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1日星期二

【权利:2584】 【快讯11】欢庆中国乙肝健康第一证在杭诞生『经过图片』

【新闻线索】付出终有结果,中国乙肝健康第一证在杭诞生

【新闻采访,雷闯,134-8618-4120leichuangchina@gmail.com

欲帮助雷闯起诉卫生局的公益律师,张立恒,135-8848-4880

【领证照片详见附件】

核心提示:

为了验证按照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乙肝病毒携带者可否办食品工作健康证,浙大毕业生雷闯以身试法。依法不办证,不作为;没有上级文件办证,乱作为。尴尬中的西湖区卫生局最终未向雷闯办证。在五天内,较真的雷闯通过向各级部门反映,西湖区卫生局终于同意向雷闯颁发食品工作健康证,今天上午十点,雷闯终于从杭州市西湖区疾病控制中心领取到了食品工作健康证,雷闯很有可能是中国第一位办到食品工作健康证的乙肝病毒携带者。

虽然健康证对我没有用,但是,能不能办健康证和想不想办健康证是两回事。

想不想办健康证是我的自由,能不能办健康证则关系到我的权利。

没有这个权利,我也就没有这个自由。

我现在不需要健康证并不意味着我以后不需要健康证。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雷闯是在91日才领到从事食品工作健康证,但是,健康证上的办证日期写的却是2009820日。如果雷闯最初办证顺利的话,817号前往办证体检的雷闯领到健康证的日期也刚好是820日。

办证经历:

为了验证720日颁布并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在杭州是否得以实施,且730日媒体报道"浙江省卫生厅确认乙肝携带者可办食品工作健康证"。身为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我,于817日,专程前往杭州市西湖区灵隐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缴纳100元,要求办理从事食品行业的健康证。821日下午两点半前往西湖区灵隐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领取结果时,本人其他各项指标正常,仅仅是"乙肝大三阳"的原因而未被办理从事食品行业健康证。当我拿出《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并向医生说明依照新法应该给我办健康证时,医生说:"虽然有法,但是没有上级文件,我们仍然只能按照以前的规定不能给乙肝病毒携带者办理健康证。"

办证无果,当即遂向西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举报,在疾控中心不处理的情况下又到西湖区卫生局了解情况,西湖区卫生局医政科的王医师帮忙电话咨询了上级部门,得到的结果是,"经咨询区、市疾控中心及监督处,目前尚未接到关于乙肝'大三阳'是否可以办理健康证的通知,现在未能明确可以办理健康证", 于是,矛头直指浙江省卫生厅,正是浙江省卫生厅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已经实施一个月情况下,仍然没有发相关文件,导致浙江省的乙肝病毒携带者仍然不能办理食品工作健康证。

2009824(周一),本人直接赴浙江省卫生厅,亲自向杨敬厅长反映情况,卫生厅分管负责人接受了我的材料并留下了我的联系方式。随后,又前往杭州市卫生局,得到的答复仍然也是没有收到省厅的文件。最后,又赴办理健康证的主管单位浙江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反映情况,并希望在三日内取得健康证明。但是到了827日,也就是第三天,眼看没有希望拿证,本人在浙江省卫生厅门口举"浙江省卫生厅,你妈妈喊你回家办健康证检查乙肝两对半"牌子,发出自己的声音,且跟西湖区卫生局说,如果不能在91日前拿到健康证,我将对西湖区卫生局提起行政诉讼。

就在上周的最后一个工作日(28日,星期五),西湖区卫生局同意给我发健康证,但是得按照新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再检查甲肝和戊肝,体检结果将于下周初出来,江局长告诉我,如果未被检出甲肝和戊肝,最迟将在下周二拿到健康证,中国第一例乙肝健康第一证也将由此产生,但是这个第一证来得也太迟了。说实话,杭州的乙肝病毒携带者能办健康证了,但是,其他省市又能等到何时才能办健康证呢?也希望通过自己的推动,杭州乙肝可办食品工作健康证,能给其他省市一点压力,早点落实《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西湖区卫生局:以后办理健康证明将不再检查乙肝项目

