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医护人员火线献血,要讲科学,要注意血液安全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2年元月11日发布
主送:武汉市卫生局
抄送:湖北省卫生厅、武汉市血液中心、武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综合媒体消息,自从2011年9月以来,武汉市临床用血开始紧张,当地各级医疗机构开展了医护人员集体献血活动。2011年12月30日,武汉市卫生局发起了“白衣战士捐热血,心系病患献爱心”活动。根据武汉市血液中心有关人员保守估计,此次活动结束后,在武汉市去年夏季和今年冬季血液紧张时“火线献血”的医务人员将达到10000多人。
据悉,本次武汉市万名医务人员集体献血旨在用行动证明“献血无害”,而一些医护人员刚下手术台就上献血车。北京爱知行研究所特别提醒,武汉医务人员集体火线献血,要讲科学,要注意血液安全,防止感染血液传染病的医护人员的血液污染血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九条明确规定:1、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献血者的身体健康条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2、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3、严格禁止血站违反前款规定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
《献血法》第十条又规定:1、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确保献血者的身体健康。 2、血站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保证血液质量。3、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为确保医疗用血的质量,保证献血者的身体健康,卫生部根据《献血法》制定了《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提出“献血者每次献血前须进行体格检查和血液检验,献出的血液必须按规定项目检验。”
上述法律政策明确提示,血站采集血液需要保证献血者的身体健康,避免不应该的血液采集或过量采集血液,同时为献血者提供健康辅导。同时,血站采集血液需要保障医疗用血的安全,防止血液传染病的传播。
我们遗憾地表示,武汉市卫生部门发起的医护人员集体火线献血,既不符合保护献血者身体健康的要求,也不符合保障血液安全和预防血液传染病的要求。如果要保护献血者身体健康,就需要对献血人员进行必要的健康咨询和教育,提醒献血人员在知情的情况下自愿献血,而且必须体检后符合健康标准,才能采集血液。卫生部门单方面强调献血无害,对献血者的健康保护,提醒不够。
同时,刚刚下手术台就上献血车的行动,对血液安全构成威胁,为血液传染病的扩散创造了条件。众所周知,医护人员在手术中可能因为缺乏防护而感染艾滋病病毒、丙型肝炎病毒、乙型肝炎病毒等血液传染病,但是因为艾滋病病毒感染、乙型肝炎病毒感染和丙型肝炎病毒感染存在窗口期,刚刚被感染后不久,医学检测无法发现感染,因而就可能把上述血液传染病传给接受输血的临床病人。我国媒体近期报道了一些地方出现医务人员在手术中交叉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情况。
特此,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建议如下:
1、武汉市卫生局立即对本市集体火线献血活动存在的血液安全隐患进行评估,采取紧急措施,防止血液传染病传播给其他人。这些措施可以有,献血前三个月内上过手术台或接触过临床病人血液的医护人员,暂缓献血,直到血液接触三个月后再考虑献血;禁止动员医护人员刚刚下手术台就上献血车的情况;询问献血医护人员最近三个月的性行为和其他可能传染艾滋病病毒的情况,如果有危险行为,应该暂缓献血。
2、武汉市卫生局纠正向大众提供的相关献血人员健康的片面信息,向大众提供全面的献血健康信息,提供献血人员健康指导,确保献血人员在知情的情况下自愿献血,而不是受到卫生部门欺骗的情况下献血。我们必须牢记,包括湖北省在内的地区,九十年代中期,出现大量有偿献血人员感染艾滋病病毒和丙型肝炎的情况。卫生部门只有向大众提供全面的卫生科学信息,才能得到大众的支持和理解,才能确保公众的献血热情不会因为谣传而受到影响。
--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电话:010-88142132 传真:010-88142133
爱知行动 LOVE KNOWLEDGE ACTION
http://www.aizhi.net/
Twitter: @azxing
--
★★《权利》电子邮件网络非常鼓励具有行动力的文章供大家分享和引起支持!
1,所有帖子没有注明"不可转载"的,一律可以转载;转发本邮件成员文章,请注明:转自《权利》http://groups.google.com/group/ChinaRights
2,《权利》公共发言,请发电子邮件到 ChinaRights@googlegroups.com
3,要退订此论坛,请发邮件至 ChinaRights-un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4,群发邮件,慎重发言,文明用语,切忌只言片语不明不确!
5,备份查询:http://chinarights2.blogspot.com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