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7日星期日

11月28日,临泉县法院鼓励常坤的妈妈去北京上访!【权利:4041】 刘巍律师蔺其磊律师联名举报阜阳市临泉法院不依法立案侵犯公民诉讼权利


2011年11月28日, 常坤的妈妈就常坤在2011年4月3-4日被暴力袭击财物被抢劫一案来到临泉县人民法院,就刘巍律师和蔺其磊律师11月16日举报后的情况进行咨询,得到 临泉县人民法院的立案厅的王伟说,还是需要临泉县公安局东关派出所的出警记录。常坤的妈妈再次来到临泉县公安局东关派出所,得到的答复是,让法院派人携带公文来,他们就给。

随后,常坤的妈妈再去临泉县法院,说明情况,他们还是要求出警记录(nnd,现在没了警察出面,法院啥案件都不能处理了?)。 常坤的妈妈说,“你们这样推来推去,我该怎么办?难道我也要去北京为儿子上访吗?” 

临泉县法院的人说,这和他们没关系,鼓励常坤的妈妈去北京上访。

常坤妈妈的电话:13349107893

临泉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窦灿辉电话:0558-6403106 13805680002

临泉县县委书记 高子球  6583899  18226231666

县长   杉  6538006 18712576799 

举报安徽省阜阳市临泉法院不依法立案侵犯公民诉讼权利

主要内容:

临泉县法院不依法立案,侵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举报要求:

1、纠正临泉县的违法行为,责令为常坤被常应彬故意伤害民事赔偿案立案;

2、对不依法办案的张伟法官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指正;

事实和理由

举报人刘巍、蔺其磊,为临泉县常坤诉常应彬故意伤害案的原告代理人,此案管辖法院为临泉县法院。

常坤为临泉县市民,在临泉县设立了一个青年活动中心,在今年四月份举办一次青年交流活动时,本县人常应彬带领五六人闯入会场,将常坤殴打至伤。常坤先后委托刘巍和蔺其磊律师,向临泉县法院起诉常应彬赔偿其所受到的伤害。

2011815日刘巍向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法院邮寄起诉状,817日临泉县法院收到。

2011917号刘巍去临泉县法院问询立案事宜。立案庭法官张伟经过与院领导商讨后给刘巍的答复是,刘巍非律师亦非原告的近亲属,无代理此案权限;另外,还要求原告提供,由当地派出所出具的原告被殴打时的情况证明。以上答复的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

举报人认为:依据五十八条的规定,作为一般公民,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有权利作为代理民事案件,参与民事诉讼。另外在起诉状以及相关的证据中,已经提出了明确的被告,以及原告被伤害的充分证据,依据《民事诉讼法》108条、111条的规定,有管辖的法官必须要受理。临泉县法院另外要求原告提供出警记录,此行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立案规定。

20111021日,北京润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蔺其磊律师接受常坤的委托为其代理人。当日便向临泉县邮寄其代理手续。118日立案法官张伟对蔺律师要求依法立案的答复为,不给立案,理由是常坤没有做伤残鉴定。此决定是其法院领导的决定。

举报人认为:

张伟法官对本案的决定是依据其领导的意思,违背了法官依法独立判案的法定义务。而且,当事人举证与否,是由当事人个人决定,法院强迫当事人举证,违背了法院应当保持中立性。另外依据《民事诉讼法》112条规定,无论临泉县法院是否对此案立案,都要出具书面裁定,虽然原告以及代理人多次要求依法做出不立案裁定,都被临泉县法院无理拒绝。致使常坤的诉讼权利得不到行使。请权力机关立即纠正临泉县法院的违法行为,以保障临泉县司法畅通和良好的社会秩序。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举报人:  刘巍 蔺其磊律师

                                          13911794756

                                          18639228639.

