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5日星期二

【权利:3878】 中国精神卫生与人权动态(2011年6月)

总(第三期) 编辑:柳梅  发布:民生观察工作室

【编者按语】正常人“被精神病”以及精神病人被“正常化”案例不断地曝光,加速了中国精神卫生立法的进程,2011年6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精神卫生法草案征求意见,紧接着是各大媒体纷纷报导各方关注精神卫生立法人士提出的修改意见,主要争论的焦点是“医生是否赋予司法权力”、“强制收治法制化”、“如何界定扰乱公共秩序”等,至6月25日此征求意见稿的收集已经结束,民生观察工作室、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深圳衡平等机构纷纷发布了各自的修改意见,各大学院校以及社会机构召开精神病研讨会,媒体跟踪报导。本月,因为精神卫生法草案公布,立法动态是精神卫生研究中的重点,所以列为本月刊之首。
浙江农民李体法为了保护生存环境多次向上级政府控告当地政府的不作为,却“被精神病”造成身体严重疾病。北京市民李金平“被精神病”在北京朝阳医院精神病科近一年的时间,其弟弟蹲守在医院附近终于证实李金平被关在精神病科,却因为朝阳区公安局的限制,无法将其接回家。在六.四前夕,北京市民小艾被“精神病”一回,真实揭露了精神病院已经成为了社会维稳的工具。
另外,近期仍旧发生一系列精神病人被侵权案例的报导,如精神病女被医院引产、昆明精神病人收治不到四成等现象,揭露大多数精神病人不能得到及时、人性化的治疗,使得精神病人的家属及周围的领导感受到无限的困扰。
一、中国精神卫生立法动态
1、<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精神卫生法(草案)》>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日在其官方网站公布《精神卫生法(草案)》全文,公开征求意见。全文如下:
精神卫生法(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和促进公民精神健康,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规范精神卫生服务,保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维护和促进公民精神健康、治疗精神障碍、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的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精神卫生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预防、治疗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
第四条 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等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不受侵犯,享有的受教育、劳动、医疗、隐私、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精神障碍患者参加劳动,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
第五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
第六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开展精神卫生科学研究,发展现代医学和中医学等传统医学,提高精神障碍预防、治疗、康复的科学技术水平。
国家支持和鼓励开展精神卫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精神卫生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设和完善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精神卫生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
第八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精神卫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精神卫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公安、教育、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精神卫生工作。
......
(本文来源:中国新闻网,http://news.163.com/11/0610/14/766OAUJD00014JB6.html

2、《深圳:把无精神病者送医院致严重后果将获刑责》
   为防止“被精神病”现象发生,患者本人及其监护人对住院观察有异议的可提出专家复核。而任何单位和个人与心理卫生医疗机构串通,将无精神疾病人员送院诊治,并导致人身、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将获刑责!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今日审议了《特区心理卫生条例(草案)》,该条例有望年底出台。
医疗机构串通他人歪曲诊治结果将被吊证
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副主任戴广宇表示,条例草案此次严格规定了精神疾病诊断申请只有“患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提出,并要求对精神疾病进行诊断必须由精神科执业医师在特定的医疗场所做出。
而患者本人及其监护人对住院观察有异议的,有权提出专家复核。复核专家应当是由二名以上没有参与过该患者诊治的、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复核自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并出具复核意见书。对于不符合住院治疗标准的,应当为其办理出院手续。
如任何单位和个人与心理卫生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串通,将无精神疾病人员送入医疗机构住院诊治。那么,此医疗机构将被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要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参与的机构工作人员则将被处以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则吊销执业证书。“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后果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戴广宇说。
唯确诊罹患精神病流浪乞讨人员才能治疗
流浪乞讨精神病患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受到人大代表高度关注。戴广宇解释,此次条例草案也对此细化,要求公安、民政和城管等在执行公务中,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疑似精神疾病患者且查找不到其监护人、近亲属的,按救助制度的职责分工帮助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疾病诊断。只有经甄别确诊罹患精神疾病者给予救助治疗。
此外,条例草案还要求,深圳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公开相关精神卫生信息,但新增了对“心理咨询求助者、精神疾病患者”等个人隐私保护的力度。
(来源:南方报网—南方日报, 记者:张玮
详情请见:http://gd.nfdaily.cn/content/2011-06/26/content_25983572.htm

