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5日星期五

【权利:4039】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支持宁波献血失明女孩父亲肖先生对保障献血者权益的建议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支持宁波献血失明女孩父亲肖先生对保障献血者权益的建议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1125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获悉,宁波献血失明女孩起诉宁波血站案件于1122日开庭审理。据其父亲肖先生的微博介绍,被告方宁波血站的意见是坚持没有过错,不需赔偿,也基本拒绝法庭的调解。法庭将择日做出判决。据肖先生介绍,庭审期间法官曾数次询问血站建议献300毫升的具体标准何在,以及需要检测的具体项目,血站都无言以答。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长期关注中国的血液安全问题,就献血者的权益保护也曾向有关部门提出过意见建议。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注意到,肖先生在此事件发生之后,对现行献血制度进行了深刻的观察和思考,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支持肖先生的建议,呼吁卫生部门建立对献血者的制度性保障。

 

有微博网友评论道:“把对献血者的关怀责任交给政府,把对血站的监管权力交给群众,所有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只有这样,才能良性循环。”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认为,关怀献血者需要政府卫生部门履行责任,构建公共卫生信息透明机制。

 

爱知行研究所建议,全国人大、卫生部需要对献血法1998年实施以来遇到的问题,进行一次全面的调研,评估献血法本身存在的问题以及献血法实施过程中出现或发现的问题。对献血法的评估及其修正工作,需要征求公众意见,特别是那些长期在献血动员和监督血液安全工作的非政府组织的意见。评估工作不仅要对《献血法》本身进行评估,也要对配合献血法而由卫生部制定的《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进行评估,更要对各地颁布的地方献血法规及其实施办法进行评估。

 

附: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支持汪春兰代表关于修改献血法的意见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87e3950100qtt1.html

 

无偿献血需要制度性的保障

肖元良(宁波献血失明女孩之父)

微博:http://weibo.com/u/1977827767

20111117

宁波女孩,浙江师范大学杭州幼儿师范学院大学生。20108月在看到当地血荒新闻后,前往宁波市亚细亚献血车自愿无偿献血。肖献血300毫升后,当天回至家中出现头晕症状,发生意外,致左眼失明。该案件将于20111122日开庭审理。

作为受害者的父亲,在女儿出现这样的意外之后,我研读了大量关于献血法的现行法律法规,并收集了相关的案例信息。《献血法》1998101日颁布,13年来已屡屡面临挑战,尤其是近年来频发的血荒现象。而《献血法》相关条文在对献血者保障、献血者体检项目和献血量评估、献血者救济制度等方面的规定可操作性不高,甚至缺失。

我认为:

1、《献血法》没有规定该如何全面宣传,红十字会作了虚假的宣传,只宣传献血对身体无害,甚至还对身体有益,没有把献血后的不良反应等真实情况告知大家。否则公众就会提高警惕,不会发生这一幕幕悲剧。献血真的对人体无害吗?

 2、《献血法》第九条规定:“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那么该怎样进行健康检查,具体应该检查哪些项目?检查到什么程度,《献血法》根本没有作出规定,无数像我女儿那样事后晕倒致伤致残、甚至失去生命的事实,就已经证明这些人的身体并不适合献血,这就说明目前的献血前体检根本就是形同虚设,没有把献血者的安全放在首位。

3、《献血法》连献血告知规定也没有,导致只是简单提了注意休息,24小时内不要洗澡,对献血后的反应和应该采取的措施并未告知,致使献血者不知产生这些反应后应该如何处理,从而造成悲剧。

4、《献血法》对献完血该如何休息也无规定,血站单方规定观察十分钟的做法不科学也不人道,由于个体的差异,献血反应产生的时间并不相同,医学上并没有献血反应都在十分钟内发生的结论,无数事实证明,献血反应在几小时、数天内发生的不计其数,现行血站对献血者十分钟后扫地出门,不再对他们的安全负责的做法,对献血者来说是极不公平的。

5、被“劝说”多献血已经是普遍现象,甚至还有连“劝说”这一步也不做,直接抽取400毫升的,面对献血者的异议,工作人员还说:“你这么壮,怕什么”,《献血法》也没有对这一不顾献血者健康、违背献血者意愿的行为进行禁止性规定。

6、《献血法》对因为献血后的反应造成献血者的伤害居然没有规定给予补偿或赔偿,说明现行《献血法》中血站和献血者的权益严重不对等,根本没有保护献血者的权益。换句通俗的话来说,就是“献血有风险,后果需自负”。严重挫伤了献血者的积极性,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也是“血荒”的原因之一。

7、因为无偿献血是一种公益爱心行为,理应得到提倡和保护,所以《献血法》应该作出规定,一旦有因献血引起伤害,在血站和献血者都无法律过错时,在目前社会救济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由政府作出补偿,以解除爱心的后顾之忧。

从实际情况来看,政府作出无法律责任的补偿比比皆是,大的如汶川地震、南方洪水,小的如某地塌楼、上海高楼失火,最近的船员在泰国被杀,国家都作出了补偿,毕竟政府除了法律责任,还有社会责任。不能像宁波卫生局那样,忙于撇清法律责任,而不讲社会责任。

1115日,浙江省血液中心决定新建献血屋,增设流动献血点,并且推行献血者救助保障机制,承诺将陆续为每位无偿献血者提供一份保险,献血者如果半年以内出现意外伤害或因病住院,这份保险能为献全血或血小板的献血者分别提供最高3万元或6万元的赔偿,最高5000元或1万元的医疗费报销。第一批保险获得者是大学生。

在宁波献血致残案将要开庭之际,浙江省率先出台献血者救助保障机制,用于应对无偿献血公益伤害等意外情况,对此我表示支持。

同时我注意到,目前我国整体上,缺失明确统一的关于无偿献血者的救助保障制度。在献血者出现意外情况时,相关部门反应滞后,甚至出现懈怠。我们呼吁修改现行相关献血法规,明确要求献血点医务人员对献血者进行必要的健康咨询和辅导,而不能单方面强调献血无害;明确要求献血点医务人员对献血者耐心说明不适宜献血的情形和体质,并对献血者进行全面而细致体检;明确要求献血点医务人员做好献血前后的健康咨询工作,为献血者提供必要的指导,提醒出现相关症状时的注意事项和求助求医指南;明确要求在献血结束后,医务人员开展对献血者随访观察工作;明确说明无偿献血出现公益伤害的救济制度等。

迈出献血制度破冰第一步,才能使得公民的热心爱心信心得以制度性保障,才能推动各地血荒问题的解决,从而建立安全可靠的献血环境。希望宁波血站积极回应我们的合法合理诉求,也期待良法给“爱心悲剧”画上句号。

 



--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电话:010-88142132  传真:010-88142133
爱知行动  LOVE KNOWLEDGE ACTION
http://www.aizhi.net/
Twitter: @azxing

--
★★《权利》电子邮件网络非常鼓励具有行动力的文章供大家分享和引起支持!
 
1,所有帖子没有注明"不可转载"的,一律可以转载;转发本邮件成员文章,请注明:转自《权利》http://groups.google.com/group/ChinaRights
2,《权利》公共发言,请发电子邮件到 ChinaRights@googlegroups.com
3,要退订此论坛,请发邮件至 ChinaRights-un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4,群发邮件,慎重发言,文明用语,切忌只言片语不明不确!
5,备份查询:http://chinarights2.blogspot.com

没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