依已废除的《食品安全法》,病毒性肝炎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但是在之前的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只进行乙肝的检查而对其他的肝炎不检查,也就是说,不管你是不是甲肝,戊肝这些消化道传染病,只要你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就拿不到食品工作健康证。正因此,同意给我办证之后还要对我进行甲肝和戊肝的检查。

灵隐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防保科的医生给雷闯说,今后办理健康证检查甲肝和戊肝,将会对体检费进行上调,估计得120元。

今晚理发,明日赴上交,到上海再办健康证

我曾对无法办证而退回的体检表说过,"不拿健康证,誓不离杭,誓不理发",今晚我将去理发,明天往上海交大,开始我新的求学生活。同时,到了上海之后,将会继续在上海办理食品工作健康证。

乙肝可办食品健康证,但从事服务型行业仍受限

《公共场所类健康证》发放依据是《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乙肝"小三阳"可以领取《公共场所类健康证》,乙肝"大三阳"则不可以办理。既然所有的乙肝病毒携带者都能从事食品行业,也不应对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公共服务型行业加以限制。

 

更多办理中国乙肝健康第一证过程,请见【雷闯博客,关注雷闯申领中国乙肝健康第一证】http://blog.sina.com.cn/leichuang1987

2009.8.24【星期一】拿不到健康证,誓不离杭,誓不理发。

2009.8.24【快讯1】巧妙方式与卫生厅长杨敬会面,反映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办健康证。

2009.8.24【快讯2】中央台《大家看法》已关注浙江省乙肝病毒携带者无法办健康证。

2009.8.24【快讯3】与省卫生监督局主任面谈:不光浙江,全国都还办不了健康证。

2009.8.25【快讯4】已聘请公益律师,即将起诉卫生局行政不作为(附委托书)。

2009.8.25【快讯5】省卫监局主任:已责成杭州卫生局关注办理健康证一事。

2009.8.26【快讯6】西湖卫生局躲猫猫,办理健康证无进展。

2009.8.27【快讯7】西湖卫生局保健科被召往省卫生厅商谈办证一事。

2009.8.27【快讯8】浙江省卫生厅,你妈妈喊你回家办健康证查乙肝两对半。

2009.8.28【快讯9】西湖区卫生局叫我三点过去给我讲些事情。

2009.8.28【快讯10】西湖卫生局同意乙肝办食品工作健康证,最迟下周二拿证。

办证中的发布的快讯十条,详见博客。就在发布第十条快讯的时候,此事得以十全十美的解决。

2009-9-1领证后

于浙大往事茶吧

参考资料:

资料一:浙江省卫生厅确认乙肝携带者可办食品工作健康证

新华网浙江频道( 2009-07-30 16:43:16      来源: 杭州网         编辑: 翁璟

http://www.zj.xinhuanet.com/zjgov/2009-07/30/content_17254550.htm

    记者从浙江省卫生厅了解到,目前,乙肝携带者欲从事食品工作,可以在当地卫生监督所申领健康证。

    对于乙肝携带者是否可以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一些专家律师表示反对,但也有医生从医学角度分析,乙肝不从消化道传染,乙肝携带者可以从事食品工作。对于存在的争论,61日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而在724日发布并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将"病毒性肝炎"改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

    那么,乙肝携带者能否申领食品工作的健康证呢?浙江省卫生厅厅长杨敬给出了明确的答复:"乙肝携带者可以前往当地的卫生监督部门申领健康证。"

    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介绍,申领者可以前往区卫生监督所咨询,在疾病控制中心或者指定医院进行健康体检后,符合相关条件就能在区卫生监督所领取健康证。

 

资料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九号公布,自1995年10月30日

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资料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557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已经200978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资料四:《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以此规定,若e抗原阳性,即大三阳,仍不得从事理发美容业、公共浴室业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1991311日卫生部令第11号发布施行)

第六条 患有《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卫生管理标准:  

(一)病毒性肝炎肝炎患者经系统治疗后基本痊愈(主要症状消失,肝区无明显压痛及肿大,肝功能正常,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阴性)可恢复原工作。乙肝患者肝功能恢复正常,但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需经六个月观察无恶化,可恢复原工作。  

乙肝病毒携带者若e抗原阳性,不得从事理发美容业、公共浴室业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2009-09-02

雷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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