二、近期典型被精神病案件
1、《浙江农民李体法因告状被关疯人院 》
    李体法以承包的形式,把村口路边林权承包过来种树,他认为那样既可以美化村里的环境,树长大了也能卖钱。
    这位37岁的男子,成了松阳县官员们熟知的神经病。因为李体法不仅经常发信息批评松阳县委书记林健东,还敢拦住浙江省环保厅厅长徐震告乡政府的状。
    樟溪乡的很多人都知道,李体法曾多次找樟溪乡党委书记王华松讨公道,连王华松都不得不跟他说:我一个小乡官也没办法,你替我换位思考一下。
    但就在2010年10月18日,李体法拦住浙江省环保厅厅长徐震告乡政府乱排污后,李体法成了浙江版徐武,他被送进治疗精神病的丽水市第二人民医院强行关押治疗3天。......
    樟溪乡肖周村村民李体法竟然头套一个垃圾桶上面的破铁皮盖子,连喊三声“徐震是哪个?我有事跟你说”。
    徐震是浙江省环保厅厅长,当时在考察樟溪乡农村环境污染治理情况。福村村民代表钟松伟清楚地记得,徐震考察的地点就是他们家茶叶田头的那个污水池。
   ......
    在精神检查方面,医院认为李体法“情感高滞,面带笑容,情感反应不协调;精力充沛,活动多,在病房指指画画,忙个不停,住院不安心,谈及住院,大发脾气,有冲动行为,在多人协助下被保护于床上”。
    氟哌啶醇是治疗精神障碍的药物,容易致使肝功能损伤,一般每4周注射1次。但丽水市第二人民医院给李体法在三天内强行注射氟哌啶醇3次,强行喂服碳酸锂片两次。
    虽然医院把李体法当“疯子”折腾得迷迷糊糊,但他一直大喊冤枉,说只是想跟上级反映问题,“我是正常人。”李体法的闹腾,终于让丽水市第二人民医院左右为难。
就在3天后的2010年10月21日下午,丽水市委常委、组织部长林天宁和丽水市卫生局长郑利剑率领的市委创先争优活动督导组,到丽水市第二人民医院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督查、指导和点评工作。
.......
    李体法努力尝试保持清醒,一直在想着怎么离开医院。第二天护工和护士强迫他吃药时,他知道那药不能吃,就把药含在嘴里,想晚点吐出去。
    但护工强迫李体法吞下。吃完药后,李体法就拼命地喝开水。病房只有开水不要钱,他觉得多喝开水通过尿液排泄,就能减轻药物的副作用。
    后来护士黄国秀又给李体法打针,李问为何还打针,黄说:“你身体太虚弱了,我给你打补针。”
    一针过后,李体法很快就睡着了。此后的一个多月,李体法除了吃饭就是睡觉。一直到现在,他仍然嗜睡,每天都睡不好觉。
   ......
(来源:《时代周报》  记者:何光伟
详情请见:http://www.zj.xinhuanet.com/special/2011-06/09/content_22983879.htm) 

2、《网民小艾QQ群提到六四死亡人数 被精神病院一天 》
    2011年5月19日星期四,网民小艾正如往常一样的上班,下午四点中,手机忽然响起铃声。是一个未知的号码。小艾随手接了电话,电话那头,一个声音说到,我是中关村公安局的,有些事情想请你过去了解一下情况。小艾莫名奇妙,不知道是什么事,于是找主管请了下假,就去中关村派出所了。......
    在车上,警察仅是说了,前两天,你是不是在qq群里说了什么,小艾没什么印象,于是警察一步步提醒,小艾才想起前两天有人在群里问64死了多少人......
    到了目的地,小艾发现原来是北京北郊精神病医院。然后小艾就被带到了值班医生面前,值班医生简单问了小艾几个问题,比如有没有工作,叫什么名字之类的。小艾一一回答,然后医生说他很正常,又有工作,医院不想收,问警察为什么把小艾带到医院来。警察把小艾赶出房间,不知道对医生说了什么,等小艾再进去的时候,医生对小艾说,看来你今天只能在这里过了。于是小艾在精神病院的一天就这样开始了。
    进入三道铁门,小艾交出了身上所有东西,在其他病人的监督下,把衣服脱光,换上了病服。称完体重,进入了精神病房。病房里有十几张床,但是有30多个病人,大部份病人都是2个人一张床。有一半人双手被绑在床上,只能大字型的躺在那里,还有一半人双手没有被绑,或坐或躺。医生指了指有一个人的一张床,两个看上去正常的病人将小艾的两只手捆在了床的两侧,小艾也只能大字型的躺在床上。医生给小艾做完心电图检查就离开了,小艾心中充满恐惧,因为自己双手被绑,而病房里还有很多号称精神病人的人可随意活动。
    两个看上去正常的病人围过来同小艾聊天。他们问小艾为什么会被关进来。小艾回答说,自己因为在网上回答了有关六四的问题。还有可能是小艾平常在网上呼吁希望中国能实现免费的教育,免费的医疗,免费的养老。小艾还希望中国能民主,百姓有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和选举权。也许这些就是小艾被关到这里的原因。小艾注意到,当小艾说出他希望中国实现免费的教育,免费的医疗,免费的养老的时候,有的病人眼中射出了炙热的光芒,那怕他的双手依旧被绑在床上,他大声的说他希望能有这些制度,他希望能和小艾交朋友。听小艾说完自己来这里原因,不少病人改变了自己的态度,由带着冷冷的敌意变为善意,纷纷表示会罩着小艾,不用害怕。
    ......
  (来源:阿波罗新闻网     作者:王笃若
http://shboao.sohu.cn.com/loc/mobile/abl/ablnews.php?do=data/2011/0531/article_126009.html)

