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6日星期五

【权利:4085】 中国精神卫生与人权动态月报(2011年12月)

总第九期 编辑:柳梅  发布:民生观察工作室

 

编者按语

2011年即将过去,精神卫生立法进程仍旧步履艰难。不久前,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了精神卫生法草案。草案围绕“送、诊、治”三个环节以及复诊、鉴定和监督、评估等问题着重作了规定。

从广州传来消息,千万富豪何锦荣被妻子强行送精神病院事件有新进展。事发迄今6年,上周五荔湾区法院重审宣判,改变最初对医院方诊治无过错认定,认为强行住院30天中,广州市脑科医院,在诊疗行为上存在过错,赔偿何锦荣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对重症精神病患者的关爱仍需要政府与民间的努力。济南市精神卫生中心自2007年来启动了为家庭特别困难的重症精神患者的“解锁”行动,但实行过程中却遇到了患者医院“解锁”家中“被锁”的困境。

“被精神病”事件一直牵动此次精神卫生立法的神经,大多数精神卫生专家认为“被精神病”的发生,除了与权力没有得到很好的约束和监督外,与我国精神卫生立法的长期缺失有关。至今我国还没有出台一部有关收治精神病人的规范法律,正是立法的缺失,让失去监督的权力,有了可乘之机。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启动精神卫生立法值得期待。

防止“被精神病”一直受到社会强烈的呼吁,如何预防精神病的发生,一直是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马力致力研究的方向。在我国,预防和康复领域的研究刚刚兴起,尤其是在精神卫生、心理卫生方面,到现在为止还没有形成一个体系。

在促进精神卫生立法的工作中,民间机构“衡平机构”的努力持续不断,《精神卫生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121日前一日,该机构已就《精神卫生法(草案)》的意见寄往致全国人大。

精神病院的封闭管理,对病人对医务人员都不是一个好的设置,利益双方都容易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比如意大利医务人员就丧失医德,对精神病人实施性暴力,虐待精神病人,将病人沦为他们的奴隶,随意殴打和驱使,残忍的程度令人发指。

一、精神卫生立法动态

1、《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吁通过公开司法程序确定精神病人》

近年来,由于我国强制收治精神障碍患者程序缺失,个别地方发生的强制收治案例引起患者及其亲属的强烈质疑,“被精神病”不时成为舆论热点。

精神障碍患者的住院治疗,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也是精神卫生立法的重点。前不久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了精神卫生法草案。草案围绕“送、诊、治”三个环节以及复诊、鉴定和监督、评估等问题,着重作了规定。

审议中,常委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建议,通过公开的司法程序来确定精神病人。

草案有关规定应与民诉法相衔接

列席会议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杜秦瑞在草案审议前征求了包括精神病院、医科大学以及社区中心医院院长们的意见。

杜秦瑞说,我国民诉法规定,确定精神病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案件,需由精神病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法院经审理后裁定。但在草案中,精神科的医生成为决定一个人有无民事行为的主体,让医生成为这项权力的主宰,不利于精神科行业的健康发展,更与民诉法的规定相背。对社会有潜在危害的精神病人,应当通过严格的司法程序加以认定,使其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

“通过公开的司法程序来确定精神病人,可以避免那些没有患精神病的人被无辜送到精神病院,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杜秦瑞强调。

是否强制治疗应由公正机构判断

草案规定,复诊结论或者鉴定意见表明,精神障碍患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或者精神障碍患者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行为的,其负有监护职责的近亲属应当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负有监护职责的近亲属不同意实施住院治疗或者精神障碍患者擅自脱离住院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措施执行。

“这条规定需要很好斟酌。”陈斯喜委员说,最近媒体上报道了一些“被精神病”的案例,有的是家属为了争夺财产或者家庭内部矛盾,使家庭成员“被精神病”。如果规定监护人不同意或者精神障碍者擅自脱离医院,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措施执行,对出现的这种“被精神病”的情况,这条规定恰恰是不能解决的,相反是给“被精神病”提供了依据,这背离了立法的目的。

对有危害社会的可能,但是其家属又不同意,这种情况怎么来解决?陈斯喜委员认为,需要由专业的机构加公正的机构来共同决定。专业的机构就是医院,从专业上作出一个诊断,这个人确实有危害社会的可能,需要采取措施。但是光专业机构也不行,还应该有一个公正的机构来判断,这个公正机构可以是法院,也可以是其他机构。

