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25日星期一

【权利:4266】 多个省份(自治区)违反国家法律,歧视戒毒人员,令其生活和医疗无保障

关于戒毒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建议信

多个省份(自治区)违反国家法律,歧视戒毒人员,令其生活和医疗无保障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2625日发布

国家禁毒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公安部、卫生部、民政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戒毒条例》的指导下,本公司(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常年从事我国毒品问题的社会研究,依据我国宪法规定的建议权,我们在翔实的调查研究基础上,就戒毒人员的社会保障与救助歧视问题向贵部门提出建议。

一、建议问题

我们注意到,我国有多个省份(直辖市、自治区)民政厅(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戒毒条例》相关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的规定,也违反《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相关“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的规定。河南省、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青海省、四川省、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甘肃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湖南省、湖北省、江西省、江苏省和西藏自治区等地民政厅(局)文件明确禁止因为吸毒导致贫困者获得生活救助或医疗救助,从而对戒毒人员享受社会保障造成严重歧视。同时,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政厅(局)文件限制吸毒并经教育无改正的人员获得最低生活保障,但是因为对“吸毒”、“吸毒人员”、“戒毒”和“戒毒人员”等概念缺乏清晰的定义,相关政策依然会影响到戒毒人员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

同时,全国若干地区(自治州、市)民政局出台了对戒毒人员享受社会保障有歧视的文件。

为此,我们建议并要求国家禁毒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公安部、卫生部和民政部对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出台的相关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等社会保障文件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研究,并基于《禁毒法》和《禁毒条例》确定的“戒毒人员享受社会保障不受歧视”的原则,以及联合国经社文权利公约确定的“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的原则,检讨和清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的对戒毒人员享受社会保障有歧视性的文件,并进而检讨和清理各地区(自治州、市)出台的对戒毒人员享受社会保障有歧视性的文件,从而落实戒毒人员享受社会保障不受歧视的法律精神。

全文参见附件。

报告全文阅读与下载地址:https://www.box.com/s/3b3987db67c02d2edc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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