更抚养关系","撤销监护人资格","继续负担抚养费用"的规定从法律上避免了失职父母逃避抚养责任。

  89、全国妇联为加大进行家教知识宣传,命名了一批农村留守流动儿童示范家长学校,各地依托这些示范家长学校以及乡(镇)村建立的家长学校、流动人口子女家长学校、新市民家长学校等,宣传普及家庭教育科学知识。山东等地开设了农村父母课堂,帮助和引导留守儿童父母切实承担起教养孩子的责任和义务。

  (三)与父母分离(第9条、第21条、第25条)

  90、《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规定了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父母的委托义务。

  91、中国努力探索关爱留守儿童的工作模式。首先,发挥学校教育的主渠道作用:学校建立留守儿童档案和联系卡制度,对学生和家长的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寄宿制学校的功能,从学业、生活上关爱留守儿童;学校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建立心理咨询室和心理信箱,帮助留守儿童排解心理和情感问题;开展主题教育活动,使留守儿童学会学习和做事、学会爱人和被人爱、学会自我管理和服务等;动员和鼓励有条件的教职员对非寄宿的留守儿童定期家访,及时向代理监护人反馈孩子的情况。

  92、其次,发挥社区服务功能,构建基层政府、学校、家庭、社区共同参与的综合性支持网络。如利用村委会、学校、文化室,为留守儿童提供活动场所;建立"儿童之家",为留守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游戏、娱乐、教育、卫生和心理支持的一体化服务;开展留守儿童家庭教育指导培训,增强监护人责任意识;组织志愿者与留守儿童结队帮扶;等等。

  93、2004-2007年,国家投入113亿元在中西部农村地区实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累计建设项目学校8300个;2008-2009年为此项目又投入13.4亿元,有效地解决留守儿童的学习和生活问题。

  (四)家庭团聚(第10条)

  94、中国积极创造条件促进家庭团聚。如有关部门将流浪未成年人实施临时救助后,想方设法将他们送返家乡与亲人团聚。又如,2008年,江苏启动"幸福快车"行动,利用暑期组织农村留守儿童到城市与父母团聚。

  95、2004年8月颁布的《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标志着中国"绿卡"制度的正式实施,家庭团聚人员是绿卡签发对象的类别之一。据统计,2004年至2008年底,共计179名未成年人因"亲子团聚"被批准获得绿卡,其中男性87名,女性92名。

  (五)追索儿童的抚养费(第27条第4款)

  96、《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3条规定,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仍需依法负担抚养费用。《婚姻法》第21、37、48条也就未成年人抚养费的权利作了规定。

  97、中国少年法庭早在1991年开始探索对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民事案件实行专门审判,主要受理未成年人为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案件、追索抚养费、变更抚养关系的案件等。2002-2008年,人民法院共审结抚养费纠纷174852件。

  98、2007年5月,广州法院在审理一起未成年人追索抚养费的案件中首次启用"社会观护员"制度。社会观护员的职责有:在庭前向未成年人及其离异父母了解抚育状况,走访学校和老师进行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在法庭上宣读社会调查报告庭后督促判决的执行,以及观护少年有无被虐待、遗弃,观察少年权益状况在诉讼后有无恶化,对权益受侵害的少年提供必要援助等。

  (六)脱离家庭环境的儿童(第20条)

  99、关于委员会审议上次报告结论第49段,2007年12月,中国孤残儿童信息系统启动,有关信息在逐步更新录入中。据统计,截至2009年12月底共有孤儿71.2万人,其中机构供养孤儿9万人,社会散居孤儿62.2万人。

  100、儿童福利机构是中国儿童福利事业的主要载体,包括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儿童部、SOS儿童村、孤儿学校、残疾儿童康复中心、社区特教班等。目前,全国有290家专门的儿童福利机构,800个综合福利机构设有儿童部,共收养9万名孤儿和弃婴。

  101、关于委员会审议上次报告结论第51段,中国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强化制度建设,先后出台《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等行业强制性标准。2003年的《家庭寄养管理办法》规定了寄养家庭选择、寄养程序和照料标准等。2006年的《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要求各部门落实好孤儿生活、医疗、康复、教育等9个方面的优惠政策。2009年2月民政部的《关于制定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将社会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统一为每人每月600元,要求各地在此标准基础上确定本地孤儿养育标准,并根据平均生活水平和物价上涨指数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同年6月,民政部下发《关于制定福利机构儿童最低养育标准的指导意见》,建议福利机构儿童最低养育标准每人每月1000元。

  102、第二,儿童福利机构供养的儿童80%以上患有残疾,难被家庭收养。中国不断完善儿童福利机构功能,由单纯养育型向"养育、医疗、特殊教育、康复"及技能培训等多功能型转变。2006年启动、2007年被纳入国家"十一五"规划的"蓝天计划",将在2006年至2010年中央投入15亿元以改善儿童福利机构条件。该计划至2008年已投入9.8亿元,资助276个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儿童福利机构。

  103、第三,创新替代性养护模式。一是积极为孤儿、弃婴选择有收养意愿、有爱心、有条件的收养家庭;二是将民政部门监护的儿童委托在家庭中养育;三是在儿童福利机构内,组成相对独立稳定的小家庭,由招聘的"父母"照料孤儿、弃婴。

  104、第四,对从业人员及儿童社工开展培训,包括多样化儿童养育模式、知识技能、儿童心理辅导与支持等。

  105、2008年5月12日汶川大地震后,中国政府对孤儿救助安置工作提出要求:一是保护儿童权利;二是积极开展残疾孤儿医疗康复;三是切实保障孤儿接受良好教育的权利;四是做好孤儿成年后的住房和就业工作。要求一旦孤儿身份确认,要采取亲属监护、家庭收养、家庭寄养、类家庭养育或集中供养等方式进行长期安置。

  (七)收养(第21条)

  106、关于委员会审议上次报告结论第52段,2005年4月27日中国批准《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公约第15条至第21条规定的中央机关职能由中国收养中心履行。按照《海牙公约》的要求,民政部办公厅于2008年1月发布了《关于在办理涉外收养登记时为收养人出具〈跨国收养合格证明〉的通知》并附《跨国收养合格证明》样式。

  107、中国不断强化收养工作的制度保障。民政部于2008年8月制定《收养登记工作规范》,为贯彻落实《收养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和《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提供了具体的操作规范。2008年9月,民政部、公安部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国内公民未经登记私自收养子女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要求各部门做好依法收养和收养登记的宣传和相关工作。

  108、中国与爱尔兰、澳大利亚、比利时、美国、新加坡等17个国家缔结了收养协议。为便利被收养儿童寻根回访,民政部于2006年4月发布《关于做好外国收养人和被收养儿童来华寻根回访接待工作的通知》,迄今共接待了来自美国、加拿大、荷兰等10个国家486个收养家庭共1690人来华寻根回访。

  109、关于委员会审议上次报告结论第53段,中国收养登记费实行的是收入与支出两分开的财政政策,各级登记机关收养登记费直接上交地方财政。中国各级民政部门依照捐赠款使用管理办法和财务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并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110、中国确保在涉外收养中实现儿童最大利益。首先,统一规范工作程序。2003年民政部制定的《关于社会福利机构涉外送养工作的若干规定》细化了从接收弃婴入院、审定涉外送养资格、办理收养登记等各环节的程序、标准和要求。其次,规范外国收养组织在中国开展跨国收养合作行为,2003年起,中国收养中心依据《与中国收养中心合作的外国收养组织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中国收养中心对外国收养组织在华开展跨国收养的暂行规定和要求》对合作的外国收养组织实施评估制度。第三,加大对来华收养的外国家庭在婚姻、年龄、健康状况、职业、收入、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的审核力度。

  (八)非法转移及不使儿童返回本国(第11条)

  111、针对犯罪集团诱骗、组织儿童参与非法出入境活动,中国加大案件调查和打击力度,并及时接回滞留在国外、经核查确认为来自中国内地的中国籍儿童。2006年7月30日,比利时移民部门在入境检查时,发现由北京飞往布鲁塞尔航班上的8名无证件儿童。经核查,中国及时将这些中国儿童遣返回国。其他情况详见第八章。

  (九)虐待和忽视(第19条)以及恢复身心健康和重返社会(第39条)

  112、中国采取措施预防、打击对儿童的暴力,重视委员会审议上次报告结论第48、57段的建议,加强对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的研究。

  113、《未成年人保护法》加强了对儿童免受暴力的保护:增设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拐卖、绑架、虐待、性侵害的规定;规定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学校、公安机关应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受害儿童的申诉机制。该法第21条及《义务教育法》第29条均规定教师禁止对学生实施体罚或有辱人格等行为。《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8、39、40、46条禁止溺、弃、残害女婴和实施家庭暴力,确定相关部门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救助受害者方面的职责。

  114、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学校等教育机构如未尽职责范围内的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个人或者组织,如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损害的,应赔偿受害人的权利请求。

  115、2008年,公安部、全国妇联等部门出台《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明确家庭暴力的概念,预防、制止以及处理方针、原则及注意事项;确定各部门职责分工:公安机关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出警范围并设立家庭暴力案件投诉点;检察机关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审查逮捕和移送起诉;司法行政机关提供法律援助;卫生部门救治、保存证据,协助公安机关调查;民政部门开展救助和其他临时庇护;妇联组织建立反暴力热线,开展活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宣传部门加强舆论宣传,营造反家庭暴力氛围。