                                           2011/11/16

 

此建议信抄送:

临泉县法院,临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临泉县检察院,中共临泉县纪律检察委员会,临泉县监察局,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共阜阳市纪律检察委员会,阜阳市监察局。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继5月26日临泉县人民法院以“公安还没有处理”为理由拒绝手里2011年4月4日常坤被袭击案件之后, 9月8日临泉县再次拒绝受理。

9月8日,北京刘巍律师(13911794756)前往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刘巍律师花费了一个多小时,在经过临泉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和院长窦灿辉(0558-6403106 13805680002)商量两次后,以刘巍律师没有律师证和不是常坤近亲属无权为其代理人,亦不出不予受理裁定。
 
9月8日下午,刘巍律师前往阜阳市中院上诉,因为临泉县法院不受理常坤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亦不出裁定。中级法院亦不受理这无书面裁定的上诉。
 
临泉县公安局东关派出所指导员 谷健 13805610988 为直接负责人。
 
8月24日,常坤到安徽省公安厅上访,就4月4日常坤被袭击临泉县公安局东关派出所谷健不作为进行信访,省厅信访警官000078热情接待依法处理。
8月25日,常坤到阜阳市公安局上访。
 
临泉县县委书记高子球18226231666(前书记朱爱民被双规,前前书记王政被判刑12年)
 临泉县长郁杉 0558-6538006  18712576799
临泉县公安局长党委书记任亚民0558--6512405--4646(前公安局长杨华杰被判刑17年年)、临泉县公安局东关派出所谷健13805610988 (前所长被免职)
临泉县城关镇书记 葛金海 手机:13956756435 (前镇书记韦永林被免职)
临泉县城关镇镇长 马  超 手机:13905683475 (前镇长王晓静被免职)
 
