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13日星期三

【权利:4259】 中国精神卫生与人权动态月报(2012年5月)

 

 

总第十五期编辑:柳梅  发布:民生观察工作室

 

编者按语

第65届世界卫生大会在瑞士日内瓦举行,关于精神卫生,大会敦促各国根据国家重点及各国的具体情况,制定并加强全面政策和战略,促进精神卫生、预防精神疾患,对精神疾病患者进行早期鉴定、护理、支持和治疗并帮助其恢复;要求世卫组织制定精神卫生行动计划。

在中国,2012年5月23日上海市法轮功学员卢秀丽因不放弃对法轮功的信仰,第九次被送入精神病院遭受迫害,她被关押在上海普陀区精神病防治院。另外深受外界关注的因偶遇温家宝总理而被抓回山东青岛的访民林秀丽,疑已经被地方政府重新关进精神病院

中国间歇性精神病患者现状是,其反复多次进出医院,出院地后,又往往找不到工作,没有经济来源,再加上周围人异样地对待,亲人的耐心也被精神病人的反复耗尽,产生摩擦之后又被送到医院。到最后病人也绝望了,主动排斥外面的世界。

刘某,被亲戚指为精神病人,虽有母亲留下的两套房产,多年来却有家不能回,直至沦落到捡破烂、睡马路的悲惨境地。精神病人的继承权有法律的保障,但去被亲人践踏侵犯。

最近发表的《精神病患者致人损害赔偿案件审理调研报告》笔者通过对某法院及辖区类案的分析,寻找共同特征,思考发生原因,并提出合理建议,以求塑造美好精神家园。

随着现代社会生活节奏的日益加快和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精神障碍患者的处遇问题也将日益成为影响社会稳定与人权保障的重大问题。我们应该尽早完善立法,以解决《草案》与《刑诉法》的冲突,实现二者的协调,促进《精神卫生法》尽快出台,以规范和构建完善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

中国对待精神病人艺术,还是停留在慈善层面,缺少更深层次的认识,所以无法进入国际更高交流平台。慈善,是你站在一个优越的位置上去看他们,艺术,是尊他们为主体。郭海平曾与艺术学院师生合作过,但半年之后就无法深入,因为他们无法解读精神病患者的内心,通俗地说,中国人对天才一直是没有勇气正 视的。

大众对精神卫生 的正确认识仍然较为缺乏,人们对精神障碍患者缺乏应有的理解和同情。同时,社区基层卫生服务人员对精神疾病的识别率、治疗率偏低,造成精神疾病的复发率、再住院率增高,使得精神障碍患者很难重返社会。

 

 

 

编者按语.. 1

一、精神卫生立法动态.. 3

《卫生部部长陈竺率团参加第65届世界卫生大会》.. 3

二、近期典型被精神病案例.. 4

《上海卢秀丽第九次被送入精神病院迫害》.. 4

《偶遇总理诉冤的林秀丽失踪,疑被关精神病院》.. 4

、精神病人权益.. 6

《间歇性精神病患:彻底傻了,生活会更美好.. 6

《烈士遗孤称被指精神病无法继承房产只能睡马路》.. 7

四、评论与思考.. 9

《精神病患者致人损害赔偿案件审理调研报告》.. 9

《新法的冲突与协调》——以《精神卫生法》(草案)与新《刑事诉讼法》为例.. 10

五、学习与借鉴.. 15

《中国第一家精神病人艺术中心将拆》.. 15

六、民间行动与倡议生服务国际合作项目在上海启动.. 17

《精神卫生服务国际合作项目在上海启动》.. 17

 

[结束语]:.. 18

 

一、精神卫生立法动态

 

《卫生部部长陈竺率团参加第65届世界卫生大会》

 

2012年5月21日-26日,第65届世界卫生大会在瑞士日内瓦举行。卫生部部长陈竺率由外交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驻日内瓦代表团及港澳特区卫生部门组成的中国代表团与会。

本届大会任命陈冯富珍为下一届世卫组织总干事,讨论了世卫组织改革、卫生研发和筹资、《国际卫生条例(2005)》实施、非传染性疾病、妇女和婴幼儿营养、卫生相关千年发展目标、健康社会决定因素等32项技术和管理议题,通过了24项决议和决定。

关于世卫组织改革,大会决定根据卫生现状、国家需求、国际文书、循证且符合成本效益的干预措施、世卫组织的比较优势等为标准确定世卫组织工作重点,将工作分为传染病、非传染性疾病、生命全程健康、卫生系统和卫生安全等5类,要求总干事据此起草《第十二个工作总规划》。大会决定改进世卫大会和 执委会等理事机构的工作方法,提高效率,加强一致性和协调,强化执委会作用。