  116、2002年9月,教育部颁布实施《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校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包括教师或工作人员实施体罚等暴力行为,老师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时未予及时制止等。

  117、2005年6月公安部下发的《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八条措施》,教育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六条措施》以及2006年9月教育部、公安部等十部门出台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均保障了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

  118、北京、上海、天津、江苏等省市的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湖南、海南等27个省区市制定了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或政策,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以及对受害人的救助。

  119、中国保障儿童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2003年7月国务院通过的《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地方省市制定了相应法规。河南、内蒙古、北京等12个省区市将有关儿童的"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纠纷纳入法律援助范围;黑龙江、贵州、福建等地将未成年人侵权赔偿等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河北将"主张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和"未成年人继承"纳入法律援助范围;等等。

  120、截至2008年底,各省、市、县共设立法律援助机构3268个。相关数据详见附件八。各地法律援助机构与当地的共青团、学校联合成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建立工作联系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开通电话咨询热线,形成以政府法律援助机构为主导,社团、高等院校等社会组织为补充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

  121、中国对家庭和学校暴力行为采取积极的司法干预。许多公安派出所设立了"家庭暴力报警点",接到报警求助,即快速反应,及时制止暴力行为。2008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确定10个试点基层法院,通过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等司法手段防治家庭暴力。

  122、2002-2008年中国共判虐待遗弃犯罪案件902件,判处罪犯915人。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案件的受害人包括成年受害人。

  123、2006年中国和联合国儿基会合作开展了"儿童保护体系与网络建设"项目,项目周期为2006-2010年,在南京、石家庄等六个城市的试点社区开展培训宣传,设立儿童暴力投诉热线,成立了以社区为基础的庇护站,为受虐儿童、被遗弃儿童等提供临时庇护。

  124、关于委员会审议上次报告结论第56段,中国有关部门或组织设立维权或投诉热线,维护受害儿童的权益。2006年共青团中央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以12355为统一号码的青少年心理和法律咨询热线,目前共有188个城市开通了此热线。2005年全国妇联在全国开通"12388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司法行政系统建立的148法律热线继续为儿童暴力案件及时提供法律咨询和指导。

  125、2003年5月,全国律协成立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至2008年共成立了25个省级和73个地市级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16个省设立了专职律师,接听咨询热线,办理未成年人案件。自2007年,该委员会和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在全国26个省合作开展"百城千县志愿律师能力建设培训",覆盖每个省80%的县,提升县级地区反对儿童暴力的意识以及帮助其及时得到援助。

  126、中国开展对受暴力侵害人的医疗救助和鉴定工作。湖北、无锡等多个省市建立了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多家医院成为反家庭暴力介入医院,受害者的病历可以直接作为证据。2006年1月西安儿童防治虐待中心成立,设立了综合的救助体系,包括对遭受身体虐待、性虐待以及疏忽照顾以致损害身体健康的儿童进行医疗救治;儿童身体治疗康复后,心理师对儿童及其家长进行心理辅导;儿童康复出院后,社会工作者通过电话、走访其家庭等方式进行后续随访。

  127、中国注重对儿童进行应对暴力侵犯的安全教育,提高自救自护能力。除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育外,2007年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要求教育学生了解学习应对的方法。许多地方建立了青少年自护教育基地对学生进行校外培训。团中央与公安部等合作,在2007至2009年的暑假和寒假期间面向社会发布《青少年自我保护提示》。

  128、关于委员会审议上次报告结论第59段,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对儿童实施的性犯罪,各地出台了《重点娱乐服务场所执法检查工作规范》、《公安机关社会治安乱点挂牌整治实施办法(试行)》、《关于追究公安机关领导和责任人员在扫除"黄赌毒"工作中失职、渎职责任暂行规定》等文件,有针对性地开展了大量工作。

  (十)定期审查安置情况(第25条)

  129、中国定期审查孤、残等弱势儿童的安置状况。2005年,民政部对全国孤儿状况进行普查。普查结果显示:(1)父母双亡和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共计57.3万人,其中36.3万孤儿得到不同程度的政府制度性救助,有近万名孤儿得到民间慈善机构的救助。(2)在城市孤儿保护中,5.3万名孤儿得到低保救助,占城镇户口孤儿总数的67.5%。平均每人每年实际得到补助1826.0元。(3)在农村,有12.5万孤儿享受农村五保待遇,占农村孤儿总数的25.17%,平均每人每年补助为1191.1元;11.6万名孤儿被定为农村特困户救助对象,占农村孤儿总数的23.41%。(4)未得到政府和社区任何救助的孤儿总数20.2万人,约占孤儿总数的35.2%。

  130、地方政府建立了法律援助中心,相关数据见附件十一。如2002年和2003年天津市分别建立的"天津市流浪儿童保护教育中心"和"天津市妇女救助中心",对受暴力伤害和虐待的儿童提供包括医疗卫生服务、心理咨询疏导、法律援助服务以及隐私权保护的综合保护机制。其他相关情况见第八章(五)。

  六、基本健康和福利

  (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32426条,第27条第1-3款)

  (一)生存权与发展权(第6条第2款)

  131、相关执行情况详见"生命权、生存权与发展权"相关部分。

  (二)残疾儿童(第23条)

  132、中国依法保障残疾儿童的权利。《宪法》、《刑法》、《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母婴保健法》、《收养法》、《义务教育法》、《教育法》、《职业教育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50多部法律对保护包括残疾儿童在内的残疾人合法权利作出规定。2008年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对加强母婴保健和残疾预防、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保障残疾儿童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禁止对残疾人实施家庭暴力和遗弃虐待等作了专门规定,强化了对残疾儿童权利的保护。

  133、中国相继实施《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2001年—2005年)》和《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2006年—2010年)》,全面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文化、体育、维权、无障碍环境建设以及残疾预防等事业。2008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对加快发展残疾人事业做出总体部署,特别强调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和发展残疾儿童教育等具体措施。

  134、2007年,教育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了《全国听力障碍预防与康复规划(2007—2015年)》。这是相关领域的首个国家级规划,是对2007年世界卫生组织"首届国际听力障碍预防与康复大会"通过的《北京宣言》的积极响应。

  135、关于委员会审议上次报告结论第61段,中国于2006开展了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就残疾儿童的数量、性别构成、地区分布、致残原因、残疾等级构成、生活、社会保障、教育、康复状况等获得了大量数据和资料,摸清了残疾儿童的基本情况和基本需求,为制定发展残疾儿童事业、保障残疾儿童权益的法律政策和发展规划提供了依据。同时,建立了全国残疾人状况监测系统,开展年度监测工作,跟踪了解残疾人生活、康复、教育、就业、社会保障、社区服务、无障碍环境、法律服务等情况。

  136、根据2006年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国残疾儿童为504.3万,占残疾人口6.08%。其中,视力残疾儿童24.1万,占残疾儿童总数4.8%;听力残疾儿童20.5万,占4.1%;言语残疾儿童36.9万,占7.3%;肢体残疾儿童89.9万,占17.8%;智力残疾儿童174.9万,占34.7%;精神残疾儿童14.5万,占2.9%;多重残疾儿童143.5万,占28.5%。残疾儿童中,男性占59.04%,女性占40.96%,男女性别比为144.17:100。城镇残疾儿童占19.20%,农村占80.80%。有关数据详见附件十。

  137、《残疾人保障法》有关残疾的定义,参考借鉴了《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残疾人权利公约》等国际文书的提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使用的各类残疾的定义及评定标准应用了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ICF)的标准,充分考虑了影响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的功能障碍因素,符合国际通行理念。

  138、根据2004年监测数据,出生缺陷发生率为128.38/万。中国积极采取措施预防出生缺陷和残疾,采取了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新生儿保健、出生缺陷监测、新生儿疾病筛查等措施,有效控制致残疾病,减少和预防残疾的发生。

  139、2002年7月,中国残联与卫生部制定《中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和残疾行动计划(2002-2010)》。2004年,国务院妇儿工委、卫生部等部门在全国开展"尊重生命尊重爱--婚前医学检查知识宣传教育普及活动"。2006年,卫生部、中国残联等单位启动"健康宝宝、幸福家庭--预防出生缺陷系列宣传活动"。

  140、 每年3月3日的全国"爱耳日",有关部门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宣传普及听力障碍预防与康复知识,开展义诊、咨询,捐赠,以及听力障碍预防和康复小分队下基层等活动。

  141、中国初步形成了以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机构为骨干、社区和家庭为依托的残疾儿童早期康复训练服务体系。截至2009年底,共建立各级听障儿童康复机构1578个,对32.4万名听障儿童进行了听力语言康复训练。"十一五"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贫困聋儿康复项目为1.2万名贫困听障儿童免费配戴助听器、补贴康复训练经费。"听力重建,启聪行动"项目为1054名贫困听障儿童植入人工耳蜗,对33.3万名智力残疾儿童和10.8万名脑瘫与肢体残疾儿童进行康复训练,对0.8万名贫困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2004年5月启动的"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在四年内共投入4.5亿元,为福利机构内具有手术适应症的残疾孤儿实施手术矫治和康复,共完成手术41000例。2008年设立了47个脑瘫儿童术后康复训练示范基地。2008年4月,民政部与李嘉诚基金会启动"重生行动--全国贫困家庭唇腭裂儿童手术康复计划",资助全国贫困家庭中患有唇腭裂及相关畸形的儿童接受手术矫治与康复治疗,截至2009年3月已为6200多名唇腭裂儿童提供康复手术治疗及语训服务。