 
~~~~~~~~~~~~~~~~~~~~~~~~~~~~~~~~~~~~~~~~~・ 
 
 安徽临泉县法院拒立案 常坤号召百人寄红薯(图,视频)

http://www.rfa.org/mandarin/yataibaodao/a-11102011110605.html

2011-11-10

艾滋病公益人士常坤今年4月遭殴打至今已过半年,法院三次拒绝立案,常坤号召百名志愿者给安徽省长寄红薯,要求省长转交给临泉县政府法院等人,以讽刺官员不作为。

图片:寄送地瓜的邮政存单(常坤提供)

 

视频:艾滋病公益人士常坤陈述(常坤提供)

 

长期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常坤本周二(118日)委托律师蔺其磊与临泉县法院就今年四月时他遭到当地政府人员殴打昏迷入院一事提出立案要求,但却被告知,必须要有临泉县公安局东关派出所的出警记录,并以此理由拒绝立案。星期三上午,常坤父亲前往临泉县公安局东关派出所,却被派出所告知:记录可以给,让法院来取。
 
本台记者星期四致电临泉县公安局东关派出所指挥员谷健,但电话一直关机,记者随后致电临泉县人民法院法官和院长窦灿辉,接通后对方一听记者声音立即挂断,临泉县城关书记葛金海电话则一直无人接听。
 
对于法院的拒绝立案,常坤发起活动,召集100名志愿者,用快递的方式给安徽省省长王三运快递红薯红薯干,并在快递上写着:烦请省长王三运转交给临泉县政府法院等领导义卖”,活动的参与者将快递的存根留下,常坤表示星期四为止已有十几个志愿者加入。
 
常坤告诉本台记者:我们民间有句话,叫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我们就希望我们能够有100名志愿者,当然现在已经有十几人,给安徽省省长王三运先生快递一些红薯红薯干等,烦请他转交给阜阳市临泉县政府,法院的有关领导。如果这个问题你们处理不好,你们干脆就回家卖红薯得了。这么一个简单的暴力案件,都不能够解决,他们还能干什么呢?在那个会议上,我被袭击,他们却不处理,我们的父老乡亲,我们周围的亲戚邻居,几万人都在看着我们,如果这个事件得不到一个说法,得不到处理,那么他们更加的对规则,也就是法律,表示不信任。对于自身的权益,感到没有信心。
 
今年44日,常坤所创立的民间公益组织常坤的家在安徽临泉县举行年会,约有50位青年社会人士参加,下午却遭到政府派来的大批便衣人员在会场用扩音器要求其停止会议。常坤当时被头部殴打,导致昏迷入院。之后他启动法律程序起诉相关责任人,但被法院拒绝立案,今年8常坤表示,决不放弃诉讼,当地政府人员将常坤的父亲约到饭店,并有意用钱来解决此情,要求常坤放弃诉讼,常坤的父亲拒绝了这笔来路不明的资金。
 
对于法院的态度,常坤的代理律师蔺其磊告诉本台记者:从他的案由来看,这是一个简单的、普通的一个人身伤害要求赔偿的案件。没有必要需要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因为我有证人可以证明此事就行了。公安机关一直没有处理,那我们随后就要对公安机关的不作为提起一个行政诉讼。
 
常坤创建的常坤的家”AIBO青年中心去年54日开放运营,向12岁以上社区居民提供八项免费服务,包括图书借阅、互联网应用培训、电影播放、法律咨询、疾病健康教育、公益讲堂、免费复印、兴趣小组等,但自开放以来,屡次遭到当地政府的刁难,今年9月本台曾报道,常坤的家藏书借阅给当地中学学生之后,遭到教师的没收,借阅学生被学校教师以开除”“扣分”“不给成绩等情况威胁。
 
常坤长期致力于艾滋病防治工作,曾在新疆读大学期间创办艾滋病防治组织新疆雪莲花艾滋病教研项目组织,去年在家乡临泉县成立常坤的家扶持中国大陆多个艾滋病公益项目。
 
 
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驻香港特约记者心语的采报道。

 


2011年5月26日,常坤的代理人姬律师15037186255和王律师等一行前往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人民法院,就常坤4月4日被袭击一案提前诉讼。党组书记、院长窦灿辉(0558-6403106 13805680002)和庭长王素勤 (0558-6403110) 拒绝立案。说案件公安机关还没处理(大意,请采访姬来松15037186255)。
我们将准备对临泉县城关镇政府,公安局提起诉讼。 请各界朋友帮助我们分析,存在的法律上的各种问题,我们会一一起诉,对我们来说,这对于我们的父老乡亲就是一种公民教育,通过一系列的诉讼,他们就认识到政府的职能,城关镇书记葛金海这样的“土皇帝”是违法乱纪,是逆历史潮流的。让老百姓充满信心!
临泉县县委书记高子球18226231666(前书记朱爱民被双规,前前书记王政被判刑12年)
临泉县长郁杉 0558-6538006  18712576799
临泉县公安局长党委书记任亚民0558--6512405--4646(前公安局长杨华杰被判刑17年年)
临泉县公安局东关派出所谷健13805610988 (前所长被免职)
临泉县城关镇书记 葛金海 手机:13956756435 (前镇书记韦永林被免职)
临泉县城关镇镇长 马  超 手机:13905683475 (前镇长王晓静被免职)
 
 
民事起诉状

 

原告:常坤,男,19856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阜临路532户,联系电话:13349108944
被告:常应彬,男,44岁,汉族,住临泉县城关镇大常庄新村(临泉县光明社区副主任),联系电话:13956759189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532.1元,误工费59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护理费593元,交通费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9418.1元。
   