关于防控慢性非传染病,大会审议了世卫组织在联合国大会关于预防和控制非传染性疾病问题高级别会议《政治宣言》的后续行动,决定通过一项全球目标,即:到2025年使非传染性疾病导致的过早死亡率降低25%;要求成员国与世卫组织秘书处继续磋商,就烟草使用、有害使用酒精、不健康饮食和缺乏 身体活动等4项主要风险因素的具体目标达成共识;大会决定,在2012年10月底之前举行一次成员国正式会议,以完成全球监测框架指标及其目标方面的工作。

关于卫生研发和筹资,大会欢迎研发筹资和协调问题磋商性专家工作组(CEWG)报告的分析,重申国际社会应加强对影响发展中国家疾病的研发工作,加大筹资力度和建立协调机制,敦促成员国在国家层面协调相关部门研究该报告的建议,要求世卫组织各地区委员会审议该报告,请秘书处组织一不限名额参 加的成员国会议,深入分析建议的可行性,并通过2013年1月执委会向第66届世卫大会报告。

关于消灭脊髓灰质炎,大会敦促存在脊灰病毒传播的成员国宣布为“国家公共卫生紧急情况”,充分实施消灭脊灰战略,确立国家监督和问责机制;通过常规免疫规划以及必要时的补充免疫,消除未经免疫的地区并维持很高的人群脊灰病毒免疫力;通过实现和维持以认证为标准的脊灰病毒监测并定期开展风险评 估,对输入脊灰病毒和出现疫苗衍生脊灰病毒传播的情况保持警惕。

关于《国际卫生条例(2005)》实施,大会敦促成员国制定和开展国家实施计划,加强核心公共卫生能力;进一步加强成员国、世卫组织和其他有关组织的合作,动员技术和财政支持;要求总干事加强世卫组织秘书处能力,充分和有效地履行该条例所赋予的各项职能,尤其是在发现、报告和评估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中向各国提供支持。

关于精神卫生,大会敦促各国根据国家重点及各国的具体情况,制定并加强全面政策和战略,促进精神卫生、预防精神疾患,对精神疾病患者进行早期鉴定、护理、支持和治疗并帮助其恢复;要求世卫组织制定精神卫生行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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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中国政府网,http://stock.sohu.com/20120528/n344278039.shtml

二、近期典型被精神病案例

 

《上海卢秀丽第九次被送入精神病院迫害》

 

2012年5月23日上海消息,上海市法轮功学员卢秀丽因不放弃对真善忍的信仰,迄今为止已经第九次被送入精神病院遭受迫害,据悉,目前她被中共当局关押在上海普陀区精神病防治院。

据明慧网报导,卢秀丽女士,现年五十多岁,为人祥和、心态纯净。家住上海市普陀区子长路,因为她坚定修炼法轮大法而被中共当局持续迫害关押,在前八次的关押中迫害最长的一次为一年多时间,这已经是她第九次被强行送入精神病院迫害。

该精神病院的医生称:对卢秀丽的所谓“治疗”是基于她在外发放法轮功光盘,警察送进来的,家属也签字了,责任不在医院和医生。

精神病防治院的守卫人员透露:目前,关的人还算少的,到十八大,会关很多人,到时精神病院也要爆满。这无疑泄漏了中共当局迫害国内民众的一个重要手段-即“被精神病”。

据悉,日前很多普通民众因为捍卫信仰自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揭露迫害真相,而被中共当局宣布为“精神病”,强行关押、注射不明药物迫害的事例屡见不鲜,有民众称,精神病防治医院已不再是救治病人的场所,早已成为中共用来迫害民众的黑监狱。

目前获悉,卢秀丽女士被关押在上海普陀区精神病防治院六楼,每天被强制灌药,状况十分危急。
......

(希望之声国际广播电台 宇童报导 http://soundofhope.org/node/235950

 

《偶遇总理诉冤的林秀丽失踪,疑被关精神病院》

 

深受外界关注的因偶遇温家宝总理而被抓回山东青岛的访民林秀丽,疑已经被地方政府重新关进精神病院。

5月12日上午,本网信息员拨通林秀丽姐姐的电话,据林秀芳说:青岛市北区公安分局、法院和街道办事处多人在11号上午10点左右找到我,强迫我签重新为林秀丽做精神病鉴定的申请书,被我拒绝。当天下午3点以前我还给林秀丽打通电话,但是6点后就再也联系不上她了,也无法从政府部门获知林秀丽的下落。