  142、关于残疾儿童教育,根据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6-14岁的学龄残疾儿童为246万人,其中63.19%在普通教育或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截至2009年底,共有特殊教育学校1672所,各类残疾在校儿童42.81万人。高中阶段特殊教育机构257个,其中普通高中95所,在校生5464人,中等职业教育机构162个,在校生9932人;高等特殊教育学院(系、专业)14个,2008年录取残疾学生1032名;普通高等院校2008年录取残疾学生6273名。

  143、2007年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编印《"十一五"期间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划》,中央和地方共同投资在中西部地区新建和改扩建特殊教育学校1160所,基本实现地级市和30万人口以上或残疾儿童较多的县有1所独立设置的特殊教育学校。中央专项投资新建学校每校补助380万元,改扩建学校每校补助280万元,用于学校校舍建设和教学、康复训练设施的配置。预计通过项目实施,所有项目学校将达到或基本达到国家颁布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和设施配备要求,基本满足残疾儿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需求。

  144、2007年2月,教育部下发《盲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聋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培智学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教育部以这些方案为依据,组织力量研制盲、聋、培智学校课程标准及根据新标准编写新教材。

  145、中国加大对贫困残疾儿童资助力度。200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要求将残疾学生优先纳入资助范围,使他们公平享有受教育的机会。许多地方还在国家政策基础上,提高残疾学生补助金额,扩大补助范围。北京的《残疾人学生和生活困难残疾人子女学生助学补助暂行办法》规定,对北京市户籍的残疾人学生和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子女学生,按照普通高中学生每人每学年1000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每人每学年2000元的标准给予助学补助。

  146、2002年以来,中国残联实施了"中西部地区盲童入学"、"扶残助学"、"彩票公益金助学"、"通向明天--交通银行残疾青少年助学计划"等项目,累计资助贫困残疾学生20万人次;举办促进残疾儿童参与社会文化生活的研讨会;拍摄了四部主题为"聋人除了听,什么都能做!"的公益广告,以增强残疾人自信心。

  147、2006年,中国残联和联合国儿基会共同制定《为中国残疾儿童创造无障碍非歧视性环境的宣传与倡议计划书(2006—2010)》,通过宣传、开展文化活动促进残疾儿童及其家庭参与社会生活,并动员社会更加关注残疾儿童,积极为他们提供更多认知和锻炼的机会。

  148、2008年中国主办第29届夏季奥运会和残奥会期间,"56个民族小使者北京奥运之旅"活动选拔出残、健各占一半的56个民族的儿童,到北京参加以"友爱、共融、快乐"为主题的为期一周的活动,使各民族儿童在平等的氛围中感受奥运精神。

  149、中国保障孤独症儿童的权益。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显示,0-6岁精神残疾现患率为0.110%,0-17岁精神残疾儿童约14.5万人。孤独症是导致儿童精神残疾的主因之一,为此,中国编写了培训教材《孤独症儿童的教育与康复训练》,制定了《孤独症康复训练机构评估标准》和《孤独症儿童教育评估工具》,成立了专家技术指导组,建立了31个省级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机构。北京、上海等地采取"残健合一"的融合式教育模式,促进孤独症儿童回归社会。

  (三)健康和保健服务(第24条)

  150、中国儿童健康状况不断改善。婴儿死亡率由2002年的29.2‰下降到2008年的14.9‰,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发生率由2002年的2.83%下降到2008年的1.92%。相关数据详见附件十二。

  151、关于委员会审议上次报告结论第63段,中国努力提高儿童医疗保健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试点并推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多渠道设立贫困家庭疾病救助基金,帮助特困家庭获得必要的医疗救助,提高儿童医疗保健水平和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同时,加大投入,加强以县医院为龙头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儿童医疗保健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152、中国大力促进母乳喂养。《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爱婴市(县)标准》、《爱婴医院管理监督指南》、《婴幼儿喂养策略》等文件要求各地促进和支持母乳喂养,落实婴幼儿营养改善措施,利用"世界母乳喂养周"(8月1日—7日)开展宣传、咨询活动。

  153、中国高度重视实现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中关于降低儿童死亡率和促进孕产妇健康相关的目标。《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将妇女儿童健康的主要指标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卫生部分别于2004年和2006年发布《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加强妇幼保健机构的规范化管理。通过倡导"母亲安全,儿童优先"理念,加强孕产期保健服务。

  154、2004年8月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2005年3月颁布的《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使中国的计划免疫服务体系更加完善。自2002年起乙肝疫苗纳入全国儿童计划免疫范围后,纳入免疫规划的免费疫苗达14种。2008年国务院决定于2009年至2011年免费对所有15岁以下儿童开展乙肝疫苗补种项目,涉及近7000万儿童。

  155、国务院妇儿工委、财政部和卫生部于2000 年开始实施的"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到2008 年已扩展到中西部22 个省区市的1200个县,覆盖人口达到4.6亿。项目省的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由2001年的0.3‰下降到2008年的0.05‰。

  156、卫生部2006年在中西部12个省的46个县开展母子系统保健项目,推广婴幼儿科学喂养咨询、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儿童早期发展指导、儿童疾病综合管理等技术。

  157、关于委员会审议上次报告结论第65段,中国重视青少年青春期保健教育,开展了青少年性与生殖健康教育、预防艾滋病等宣传和知识普及活动。2002年以来,共举办青少年生殖健康教育、预防艾滋病项目培训班1.8万次,受教育者达9000多万人。在全国100多个城市和200多个区县开展了青春健康活动,并支持青年人自己的倡导组织--中国青年网络,开展对青少年的性与生殖健康教育、咨询,使全国585万青年人在丰富多彩的活动中受益。

  158、关于委员会审议上次报告结论第67段,中国重视为青少年提供心理保健服务,并通过宣传、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防止青少年受到烟酒的侵害。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宋庆龄基金会等单位于1996年开始举办的"无烟花季健康成长--'太阳花杯'公益活动"已持续开展了10年,对预防青少年吸烟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159、2008年汶川地震发生后,全国各地组织活动消除灾难带给灾区青少年的心理创伤。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在四川重灾区的21个县(区)建立了40个"儿童友好家园",为儿童提供心理和社会支持服务。共青团中央12355青少年服务台组建了31支12355灾区青少年心理康复援助专家志愿团,向灾区青少年开展心理疏导。

  (四)社会保障和托儿服务及设施(第26条、第18条第3款)

  160、中国致力于解决儿童的医疗保障问题。200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将包括城镇儿童在内的非从业居民纳入医疗保险范围。从2008年起,政府每年按不低于80元的标准对儿童参保给予补助,对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儿童还给予更多补助。截至2009年9月,城镇参保儿童7070万人,各地向儿童提供的财政补助每年人均82元。

  161、2002以来中国红十字会基金会先后在北京、成都、河北建立少儿住院医疗互助金制度,当地户籍儿童(包括已患病者)每人每学年交纳50或60元,最高可累计享受10万至17万元的住院医疗费保障。北京2005学年有75.2万人参加互助金,占全市儿童总数的53.35%。

  162、近年来,随着义务教育的全面普及,各地将发展学前教育作为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的一项重要工作,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扶持民办幼儿园,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

  163、2008年全国有幼儿园13.35万所,在园幼儿2474.96万人,学前教育毛入园率达47.3%。2009年全国有幼儿园13.82万所,在园幼儿2658万人,学前教育毛入园率达50.86%。有关数据详见附件十三。

  164、各地充分发展农村幼儿园,实施"农村合格幼儿园建设工程"和"农村学前教育快速发展计划",保障农村适龄儿童特别是留守儿童入园。

  165、2003年教育部等十部委发布《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幼儿教育发展的总目标,要求幼儿园要与家庭、社区密切合作,面向家长开展早期教育宣传、指导服务。各地因地制宜地开展游戏小组、家庭辅导站、"大篷车"巡回活动站、草原流动幼儿园等形式的服务。

  (五)生活水平(第27条第1-3款)

  166、2002年以来,中国逐年加大对教育、卫生领域的投入,并考虑委员会审议上次报告结论第20、73段的建议,着力保障弱势儿童群体优先从相关领域的资金投入中获益。

  167、在教育投入方面,2008年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为10450亿元,比2007年的8280亿元增长26.2%,占国民生产总值的3.48%。2008年全国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为9686亿元,其中义务教育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5234亿元,比上年的4145亿元增长26.3%,占全国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的54%。相关数据详见附件十四。

  168、为缩小地区间义务教育发展水平差距,2003年国务院召开全国农村教育工作会议,决定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加强农村义务教育。2005年国务院实施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建立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提高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证水平,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国家财政保障范围。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实施步骤详见附件四。

  169、中国先后实施了"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两基指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等重大项目。2007-2008年,投入268亿元专项资金用于新建、改扩建农村中小学校校舍,贫困地区的办学条件明显改善。