3、《李金平失踪被强迫关在朝阳区精神病医院》
    失踪10个月的李金平,终于浮出水面,被拍到关押在北京朝阳区精神卫生中心。
    去年12月博讯报道李金平(原朝阳区警察)失踪半年后,其弟弟李金龙通过关系得知李金平秘密关押在朝阳精神病卫生中心,于是到该中心要求接见哥哥李金平,并与院方沟通。院方默认李金平被强制在医院,而且是由朝阳公安分局国保大对送去的,是重点关注的对象。李金龙随即报警无果,李金龙在此以后,不断的到朝阳公安分局、街道、甚至法院等执法部门,回答均称不知道李金平下落,也不承认李金平朝阳区精神卫生中心,更不受理李金龙指认李金平关朝阳区精神卫生中心的报警及立案。
    日前李金龙确认哥哥李金平就关押在朝阳区精神卫生中心三楼,并得知哥哥虽然经过10个月强制性打针、吃药,仍然头脑清醒,渴望回家。于是约好德新社驻京记者奥伦及朋友做证。李金龙秘密约定8日下午在医院放风时段,出现在窗口,并打出字条:“他们加害我,关我精神病医院,我没有精神病”。视频、照片及德新社记者为证,李金平关押在朝阳区精神卫生中心已经10个月,李金平因拒绝吃医院给的药,遭到捆绑强制打不明药物。他不许与外人和亲属连续,长期关押在单独“病房”, 李金平精神接近崩溃。李金龙呼吁社会关注李金平的悲惨命运。
    ......
(来源:《博讯》,http://www.peacehall.com/news/gb/china/2011/06/201106090836.shtml
4、飞越精神病院的徐武回家后受到严密监控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1-6-25消息:备受关注的武汉飞越精神病院的当事人徐武虽然于6月9日从精神病院回到了家中,但受到严密监控。

据了解,现在徐武家楼道口与临近的马路上分别搭有一个棚子,棚子内驻有大量的监控人员。凡是到徐武家的人都受到严格盘查,记者模样的人都被阻止。前天,一修电视的人员准备到徐武家时,因其背了个包被盘查了一个多小时才让进。

另外,凡是有人电话找徐武,马上就会有监控人员上门查人数。徐武说,他出门都有七、八个人跟着,这些监控从员都着便衣,有街道的、公安局的和武钢的人员。同时,徐武家前还有监控车辆,有汽车、有摩托车。
(来源:《民生观察》,http://www.msguancha.com/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14374

三、精神病人权益
1、《福利院为一接受救助的精神病女引产》
   患精神分裂症的女子找到家人时,福利院已为其做了引产手术。社会福利院能不能替她做这个决定?有律师认为,做法合情但不合理,是越权行为。如果医院、救助部门多给她做个身体检查,胎儿的命运会不会不同?
失踪半年,精神分裂女打电话回家
昨天上午,在郑州市社会福利院,魏平拥抱女儿,眼含泪水。
女儿叫可可,今年21岁。短发的可可,脸色有点灰白,脸上挂着微笑,精神看起来不错。
从去年11月23日离家出走算起,可可这半年来杳无音信。
前天上午,一个电话打到了可可父亲的手机上。可可说,她在郑州市社会福利院。
当时在平顶山市某农贸市场做生意的魏平听到消息,家也没回,坐上长途车直奔郑州。
魏平说,8年前,女儿被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之前只是学习笨些,没感觉不正常。”可女儿13岁那年,在家出现幻听,一直觉得房东在骂她,还想往枕头底下藏刀。
从那以后,给女儿治病,平顶山、宝丰的精神病院都去过。可女儿的病一直没太大起色,一吃药就能稳定,跟常人没什么差别。可一停药,病就复发了。
这是女儿第5次离家出走
走前有孕在身
发病的最严重后果,就是离家出走。
“这差不多算是第5次出走了。”魏平说,女儿发病时,有时因为争吵,有时没有征兆......
 (来源:大河网,作者:高云
http://news.ifeng.com/gundong/detail_2011_06/15/7019961_0.shtml
2、《昆明精神病患者不足四成患者就医》
......有关数据显示,昆明大约有20多万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如何在保护精神病患者权益的同时,兼顾到周边人的安全,这个问题在求解中变得越来越复杂、越来越难找到现实答案。家庭监护责任过重,社会救助严重不足,无论是患者,还是家属、周边邻居,在精神疾病面前,都可能随时变成弱者。
患者数量多 昆明重性精神病患病率3.40%
相关数据显示,重性精神疾病的患病人数呈逐年上升趋势,精神卫生已经成为当今一个突出的世界性公共卫生问题。
云南省精神病医院提供的材料中提到,2006年美国的调查显示,精神疾病发病率在20%左右。我国浙江、河北、山东等地调查结果分别为:16%、17%、12%。2005年昆明市精神障碍流行病学调查数据显示,昆明市城乡居民精神障碍的终身患病率为15.19%,其中严重威胁居民健康且容易危害社会的重性精神疾病患病率为3.40%。
上月底人口普查公布昆明有常住人口643万,以此数据来粗略计算,昆明有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达20多万。
医疗资源少 不足四成重性精神病人就诊
云南省精神病医院副院长阮冶告诉记者,目前昆明市重性精神疾病的就诊率不足40%,约有60%左右的重症患者滞留于社会和家庭当中。更为详细的数据是,正规治疗26.6%,间段治疗52.4%,没有治疗的21%。
在云南省39家涉及精神疾病治疗的卫生医疗机构分布图上,记者看到昆明最多,有13家;其次是红河5家、曲靖3家;而迪庆、怒江则是空白。但即使是卫生机构相对较多的昆明情况也不容乐观,主城四区有8家,安宁有4家,东川有1家,其他县(市)区则是空白。记者采访的前一天,省精神病医院正在对重性精神病防治人员进培训,但也只是昆明的8个县(市)区,尚无法普及到全市范围
.........
(来源:云南网,记者:罗楠疆,详情请见:
http://society.yunnan.cn/html/2011-06/14/content_1661743.htm
四、评论与思考
1、《规范强制送治方能终结“被精神病”?》
 