用司法手段保护患者人身权利

南振中委员说,根据草案的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符合住院治疗情形,有监护职责的近亲属不同意或者患者擅自脱离医院治疗的,可由公安机关协助执行;查找不到监护人的患者可由行政部门办理住院手续;近亲属不办理住院手续的,由患者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办理住院手续。

……

(来源:法制日报,记者:陈丽平,

链接:http://news.ifeng.com/mainland/detail_2011_12/06/11126539_0.shtml

 

二、近期典型被精神病案件

《千万富翁“被精神病 6年后终判医院有错”》

  广州千万富豪何锦荣被妻子强行送精神病院事件有新进展。事发迄今6年,上周五荔湾区法院重审宣判,改变最初对医院方诊治无过错认定,认为强行住院30天中,广州市脑科医院仍仅凭何锦荣妻子主诉为主,未慎重参考何的母亲等亲属的反对,在诊疗行为上存在过错,赔偿何锦荣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六年前,何锦荣有三家公司,还在广州的富人区二沙岛购有豪宅,身家千万。何锦荣说,20051220日,当晚他坐在家中看报纸,妻子陈燕芳领着两个男人进来,他首先被打一拳,接着被人勒住脖子,然后被铁链锁住。送进广州市脑科医院后,医生吴泽俊对绑在床上的何锦荣进行了对话初诊,并作了诊断记录。

  何锦荣入院记录显示,“20051221日,据其妻子介绍病史,患者20余年前出现精神异常,表现为无故怀疑妻子有外遇,无故骂妻子,打妻子……”,“患者称可能有黑社会人员掌握其妻子把柄来整他,其妻子有外遇”。

  此后,何锦荣母亲等亲属赶来接人,但医院称,只有第一监护人,即何锦荣的妻子才可以办理他的出院手续。

  何锦荣称,他住院后公司经营停滞,损失惨重,更有两家公司倒闭。此外,家里所有金银首饰、值钱的家具等,都被妻子卖光。几天后,他就接到法院的开庭通知,他妻子早已将他告上法庭,要求离婚。

  随后,何锦荣起诉广州脑科医院,要求医院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及财产损失50万元。

  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后,2009年在广州荔湾区法院重审第四次开庭。法院指定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为何锦荣做司法鉴定,鉴定意见称,“何锦荣精神状态正常,其于20051221日被广州脑科医院收治入院时亦无重性精神疾病。”但意见也称收治医院并未违反法规,但在诊疗行为上存在过错。

 ……

(来源: 南方都市报,记者:海鹏飞,

链接:http://finance.jrj.com.cn/2011/12/21153411885907.shtml

 

三、精神病人权益

《精神病患者治疗后再被锁 社会嫌弃致“解锁难”》

  1227日对于槐荫区段店镇某村重症精神疾病患者史城而言,是个难得的“解放”的日子。得益于这天是其母亲的生日,他身上的铁链和铁锁被取下,有了一天走出室外的自由。

  济南市精神卫生中心自2007年来启动了为家庭特别困难的重症精神患者的“解锁”行动,但实行过程中却遇到了患者医院“解锁”家中“被锁”的困境。记者了解到,以前50%的家属会接患者回家过年,现在只有不到10%的家属愿意接他们回去。

  铁链铁锁锁住41岁男子

  27,槐荫区段店镇某村村民惊奇地发现,原本锁在家里的重症精神疾病患者史城出现在了大街上。一位知情者说,“今天是他娘的生日,有很多亲戚来,他要是闹事,亲戚人多能把他再锁起来”。

  村里人说,史城和父母住在村南的两间土房子里。平时,老两口并不敢给史城开锁。由于今天是母亲的生日,史城得到“优待”,身上的铁链和铁锁得以解开,但仅仅是一天。“8点多放开我,过完生日再绑起来。”史城说。

  济南市精神卫生中心医生侯君记得,2009年史城来到济南市精神卫生中心时,由于多年不洗头,头发粘在一起成了团,胡子很长,满身都是难闻的味道,已被家人锁在家中十几年。在医院治疗了两个月后,史城有明显的好转,于是回到家中。可他一回到家又被锁上了,“家人和周围的人觉得他还是以前的他,担心他惹事。”

  史城的父亲史山回忆,史城自十四五岁起就“打人,发坏,用木棍给人家锁门,还放过火”,家里不时有乡亲们找上门来“告状”。后来,随着乡亲们找上门来的次数越来越多,史山担心史城继续在村里惹祸,就把他锁了起来,这一锁就是十几年。

  “村里人都烦他,他骂人,想起什么骂什么。”六七年前,史山和老伴带着史城来到村子外面的田地里盖了两间小土屋,这里远离村庄,连条像样的路都没有,进出小土屋必须经过一片麦田。

