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6日星期三

【权利:2989】 请求联署:对李庄案渎职侵权行为的调查建议书

大家好:

众多周知,李庄伪证案即将于18号一审判决,无论最终作出有罪无罪判决,均不影响全社会对重庆打黑能不能依法规范进行的关注及努力,与此同时,我们尤其应当注意防止不管以任何名义公权力的滥用职权、刑讯逼供、非法办案侵害公民权利破坏法治的行为。

 

同意联署者请注明姓名、地区或职业,欢迎留电话。欢迎提出您的意见、建议。

 

拯救律师事业、拯救法治已刻不容缓!

 

 E-mail发至:okokyea@gmail.comtangjitianlvshi@gmail.com

 联系电话:1312111752413161302848

谢燕益、唐吉田敬上

201017
 
 
附:法律建议书:

对重庆打黑行动渎职侵权行为展开调查的法律建议书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贺国强书记:

中央政法委周永康书记:

最高人民检察院曹建明检察长:

重庆打黑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受到海内外的高度关注也赢得了社会各界的诸多赞誉。与此同时,近一个时期以来,重庆打黑行动能否严格恪守社会主义法治,在深挖罪行除恶务尽的同时能否严格遵循程序正义保障基本人权让犯罪分子罚当其罪又让无辜者免受臧害避免问题政治化、扩大化也越来越遭受质疑。甚至有人认为,一场法治行动正在逐渐演变成泛政治化运动一场新的文革即将到来!近来尤其以李庄为代表的近20名律师在刑事辩护过程中被采取强制措施所引发的争议甚嚣尘上。仅就李庄案所披露的信息而言,涉黑被告人龚刚模等是否受到刑讯逼供、龚刚模举报李庄律师的真实过程、李庄案发生时中青报迅即带有显著倾向性报道的背后内幕、李庄案一审庭审中8名证人均未出庭质证的原因等等,不单对于司法程序、面对社会公众,深入全面查清李庄案及所有案件背后的事实真相并使其得到令人信服的结论已成不容回避的现实!

我国执政党和政府历来强调实事求是,将其作为指导思想和工作方法,执政党和政府在“追求真理、修正错误”历经几代人付出沉重代价后最终选择了法治,来之不易的法治正是实现实事求是的一套理想工具和标准无论从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来看,一切罪与非罪、是非对错要得到真相做出结论就得依靠法治。

在以打黑任务为中心的重庆打黑专项斗争中,在有关方面全面政治动员、思想宣传及社会热烈反响的特定背景下,个别执法工作人员存在头脑发热、立功心切、毕其功于一役、忽视法治程序,作为执法人员一切站在其中心任务的立场上看待问题不难理解与想象,由此在大量繁重的反黑工作任务面前产生错误甚至发生违法渎职行为的可能性也是不容忽视的课题特别是:刑讯逼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非法拘禁、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妨害作证、打击报复证人、伪证、枉法追诉、枉法裁判、徇私枉法等现象,一些问题在龚刚模案、李庄案的证据瑕疵以及程序违法中(如联合办案、如对刑辩律师会见的监视干扰等)似有表现,对此不能不有所警惕。

重庆打黑其实不仅是一次在全社会推进反黑恶势力、反腐败、树立正气构建和谐社会的努力,更是一次弘扬法治精神的重大契机,最终社会正义能否得以伸张取决于全社会的理性、智慧与勇气,取决于从上到下执法人员的责任、成熟度更有赖于全社会的法治信念。

鉴于,李庄案业已对全国产生重大影响之基本事实,鉴于此案必然关乎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国家整个刑事司法制度兴废存亡乃至依法治国事业全局,并在实质上能够有力支持重庆打黑专项斗取得进一步实效,使其沿着依法、客观、公正、全面、准确的方向演进,避免冤家错案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公民合法权利,把所有打黑案件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高度对人民负责,最终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为全国树立典范之目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三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及时履行法定职责按照渎职侵权案的管辖规定组成专案组,在中纪委、中央政法委全力支持下赴渝完成法律监督和渎职侵权侦查任务,严把案件质量关,不使一个罪犯漏网,不让一个无辜者蒙冤,有错必纠,惩前毖后,同时以正视听,增强执政党、政府公信力,将依法治国事业落实到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之规定,特提出此建议

签名如下:

北京共信律师事务所 谢燕益律师 联系电话 13121117524

北京安汇律师事务所 唐吉田律师 联系电话: 13161302848

 

(签名)

 

 

 

 

 

201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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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燕益博客http://hexun.com/okoky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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