  正常人因社会纠纷乃至家庭矛盾而被送入精神病院,“被精神病”威胁到个体安全,也因此成为社会关注热点。而另一方面,数据显示,我国70%的重度精神病患者得不到治疗,他们成为家庭的沉重负担,有些甚至危及家人、社会和自身安全。专家认为,地方法规及现行法律设计存在缺陷,无精神卫生方面的立法规范,长期经费投入不足等,都是精神病收治乱局存在的原因。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规定较为粗疏,仅在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造成危害结果时,“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这一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在实践中,精神病人非自愿住院即强制送治没有正当的程序规范、不经过司法机关的审查,卫生机构的行业规则也没有对收治程序作出要求,这是“被精神病”现象多发的直接原因。
  强制送治精神病人涉及到对基本人权的侵犯甚至剥夺,而且可能被滥用,必须由法律规范,必须有司法干预。根据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因此,对精神病人的强制收治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在我国,精神卫生法1987年着手起草始,已数易其稿,今年3月10日,吴邦国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提到精神卫生法已列入今年立法计划。
    强制送治制度无疑是正在制订中的精神卫生法的立法焦点。参考外国相应的立法,精神    卫生法涉及强制送治制度的内容应包括:精神障碍者及其代理人、精神卫生服务机构、相关国家机关的权利(职权)和义务(职责)范围,强制送治种类和条件、程序的启动和监督,权利救济程序,法律责任制度等。......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王威,http://opinion.people.com.cn/GB/14795868.html