  170、在卫生保健方面,国家财政预算支出由2002年的908.51亿元增至2006年的1778.86亿元,其中用于儿童健康的显著增长。

  七、教育、娱乐和文化活动(第282931条)

  (一)教育及职业培训与指导(第28条)

  171、《义务教育法》明确了适龄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将实施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对特殊群体接受义务教育以及防止学生辍学作出具体规定。

  172、2008年,中国开始起草制定《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该纲要将对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和职业培训作出全面规划,以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水平。

  173、关于委员会审议上次报告结论,2008年中国全面实行城乡免费义务教育,免除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杂费,对所有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1.4亿名农村学生和780万名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受益。

  174、为解决部分经济欠发达、教育基础薄弱的农村地区教学资源匮乏和教师整体水平不高的问题,2003年国家投入专项资金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国家免费向农村中小学发放教学光盘,覆盖中小学所有年级和学科。一些农村小学和教学点利用教学光盘播放设备开设了过去没有条件开设的英语、音乐、美术等课程。

  175、2003年国务院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确立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原则。财政部等部门下发《关于将农民工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出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全国推行中小学收费"一费制"时,对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

  176、中国努力降低义务教育阶段辍学率。一是建立控制辍学率责任制,将控制辍学任务落实到各级政府和学校。二是设立专项经费,实施一系列项目发展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义务教育。三是全面实施免费义务教育,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课本费,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生给予生活补助。四是开展课程改革,提高教育质量。五是加强技术和职业教育培训,对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困难和涉农专业学生免除学费。教育数据详见附件十五。

  (二)教育目标(第29条)

  177、从2001年实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以来,中国不断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各学科的新课程标准,把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作为核心环节。新课程适当减少学科门类和学术性课程的课时,增设了通用技术课程,增加品德、综合实践活动、体育、艺术等课时。各学科都增加了实践内容,化学、物理等学科的实验操作增幅达50%-100%;从小学三年级至高中都把综合实践活动设为必修课,分别占义务教育总课时的8%和高中必修学分的20%;初中学生每学年必须参加20天社会实践和生产劳动,高中学生三年中必须参加3周的社会实践和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社区服务,完成15学分的研究性学习。在普通高中设置选修课程,以满足学生的不同发展需要。体育每周增加一个课时,保证学生体育锻炼时间。新课程体系还确立了国家、省和学校分级管理课程的新体制,义务教育阶段国家课程占总课时的80-84%,地方和学校课程占20-16%,既强调国家统一要求,又给予地方和学校更大的自主空间。

  178、截至2009年底,全国小学和初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使用了新课程,25个省实施普通高中新课程。全国累计超过1000万人次的中小学教师接受了新课程培训。

  179、通过9年的改革实践,学生的主动性、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明显加强。学校的教育方式发生明显变化,启发式、探究式、合作学习、实验操作、社会调查等被广大中小学教师广泛运用;教师教学从重视统一性和规范性向鼓励多样性和创造性转变,从注重书本知识向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转变;教学相长、平等交流的师生关系正在形成。调查显示,多数中小学生对目前的课堂教学,包括教师讲课内容、授课方式、学生参与程度、教学效果等给予肯定。

  180、中国重视对儿童进行普法教育。根据2007年《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各地把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和素养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将法制教育课列入中小学校教学计划,还通过建立家长学校和组织参加社会各种法制实践活动,将法制教育延伸到家庭和社会。各地还通过开展知识竞赛、模拟法庭、建立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等方式,增加学生参与程度,增强儿童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三)休息、闲暇、娱乐和文化、艺术活动(第31条)

  181、为保障广大儿童享有休闲娱乐、健康发展的权利,中国积极创造条件,通过政府投资或鼓励社会资助修建更多的儿童娱乐场所,推广有益有趣的儿童游乐形式,普及儿童娱乐知识。

  182、中国扶持国产儿童电影动画健康发展。2004年广电总局、文化部等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少年儿童电影工作的通知》,要求有关各部门支持组建儿童电影院线,推动实施"优秀影视片进校园工程";安排专项经费建立儿童电影剧本论证机制,重点扶持创作一定数量的少年儿童题材影片。中国制定扶持国产动画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国产动画在数量、艺术质量、播映体系、基础设施、交易平台、市场环境、产业效益等方面都取得突出进步。2008年,国产动画片产量13万分钟,创历史最高水平。

  183、广播、电视等媒体也发挥了积极作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著名儿童栏目"小喇叭"每天播出大量的童话、故事、广播剧和儿童专题等节目;中央电视台一套在黄金时段固定播出儿童节目"大风车",该栏目收视率高。2003年12月28日,中央电视台少儿频道正式开播,每天播出总长为18个小时的少儿节目,目前该频道已在全国地级以上区域全部落地,县级以下行政区域落地率达96.22%。截至2008年底,全国共34家省市电视台开办少儿频道。

  184、从2005年开始的"中国少儿歌曲创作推广计划"开展了一系列少儿歌曲的创作和推广活动:组织"全国少儿歌曲创作征集比赛"和"全国少儿歌曲电视演唱大赛",共征集了7340余首新创少儿歌曲,从中精选出共30首优秀歌曲推荐给儿童;组织15期共620余名少儿歌曲创作者培训班;出版少儿歌曲的音乐光碟近10万张,在一定范围内免费发放;先后在南京、厦门和呼和浩特举办三届中国少年儿童合唱节,共有近90支少儿合唱队4000余名中小学生参加。

  八、特别保护措施

  (第223032-36条,第37条第2-4款、第38-40条)

  (一)处于紧急情况下的儿童(第22条、第38条、第39条)

  1)难民儿童(第22条)

  185、关于委员会审议上次报告结论第82段,中国作为《关于难民地位公约》及其议定书的缔约国,一贯认真履行相关义务。目前在中国大陆境内有20余名来自巴基斯坦和伊拉克的难民儿童。中国政府尊重家庭团聚原则,承认难民儿童随父母难民身份获得的难民地位,保护难民儿童父母和亲属对难民儿童的合法监护权。

  186、自上世纪70年代末开始,中国在无相关立法的情况下接纳了从越南等国输入的近30万印支难民。在30多年的安置工作中,中国政府给予了在华印支难民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国民待遇,其子女在中国享有与中国公民同样的教育和社会保障权利。

  187、委员会结论中所指的"朝鲜儿童"系因经济原因非法入境的,不是难民。中国政府一直根据国内法、国际法和人道主义精神,并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妥善处理有关非法入境朝鲜人个案。

  2)武装冲突中的儿童(第3839条)

  188、中国于2007年12月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相关执行情况将在首次报告中详述。

  (二)卷入法律事项的儿童

  1)少年司法(第40条)

  189、《未成年人保护法》就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作了专章规定。

  190、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和司法行政机关从各自职能出发,认真贯彻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先后颁布《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下发《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检察制度。

  191、首先,在办案过程中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慎捕慎诉。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有无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确定是否有逮捕必要,慎用逮捕措施。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不会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予批准逮捕;对于罪行比较严重,但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不会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也依法不予批准逮捕;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并具备胁迫参与犯罪、犯罪预备、中止、从犯等从轻、减轻处罚情形,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192、其次,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不仅审查犯罪事实,还注重听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家庭、学校、居住地派出所、社区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对他们的成长经历、一贯表现、家庭或学校有无取保和帮教条件等情况进行调查,结合犯罪事实对逮捕必要性、起诉必要性进行评估。对于确实必须起诉的,也结合社会调查的情况,向人民法院提出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

  193、河南等地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共同建立逮捕必要性证据调查移送制度,落实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社会调查。上海等地检察机关正在探索"合适成年人参与审讯制度",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的情况下,聘请符合条件的教师、社会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合适成年人,作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临时监护人"到达讯问现场,安抚未成年人的紧张情绪,监督讯问合法进行。

  194、最高人民法院积极研究和完善未成年被告人和未成年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圆桌审判"以及心理评估、疏导、矫治等制度;继续推动少年法庭的建设和发展,规范、统一少年法庭的司法行为;研究论证设立少年法院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推动少年法院的建立;推动刑事诉讼其他环节未成年人专门司法机构和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195、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17个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独立建制的少年审判庭,开展试点工作,以带动所辖区域基层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工作整体水平的提升,并探索建立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审判制度。截至2008年底,试点少年审判庭共审判一、二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2731件,一、二审未成年人民事案件2959件。截至2008年底,全国设立的各种类型的少年法庭2219个,独立建制的少年审判庭419个,专职或兼职的少年法庭法官7000余人。

  196、少年法庭在审判制度方面的探索取得进展。上海、重庆、广东、江苏、云南等地少年法庭探索合适成年人参与审判制度,保障其法定代理人未出庭情况下的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江苏、上海等地少年法庭探索社会调查报告工作由社区矫正机构承担的制度,使社区矫正人员更早地介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为开展后期矫正提供较好条件。北京、山东、河南、福建等地少年法庭向未成年刑事被告人、被害人提供司法救助,给予一定资助,促其顺利回归正常生活。山东、广东、河北等地少年法庭与精神卫生部门合作,将心理评估、疏导和矫治功能引入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审判工作中。