  在给史城解开腿上的铁锁时,史山的手一直在抖。这位77岁的老人说,“毕竟是自己的儿子,说不心疼是假的,但不锁他出去惹事怎么办?”史城则指着自己的腿说,“就是锁这里,疼。”

  史城看起来很懂礼数,还邀请记者进屋里喝茶,但言谈之中不时有些乱言乱语,说起自己的出生年份,41岁的他说自己生于1980年。他显然已经习惯了屋子里的生活,甚至有些怕冬日的暖阳。

  家人不锁,邻居们都不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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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生活日报,记者,高明兴,

链接:http://news.sohu.com/20111228/n330503329.shtml)

四、评论与思考

1、《让公民免于“被精神病”是立法的责任》

  1114,曾被广泛关注的五位“被精神病者”彭宝泉、徐武、陈国明、高作喜、周铭德,联名致信全国人大法工委,建议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民诉法修正案(草案)》和《精神卫生法(草案)》能够修改监护制度,建议增加保障精神残障者自主委托代理人的权利,同时提出,精神卫生法应当和民事诉讼法相衔接,应对非自愿住院患者提供司法保护(1115日《新京报》)

  只有被强制收治过的人,才能体会到在精神病院里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的绝望处境。此类“被精神病”案例的发生说明,“被精神病”已经成为一种社会病,正在严重侵害着公民的权利,让人们陷于“被精神病”的恐惧之中。“被精神病”案例的发生,除了与权力没有得到很好的约束和监督外,与我国精神卫生立法的长期缺失有关。至今我国还没有出台一部有关收治精神病人的规范法律,对精神病人的认定、监护、强制治疗等问题缺乏明确规定,很大程度上导致“被精神病”事件屡屡发生。正是立法的缺失,让失去监督的权力,有了可乘之机。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启动精神卫生立法值得期待。但是,精神卫生立法能否铲除公民“被精神病”的土壤呢?

  我国的精神卫生法立法始于1985,20106月公布了草案,其间历时25,至今仍未出台。目前我国实际存在的“非自愿住院治疗”缺乏法律依据。就全国而言,目前主要依据的是卫生部在20011123日发出《关于加强对精神病院管理的通知》的一个附件——《精神病人入院收治指征》。该指征列举了五类需要强制住院的情形,其中第二类是“拒绝接受治疗或门诊治疗困难者。”这显然是十分荒唐的,一个正常人如果被强行送去住院治疗,他当然要拒绝。更重要的是,我国现有的法律对公民“被精神病”的情形缺乏应对举措,对行为人应当为此承担什么责任缺乏明确的规定。法律制度的缺失,导致一些无病或无须强制收治的人,被与之有利益冲突的人送往精神病院,承受丧失人身自由、被迫接受本不该接受治疗所带来的痛苦。对这种“被精神病”的情形,立法者必须要给予足够重视。立法者必须要思考,如何避免公民“被精神病”?公民“被精神病”了,相关人员该承担什么责任和后果?

从立法的可行性而言,五位“被精神病者”提出“保障精神残障者自主委托代理人权利”和“对非自愿住院患者提供司法保护”的建议是可行的。“被精神病者”被强制收治到精神病院后,也被视为无诉讼行为的人,说话没人信。特别是现行监护制度存在明显漏洞,“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权益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律赋予他们有委托代理人的权利,他们就有话语权,就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被精神病”现象发生。相信立法部门如果采纳这一建议,对于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权将有重要意义。

(信息来源:法制日报,记者:孙瑞灼,链接:http://opinion.people.com.cn/GB/16265910.html

 

2、《应当突出强调精神疾病的预防》

  □聚焦精神卫生立法

  在前不久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初次审议精神卫生法草案时,一些常委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认为,草案应当突出强调精神疾病的预防。

  精神卫生预防包括四方面内容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马力说,在我国,预防和康复领域的研究刚刚兴起,尤其是在精神卫生、心理卫生方面,到现在为止还没有形成一个体系。

  马力认为,精神卫生预防工作应该包括四个方面:一是零级预防,全民族、全覆盖的预防,也就是通过大量的宣传,让大家知道精神卫生包括什么、如何防治等等;二是一级预防,精神卫生流行病的大面积预防,防止出现大面积疾病;三是二级预防,对精神疾病患者早发现、早治疗,防止其发展成为重症患者;四是三级预防,主要针对重症即精神分裂症、抑郁症、儿童青少年心理障碍和老年痴呆等,遏制患者的病情进一步严重,帮助其减少病程回归社会。