本网信息员自11日晚至12日上午,多次拨打林秀丽的电话都提示为关机。林秀芳说妹妹可能再次被关进精神病院了。

林秀丽在上访维权过程中,曾2次被关进精神病院,十余次被关进黑监狱。

5月9日林 秀丽在北京南站的候车大厅偶然遇见温家宝总理,于是上前将自己的上访材料交到总理手上,本以为多年的诉求终于解决有望了。谁料,她随即被北京警方控制后交给青岛驻京办押回当地限制其人身自由,并多次欲为其做精神病鉴定。林秀丽的遭遇,受到各界的关注,尤其是访民们更为她的人身安危担忧。

本网收到的两条求救短信

5月11日下午1点30分,本网收到林秀丽本人(13141001153)的短信求救:青岛市公安局在我姐厂里,逼我姐写给我做精神病的鉴定申请书。5月9号我见到温家宝总理,递交了我的上访材料,希望我的案件能得到公正解决,现在青岛市不但不给我解决问题,反而正在加紧想方设法再次迫害我,限制我的人身自由,逼我家人签字给我做精神病鉴定。请帮我呼吁。

5月12日上午9点,本网收到毛恒凤等多人发来的紧急关注:山东青岛林秀丽,因五月九日下午在北京南站见到温家宝总理向温总理反映问道。被青岛市北区政法委朴主任和北区公安分局警察从青岛市延安三路上的一个宾馆金狮大酒店330房间,在昨天下午3点20分强行抓走,又开始迫害她,把她再次送精神病院。与外界失去联系。请各位媒体关注!林秀丽电话:13141001153.林秀丽姐姐的电话:13455644659

(维权网信息员齐迹、周维林报道http://wqw2010.blogspot.ie/2012/05/blog-post_3929.html

、精神病人权益

 

《间歇性精神病患:“彻底傻了,生活会更美好”》

 

  “菜花黄,疯子忙”,五月阳光灿烂的天,正是各类精神疾病的多发期。那他们是常人还是疯子,当精神病人发病时,他就是不受控制的疯子,而未发病时,他们可以和正常人一般生活,但却贴着“精神病人”的标签,再也回不到正常的世界中。

  在武进三院,有着这样一类人,他们不痴不傻,却生活在三道铁门之内,活动的区域只有一条长约30米的走廊,外面的世界只能用来眺望;他们有家有 亲人,却要看着亲人、子女一天天与自己疏离,直到有一天彻底离开;有时候,他们会想,要是自己彻底傻了,疯了该有多好,这样的生活会更美好。

  36岁的陆志飞就是这样的一员,“我和那些智商低的不一样,我都能感受到,每天的日子都是煎熬。”这是他见到记者后的第一句。

  渴望走出三道铁门获得自由的心情不用多说,可走出去的生活又是怎样呢?诊断为精神病的时间还不到两年的时间,但陆志飞已经进出医院6次。

  “再也不能发脾气,生气就是发神经”

  第一次被强制送往精神病医院是在2010年,那时陆志飞的第二个儿子才出生不久,生活的压力陡然增加了不少,一次在工作中,开着铲车的陆志飞撞上了一辆汽车,脾气暴躁的他一下子就爆发了,与周围人发生争执冲突,最后被警察强制送到102医院,接受精神检查,后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开始接受治疗。

  因为被诊断为精神病,陆志飞的生活便改变了,再也不能去上班,因为不知道什么时候会发病,没有人可以担保他能正常的工作;被家人要求留在家中,不能出门,因为家人怕他在外面惹事,找麻烦;几乎不跟他人讲话,因为如果发生意见不同意,没有人会认为精神病人是对的,最后的结果就是一句“神经病”。

  6次进出医院,陆志飞都是被警察强制送到医院接受治疗,这一次是在两个月前,因为一些生活琐事和老婆吵架了,于是妻子一个电话打到派出所说自己又发病了,陆志飞又不得不来到三院接受治疗。

  夫妻间争吵在普通人中间是一件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但对于精神病人的家庭来说,没有人知道这是发病还是正常的争执。“‘又发神经病,送你到医院去!’,这是我老婆常常会说的一句话,我也没有办法,没有发脾气、也没有不开心的权利。”陆志飞无奈地说。

  “爸爸是疯子!”