  197、少年法庭法官的未成年人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不仅注重保护未成年刑事被告人,也保护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和证人;不仅注重在实体上,也注重在程序上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不仅在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注重保护未成年人,也开始研究探索特殊民事审判制度,以保证在审判未成年人民事权利保护案件中充分实现儿童最大利益。

  198、关于委员会审议上次报告结论第92段,2002-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举办三次全国性培训班,共培训少年法庭法官约600人。各省高级法院的主管法官经过培训后,回到本省还另行对本地区少年法庭法官开展培训。本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等与少年司法有关的国际公约都是培训的重点内容。

  2)被剥夺自由,包括处于任何形式拘留、监禁或被安置于拘禁场所的儿童(第37条第2-4款)

  199、关于委员会审议上次报告结论第93段,中国保障被剥夺自由的儿童获得法律及其他形式的援助。《法律援助条例》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未成年刑事案件被告人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或法律救助,并无须审查其经济困难状况。

  200、为确保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剥夺自由是最后的手段,中国推动未成年人社区矫治试点工作。2003年7月,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施行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截至2009年6月,试点地区累计接收矫正对象17.1万人。江苏是首批试点省份,累计接收矫正对象93223人,重新犯罪率仅0.1%。200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全面试行社区矫正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适用范围以及主要任务。

  201、2002-2008年,人民法院共判处未成年罪犯约52万人,其中判处剥夺自由以外刑罚的17万余人,约占32%。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占1.74%。

  202、中国各省都建有未成年犯管教所,对未成年犯实行单独关押。云南未成年犯管教所对未成年服刑人员的管理区别于成年服刑人员,会见亲属时间由规定的1小时放宽到两小时;家中有变故或重大事情的,按规定准予请假回家处理;劳动生产以学习知识技能为主。

  203、劳动教养是对多次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有轻微犯罪的人实施的一种强制性教育改造措施,由民政、公安、劳动、司法行政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等法律规定审批。劳动教养只适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年满16周岁的违法犯罪行为人,违法犯罪行为人在实施违法犯罪时未满16周岁的,即使在呈报劳动教养时其年龄已满16周岁,也不得对其决定劳动教养。2002年公安部制定《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规定,对未成年人决定劳动教养,应当从严控制。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中的初犯、在校学生,其父母或者监护人有实际管教能力的,不得决定劳动教养;对确需劳动教养的,期限一般为一年或者一年三个月,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六个月。

  204、拟对未成年人呈报劳动教养的,办案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邻居、学校、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或公安派出所调查取证,了解其家庭有无实际管教能力。此外,被决定劳动教养的未成年违法犯罪行为人或其监护人依法有申请聆询的权利。为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对未成年人劳动教养案件不公开聆询。

  3)对儿童的审判,特别是禁止判处死刑或终身监禁的情况(第37条第1款)

  205、关于委员会审议上次报告结论第93段,中国刑法规定犯罪时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对极少数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的未成年人判处无期徒刑是存在可能性的。但是,中国的无期徒刑不同于终身监禁。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如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2年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对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18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13年以上18年以下有期徒刑。

  206、其次,根据2006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施行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对未成年罪犯减刑、假释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未成年人的个人成长经历以及犯罪动机、目的等背景信息将影响量刑。该解释还规定应当适用缓刑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以利于审判实践中更多地对未成年罪犯适用缓刑和免刑。因此,判处未成年人无期徒刑并非没有释放可能的终身监禁。

  4)恢复儿童身心健康和重返社会(第39条)

  207、中国政府保障卷入法律事项的儿童在健康和有尊严的环境中得以康复,并采取措施促使他们重返社会。

  208、未成年犯管教所为未成年犯开展课堂教育及职业技能培训,举行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和辅导教育活动,增强其社会适应能力。未成年犯管教所还针对未成年犯正值青春期,为他们进行心理测试,开展心理咨询,对有不良心理倾向的未成年犯进行心理矫治,加强了对未成年犯教育改造的针对性。

  209、在广东未成年人犯罪中,外来人员占51.8%,网络成瘾青少年、吸毒青少年等均有相当大的比例。从2005年开始开展的广东大学生爱心帮教"甘露行动",组织大学生志愿者到未成年犯管教所开展法律宣传和帮教活动,已有3000多名未成年犯受到帮教。

  (三)受剥削的儿童,及其身心康复并重返社会的情况

  1)对儿童的经济剥削,包括童工(第32条)

  210、中国积极开展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等专项行动,对强迫劳动、以职业介绍为幌子拐卖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211、关于委员会审议上次报告结论第84段,为加强落实国际劳工组织第138号和第182号公约,2004年中国制定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为查处包括非法使用童工在内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提供法律依据;2007年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及《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规范了用人单位的招用工行为,禁止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未成年人就业。此外,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安排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工作。200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新的刑法修正案,增加了雇佣童工罪。

  212、为打击非法使用童工行为,2003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下发通知就做好监督检查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各地、各部门均制定相应规定并开展落实活动。劳动保障部门加强对用人单位用工行为的动态监管,建立和完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身份核查制度、举报童工行为奖励制度等长效管理机制;教育部门采取措施保障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少年儿童就学,防止学生流失和辍学,从源头上遏止童工产生。

  213、用人单位在招用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并进行录用登记。录用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被录用人的姓名、性别、籍贯、出生年月、公民身份证号码等基本情况。用人单位应妥善保管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等有关资料,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214、中国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通过举报投诉案件专查、日常巡视检查、劳动保障书面检查以及专项检查等检查执法活动,依法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2002年,劳动保障部门建立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制度,在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组织中聘请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通过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215、2008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成立劳动监察局,指导全国劳动监察工作。目前,省、市、县三级劳动保障监察组织网络初步形成,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3271个,配备劳动保障监察员2.2万人。

  216、2007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等9部门制定了《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确定2007年7月至8月集中整治非法用工,打击强迫儿童劳动等违法犯罪行为。行动中共印发宣传资料1095.4万份,开展法律宣传咨询113591次,检查用人单位62.1万户,涉及劳动者1930.8万人。

  217、2007年6月山西在打击"黑砖窑"专项行动中解救童工21人,有的被公安机关护送返乡或由亲属领回,有的由当地政府暂时安置。

  218、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加强法制宣传、制发宣传手册、开展劳动保障法制讲座等形式,宣传未成年人劳动保护相关法律和政策,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用工,禁止使用和介绍童工。

  219、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劳动教养只适用于年满16周岁且具有法定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因此,对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劳动教养不违反138和182号劳工公约。此外,对未成年人进行劳动教养,必须遵守《劳动合同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

  2)滥用毒品(第33条)

  220、中国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毒品的侵害。《刑法》规定,对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应当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指出,对被利用、教唆、胁迫、诱骗参加毒品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一般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221、2008年6月1日施行的《禁毒法》规定了禁毒工作的方针和工作机制、禁毒宣传教育、毒品管制、戒毒措施、禁毒国际合作以及法律责任等。该法第13条规定教育部门、学校应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第18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进行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222、2003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生毒品预防专题教育大纲》,2005年国家禁毒委等部门下发的《全民禁毒宣传教育实施意见》以及2006年国家禁毒委与教育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禁毒宣传教育资料的通知》,规范推动了面向青少年的禁毒宣传教育工作。

  223、2002年国家禁毒委、教育部等部门联合开展以"学生不吸毒、校园无毒品"为目标的"不让毒品进校园"活动。自2003年开始在小学五年级到高中二年级开展中小学生毒品预防专题教育,并建立了100所"中学生毒品预防教育活动示范学校"和100所"社区青年法律学校"。2005年国家禁毒委与共青团中央联合举办"为了明天--全国青少年禁毒宣传月"活动,依托"青少年远离毒品网站",开展网上禁毒知识竞赛,共有10余万名青少年参加。2008年,禁毒教育纳入教学督导范畴,北京禁毒教育基地和昆明市强制戒毒所被确定为全国中小学生毒品预防教育校外实践基地。

  224、中国对吸毒未成年人实施有效的戒毒治疗。公安机关根据《禁毒法》对符合条件的吸毒成瘾未成年人开展有针对性的戒毒治疗。对初次发现的吸毒成瘾较轻的,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对拒不接受社区戒毒、社区戒毒期间继续吸毒,或者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会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对其实施强制隔离戒毒。《禁毒法》施行以来至2009年底,全国公安机关共依法责令832名吸毒成瘾的未成年人接受社区治疗,对792名吸毒成瘾的儿童实行强制隔离戒毒治疗。

  225、教育部门重视对戒毒未成年人的关爱、教育和引导。各地各校与戒毒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配合共同实施教育引导,采取措施解决戒毒未成年人的入学问题。对戒毒前系在校学生或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积极协调其所在学校接收其继续就读,对原所在学校无法接收的,尽量将其送到专门学校(原工读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3) 对儿童的性剥削、性虐待和性交易(第34条)

  226、相关执行情况详见第九章。

  4)买卖、贩运和诱拐(第35条)

  227、相关执行情况详见第九章。

  (四)属于少数或土著群体的儿童(第30条)