  “我认为目前草案在预防方面规定得还不够。”马力委员说。

  “在社区和家庭精神疾病预防方面,草案应当有相应条款来明确。”金硕仁委员指出,当前,随着社会竞争不断加剧,各种心理应激因素急剧增加,精神卫生问题日益突出。儿童的行为问题、学生的心理卫生问题、老年人精神障碍、酒精与麻醉药品滥用以及自杀等问题明显增多。现在有些中学生尤其是面临中考和高考的学生,来自学校和家庭的压力非常大,很多人常把这部分人群的反常现象误认为是青春期的逆反心理在作怪,实际上有很多人已经发展到存在精神障碍问题了。

  对单位心理健康教育加以指导

  “精神障碍预防很重要。”李连宁委员说,现在用人单位、学校、监狱等各个方面都要求开展心理健康辅导,这是预防精神障碍的一个必要措施。

  李连宁委员指出,单位进行精神卫生教育和辅导,应该有一个专业团队。现在有些中小学校把心理辅导室搞得像医院一样,辅导老师穿着白大褂,结果学生一看这样的着装就紧张,心理问题反而更大了。所以,在广泛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的情况下,应当设立一个专业机构对各单位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予以业务指导,避免适得其反。

  李连宁委员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卫生部门应当设立专业机构对各单位的心理健康教育辅导进行业务指导。

  对学生应当进行心理健康教育

  草案规定,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精神卫生知识教育;设立心理健康辅导室,配备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发生自然灾害、意外伤害、公共安全事件等可能影响学生心理健康的突发事件,学校应当及时组织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对学生进行心理援助。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对幼儿开展符合其特点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应当学习和了解相关的精神卫生知识,关注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正确引导、激励学生。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重视教师心理健康。学校和教师应当定期与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沟通学生心理健康情况。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宋文新来自学校,主要负责学生的管理工作。

  “草案要求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精神卫生知识的教育。”宋文新代表说,“我们学校目前开展的精神卫生方面的工作不是这样措辞的,而是称为心理健康教育,这更加符合现在学校配备心理健康教师的情况,也更容易被老师和学生所接受。”

(信息来源: 法制日报,记者:陈丽平,

链接:http://www.npc.gov.cn/npc/xinwen/lfgz/2011-12/13/content_1681778.htm

五、民间行动与倡议

《衡平机构就<精神卫生法>(草案)致全国人大的建议信》 

全国人大法工委:

我们是致力于推动精神卫生领域法治进程的公益法律机构,长期研究精神卫生的法律与政策,关注精神病人权益,倡导正当程序。201010月我们发布了《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并寄送贵部门。

鉴于:

全国人大公布的《精神卫生法》(草案),已经确立了具有现代文明意义的立法宗旨:规范精神卫生服务,保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

我们以上述立法宗旨作为基准,审阅《草案》的具体条文,发现《草案》在实体标准、程序安排、职能配置、资源保障这四大方面,依然存在以下重大瑕疵:

1. 《草案》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在限制公民自主权、限制人身自由的实体条件上,存在模糊与容易产生歧义的地方,这会导致法律在执行中容易产生误解和重大争议。

2. 《草案》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涉及公民人身自由限制、行为能力限制,监护权设置,属于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理应有司法救济程序,但《草案》不仅未设置司法、或准司法或行政的投诉受理及处理机制,与《宪法》、《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也缺乏必要的衔接,这将导致公民自主权连目前既有的司法保护都丧失。

实际上,《草案》设计的复诊与鉴定,都属于医学判断,功能上不可能替代事实查明、利益冲突排除的司法审查环节。

因此,《草案》的程序设计,不仅造成法律上的冲突,事实上也置公民基本权利于丧失保护的险地。

3. 《草案》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条,存在公权力职能配置不当的情况:公共安全的执法及司法裁判权缺位,导致《草案》授权亲属间有权限制人身自由,使得近亲属间承担不必要的道德风险,导致精神科医疗专业人士不当地代表公共利益,直接行使公权力,同时也行使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司法裁判权,不仅扭曲我国基本法治体系的既有职能,使医生承担了不当的、过重的职业责任,不利于精神科医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法律结构上,也使公权与私权关系,模糊不清。

比如,对有公共安全威胁的精神障碍患者,依据《草案》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实施住院,基于监护人的同意而住院,是公权关系私权化处理。假如一年后监护人要求出院,撤销同意,而医院不同意的话,则又是私权关系,由医院行使公权力拒绝病人出院。