  讲到儿子时,陆志飞的眼泪涌了出来,“我还有两个个儿子,想想我自己一辈子就要呆在这里,我就很想很想回家,每天每天都在想。”

  陆志飞的儿子,一个3岁,一个12岁。3岁的儿子因为还不懂事,与他更为亲近。有时还跟着家人一起来探望,而大儿子似乎已经是一个陌生人,住院时间从没有去探望,陆志飞在家的时候,也不会跟他多讲一句话。

  “你不要去跟爸爸烦,爸爸疯的。”这是陆志飞的儿子们受到的最多的教育。一次一次的教育,等到3岁的儿子渐渐懂事时,应该又是另一个陌生人。对于这样的未来,陆志飞不敢多想。

  “如果我的智力只有2-3岁,那我可以在这里无忧无虑地生活,可惜我不是。”

  “每天睡24小时,我宁愿干点活儿,这样时间能过得快些。”陆志飞如是说。精神病人在医院的生活就是吃了睡,睡了吃,但绝对走不出走廊尽头的三道铁门。

  在医院里,陆志飞很羡慕两种人,一种智商比较低,每天吃吃睡睡,想说话的时候随便说说,不想说的时候就随便溜溜,似乎感受不到现实的生活。另一种是能够帮助医院干活,走出门倒倒垃圾。

  可陆志飞不行,因为他有着正常的智商,他还没有失去对回归正常世界的期望,他想回家。“像我们这种人,家里人不来接,就关到死,没有办法。”陆志飞说道。

 ......

(武进网,记者:戴云君,http://www.wj001.com/news/wangyanzhiji/2012-05-22/97617.html

 

《烈士遗孤称被指精神病无法继承房产只能睡马路》

 

  作为烈士遗孤、自己也打过仗的军人刘某,被亲戚指为精神病人,虽有母亲留下的两套房产,多年来却有家不能回,直至沦落到捡破烂、睡马路的悲惨境地。日前,刘某将表姐、外甥告上法庭,要求继承其母亲的房产。今天上午该案在海淀法院开庭审理。

  称自己“被精神病”

  举着一张2008年医院开具的“精神病诊断证明书”,58岁的刘某露着仅剩的一颗牙齿,口齿不清地告诉记者:“这是他们背着我去开的,上面连我的身份证号都没写,我根本就不知道这事。”

  刘某出生在北京,父亲是副团级的老红军。1954年,刘某的父亲在取留在头部的子弹时牺牲,被追认为革命烈士。10天后刘某出生,作为烈士遗孤的他一直和母亲冯某共同生活在北京军区政治部第一干休所内。

  1970年刘某入伍,参加了对越南的自卫反击战,因受炮弹爆炸的刺激退出战场,后复员转业至福建,并在当地结婚生子。

  1987年,由于刘某的母亲冯某患病,在福建的刘某便同意河北的表姐王某搬过来,帮助照顾他母亲冯某。两年后,刘某与妻子离婚回到北京,从此也开始了他与表姐王某之间的矛盾纷争。

   说到自己“被精神病”的过程,刘某说:“1977年因为我用砖头把我大姨妈打伤,我妈为了使我免受刑事惩罚,把我送到安定医院说我有精神分裂症,我才免予刑事处罚。”刘某说,其实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只是因为在战场上受过刺激,易激动,难以控制情绪。1990年因为和表姐王某、外甥黄某打架,他被西城公 安分局拘留了15天,这也证明了他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991年因为干休所拆迁,刘某和母亲获得承租两套公房的补偿。1996年,母亲冯某出资购买了其中一套两居室,房产证上写明房屋所有人是冯某,另一套房则由刘某承租。

  此后几年间,因为家庭矛盾以及工作关系,刘某一直在外地生活。直到2000年初,他回北京看望母亲,才得知母亲已于1997年底去世。

  “我到现在也不知道母亲去世时的情况。”刘某说,表姐王某和外甥黄某等人还将他母亲的存款、房产证、户口本以及父亲的烈士证都拿走了,后来又将其公房租赁证从刘某托付的保管人手中强行拿走,至今拒不归还。

  2008年,在刘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王某和黄某从安定医院开具了一张诊断证明书,上写刘某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此后,王某母子一直称他们是刘某的指定监护人。

  警察外甥说愿意管他

   尽管按照法律规定,作为独子的刘某可继承其母亲留下的一套价值200多万元的两居室房产,此外他还拥有一套一居室的公租房,但刘某说2004年他回北京后,主要以捡破烂为生,睡在马路上。前几年他还能靠打零工维持生计,去年由于突发脑血栓,左手和左脚都不灵便,生活实在难以为继。

  刘某的外甥黄某在河北某地交警大队工作,他告诉记者,那张精神病诊断证明书,确实是在刘某不在场的情况下从医院开出的,当时是为了给刘某在河北办低保。“但因为必须本人到社保局,刘某没有去,最后也没办成。”

  黄某说他的表舅刘某1978年就在安定医院看过病,经常骂人并打人,黄某17岁时曾经被刘某用刀砍过,后刘某被拘留。而他和母亲王某担任刘某的监护人,是经过干休所、社区居委会同意的。

   “他现在有个养老的问题,作为监护人,我们负责监管他,该养他就养他,有时还给他钱。”黄某说给刘某的生活费数目不定,有时一个月给个三五百元。记者问到他们都在河北工作,如何作为监护人照顾刘某的生活?“我们有哥仨,我大哥是自由职业者,都可以管他,把他接到老家住,但他不愿意和我们住,经常半夜出 走。”黄某说。

  房子归属举手表决?

