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16日星期日

【权利:2504】 王琳:结石宝宝赔偿方案要体现对违法者的惩罚

王琳:结石宝宝赔偿方案要体现对违法者的惩罚

注:2008年底新京报的一篇文章,特发出期望能继续引发思索 
作者:王琳,海南大学副教授

各方期待的“结石宝宝赔偿方案近日终于现身媒体。据媒体报道,三鹿集团等22家肇事责任企业共同筹资11亿元,对全国29万多名确诊患儿给予一次性现金赔偿。也就是说,如果不区分死亡婴儿、重症患者和一般患者的情况,每位确诊患儿大约分得约3600元的现金赔偿。


由于“结石宝宝”并不单纯是一宗因缺陷产品所引发的侵权赔偿,里面还夹杂了政府责任,因而政府补偿也是整个赔偿方案的一个组成部分。另据《广州日报》12月29日报道,东莞传出政府补偿的标准是:死亡婴儿每人将获赔20万,重症患者每人3万,一般患者每人2000元。目前尚无更权威的机构来证实东莞方面的“政府补偿”说,公众也不知晓这种“企业赔偿”加“政府补偿”的赔偿模式是否仅适用于东莞,还是适用于全国。


三鹿也已经陷入巨额负资产,政府主导的赔偿方案既是目前唯一的选择,也很可能就是受害者最终的选择。政府补偿体现了承担社会责任的必要,但也理应看到,获得合理的赔偿,是因缺陷产品致健康受损甚至生命消逝的受害者或其家属的法定权利。因此无论何种赔偿方案,应该有受害者的参与。


三聚氰胺门”从表面上看,是一次因缺陷产品所引发的大规模人身损害侵权纠纷,而究其实质,却包含了企业道德、政府公信、司法公正、社会公平等内容。要重建政府公信,恢复公众对民族奶制品产业的消费信心,期待有关部门和责任企业能以真诚的心态来慎重面对善后赔偿。


而如果要让最终的赔偿方案能够获得受害方的认同,那就有必要从赔偿方案的草拟开始,就积极地邀请受害方参与。“一次性现金赔偿”既要照顾大规模集体赔偿的操作简便,也要体现赔偿应具备的内在公平。法律意义上的赔偿,应当是弥补损失和责任惩罚兼具———既体现对受害者的损害赔偿,又体现对加害者的责任惩罚。若只有惩罚而无弥补,则赔偿对于受害者而言无异于“二次受害”;若只有弥补而无惩罚,则赔偿对于加害者而言无异于“纵容继续加害”。赔偿方案的目的必须指向为了今后不再出现新的赔偿事件,在制定方案的精神和原则上保证不了这一点,就不可能达到这个目的。


且不以国外的天价赔偿为例,单说国内以往的人身损害赔偿个案,责任方的赔偿范围也不仅仅限于医疗费,更包括了因就医和求偿所引发的交通费、护理费、住宿费、误工费以及必要的营养费。在司法实践中,精神赔偿同样越来越多的出现在侵权赔偿中。对于“三聚氰胺门”的受害者而言,身体上的伤害很容易痊愈,但精神上的伤害却要诚意和希望去慰藉。


当然,有关企业和部门同时还将出资建立医疗赔偿基金,患儿今后出现相关后遗症所发生的医疗费,可从该基金报销。这一基金如能成功设立和运作,当能避免“一次性现金赔偿”所带来的诸多弊端。人身损害对于受害者的影响是长期的,对于一些受害者来说,治疗同样是长期的。赔偿实则与损害相伴随,赔偿基金只是长期赔偿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本身并不能改变赔偿的性质与范围。我们期待着一个完善的“结石宝宝”赔偿方案早日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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