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144下午,"常坤的家"AIBO青年中心年会活动在凯悦王朝大酒店三楼会议室举行,原告担任本次活动的主持人。年会活动举行到16时许,被告带人突然闯入会场,将原告从主席台的椅子上拽下来,致使原告被重重地摔到主席台下,导致其昏迷过去。
原告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到法律保护,被告的侵权行为不仅使原告的身体受到严重伤害,而且使其精神受到极大创伤,其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决。
   
此致
阜阳市临泉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常坤
                                      2011   5  26


--
控 告 信

   
控告人:常坤,男,19856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阜临路532户,联系电话:13349108944
    被控告人:谷健,男,汉族,现任临泉县公安局东关派出所指导员,联系电话:13805610988
   
被控告人:常应彬,男,44岁,汉族,住临泉县城关镇大常庄新村(临泉县光明社区副主任),联系电话:13956759189
 
控告请求:
1、请求责令安徽省临泉县东关派出所立即追究被控告人常应彬袭击控告人常坤的犯罪行为;
2、依法追究当时办案警察谷健的行政责任。

控告事实与理由:  
    一、被控告人常应彬等人殴打控告人常坤的犯罪事实。
(一)、44日上午,常应彬等人殴打常坤的事实经过。
    2011
44日,我召集一些公益人士到家乡临泉县参加"常坤的家"AIBO青年中心年会活动,探讨“以包括图书为载体的公民实践中的发展和困境研讨会”。当天上午9时许,我和几个公益人士赶到“常坤的家”AIBO青年中心门口时,发现青年中心的牌子被摘除、大门被封闭,光明社区副主任常应彬夫妇和常应虎夫妇把着门,不让我们靠近青年中心。
上午10时许,参加年会的公益人士从各地陆续赶来,因无法进入青年中心,我只得在对面三角公园接待这些参会者。突然,常应彬常应虎夫妇冲着我们大声谩骂,并向我冲来,当时场面开始混乱,我想尽力维持秩序却无济于事。不久两个警察(一老一少)赶到现场,常应彬等人不但不收敛自己的恶劣行径,反而变本加厉,气势汹汹地向我袭来,常应虎的老婆拿着硬物连砸我的后脑勺,我疼痛难忍,就边跑边喊:“警察,打人啦。”常应彬拽着我的手不让我跑并把我摔倒在地,衣服也被他们撕烂了。这时警察才过来,增援的防暴警员也来了,他们没有抓施暴者,反而把我带走了,并美其名曰保护我。
(二)、44日下午,常应彬等人袭击常坤致昏迷的事实经过。
44下午16时许,我和与会者正在凯悦王朝大酒店三楼会议室召开年会。常应彬夫妇和常应虎的老婆突然闯入会议室,趁我不备,常应彬把我从主席台的椅子上拽下来,我被重重的摔到主席台下,椅子又砸在我的头上,当时感觉眼前发花,很快昏迷过去。常应彬的犯罪行为导致我身心受到极大打击,在医院住了好几天,花去医疗费数千元,并导致了年会活动无法开展。
二、公安机关袒护犯罪分子的违法行为
   
(一)、警察在案发现场未采取措施制止常应彬等人殴打常坤,案发后又未对常应彬等人采取妥善措施,直接导致常坤再次被袭。
201144上午10时许,临泉县东关派出所的两名民警到达案发现场后,常应彬等人不但不收敛其恶劣行径,反而变本加厉在警察的眼皮底下公然殴打我,让人不可思议的是这两名警察却不予积极制止,致使我被殴打,衣服也被撕烂。更让人气愤的是,警察不但没有追究施暴者的暴行,反而将我带走了,并美其名曰保护我。在临泉县东关派出所做笔录期间,我问警察:“为什么单单把我带这里?为什么不控制施暴者?否则他们还会继续打人的。”东关派出所指导员谷健却冠冕堂皇地说是为了保护我,既然是为了保护我,为何不把施暴者抓起来呢?为何在我被殴打时不及时制止他们呢?可见这完全是无稽之谈,谷健的所作所为让我伤透了心,并导致我下午再次被袭,他是披着警察外衣的帮凶,故我恳请领导清除这个害群之马。
(二)、警察的不作为行为导致了被控告人常应彬等人于当天下午再次袭击常坤
   
我在下午举行的年会活动中,再次遭到常应彬的袭击,致使我从主席台上重重的摔到主席台下,并当场昏迷。由于警察的不作为行为使施暴者更加猖狂,为所欲为的随意袭击我。迄今为止,我已经多次要求东关派出所查明案情惩罚凶手,但一个多月过去了,东关派出所仍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常应彬等人仍然逍遥法外。
我完全没有安全感。在党中央国务院提倡依法治国建设和谐社会的方针下,难道临泉县公安局东关派出所就是这样依法治国的吗?他们纵容施暴者随意殴打民众的行为是否是警匪一家?如果他们没有利益关系会如此纵容常应彬等人如此行径?

   
尊敬的领导,自案件发生到现在,所有的医疗费全部是我自己支付的,施暴者未支付分文医疗费。案件到目前这种情况我只能认为:1、被控告人常应彬与负责此案的相关司法人员有非同寻常的利害关系;2、有可能临泉县公安局东关派出所与被控告人常应彬是一伙的;3、临泉县东关派出所事先收受了常应彬财物,否则临泉县东关派出所不会如此袒护常应彬,让他没有受到任何制裁。
   
综上,是临泉县东关派出所袒护常应彬等人,办案不力导致了今天的结果,我们恳请依法监督,使参与该起案件的所有参与人受到法律的制裁,依法追究临泉县东关派出所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此致
临泉县公安局

                                  控告人:常坤
                                 
2011512
抄: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监察厅  阜阳市公安局  阜阳市监察局  临泉县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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