   被告方向法院出示了很多收条复印件,其中一张收条上写着刘某收到表姐王某给的650元,后面还有刘某的保证书:“今出去打工保证明年春节不回家,如果回来到马路上睡觉。”此外还向法院出示了一份刘某签名的“断绝关系书”,上写刘某与其母亲断绝母子关系。但刘某对此予以否认,指着上面的签名说这不是他写 的,是伪造的。

  刘某说,表姐一家将北京的两套房出租。但黄某对此予以否认,他说这两套房没有出租,刘某也没住,而是他们偶尔回北京时住。

  刘某说,外甥劝他回老家,说可以让家族集体表决房子的归属。他说,“法律规定房子该是谁的就是谁的,凭什么让他们一家人举手表决我的房子?”刘某在打官司上不屈不挠,仅到法院立案就不下三次,直到今年终于被法院受理。

  截至发稿,庭审仍在进行中。

  (北京晚报,记者王蔷 http://news.sina.com.cn/s/2012-05-24/150024472162.shtml  

 

四、评论与思考

《精神病患者致人损害赔偿案件审理调研报告》

 

核心提示:2005年至2011年期间,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受理精神病患者致人损害引起的民事赔偿及由此引起的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10件,而2005年以前几乎没有。

 

   近些年,精神病患者致人损害案件逐渐增多。据统计,2005年至2011年期间,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受理精神病患者致人损害引起的民事赔偿及由此引起的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10件,而2005年以前几乎没有。一方面由于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提高,而另一方面确实也表明精神病患者这个特殊群体带给公众的 恐慌程度逐渐提高,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笔者通过对该院及辖区类案的分析,寻找共同特征,思考发生原因,并提出合理建议,以求塑造美好精神家园。

  一、精神病患者致人损害的特征剖析

  1.侵害主体比较固定。施暴的精神病患者中,性别以男性居多,年龄以青壮年居多,职业以无业为多,文化程度相对较低,未婚和离婚的比例较高,一般无生养子女,一个人独居者很多。

  2.侵害目标随意性大。精神病是一种发作性疾病,发病具有猝然性,而且毫无特征。由于致人损害情况与其发病状况密切相关,故精神病患者侵害对象具有随意性,不论时间地点,有人伤人,有物毁物。

  3.报复心理强烈。精神病患者思维异于常人,行为也比较偏执,大多会基于一些无中生有的事实误解他人,并认为是欺负他们的一种表现,采取凶狠的报复手段,有的甚至会对报复行为进行简单预谋。

  4.侵害暴力程度高。多数精神病患者仅持有残联颁发的残疾人证,没有或极少接受专业治疗,一旦发病,他们致人损害的暴力程度往往不计后果,作案工具大多是刀、斧头、匕首、铁锹等利器,受害人大多重伤或死亡。

  二、精神病患者致人损害的原因分析

   1.家庭原因。(1)监护人推诿,监护职责有名无实。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一般为其父母或兄弟姐妹,父母年迈体弱,兄弟姐妹有各自的家庭,都无暇顾及监护职责,造成监护人相互推诿,监护职责有名无实,精神病患者发病后因缺乏管护而导致恶性暴力事件频发。(2)治疗费用昂贵,无法获得及时治疗。精神病是一种 存在很高复发率的疾病,治疗一个精神病患者的综合费用往往要高达十几万。目前这些费用都需要精神病患者家属来承担,而普通家庭基本上无力负担患者的长期治疗,因此一旦监护不力,患者容易发生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

   2.社会原因。(1)救助机构缺少,救护人员缺乏。政府将大量财政经费放置到攸关民生的重大项目中,而精神病患者救助项目却一直处于“冷宫”状态。据统计,目前我国已有各类精神病患者1600万人,而现有的精神病院床位却很少,远远不能满足治疗精神病患者的实际需要。(2)政府救助部门分工不明确。目 前,社会上有许多救助机构,如公安、卫生、民政、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但由于没有明确的部门分工,救助职责处于相互交叉和混乱的状态,使得各部门在不愿承担某项义务时互相推诿责任,延误了对精神病患者的救治。