  228、在中国,少数民族儿童不仅在法律上享有与汉族儿童同等的权利,各级政府还采取了一系列特殊政策和措施,更好地保障少数民族儿童在教育、卫生保健、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等方面的权利。中国现有的229件法律中,除了有关民族方面的专门法律外,其他涉及到民族方面并有相应规范条款的法律,约占1/5。另外,全国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出台了自治条例139个,单行条例510个,对相关法律的变通和补充规定74件。这些法律规范的内容广泛,涉及少数民族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个方面,有力地保障了包括少数民族儿童在内的少数民族公民的各项权利和利益。

  229、2005年5月31日起实施的《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19、20条规定,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各级政府应将民族自治地方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的保障范围,中央财政设立少数民族教育专项补助资金,地方财政相应安排少数民族教育专项补助资金。

  230、中国继续建立和发展各类民族学校,举办高校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实行民族语文和汉语双语教育,对少数民族考生升学予以照顾,在农牧区推行寄宿制教育,在内地举办西藏班和新疆高中班等,使少数民族儿童的受教育水平显著提高,民族地区适龄儿童入学率已达98%,与全国基本持平。2002年全国民族地区实现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县有369个,到2008年底,已增加到674个,占699个民族地区总数的96.5%。截至2009年底,全国各类学校中少数民族在校学生总数为2280.42万人,其中,普通本专科的少数民族在校生数为141.05万人,占学生总数的6.58%;普通中学的少数民族在校生人数为679.94万人,占学生总数的8.64%;普通小学的少数民族在校生数为1059.12万人,占学生总数的10.52%。全国各级各类学校中少数民族专任教师113.55万人。

  231、在西藏,2002年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为88.3%,2009年底上升到98.77%。截至2009年底,西藏全区共有各类学校1014所,其中小学884所、普通中学118所、中等职业学校6所、高校6所。2008年全区普及六年义务教育人口覆盖率达100%,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人口覆盖率达93%。

  232、关于委员会审议上次报告结论第77段(d),中国保障各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使少数民族儿童既能使用本民族语文,又能掌握和使用国家通用语文。中国有53个少数民族有自己的语言,语种达80多种,22个少数民族有现行的本民族文字。许多民族地区都播放或发行民族语言文字的广播、影视、图书、报纸和杂志。生活在民族地区的儿童在日常生活中都使用本民族语言。

  233、中国鼓励并支持民族地区实行双语教学(少数民族语言和汉语),在民族地区双语教育政策得到广泛落实,覆盖率逐年提高。截至2009年底,新疆少数民族学生总数232.01万人,其中接受"双语"教育教学的学生数79.8万人;学前教育、普通中小学、职业高中少数民族双语教师总数2.6万人,占少数民族教师总数的18.18%。2008年,西藏完成新课改藏语文教材、教辅用书的编写工作和22种新课改教材、教学参考、教育辅导等的翻译工作。

  234、为使各民族儿童彼此相互尊重和睦相处,国家民委和教育部要求各地编写了《民族基本知识教材》,并在全国中小学开设民族常识课程,向中小学生普及有关中国少数民族的基本常识。

  (五)流浪儿童

  235、2006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规定:在刑法第262条后增加一条"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36、关于委员会审议上次报告结论第86段,中国加大投入救助流浪儿童。2004年5月,民政部投入3000万元资助84个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建设。2006-2010年,中国将总共投资11.2亿元用于流浪儿童救助保护设施的新建和改造,其中中央投资7亿元,地方配套4.2亿元。到2010年,将实现全国90%以上的地级市和工作任务较重的县级市拥有流浪儿童救助保护设施。

  237、中国采取措施对流浪儿童进行救助和安置。2003年颁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规定,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规定,流浪未成年人用房包括教育、文体活动、医务等,各类功能用房建筑面积所占比例不应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0%;为帮助长期滞留的接近16岁的被救助者掌握一技之长,教育用房中专门设置技能培训室;为对受助未成年人进行心理辅导和矫治,还要设置包括心理辅导室和宣泄室的心理疏导室。

  238、2003年8月至2009年底,民政部门、各救助站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累计救助流浪、乞讨未成年人875486人次。

  239、2003年起民政部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在郑州合作开展救助流浪儿童项目。郑州救助保护流浪少年儿童中心创造了诸多中国第一:开展"类家庭"、"家庭寄养";派出流动救助车主动寻找流浪儿童;社会工作者介入救助流浪儿童的工作;开办来去自由的全天候服务救助中心和救助小学,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将流浪儿童护送回家后,中心与社区联合跟踪回访,以防儿童再次流浪。2005-2006年,2000多名流浪儿童接受了各种救助,84%的流浪儿童回到了自己的家。

  240、民间组织和个人也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如上海的"慈善服务社"、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的志愿者服务、辽宁本溪的救助服务公益岗位等,都收到了积极效果。

  241、中国严厉打击诱骗儿童流浪乞讨的违法犯罪活动。2005年以来,公安部、民政部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流浪儿童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部署开展了多次专项行动,集中打击以暴力、胁迫、欺骗等手段阻止、操纵未成年人实施盗窃、抢夺、抢劫、吸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2006年12月至2007年8月,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了打击强迫诱骗儿童流浪乞讨和强迫拐骗聋哑儿童的违法犯罪专项整治工作,共出动警力26万余人次,清理重点地区11万余处,查处各类案件3600余起,铲除犯罪团伙320余个,解救8000余名儿童。

  九、色情剥削和性侵犯(第34条及

  执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

  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情况)

  242、自2005年9月委员会审议中国执行议定书首次报告以来,中国继续认真履行议定书义务。在法律法规方面,执行议定书首次报告第66-82段仍然有效。中国政府认识到,反对拐卖工作需要综合治理,在政策和行动上,中国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宣传预防拐卖行为的产生根源,严厉打击和惩治拐卖儿童的犯罪活动,积极开展被解救儿童救助、康复和安置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积极采取措施预防拐卖儿童行为的发生

  243、关于委员会审议议定书报告结论第5、7段,为落实斯德哥尔摩行动议程和横滨全球承诺,2007年12月中国出台首个反拐行动计划--《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附件三),建立了由公安部等31个部门组成的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政府负责、公安机关牵头、各部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反拐工作格局。该行动计划确定"反拐"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全面规划了实现行动目标的具体措施与责任分工,内容涵盖预防、打击、受害人救助、遣返及康复、国际合作等反拐工作的各个领域。福建、海南、黑龙江、云南、甘肃等省分别根据本地情况制定了反对拐卖妇女儿童的行动计划。

  244、2007年,公安部成立了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办公室,职能为:研究制定预防、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等侵害妇女儿童人身权利犯罪的政策措施;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各地公安机关对拐卖妇女儿童等犯罪案件的侦查和解救工作;负责全国公安机关防范和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工作的国际合作,组织涉外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侦查和解救工作;牵头落实国家反拐行动计划,协调其他部门开展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预防、宣传和被拐卖妇女儿童的救助、康复工作。

  245、2008年中央综合治理委员会提出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巡视制度,将预防、反对、及时制止拐卖人口纳入制度中。

  246、公安部与香港和澳门两特区的警务部门之间分别建立了日常警务合作机制,双方在办理涉及侵犯儿童权益案件的过程中,进行有效沟通协调。

  247、关于委员会审议议定书报告结论第17段,中国认识到拐卖儿童有社会经济根源,积极开展宣传和培训,提高预防、打击拐卖儿童的能力建设。

  248、一是对儿童及家长开展培训,提高反拐意识、识别犯罪和自我保护能力。针对外来务工者的子女容易成为被拐卖的目标,各地妇联举办流动人口家长学校、开办培训班、进行法律知识讲座等,呼吁流入人口重视对子女的教育和管理,将孩子送进正规的教育机构,以减少儿童被拐的机率。2005年全国妇联、公安部等开展"平安家庭"创建活动,提高家庭的法律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民间机构建立了接受流动儿童的幼儿园和学前教育机构,如2005年昆明的收费低廉的爱心幼儿园,2006年南宁的流动儿童活动中心等。

  249、二是对相关机构人员进行培训与宣传。在联合国机构间湄公河次区域项目支持下,中国举行了多届培训班,如2005年分别在昆明和南宁举办的"省级妇联系统信访骨干预防拐卖妇女、儿童培训班"和"广西劳务中介机构预防拐卖妇女儿童骨干培训班",2007年在北京举办的首届"中国反对拐卖人口师资培训班"等。2007年2月全国妇联与铁道部合作开展"反拐春雨行动",在广东、河南、湖南、安徽、江苏的22个地区宣传预防拐卖。

  250、三是对媒体的培训,加强对打拐的报道宣传,教育公众提高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如2007年9月在常州举办的"预防拐卖媒体报道培训班"。2006年9-12月,"中国媒体反拐培训"先后在北京、南宁和昆明举办,培训围绕以"拐卖受害人为中心"的媒体报道进行。

  251、关于委员会审议议定书报告结论第11段,中国收养法规定严禁买卖儿童或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收养登记工作规范》加强对收养登记机关和收养登记员的监督和管理,从制度上预防以收养为目的的贩卖行为的发生。其他情况详见第五章(七)。

