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27日星期三

【权利:3917】 判处感染艾滋病的性工作者“传播性病罪”,妨害中国艾滋病防治工作(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判处感染艾滋病的性工作者“传播性病罪”,妨害中国艾滋病防治工作

给梁平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建议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728日发布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梁平县人民检察院:

我们是一家从事艾滋病防治和救助的公益机构。我们获悉,梁平县人民法院近日以“传播性病罪”,对一名身患艾滋病的性工作者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16个月,并处罚金1千元。 

我们常年对艾滋病法律政策进行研究,对“传播性病罪”并不陌生,一定程度上也理解梁平县司法机关的判决。但是,我们依然对判决感到震惊,因为以“传播性病罪”判决的刑事案件非常罕见,而且梁平县司法机关忽略了这一判决可能导致的严重社会后果。

任何一名性工作者、尤其是已经确诊或担心自己可能感染性病或艾滋病的性工作者,一定也会担忧自己遭遇同样的刑事后果。为了躲避这样的法律风险,为了不让自己感染性病艾滋病的检测报告或就诊记录成为定罪依据,她们会选择“鸵鸟策略”,宁愿躲避艾滋病检测和就医也不去了解自己的健康状况,或者为躲避警察而选择对自己人身安全有威胁的地方去营生。

如此一来,性工作者永远处于社会的暗处,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很难找到她们,更难以得知她们的生活轨迹。对性工作者进行性病艾滋病知识教育和行为干预将难以开展,艾滋病的性传播路径将难以切断,艾滋病的流行趋势和社会影响也将越来越广。由此带来的社会后果,将远远比那些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又从事商业性行为(或曰“卖淫嫖娼活动”)带来的社会后果更为严重。

商业性行为是人类社会难以根除的一个现象。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公众对商业性行为和性工作者越来越理解、越来越包容,性工作者所背负的道德压力得以减轻。司法工作作为社会意识的一部分,同样也需要与时俱进,充分展现公众的包容与理解,充分考虑到社会的现实需求。遗憾的是,梁平县人民法院所作出的“传播性病罪”判决,并没有考虑到其严重的社会后果。

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传播性病罪”特别针对卖淫嫖娼现象。这本身就是一个误区,给人的感觉好像性病传播就是只和卖淫嫖娼有关,卖淫嫖娼是性病传播的祸水,而没有认识到,在一个开放、人口流动的社会里,性传播疾病和艾滋病已经成为人类常见疾病。性传播疾病不仅在卖淫嫖娼人员中传播,也在其它人群中传播。

我国卫生部门提倡使用安全套预防性传播疾病包括艾滋病的传播,包括在性工作者中推动安全套的使用。使用安全套,卖淫嫖娼活动并不必然导致性病传播。相反,其他人如果不用安全套,性活动中照样传播性病和艾滋病。而刑法传播性病罪恰恰给人们一个误解,认为性病传播主要是卖淫嫖娼人员的事情,打击卖淫嫖娼就能够保护大众免得性病或艾滋病,而忽略每个人在性生活中都需要考虑性的安全。

因此,我们特向梁平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建议:慎用“传播性病罪”,更正传播性病罪判决。我们建议,梁平县法院和检察院可以向当地卫生部门建议,支持民间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来参与帮助性工作者和参与预防性病和艾滋病传播的工作。

 

此致!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0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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