  3.立法原因。(1)缺乏精神卫生方面的专项法律。刑法对精神病人犯罪的规定过于原则,而目前又没有一部精神卫生方面的专项法律与之配套使用,因此司法机关在实践中面临很多问题。刑法第 十八条规定两类精神病人犯罪需负刑事责任,但司法机关若想对这两类精神病人控制人身自由时,将会面临收押难等各类问题。此外,对于经鉴定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本应由司法机关在必要时候将其送往精神病院强制治疗,但由于高昂的费用没有解决渠道,一般做法仍将精神病人放回社会。(2)缺乏完善的监护制度。 很多监护人出于无力负担治疗费用、忙于自身事务、讨厌精神病人等原因,对精神病患者不管不顾,不愿履行对他们的责任。而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监护人在未尽到监护职责和义务时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防范精神病患者致人损害的路径探索

   1.财政适当倾斜提高精神病治疗条件。 (1)设立精神病专项治疗资金。专项治疗资金应流转于公安、法院、民政、卫生、街道等相关职能部门,职能部门需要动用时能够立即落实到位,并设立监督机构监督资金利用情况。(2)改善精神科医护人员的工作条件。国家加大力度贴补工资待遇,改善工作环境,制定相应优惠政策,提高精神科医护人员的社会地位。 (3)增加精神医疗机构的数量。在增加综合性精神医疗机构数量的同时,以各个社区为中心设立相应的精神医疗监管机构。

   2.立法形成完善的精神卫生法律系统。2011年精神卫生法(草案)已公布,但在实施前还有很多问题需要平衡和考量。除此之外,监护制度应在原有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对于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义务或逃避监护职责的,应该明确监护人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另外,与精神病患者救助密切相关的医护人员、社区工作者、 救助人员等的合法权益也应由法律规定保护。

   3.司法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救助精神病患者。法院在遇有精神病患者致人损害案件时,应立即开通“绿色救助通道”。监护人管理缺失致损害发生的,对监护人加强教育,引导监护人自觉担负监督和管理职责;没有监护人或监护人无力承担监护职责的,积极与社区沟通,建立以社区为依托的网络监控体系;对需要治疗且家庭 困难的精神病患者,联系卫生、民政等职能部门,加强对他们的义务救助力度。

   4.职能部门形成合力加强社会救助与支持。民政部门、卫生部门、街道办事处等职能部门应相互配合,发挥合力。卫生部门应普及宣传精神卫生知识,提高监护人对精神病患者发病的防范意识,同时引导公众摒弃对精神病患者的歧视。民政部门在做好精神病患者个人信息登记的同时,应加强对经济困难的精神病患者的义务 救助力度,大力开展公益事业,筹集资金支持精神病患者的治疗、康复。街道、社区可设立精神医疗监管机构,具体职责包括:协助执行治疗康复方案;定期检查患者的精神状态;对新入社区的患者及时登记;协助无监护能力的监护人做好监管工作;收容流浪患者,并联系民政部门查找患者的个人信息。

信息来源:东方法眼,作者:陆芳芳 丁炜http://www.dffy.com/sifashijian/sw/201205/28805.html

 

《新法的冲突与协调》——以《精神卫生法》(草案)与新《刑事诉讼法》为例

 

[作者简介]
王永杰,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副院长.
[摘要]
   
我国现行法律涉及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仅有两部基本法和六部地方性法规,并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加快精神卫生立法,改善立法现状迫在眉睫。《精神卫生法》(草案)与《刑事诉讼法》关于精神病人的强制治疗上至少存在关于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性质、决定权、司法鉴定等三个方面的冲突。为了法制统一和强制医疗制度的完 善,二者应该互相取长补短、解决冲突、实现协调。
   [关键词]《精神卫生法》(草案);《刑事诉讼法》;冲突;协调;强制医疗


    为全球性的重大公共问题,精神病人强制医疗问题关乎公民人身自由权和社会安全及治安秩序。因此,绝大多数国家制定了精神卫生法,构建了完善的强制医疗程序。近年来,媒体报道表明我国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问题日益凸显,如刘亚林杀童案、陈建安弑兄案、《中国青年报》2010年4月23日报道的进京上访人员徐林东被政府关进精神病院等事件。[1]此外,据公安部不完全统计,精神病人每年实施的案件达万起以上。如何对这些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进行管理与救治,也 已经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棘手问题。以往我国缺乏相关立法,导致强制医疗无法可依、实施混乱。为此,我国于2011年6月10日公布的《精神卫生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与2012年3月审议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增加了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规定,固然是一个重大进步,但是二 者存在一些冲突还需要协调解决和相互借鉴完善。有鉴于此,本文研究二者的冲突与协调,为《精神卫生法》的出台和《刑诉法》的完善,以及我国强制医疗制度的构建提供参考性建议。