2、《内地精神病人救助不足同时存在被精神病乱象》
正常人因社会纠纷乃至家庭矛盾而被送入精神病院,“被精神病”威胁到个体安全,也因此成为社会关注热点。“被精神病”何以能发生?
另一方面,数据显示,我国70%的重度精神病患者得不到治疗。他们成为家庭的沉重负担,有些甚至危及家人、社会和自身安全。
专家认为,地方法规及现行法律设计存缺陷,无精神卫生方面的立法规范,长期经费投入不足等,都是精神病收治乱局存在的原因。
5月12日,南京市六合法院城东法庭,开庭审理杨某杀人案。被害者是杨某的婶婶。
事情发生在去年7月17日。杨某后来跟警方讲,当晚他看电视节目《非诚勿扰》,看着看着浑身燥热,觉得美女都在勾引他。有点“飘”,他觉得母亲不是母亲了,于是去看个究竟。吵闹起来,母亲吓得往外跑,他拿起菜刀就追。
追到堂叔家门口,看到婶婶,他觉得婶婶是20岁的女子,觉得奇怪:“到底是鬼还是那24个美女?”接着殴打、刀砍,致婶婶死亡。
事发后,精神病司法鉴定显示,杨某属于短暂性精神障碍,作案时没有刑事责任能力。此案尚未宣判。
调查发现,杨父也患有精神分裂症。因家庭贫困,父子都没医治。
据有关媒体2010年4月的报道,中国约有70%的精神病人得不到治疗。他们或被家人监护,或流落街头,有的还危害自己及公共安全。
5月,与杨某杀婶案形成对比的是,武汉“徐武事件”正在上演,“被精神病”成为舆论热点。而一些上访者称被强送精神病院的事也时有发生。
“该治疗的进不去,不该进去的却被强制收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精神卫生立法研究者刘白驹认为,有此乱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立法滞后和相关法律存在缺陷。
社会救助不足
精神病人治疗的一个现实是,家庭监护责任过重,社会救助严重不足 
过去一年,国内发生了数起精神病人杀人案件。也发生了多起精神病人被杀事件,公开报道的就超10例,“凶手”多是他们的亲人。
去年7月3日,吉林梨树县农民白小涛杀死了患精神病的妻子刘影。白小涛称,刘影十多年来看病花费巨大但无好转,病发时会拿刀砍人,还多次举起儿子要摔死。
去年7月初,刘影又抓伤白小涛,还用菜刀剁死了鹅,吓得女儿不敢回家。白小涛称,去年7月3日半夜,刘影起来烧衣服,他一狠心从后面用绳子勒死了她。
“他们如果及早得到(入院)治疗,或许能避免悲剧的发生。”北京地平线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黄雪涛,通过对100多个案例和300多篇新闻报道分析,归纳出这些病人的共性是:家庭监护责任过重,社会救助严重不足。
精神病治疗周期长、易复发,有些要终生服药,对于许多家庭都是沉重的负担。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09年初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各类精神病患者在1亿人以上,其中重性精神病患者超过1600万,70%得不到治疗。
卫生部公布的全国注册精神科医师16383名,平均每10万人拥有1.26名,全球平均数字是3.96名。据世卫组织研究数据,中国精神病发病率占所有疾病发病率总数的20%,是世界平均发病率的两倍。
与高发病率、低治疗率形成对比的是经费投入过少。据了解,在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完善的国家,精神卫生投入占卫生总投入比例约为20%,我国是1%。
在经济发达的广东,该省精神卫生研究所所长贾福军2009年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广东有精神病患者1500万,其中150万是重性,住院治疗的人只占20%-30%。经测算,广东要解决精神病患者看病问题,需在三至五年内投入30亿,但每年投入只有1500万。
长期无法可依 
......
(来源:新京报   作者:北京
详情请见http://news.ifeng.com/mainland/detail_2011_05/31/6721457_0.shtml
五、民间行动与倡议
1、<《精神卫生法(草案)》法制建设研讨会在京召开>
2011年6月18日上午,由《中国医院院长》组织召开的《精神卫生法(草案)》法制建设研讨会,在北京展览馆召开。
与会专家有世界卫生组织顾问--中南大学湘雅二院精神卫生研究所副所长郝伟、《精神卫生法(草案)》的起草工作参与者--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副院长、主任医师唐宏宇、河北省精神卫生中心院长栗克清、《浙江精神卫生条例》此草工作参与者--浙江省精神卫生办公室主任石其昌、等国内著名专家学者汇聚一堂,对《精神卫生法(草案)》所涉及的起源、现状、医学、社会问题以及法制建设等相关话题开展讨论。
......
北京市陈志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志华表示,这部法律不仅仅是对医疗行业、精神病患者、司法界定、自然人及监护人的行为规范也不仅仅只是解决被精神病这种发案几率很小的社会问题,而是通过法律的颁布和实施,能够从中解读出国家在人权保护方面所作出的努力,从被精神病,到正常的医疗就诊再到司法鉴定、监护人责任以及社会关爱,充分体会出社会的进步与和谐发展的基本价值观。   
浙江省精神卫生办公室主任石其昌认为,法律草案中还有一些不容易执行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据了解,全国50%的精神病患者都是贫困人口,这些人吃饭都成问题,就医就更加困难。如果能够通过设立基金或者政府援助的办法,把精神病人全部纳入城市医保,法律中难以操作的层面就能够得到解决。
《中国医院院长》杂志社副社长赵红在提及区域规划问题时表示,在法案里面多数提到区域规划的权利和重要性十分有必要进一步澄清,从医疗机构立场去出发,如何建议当地的政府部门来规划精神卫生和设置管理,以及区域卫生规划过程当中,公卫和医疗机构的责任的鉴定问题也同样重要。
(来源:新华健康,http://news.xinhuanet.com/health/2011-06/20/c_121559417.htm,编辑:耿建)

