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27日星期四

【权利:2561】 欠缺性别视角的邓玉娇案(东方法眼)

欠缺性别视角的邓玉娇案

2009-8-27 16:11:17 作者:夏敏 来源:东方法眼

 

  备受舆论关注的"邓玉娇案"从510日发案到616日法院作出判决,可谓尘埃落定。尽管司法机关的效率超出人们意料,但认定有罪而免于刑事处罚的结果,让先前沸腾的"民意"很快潮落,邓家人也没有选择上诉,各方似乎对判决结果都有声无声地表示了满意或认同。虽然事后出来对法院判决表示赞同的刑法界泰斗级人物和一些学者在网上备受指责,但从理论上却并未见到真正有力的争锋,这不失为一个遗憾。法院的判决结果,可能是一个现实的最好结果,期望邓玉娇无罪的人,在"防卫过当"的法理论证面前,理由则显得过于感性。其实,在邓玉娇案的整个法律语境中,一个关键的欠缺是"性别视角",从邓玉娇自己的辩解和律师的辩护,到检察机关的指控,再到法院的"本院认为","性别"都没有获得充分的事实分析和法理上的展开。笔者认为,无论邓玉娇被判"有罪"还是"无罪",性别视角都应当被纳入,而且应当贯穿本案的始终。

  美国曾有过这样一个案件:一个喝得醉熏熏的男人闯入旺萝的家,旺萝是位腿有残疾的女性,而面前这个闯入的男人本来就比她高大,况且这个男人曾经骚扰过她的女儿,因此旺萝有理由相信他这次又要来骚扰她的儿子,所以她开枪射杀了面前这个手无寸铁的男人。一审中,陪审团认定其有罪。旺萝不服,向华盛顿高等法院提起了上诉,她认为一审法官对陪审团作关于正当防卫的指示时,是以男人为标准来判断她提出的关于自己使用的是合理的力度的辩护理由的。上诉审法官认为,上诉人有权要求陪审团设身处地地站在上诉人是一位女性的角度来评估她的开枪行为,否则就是拒绝给予女性被告在审判中享有与男性被告平等的权利。陪审团最终认定旺萝属于正当防卫,她被改判无罪。

  以这个域外的案件来反观邓玉娇案,我们可以看到"性别视角"会怎样有助于拓展我们对公正的理解。

  按照判决书认定的事实,被害人是与另外两个男人"酗酒后"一同进入邓玉娇所在的休闲娱乐场所,在要求作为宾馆服务员的邓玉娇为其提供异性洗浴服务遭拒后,仍然紧随摆脱"拉扯"的邓玉娇进入休息室,并"纠缠"、"辱骂"邓,还用一叠人民币"搧击"邓的面部和肩部,甚至在有人劝解的情况下,两次欲离开的邓均被被害人"拦住"并"推倒"在其身后的单人沙发上。邓是倒在沙发上朝被害人乱蹬而被害人仍然"再次逼近"时,才起身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被害人乱刺,而致被害人伤势严重死亡。

  我们不妨把引号中出自判决书的几个关键词排列一下:酗酒后——拉扯——纠缠——辱骂——搧击——拦住——推倒——再次逼近。一个22岁不到的年轻女性,在面对三个有政府工作人员背景的大男人基于非法要求的连续逼攻下,她的心理上会有那些反应?精神上会产生什么变化?这些反应和变化对其行为会有何影响?都是有待于从性别角度加以分析识别的重要问题。如果这些问题能通过被告人一方的辩护、专家证人的到场而在法庭上与控方展开辩论,对该案裁判的公正性必将是十分有意义的。当然,这样的愿望,如今对该案已没有意义。但谁又能确保今后类似的案件不会再发生呢?

  我国刑法上的"正当防卫",要求被侵害人的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不能造成重大损害,强调了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的对等性,否则就是"防卫过当",就要负刑事责任。但我们同时应当认识到,关于"正当防卫"的立法,只是针对了一般性主体,没有规定不同防卫主体的特殊情形,也不会单独从性别视角,规定女性的正当防卫应该如何如何,那是司法应该解决的问题,因为所谓"必要限度",只能通过司法对事实情形的合理分析才能有所判断,法律无法作出预设。公正的法律只有公正的司法才能彰显,而这正体现了司法对法律目的实现的能动性。关于邓玉娇案的许多争论,基本都局限在抠法律条文和相关解释的字眼上,实在是钻进了死胡同,犯了书呆子气。由于在法律思维中欠缺了性别意识,所以只能在法律的一般性规定上对防卫的"当"与"不当"争来吵去,击不中要害。

  笔者撰写此文,并非想对邓玉娇案的判决结果也来充当个事后诸葛亮,而只是因为此案以及围绕此案的讨论,激发了笔者对法律公正应当如何通过司法去真正实现的思考。从情形上看,案发时邓玉娇面对的情况要比旺萝紧迫得多,邓是侵害正在发生时的防卫,而且没有杀人的故意;而旺萝则仅仅是在合理怀疑的情况下便射杀了尚未有侵害行为的人,主观上就是要取人性命。当然,就司法运送正义的方式而言,我们与普通法国家存在着很大的不同,不可作简单的比较。也许,即使在邓玉娇案中引入了"性别视角",也可能得出与现在相同的判决结果,但那样的话意义就显然不同,因为针对没有"性别视角"的法律,只有在司法中看到性别的差异,并在正视差异而达到事实上性别平等的基础上去理解法律,才能真正实现法律的公正性,实现法律的目的。

 

东方法眼原创,本文网址:

http://www.dffy.com/fayanguancha/sd/200908/20090827161140.htm


--~--~---------~--~----~------------~-------~--~----~

★★北京益仁平中心http://www.yirenping.org★★公益法律人http://www.gyflr.org
★★北京忆通律师事务所(李劲松律师,李苏滨律师)http://www.bj580.com
★★伯阳法律援助网(常伯阳律师)http://www.by148.com
★★中国人权维基 Chinese Human Rights Wiki http://www.changkun.org/wiki

★★《权利》电子邮件网络非常鼓励具有行动力的文章供大家分享和引起支持!

1,所有帖子没有注明"不可转载"的,一律可以转载;转发本邮件成员文章,请注明"转自《权利》http://groups.google.com/group/ChinaRights"。
2,《权利》公共发言,请发电子邮件到 ChinaRights@googlegroups.com
3,要退订此论坛,请发邮件至 ChinaRights-un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4,群发邮件,慎重发言,文明用语,切忌只言片语不明不确!
5,备份查询:http://chinarights2.blogspot.com
6,联系:gongchangbeijing@gmail.com
-~----------~----~----~----~------~----~------~--~---

没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