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6日星期二

【权利:4378】 艾博公益关于艾滋病公益人士朱龙伟及其家人长期被监视居住的声明20121106

 

关于艾滋病公益人士朱龙伟及其家人长期被监视居住的声明

 

艾博公益 AIBO AIDS Relief

2012116

 

我们是艾博公益(AIBO AIDS Relief),致力于维护人类生命健康和尊严,改善艾滋病人生存状态,长期从事艾滋病宣传教育和法律咨询援助等工作。

通过新浪微薄 @鸟瞰苍穹,我们获悉20121027-30日,著名艾滋病公益人士朱龙伟先生及其家人再次遭受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政府官员(一名副乡长,一名民政所工作人员,一名是乡驻村工作人员,一名是艾滋病疫情派出所驻双庙村的警员)的骚扰,并被监视居住,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期间,一直有人在其家里蹲守,夜里打电话以防止其外出,其本人及家人外出被跟踪等,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生活秩序。

据朱龙伟介绍,此前,他经常被限制乘车外出的自由,特别是每逢两会、12.1等日子时,更是被限制人身自由。另外,其护照也被扣留长达4年之久,至今仍未归还,而且柘城县公安局出入境办公室不予办理港澳通行证等。

朱龙伟先生作为一个普通公民,自从2002年就投入到防治艾滋病的工作中来,成立了柘城县艾滋病防治民间促进会,多次申请到河南省全球基金、联合基金等,开展了HIV/TB抗病毒药物依从性教育培训、反歧视活动、艾滋病致孤儿童的心理健康等活动,帮助很多艾滋病患者解决了就医和生活救助问题,在消除民众对艾滋病的歧视方面做了很多工作。

国务院2006年颁布的《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和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对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捐赠,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进行行为干预,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提供关怀和救助。"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咨询、指导和宣传教育。" 第五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措施,对有关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活动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和便利条件。有关组织和个人参与艾滋病防治公益事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规划(20112015)》中也要求:"动员和引导企业、基金会、有关组织和个人为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提供支持。"

综上所述,我国政府对民间公益人士参与艾滋病工作是持支持肯定态度的。面对商丘市柘城县政府官员,出动国家资源对艾滋病公益人士进行骚扰跟踪,甚至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表示抗议!这严重打击了民间公益人士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积极性,和阻碍了我国艾滋病的防治事业。

艾博公益也呼吁有关部门做好本职工作,切身履行《艾滋病防治条例》和《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规划(20112015)》,从国家艾滋病防控大局出发,给艾滋病公益人士创造良好的支持性环境!

 

 

朱龙伟联系方式;

电话:13949909578

电子邮件:zlw621218@gmail.com

 


--


艾博公益(AIDS Relief)艾滋病法律热线

平等就业就医和隐私保护权专线155 0113 7876 (刘律师)

       ——针对就业、就医和隐私保护权益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旨在指导被侵权人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性工作者药物依赖者咨询专线186 3922 8639 (蔺律师)

        ——针对性工作者、药物依赖者其权益受到侵犯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旨在指导被侵权人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姻家庭和生命财产安全咨询专线150 3718 6255(姬律师)

       ——针对因艾滋病的原因导致的婚姻家庭和生命财产安全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艾博公益法律热线邮件咨询aibolaw@163.com

新浪微博 @艾博公益艾滋病法律热线

艾博公益法律热线服务监督投诉

常坤   电话:13349108944  电子邮件:13349108944@189.cn

l  咨询人员:专业律师

l  工作方式:通过热线电话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并在必要时提供法律援助。

Ø  工作时间:每天8:00-22:00,周六日及其他节日正常工作。

Ø  隐私保护:咨询律师将严格尊重咨询者的个人隐私,不得公开咨询者的相关信息。咨询者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告知咨询律师个人相关信息(包括姓名、单位、住址、电话等),也可以采取匿名方式咨询。

Ø  咨询记录:咨询律师为咨询者提供服务后,会对咨询内容进行"去隐私化"记录,仅作为资料保存,不用任何他用。

        

--
★★《权利》电子邮件网络非常鼓励具有行动力的文章供大家分享和引起支持!
 
1,所有帖子没有注明"不可转载"的,一律可以转载;转发本邮件成员文章,请注明:转自《权利》http://groups.google.com/group/ChinaRights
2,《权利》公共发言,请发电子邮件到 ChinaRights@googlegroups.com
3,订阅,请发邮件到 chinarights-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4,要退订此论坛,请发邮件至 ChinaRights-un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5,群发邮件,慎重发言,文明用语,切忌只言片语不明不确!
6,备份查询:http://chinarights2.blogspot.com

没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