2、《民生观察对中国精神卫生法的修改意见稿》
    1、公安局无权将疑似精神病人直接送往医院治疗
    公安局是维护社会秩序,打击违法犯罪的部门,对精神病人非自愿入院治疗领域不应有所涉及。卫生行政部门,作为一个精神卫生管理部门,对精神病人非自愿入院治疗有其专业背景,在行使行政权力时,符合行政法的权限。在疑似精神病发生危险行为时,公安人员只有权利将其稳控,为的是保障他人的人身是和财产安全,同时也保障疑似精神病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2、非自愿治疗是一种行政强制行为,可以对该行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非自愿入院治疗,指的是患者在被确认为精神病后,其因病情的需要以入院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方式进行治疗。此治疗方式带有一定的行政强制性,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精神科医生对其病情的诊断来决定。当事人或者其监护人对卫生行政部门的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
    3、本草案已经有非自愿入院治疗的规定无需要再另行规定强制治疗
    本草案已经规定非自愿治疗,再由国务院另外规定强制治疗,在立法上已经是在重复利用立法资源。非自愿治疗已经带有的行政强制性。强制治疗立法的本意亦是行政强制行为。
    4、精神司法鉴定机构独立性和公正性至关重要
    精神障碍司法鉴定机构成员是由中华医学会的精神病理学成员以及中华律师协会精神病理学有研究的律师以及高等院校的精神病理学的学者组成,鉴定委托人可以从组成人员的名单人挑选合适的鉴定机构成员组织鉴定委员会。司法鉴定机构为独立的组织,任何机关、党派、团体、个人无权干涉鉴定委员会的工作。
    5、民间机构对精神卫生事业的参与不可缺少,政府应采取支持和鼓励的态度。
    政府要支持和鼓励民间组织对精神卫生事业的投入。
    6、精神障碍患者非残疾人,防止误导社会对精神病人错误认识。
    值得提醒的是精神障碍患者是指当事人精神的错乱或者意志的薄弱,而非残疾人,残疾人协会可以对精神病人提供一些服务,但这不是残疾人协会服务的范围。
    7、危害公共安全、危害公共秩序概念不明确应当弃用。
    何为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概念不明确,容易被滥用。任何的财产都是有责任单位,任何的秩序都有其特定的范围。不明确的概念,又不能有一个更合适的概念替换其,建议对这个概念的使用丢弃。
    8、民政部门可行临时监护人之权
    时常会发生疑似精神病患者无法在合理的期间内联系到其监护人和近亲属,其又无自理能力,民政部门可代行监护人之权,为患者提供住处和饮食,保护其人身安全。
    9、正确的教育是最好的预防精神障碍的措施。
    学校应当以培养学生自由、真诚、善良、乐观、积极向上为目的,营造自由、民主的环境,使得学生能够更加自由地学习和交流。现如今的以升学为目的的教学方式应当摒弃,忽略了人生观和价值观培养是彻底的失败,精神空虚是发生精神障碍最大的隐患。
结合上述的观点,在草案的基础上,做出如下修改:括号内的文字为作者修改、增加的内容......

(来源:民生观察,作者:柳梅
详情请见:http://www.msguancha.com/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14330

3、《中国精神卫生立法没有消除公安机关滥用权力》

......
二、谁来管管公安机关?
精神卫生法草案根本无视各地公安机关滥用精神病迫害政治异议人士、宗教信仰者、上访人员和维权人士的现状,无视公安机关是“被精神病”的罪魁祸首,而在草案中赋予公安机关更大的权力。
......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和民生观察工作室认为,中国立法者需要首先研究公安机关滥用精神障碍诊断和非自愿住院医疗侵害人权的情况,通过法律规定禁止公安机关滥用精神障碍诊断和侵害人权的情况。
四、公安管控下如何保护隐私和尊严?
精神卫生法草案规定保护精神障碍患者隐私,保护患者人格尊严,但是保护隐私和人格尊严的规定和精神卫生法草案其他条款相冲突。
......
保护患者隐私和人格尊严的规定,也和中共维护社会稳定、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公安动态管控的工作相冲突。
2011年2月20日,中共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上发表讲话,强调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在精神卫生方面,要建立预测、预警、疏导、救助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社会成员的心理问题,防范和降低社会风险。
精神卫生法草案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实际上为周永康的讲话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而在公安部全国动态管控机制里,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属于重点管控对象。
今年3月17日,卫生部颁发《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门诊基本标准(试行)》,提出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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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法律项目  博客,
详情请见:http://blog.sina.com.cn/s/blog_6411ac670100rbbq.html

4、《衡平机构与精神病与社会观察对《精神卫生法》草案的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
......
一、关于非自愿治疗的实体标准
1、将“有扰乱公共秩序危险”作为非自愿诊断和收治标准,极容易被滥用,建议删除。
“有扰乱公共秩序危险”不是有确定含义的行为,而是一种主观猜测。若将“将要发生扰乱公共秩序”“有扰乱公共秩序危险”作为非自愿诊断和收治的法定标准,无疑将为滥用精神病医学的不当行径提供合法理由。
过去几年中,轰动全国的“徐林东被精神病案”、“彭宝泉被精神病案”中,当事者只因街头拍照就被指扰乱企业经营秩序而被强送精神病院住院治疗。都是因“扰乱公共秩序”而被强制收治的典型。对“扰乱公共秩序”的预测性判断,更是一种无需举证的主观猜想。
“有扰乱公共秩序危险”,很可能被广泛滥用。强烈建议予以删除。
2、建议增加为患者本人最大利益而实施的非自愿治疗标准。草案应明确,所有非本人同意的住院治疗,均属“非自愿住院治疗”,适用非自愿住院治疗程序及异议机制。
非自愿住院措施,除了适用于保护公共利益和他人人身安全之外,基于对患者的救护,在确保患者个人利益最大化时,也有适用的必要。这一点,没必要回避隐藏。精神病严重,判断力严重损害,不接受入院或留医可能导致其病情的严重恶化,危及生命,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可基于患者的最大利益,在患者不同意住院治疗的情况,监护人、近亲属可以将患者送往医疗机构,进行诊断,实施非自愿的住院治疗。
而草案第二十四条的设计,“除个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似乎将救护性非自愿治疗,不设标准,不设程序,刻意模糊患者自愿与非自愿的区别,将救护性非自愿治疗,混同于患者自愿治疗。我们去年发布的《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已经指出,《北京精神卫生条例》存在指鹿为马的概念偷换,将近亲属办理住院手续,完全等同与患者本人,此举相当于完全无视患者本人的主体地位,视患者为亲属的私人财产,漠视患者权利。
救护性非自愿住院治疗,对患者也具有人身自由限制的性质。权利受到限制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精神障碍患者,对救护性非自愿住院治疗措施有异议的,同样有权适用正当程序、严格的权利保障和司法监督,防止权利限制不当。
......