  252、关于委员会审议议定书报告结论第12段,中国目前尚无就议定书所涉犯罪的引渡案件。

  (二)严厉打击并惩治拐卖儿童、对儿童性剥削的违法犯罪行为

  253、中国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加强拐卖案件的立案侦查工作,改变以前报告失踪儿童24小时以内不立案的规定,接到群众报称儿童失踪、被拐的,一律立即立为刑事案件,迅速开展侦查工作;二是采取多项打击拐卖儿童的专项行动,确保侦破一批社会影响恶劣的重特大案件。2006年6-12月,公安机关在重点地区组织开展了四次大规模反拐专项行动;三是狠抓案件线索核查,对群众反映的、或互联网上提供的拐卖案件线索进行持续督办,逐案通知各地核查;四是继续加强打拐DNA信息库建设和应用;五是部署解救街头流浪乞讨儿童行动;六是与打拐志愿者和被拐儿童家长座谈,倾听群众的意见;七是开展宣传,确保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254、2009年5月,公安部投资建立全国联网的打拐DNA数据库,为父母寻找被拐孩子和解救的被拐孩子找到父母提供技术支持。目前有32个省级和11个地市级公安机关DNA实验室实现联网,随时可异地查询、比对被拐儿童的DNA数据。

  255、人民法院重视拐卖儿童案件的审判工作,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突出打击重点,实行区别对待。一方面,对于首要分子、累犯、惯犯、主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危害严重的拐卖儿童犯罪分子,以及具有拐卖儿童多人,以出卖为目的,绑架、偷盗婴幼儿,将儿童贩卖到境外,强迫被拐卖儿童从事行乞以及偷盗、抢夺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造成被拐儿童或其亲属重伤、死亡的拐卖儿童犯罪分子,应判处重刑乃至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最高人民法院对报请核准死刑的拐卖儿童犯罪案件,只要达到了法律规定应该判处死刑标准的,均依法核准。另一方面,对在共同犯罪中罪行相对较轻、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不是极大的拐卖儿童犯罪分子实行区别对待,做到宽严适度,罚当其罪。

  256、2009年,公安部门破获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卖淫案件976起,抓获嫖宿幼女犯罪嫌疑人175人,解救被害未成年人704人。2002-2008年,中国公安机关破获拐卖儿童案件及人民检察院批捕、起诉拐卖儿童罪的有关数据详见附件十八。

  257、关于委员会审议议定书报告结论第19段,中国积极开展相关国际合作。2004年10月,湄公河次区域合作反拐第一届部长级磋商会召开,中国、柬埔寨、老挝、缅甸、泰国、越南6个湄公河流域国家的部长签署了《湄公河次区域合作反对拐卖人口谅解备忘录》。2005年六国政府通过了第一个区域反拐行动计划(2005—2007年)。2007年12月,湄公河次区域合作反拐第二届部长级磋商会暨第五次高官会在北京召开,六国部长签署了《湄公河次区域合作反拐进程联合宣言》,并出台了第二个湄公河次区域合作反拐行动计划(2008-2010)。上述行动计划的内容包括培训和能力建设、出台国家行动计划、开展双边和多边合作、完善法律框架、加强执法和司法、加强预防措施、对受害者的确认、保护、康复、重新融入社会等内容。

  258、中国公安部先后与越南、柬埔寨、泰国、菲律宾、老挝、缅甸、印度尼西亚等国警务部门签订双边警务合作协议,将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确定为重要合作领域,并开展了一系列活动。如,中越两国警方于2005年和2006年连续两年开展跨国打拐行动,打击在中越边境地区的人口拐卖犯罪活动。2006年11月,中国和缅甸反对跨国拐卖合作研讨会在云南召开,达成了2007-2010年的合作计划,为有效打击跨国人口拐卖犯罪和保护跨国拐卖受害者奠定了基础。

  259、中国积极寻求与国际组织开展合作。2003年,劳动保障部与国际劳工组织合作开展"反对强迫劳动和人口贩运项目",加强有关强迫劳动和人口贩卖方面的政策和法律框架,开展劳动部门在预防和打击强迫劳动和人口贩卖方面的具体培训和能力建设。

  260、2005年,中国与国际劳工组织合作开展"中国预防以劳动剥削为目的的拐卖女童和青年妇女项目"。该项目为期四年,选取江苏、广东、湖南、河南以及安徽五省实施,通过宣传、培训等措施,预防流动女童和青年妇女被拐卖、强迫劳动、卖淫和有组织乞讨。

  261、200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加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262、中国严厉打击针对儿童的任何形式的性剥削、性侵犯。2006年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办理性侵害犯罪案件工作指导手册》,其中专门针对公安部门办理未成年人被迫卖淫等性侵害案件提出特殊的保护要求,如心理特征分析、专门办案人员以及调查取证方面的注意事项等。手册还规定对受害人提供包括医疗、人身保护、心理、法律援助、与媒体关系等各方面在内的多机构合作救助模式。

  263、2003年5月,以"在劳务输出框架下解决拐卖问题"为重点的湄公河次区域预防拐卖妇女儿童二期项目在云南省思茅、红河、昆明三个州市的10个县区开展。"云南经验"被有关国家和广东、江苏、安徽、河南、湖南等省作为成功经验推广。

  264、民间社团也发挥了积极作用。2008年,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出台了《律师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指导手册》并在相关专业人员中开展培训。"四月天"少女性伤害心理援助热线、北京红枫心理咨询服务中心等,向被强迫卖淫的儿童受害人提供心理援助、心理咨询等专业服务。

  (三)积极开发试点,探索模式,做好拐卖受害人救助康复

  265、 2009年7月,民政部、公安部等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对拐卖受害人的救助;为帮助对被解救回原籍的儿童消除心理阴影,重新融入社会,引入法律、心理健康等专业顾问,提供康复治疗和心理咨询;对解救后无人认领的被拐儿童,将其妥善安置到福利院;帮助被解救儿童重返校园,继续接受教育。

  266、2005年,公安部在广西东兴市成立了被解救外国籍妇女儿童中转中心。中心对被解救妇女儿童进行身体和心理康复治疗,开展法律培训和法律咨询,以及基本劳动、生活技能培训。中心可安置100人,成立至今共安置、遣返被拐卖妇女儿童161人。此类中心还有2006年成立的广西崇左市宁明县"妇女儿童救助中心"、2008年成立的昆明拐卖犯罪受害人中转中心等。

  (四)保护儿童免遭色情侵害,防止和制止色情制品

  267、2004年2月,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强查处宣扬色情的玩具、饰品;加强对互联网和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管理,依法治理传播有害信息、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268、为遏制通过互联网向儿童提供淫秽色情信息,中国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推进相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研究制定及网站备案管理等基础性工作。2007年12月,广电总局、原信产部发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对通过互联网传播暴力、色情等不良内容的网络媒体规定了法律责任。工业和信息化部还制定颁布和出台了其他10余部互联网管理的法规,制定行业技术标准。截至2008年底,中国网站数249万个,网站备案率达91%,初步实现了对境内互联网站的实名制管理,为定位和打击淫秽色情违法网站提供技术支撑。

  269、二是持续开展打击网络淫秽色情的专项行动,净化网络环境。从2004年起,公安机关始终保持对网络淫秽色情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会同有关部门持续不断地开展了专项行动。2009年,全国公安机关清理网上淫秽色情信息400余万条,破获网络淫秽色情案件3800余起。

  270、三是净化互联网环境。2004年9月,教育部在教育系统开展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行动,加强校园网的监督和管理,引导儿童安全上网,对校园网的管理者开展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制教育培训。

  271、四是推行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防止儿童沉迷网络游戏。2007年,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等要求国内运营的网络游戏必须开发防沉迷系统,新网络游戏在报批准入前必须安装该系统,否则不予批准。

  272、五是引导互联网行业自律,动员全社会参与网络环境治理。中国互联网协会先后颁布了《互联网站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违法和不良信息自律规范》、《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商抵制淫秽、色情等违法和不良信息自律规范》等行业自律规范。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成为社会监督的平台,至2009年底该中心共接到关于淫秽色情和低俗信息的举报39286件次,并转相关主管部门处理。

  273、中国加强防止并制止色情音像制品和色情出版物。2005年1月,新闻出版总署发布《关于认定淫秽与色情声讯的暂行规定》,对淫秽和色情信息作出具体的界定,首次明确了以儿童为主体的行为的描述可以构成淫秽声讯。

  274、2004年和2005新闻出版总署等部门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大打击淫秽色情"口袋本"图书、有害卡通画册和游戏软件工作力度的通知》和《关于开展以未成年人为主要对象的有害出版物专项治理的通知》,以及2007年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关于重申禁止制作和播映色情电影的通知》和2008年文化部的《关于扶持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都要求制止并打击相关领域的色情制品,为儿童的健康成长创造健康的文化环境。

  275、中国重视对广播电视节目内容进行规范,严防色情等不良内容侵害儿童观众。中国法律法规禁止广播电视节目中出现色情描写、淫秽画面、下流语言等内容;杜绝涉及儿童性行为等语言、画面和情节。对于涉案题材影视片以及用真实再现手法表现案件的纪实类电视节目,在播出时间、播出方式上也有严格限制。

  276、中国加强网吧监管,深入开展网吧整治。2004年以来,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持续开展网吧违法专项整治,打击网吧违法接纳未成年人的现象。2009年,查处违法违规经营网吧5900余家,取缔黑网吧3400多家。

  277、2002-2008年,全国法院共审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及音像制品案件6466件,判处罪犯708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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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知行发表中国艾滋病和儿童权利民间报告,并征集联署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2年11月12日发布
 