一、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立法现状
    所谓强制医疗,是国家为避免公共健其目的是通过对 患者疾病的治疗,以治愈疾病、防止疾病传播、维护公众健康利益,因而具有强制性、非自愿性和公益性的特点。由于精神病人强制医疗事关公众利益的维护和社会秩序的稳定,需要立法予以重视。目前我国相关立法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基本法层面,包括《刑法》和《刑诉法》;另一类是地方性法规。

首先,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可见,以《刑法》为依据适用强制医疗的条件是“必要的时候”,但是何为“必要的时候”刑法并无明确 规定。由于没有统一标准,在执行过程中是否适用强制医疗难以把握,容易造成权力滥用,频频引发“被精神病”现象,如山东省新泰市多名欲进京上访者被镇政府强制收治精神病院,[2]湖北十堰市的网友彭宝泉因拍摄了几张群众上访的照片后被派出所送进当地的茅箭精神病医院。[3]由于刑法并未规定违反规定以及做 出错误决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因而出现法律空白。至于《刑诉法》的有关规定,下文将详述。

其次,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此前,虽然在中央层级的行政立法中关于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并无统一规定,但是却通过了六部地方性法规,在这六部地方性法规中,均对强制收治(疑似)精神疾病患者的 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仍然存在不足。第一,根据《立法法》第8条和第9条,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属于法律绝对保留的事项,只能有法律制定。由此,这些地方性行政法规无权做出对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等限制人身自由的相关规定。第二,六部法规的规定都存在程序的简单化、单一化倾向。其经过一 次鉴定或诊断,便可以实施强制治疗,缺少第三方的监督,不足以完备地保护作为特殊弱者的精神疾病患者的权益。[4]
    可见,我国现有法律涉及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并不多,仅有的两部基本法和六部地方性法规的相关规定还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因此,加快精神卫生立法,改善立法现状就显得迫在眉睫。


二、《草案》与《刑诉法》关于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规定
     (一)《草案》的相关规定
   
《草案》在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科学设计强制医疗程序等方面有了长足进步,具体有四个方面。
   
第一,是否患有精神障碍是专业的医学问题,应该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严格按照程序做出判断。因此,《草案》第22条至第26条规定了严格的诊断和住院治疗程序,确保精神病人的权益。第二,为了保护实施非自愿住院治疗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因被滥用非自愿治疗而受到侵害,预防“被精神病”现象,《草案》第27条至第30 条规定了严格的复诊和鉴定程序,第40条、第45条规定了相应的监督和评估条件,第64条规定了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第三,为了保障精神病患者的康复及强制医疗后能及时回归社会、融入社会,《草案》第四章、第五章制定了精神障碍的康复和保障措施。第四,为使精神病患者得到及时准确的诊断、治疗,《草 案》分别规定了民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在精神卫生方面的职责。由于精神科医师是有限制病人人身自由权的,必须加强对其管理,因此《草案》规定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精神病诊断医师的资质进行专门管理,而民政部门则负责流浪乞讨的精神病人、没有监护人的疑似精神病人的救助和管理。
   
但是 《草案》依然存在一些瑕疵,如规定非自愿住院治疗的适用条件是精神障碍患者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有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危险的。由于“扰乱公共秩序”内容太过宽泛,刑法规定的扰乱公共秩序罪包括28个具体罪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包括 “追逐拦截他人”等2种行为,因此如果将“有扰乱公共秩序危险”作为标准,就容易导致强制医疗被滥用

(二)《刑诉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刑诉法》新增了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规定。根据第285条第一款,对于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是否进行强制医疗由相对中立的机关人民法院做决定,有利于防止公权力滥用、保障人权;而第284条是进行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有利于保障公众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使真正有社会危险性的精神病 患者得到救助、治疗。此外,《刑诉法》的重大进步还包括将法律援助作为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配套机制,可有效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在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方面起到积极作用。但该程序在设计上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具体有三。

第一,强制医疗程序启动权只掌握在控方手中。《刑诉 法》规定只有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或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自行启动。由于程序启动权被垄断,被申请人或其近亲属无权申请,可能会导致两种情况的出现:一是一些真正患有精神病的人因无法启动程序而被关进监狱,扰乱监狱秩序,损害法律权威,同时耽误其及时救治;二是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正患有精神病而 人民检察院又认为“无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不需要强制医疗时,其反而会因此获得自由,威胁社会安定。