湖北徐武事件所反映的,是家属与医院就出院问题存在争议,需要有常设的异议受理与处理机制。否则将迫使争议以非常规的方式解决,将导致更大的社会代价。

4. 《草案》在社会保障方面,缺乏对司法资源的配置与方向规划,缺乏司法人力资源的培训规划与资源支持。

草案第五十八条已明确规定了在教育与医疗领域,增加人力资源培训,但严重缺失的司法资源,未见支持与保障,法治方向进程仍令人堪忧。

鉴于《草案》存在的问题,我们强烈建议,国家应当制定为精神残障者提供完善司法保护的长远发展目标,并在此目标和框架下,根据法律的现实可行性,提出近期的立法目标。

以下是我们就《精神卫生法》草案提出的具体修改建议:

一、 非自愿送诊,不应授权非执法人员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力,应由警察依法执行并做记录

草案原文

第二十二条 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

第二十三条 除个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帮助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立即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

 (来源:网易博客-契约监狱,作者:黄雪涛律师

链接:http://psychosis2008.blog.163.com/blog/static/105251185201110305224545/

六、学习与借鉴

《意大利医务人员丧失医德 对精神病人实施性暴力》

1116日俄罗斯新闻网报道,意大利警方日前逮捕了罗马一家封闭式精神病医院的医生和五名护士。当地警察局称,这家医院的医生和护士涉嫌侮辱精神病人、对精神病人实施性暴力、在病人需要帮助时逃脱责任和偷窃病人的食物和药品。

10名被逮捕的人员中有2人是女性。这些人都是意大利国家精神卫生管理局下属的封闭式医院的工作人员,这家医院共有20名精神病患者。目前意大利国家精神卫生管理局已委托19名专家成立专门的调查委员会,对这家医院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取证。管理局负责人称,如果调查结果属实,他们将把相关证据移交司法机关,要求司法机关严惩涉案人员。

10名被逮捕的人员在这家医院中从事着不同的工作,有医生、护士和卫生员。警方认为,这家医院的一些医生缺乏职业道德,而护士和卫生员则玩忽职守,根本不理会病人的要求,给病人造成了很大的伤害。

根据以前在这家医院治疗的女病人称,医院的医生、护士和卫生员经常对他们实施性暴力,而且工作人员对他们的要求不理不睬,致使一名病人因为没有得到及时治疗而死亡。此外,这名女病人还称,医院的工作人员经常盗窃和诈骗他们的钱物和药品,甚至连水果和饮料也不放过。而且医院的工作人员经常因为他们身患残疾或是精神不正常而侮辱、挖苦他们。

上周在美国堪萨斯州也曝光了类似的虐待精神病人的丑闻。据报道,堪萨斯州一对从事精神卫生治疗工作的夫妇被指控虐待精神病人。这对夫妇将精神病人变成了他们的奴隶,强迫他们发生性关系,并将这一过程录了下来。让人气愤的是,在罪行暴露前,这对夫妇还得到了国家给予的100万美元的补助。

根据警方的调查结果,这对夫妇从1985年起就开始虐待精神病人,到现在为止,这对夫妇至少虐待了14名精神病人。如果病人拒绝他们的要求,这对夫妇会使用更为残忍的手段虐待他们。

2003年在澳大利亚曾发生了一起虐待残疾儿童的丑闻。据报道,澳大利亚一地方福利中心为处罚有过失的残疾儿童,竟然要求他们不停地在铁笼子上爬来爬去。

据在福利中心附近居住的居民称,他们经常会看到一些残疾儿童被中心的工作人员用绳子拴在铁笼子上,然后工作人员就要求这些孩子一次一次地在铁笼子上爬上爬下。当这些孩子爬到笼子顶部时,中心的工作人员还会用扫帚把敲打笼子,由于笼子发生摇晃,有不少孩子从笼子上掉下来。有些孩子刚爬到一半就会掉下来,但是在工作人员的威胁下,他们不得不一边哭着一边重新爬上笼子。这种行为至少持续了2-4年。

(信息来源:中国网,文章来源:雅虎科学,

链接http://www.china.com.cn/chinese/WISI/1032289.htm

结束语】:

如何预防“被精神病”,在精神卫生立法进程中,曾是媒体讨论最热烈的立法问题,当此热点降温后,如何预防精神病、如何医治和关爱精神病人、如何减轻精神病人家属的负担,这都是立法工作者继续努力的方向,并且是要求助以立法方式来平衡的社会问题。

国内外先进的经验需要借鉴,反人类、侵犯人权的事例,需要引起立法者足够的关注,以通过立法的方式,防止悲剧在中国继续发生或者重复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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