发布时间:2012年11月12日
地点:香港
新闻联系人:刘伊戈
联系电话:+852 9611 7804
联署联络信箱:wanyanhai2011@gmail.com
 
 
中国艾滋病民间团体北京爱知行研究所于今日发布中国艾滋病和儿童权利民间报告,开始征集同仁组织联署。报告表示,在过去的六年中(2006-2012年),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受到艾滋病影响儿童的关怀、救助和治疗。同时,中国重视学校艾滋病教育和青少年性健康教育。
 
 
但是,
中国艾滋病流行数据和防治工作依然缺乏透明,艾滋病防治工作信息不公开,公众难以确切地知道政府落实上述法规政策落实情况和政府各项承诺的落实情况。中国政府对艾滋病相关法律政策的执行,缺乏问责制,公众难以通过法律途径来推动政府落实上述承诺。同时,中国政府在落实上述承诺时,缺乏对边缘少数民族人群和流动人口中受到艾滋病影响儿童的保障措施,因为户籍限制、城市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排斥、语言上的困难等,少数民族人群和流动人口中受到艾滋病影响儿童严重缺乏社会经济支持和医疗保障。在学校艾滋病教育和性教育中,安全性行为依然是禁忌的话题,学校倾向于提倡学生禁欲,而不是提倡同时重视青少年禁欲和安全性行为的综合性教育措施。中国的艾滋病教育和性教育教材和读本普遍存在对男女同性恋的偏见,而令男女同性恋学生在成长的过程缺乏对自己积极的认识,缺乏安全的成长环境,包括缺乏友善的校园环境。中国青少年学生面临严重的艾滋病感染的威胁。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委员会将于2013年9月对中国儿童权利公约落实情况进行审议,于2013年初召开一次会前会议。目前,中国政府已经递交履约报告,全文参见:附件和下列网址:http://www.fmprc.gov.cn/chn/gxh/zlb/tyfg/t738182.htm。儿童权利公约委员会征集民间报告截至日期是2012年11月15日。
 
本报告侧重对中国保障受到艾滋病影响儿童的健康和人权、学校青少年性教育和艾滋病教育、对男女同性恋学生的支持展开讨论,并给中国政府提出建议。报告将递交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委员会。我们希望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重视我们报告提出的问题和建议。
 
联署单位需要阅读附件的报告,认可报告资料的真实性,同意报告提出的主要观点和建议。希望联署的民间社会组织可以来信参与联署,在来信中提供下列信息:1、组织名称,2、组织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3、组织主要的使命和活动,4、说明已经阅读“中国艾滋病和儿童权益民间报告”,认可报告资料的真实性,同意报告的主要观点和建议。
 
附录:《中国艾滋病和儿童权益民间报告》前言、建议
附件:《中国艾滋病和儿童权益民间报告》全文、儿童权利委员会上次审议中国儿童权利状况的结论性意见、儿童权利公约全文
 

前言

 

在过去的六年中(2006-2012年),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受到艾滋病影响儿童的关怀、救助和治疗。同时,中国重视学校艾滋病教育和青少年性健康教育。

2006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国国务院颁发的《艾滋病防治条例》,明确对艾滋病家庭孩子的照顾政策,对贫困感染者免费抗病毒药物和医疗关怀。2006年12月1日,中国总理温家宝和副总理吴仪邀请受到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做客中央政府办公室中南海,承诺感染艾滋病儿童的医疗费用由政府买单。2009年3月17日,中国民政部出台《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贯彻落实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以及民政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

《艾滋病防治条例》明确学校艾滋病教育职责。2002年9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了学校性健康教育和青春期教育职责。2006年11月17日,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卫生部、教育部等发布《关于开展中国儿童青少年预防艾滋病活动的通知》。2010年12月30日,中国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学校艾滋病教育工作。2011年5月11日,中国教育部和卫生部联合发布《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预防艾滋病教育工作的意见》,对学校艾滋病教育和保障感染者教育权利提出明确规定。

在过去十年中,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和总理温家宝多次访问艾滋病病毒医疗机构和受到艾滋病打击的地区(包括北京、河南和郑州),对艾滋病防治工作及对儿童的帮助做出承诺。

但是,中国艾滋病流行数据和防治工作依然缺乏透明,艾滋病防治工作信息不公开,公众难以确切地知道政府落实上述法规政策落实情况和政府各项承诺的落实情况。中国政府对艾滋病相关法律政策的执行,缺乏问责制,公众难以通过法律途径来推动政府落实上述承诺。同时,中国政府在落实上述承诺时,缺乏对边缘少数民族人群和流动人口中受到艾滋病影响儿童的保障措施,因为户籍限制、城市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排斥、语言上的困难等,少数民族人群和流动人口中受到艾滋病影响儿童严重缺乏社会经济支持和医疗保障。在学校艾滋病教育和性教育中,安全性行为依然是禁忌的话题,学校倾向于提倡学生禁欲,而不是提倡同时重视青少年禁欲和安全性行为的综合性教育措施。中国的艾滋病教育和性教育教材和读本普遍存在对男女同性恋的偏见,而令男女同性恋学生在成长的过程缺乏对自己积极的认识,缺乏安全的成长环境,包括缺乏友善的校园环境。中国青少年学生面临严重的艾滋病感染的威胁。

为此,本报告将侧重对中国保障受到艾滋病影响儿童的健康和人权、学校青少年性教育和艾滋病教育、对男女同性恋学生的支持展开讨论,并给中国政府提出建议。我们希望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重视我们报告提出的问题和建议。

 

六、建议

 

鉴于中国政府对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权利保护存在诸多承诺,依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国《艾滋病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我们建议中国政府在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权利保护方面做出更多努力,切实保障中国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生活、医疗、健康、受教育等合法权益。

同时,全面落实学校艾滋病教育及性教育政策,在对性倾向和性别认同友好的基础上,“最充分地发展儿童的个性、才智和身心能力”,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培养中国儿童“谅解、和平、宽容、男女平等和友好的精神”,使中国儿童能够“在自由社会里过有责任感的生活”(引自《儿童权利公约》第29条)。

 

1.政府信息公开透明

公共卫生问题需要政府信息的公开透明,建议中国政府公开调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范围及人数,公开国家对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待遇的财政预算和决算,卫生、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向社会公开通报对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相关资金的划拨使用情况、审查监督报告,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在立法、行政、监督过程中充分保障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家长、独立专家、民间组织的多方参与与合作。

建议中国政府教育部门主动公开关于学校艾滋病教育与性教育的执行情况,配套资金使用报告,建议教育部对各级教育部门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向社会公示结果,完善学校性教育与艾滋病教育执行的奖惩措施,对落实学校性教育与艾滋病教育成绩突出的教育部门公开奖励,对未主动落实学校性教育与艾滋病教育的教育部门公开追究责任,鼓励家长、相关专业人士、民间组织对政策落实进行评议,公开接受意见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2.维护问题血液及血制品受害儿童的诉权

法院应当依据中国《宪法》和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严格执行相关法律,保障问题血液及血制品受害儿童的诉讼权利,立即停止并调查河南等地区法院内部“因血液问题感染艾滋病病毒案件不立案”的荒唐现状,依法保障受害者的立案权,调查并追究违反诉讼法律不予立案法官的包庇行为,追究行政干预司法的政府官员的法律责任,公开向社会通报处理结果。

司法系统应当立即停止对维权家长、维权民间组织的打压与迫害,落实《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为艾滋病工作民间组织创造支持性环境。

卫生部门应当对既往有偿采供血、输血和使用血制品的人员的感染状况进行全面流行病学调查,政府、责任单位对因此而感染疾病的患者全面赔偿,以实际行动抚慰这些家庭的受害儿童。

 

3.清理现有政策法规侵害儿童权利的条款,保障儿童的成长权利

随着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逐渐成长,建议中国政府在落实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的基础上,关注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成长发展权利,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面临的的隐私权、受教育权、就业权、职业发展权、就医权、婚姻权等提供全面保障。

建议中国立法机构对现有法律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公开听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相关民间组织意见,废除与修改侵害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权利问题的法律条款,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提供一个非歧视的法律政策环境。

建议中国政府履行《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的承诺,对基层政府公务人员、卫生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等直接与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接触的服务人员加强法律培训,完善奖惩制度,保证其以非歧视的态度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服务,杜绝因工作人员问题而导致的受艾滋病影响儿童隐私泄露问题。

 

4.保障丙型肝炎病毒感染儿童的医疗权

由于丙型肝炎病毒存在潜伏期问题,感染者往往出现症状时已错过最佳治疗期,建议卫生部门对既往有偿采供血、输血和使用血制品的人员进行全面的流行病学调查,免费为其检测,及时告知患病情况,提高丙型肝炎病毒的医保报销水平,保障丙型肝炎病毒患者的医疗权益。

 

5.全面落实民政部对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待遇的文件

鉴于中国中央政府出台的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待遇的政策长期得不到全面落实,地方政府民政、财政、卫生部门缺乏配合、互相推诿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正当要求的状况,建议中国政府对地方政府部门落实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待遇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发挥法律监督机制,向社会公开调查处理结果。确保受艾滋病影响儿童能够及时足额地享受到平等的基本生活与医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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