(来源:精神病与社会观察
作者:黄雪涛  http://psychosis2008.blog.163.com/blog/static/1052511852011524114144232/)

六、学习与借鉴
1、《英国与台湾的精神卫生立法经验》
......各国均立法消除“被精神病”
......严格设置强制性收治启动程序
未经法定程序,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这是现代社会的一条基本原则,不能因为某个人得了精神病就可以随意剥夺其自由。国际公约及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精神卫生法律对于精神病患者是否需要强制收治不存在异义,但都对强制收治的适用条件进行了严格的规制。
英国2007年最新的修改内容中规定:(1)在对精神病人实施强制治疗前,首先应尽可能考虑非强制性治疗原则;(2)应让精神病人尽可能地参与治疗方案的制订和修改原则;(3)在决定是否采用强制性治疗时,应同时考虑精神病人和公众的安全原则;(4)在实施强制性治疗过程中,在顾及病人的最佳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同时,应尽可能少地限制病人自由原则。我国台湾地区《精神卫生法》在严格规定强制性入院与治疗程序的同时,该法第20条设定了病人的紧急处置条件,即严重病人情况危急,非立即给予保护或送医,其生命或身体有立即之危险或有危险之虞者,由保护人予以紧急处置。但即使在紧急处置情形下,亦强调限制病人之居住场所或行动者,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于必要范围内为之。
基于社会公共安全与个人权利保护之间的平衡需要,设定科学、理性的精神病患者强制收治程序是各国与地区的趋势所向。规定复杂、严密的审查体系,以确保精神病患者强制收治行为的合法性与正当性。严格规范非自愿入院与治疗的启动条件,依法对患者进行非自愿就医的医学评价,并以可能因精神疾病而出现危害自身或社会的行为为非自愿入院与治疗的前提条件。非自愿入院与治疗的医学评价有明确、严格的程序性限制,如评价主体的专业资格、评价时限、回避制度、复核程序以及监督与救济机制等内容都须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
设置保护人制度有必要
我国台湾地区设置的精神病患者保护人制度也可资借鉴。台湾的《精神卫生法》专设一章(第18至28条),内容为“病人之保护及权益保障”。该法第19条规定:经专科医师诊断或鉴定属严重病人者,应置保护人一人,专科医师并应开具诊断证明书交付保护人。保护人应考量严重病人的利益,由监护人、法定代理人、配偶、父母、家属等互推一人为之。严重病人无保护人者,应由其户籍所在地之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另行选定适当人员、机构或团体为保护人;户籍所在地不明者,由其住(居)所或所在地之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为之。保护人之通报流程、名册建置等事项之办法,由相关主管机关定之。在19条基础上,围绕着病人的各项权益的保障,凡是涉及权益限制的行为都须经得保护人的同意,在有侵害病人权益时,保护人得以书面向精神照护机构所在地的有关主管机关申诉。该法的罚则明确规定,若保护人有侵害病人权益的,得以罚款并公告其姓名,同时由有关机关对其进行8小时以上50小时以下之辅导教育,并收取必要之费用;若拒不接受前项辅导教育或时数不足者,处新台币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经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处罚至其参加为止。
......
(来源:法制日报环球法治,作者:姚岳绒
http://www.people.com.cn/h/2011/0621/c25408-1953620845.html
2、《保障精神病人诉权面面观》
   
一、《台湾精神卫生法》(2007年修订)第四十二条
住院患者或其保护人,均有权向法院声请裁定紧急安置或强制住院;
经中央主管机关认可的公益团体,也可在一定条件下向法院声请停止住院。
详见《台湾精神卫生法》全文:
http://blog.stnn.cc/sanersbook/Efp_Bl_1001883041.aspx
二、日本《精神保健福祉法》
住院患者及其监护人,均有权提出异议,并获得“精神医疗审查会”(医院之外的专门机构)的审查和裁定。
4.出院的申请和审查
    住院治疗中的障害者及其监护人,可以依据厚生劳动省的政令,要求都道府县知事或精神医疗机构的管理者让障害者出院或采取改善障害者待遇的必要手段(第38条之4)。
    都道府县知事在收到依据第38条之4的报告时,应当通知精神医疗审查会,审查该障害者住院治疗的必要性或待遇是否适当。精神医疗审查会应当对都道府县知事提交审查报告(第38条之5-1、5-2)。精神医疗审查会应当听取障害者和精神医疗机构管理者的陈述;必要时可以在取得障害者同意的前提下实施独立诊断,及要求精神医疗机构提供相关病历、治疗记录等文件(第38条之5-3、5-4)。
《日本精神保健福祉法》全文:
http://psychosis2008.blog.163.com/blog/static/10525118520113245856/
三、《香港精神健康条例》
(普通法系国家,例如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与之基本相同)
精神障碍者无论入院、出院,均由法院聆讯后裁定;如不服,可向上级法院上诉。
如接受特别治疗,例如电震荡,须经本人书面授权同意,不得由监护人决定。
《香港精神健康条例》下载地址: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pdf.nsf/6799165D2FEE3FA94825755E0033E532/C4B0924526836D18482575EE0043261B?OpenDocument&bt=0
四、意大利《精神卫生法》(1978年)
“市长+监护法官”双重同意,方可实施非自愿健康措施;住院患者如有异议,可接受监护法官聆讯。
第35条 市长要求以住院形式进行非自愿健康评估与治疗的命令,应该根据第34条第4段在验证后48小时内发出,并根据第33条第3段的规定应该包含一位医生的请求、请求的理由、以及前述验证。市长的命令应在病人住院后48小时内,由市政厅接待员通知相应的监护法官——该法官应对该市所处的辖区有审判权。
在收到信息和任何确证后,审判法官应该在48小时内以包含决定理由的法令确认或推翻非自愿治疗,并通知市长。如果命令没有被确认,市长应下令中止以住院形式进行的非自愿治疗。
五、德国《强制安置法》
一个部门进行了立即强制安置之后,必须无延迟地向民事法庭——监护权法庭——提交申请。在这个申请中,这个部门必须解释,为什么其他的措施都不能奏效;同时必须解释,为什么不能等待法庭的裁决。强制安置必须在安置后的第一天结束之前,由法庭作出决定。在这个期限之内,没有这个法庭的决定,医院的医疗领导必须让当事人出院。
六、联合国大会《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
原  则 18
诉讼保障
 1.   患者有权选择和指定一名律师代表患者的利益,包括代表其申诉
或上诉。若患者本人无法取得此种服务,应向其提供一名律师,并在其无
力支付的范围内予以免费。
 2.   必要时患者有权得到一名译者的服务协助。在此种服务属于必要
而患者无法取得的情况下,应向其提供,并应在其无力支付的范围内予以
免费提供。
 3.   患者及其律师可在任何听证会上要求得到和出示一份独立编拟的
精神保健报告和任何其他报告以及有关的和可接受的口头证据、书面证书
和其他证据。
 4.   提交的病历及任何报告和文件的副本应送交患者及其律师,除非
在特殊情况下认定,向患者透露详情会严重损害患者的健康,或危及他人
的安全。任何不送交患者的文件应按国内法可能规定的办法在可靠的条件
下送交患者的私人代表和律师。如果一份文件的任何部分不送交患者,患
者或患者的律师(如有律师)应得到关于不送交的通知及其理由,此事应受
到司法审查。
(来源:博客 作者契约监狱  
详情请见:http://psychosis2008.blog.163.com/blog/static/1052511852011510113130540/

七、中国精神病院受难者数据库2011年6月新录入名单

武汉段昌海、深圳卢先生、湖北李守利、湖北沈启明、湖北徐俊强、山东张军、湖北权付彩、湖北明道理、湖北王卫丽、湖北贺祖平、湖北胡明斯、湖北屈俊秋

详情请见:http://www.msguancha.com/

结束语:
    中国精神卫生的立法呼吁已经二十六年,随着越来越多侵犯人权的案例被暴光,精神卫生立法的重要性日益被社会公众所认识,减少“被精神病”、“被正常人”等严重侵犯人权现象的发生是人心所向。
    精神卫生是世界性问题,精神卫生乱象在世界各个地方都曾有过或者正在发生。美国、德国、日本、意大利等先行国家都已通过各自的精神卫生法,对中国立法亦有可借鉴之处。
    现中国的精神卫生立法举步维艰,其中的阻力包括技术上和社会资源的分配上,更主要是立法者对此问题的认知程度不到位。因此每一个案例、每一个评论、每一个呼吁都是精神卫生立法的基石,这些努力的积累终有一天会撼动精神卫生立法的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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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观察维权工作室刘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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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liufeiyue1970@hotmail.com
联系电话:13308663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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