第二,《刑诉法》只规定是由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后做出强制医疗的决定,但未明确规定“必须”开庭审理。这样,法官无法亲自观察被申请人的言谈举止、不能对其精神状态进行正确判断,对其是否确实患有精神病、是否需要强制医疗无法得出客观结论,难以确保公正。

第 三,强制医疗的适用对象仅限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对于实践中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以及在诉讼进程中突发精神病无受审能力的,没有纳入强制医疗的范围。对于这部分因无服刑能力而无法收监执行者,按照现有法律是裁定中止审理,待他们恢复正常后再行审理。如果其近亲属或监护人在此期间无力看管则可能威胁 他人利益和社会稳定。
可见,《草案》和《刑诉法》关于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新增规定各有进步和不足。

三、《草案》与《刑诉法》的冲突与协调

《草案》与《刑诉法》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规定有利于该制度的完善,促进我国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但是二者在有关方面存在冲突,需要解决。

(一)《草案》与《刑诉法》有关规定的冲突

《草案》与《刑诉法》关于精神病人的强制治疗上的冲突至少有三点。

第 一,关于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性质。《草案》规定的强制医疗属于行政性质。《草案》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精神卫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精神卫生工作。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地,其近亲属、所在单位、 当地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立即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刑诉法》规定的强制医疗属于司法性质。《刑诉法》第285条规定: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 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司法性质的强制医疗由司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做出,以保证被申请人的人权,确保真正有危险的精神病患者得到强制医疗,以 防继续危害社会。

第二,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决定权。“没有一个合理的程序,每一个公民都有可能被作为‘精神病人’而受到强制。” 这是一份由清华大学法学院卫生法研究中心提交给国务院法制办关于精神卫生法《草案》修改意见的开篇。由于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涉及到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 因此由谁掌握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决定权就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和保证结论正确客观的关键。《草案》将其赋予医疗机构,而《刑诉法》则规定是否需要强制医疗由法院作出决定。根据《草案》第23条至第27条,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决定权完全划分给了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的医生根据专业知识判断是否患有精神病以及是 否需要强制医疗。《刑诉法》第285条和286条则将决定权交由法院掌握,由法院组成合议庭审议后做出决定。事实上,决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标准是不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有伤害自身或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不对其强制医疗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危险。这些标准不属于专业的医学知识,并非医生所能掌握 的,因此由医生来决定是否强制医疗于理于法都不具有说服力。

第三,在鉴定意见不一致时的处理方式存在冲突。《草案》第27条、第 29条规定:“对医疗机构作出的复诊结论有异议、要求鉴定的,应当自主委托依法取得执业资质的精神障碍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对精神障碍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有异议要求重新鉴定的,该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另外3名以上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意见应当以参与鉴定的司法鉴定人过半 数通过;司法鉴定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可见《草案》规定的精神病司法鉴定采用了“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方式,与鉴定的科学性和《刑诉法》的规定相违背。《刑诉法》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对于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参照国家关于司法鉴定管理的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鉴 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由于鉴定意见具有科学属性,它是发现案件真实的证据,因此应该尊重和服从科学,而不能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可见,两部文本在相关方面的冲突导致实践中无明确统一的法律依据,会出现执法混乱的局面。
......

(来源:国家行政学院学报,责任编辑:王雅洁,http://views.ce.cn/view/ent/201205/19/t20120519_23336363.shtml

 

 

五、学习与借鉴

 

《中国第一家精神病人艺术中心将拆》


    5月20日,是第22个全国助残日。今年的主题是“加强残疾人文化服务,保障残疾人文化权益”。但是,在中国最早致力于精神病人艺术开发的郭海平却困境重重。

  中国原生艺术教父

  搜索引擎中关于郭海平与原生艺术的网页,有数十万之多。从北京到广州,中国几乎所有的著名媒体,全部采访过他,有人称他“中国原生艺术教父”。

  去年11月,郭海平受邀到澳大利亚参加“首届亚太区艺术与精神卫生研讨会”,他的演讲叫《迟到的对话》。西方对原生艺术的研究至少已有100年历史,并形成了成熟的培养、研究和推广机制。5月3日,精神病艺术家蒙克的作品《呐喊》,以1.199亿美元创造了拍卖最高价格纪录。“对话虽迟,但毕竟开始了。但拆迁之后,中心到哪里安家呢?要是中心没了,那中国的原生艺术就会停步。”郭海平深感焦虑。

  郭海平最初的想法是“收集精神病人的艺术作品,研究他们的创作与精神世界”,但深入之后,他改口了,“精神病人的艺术世界让我不得不仰视他们”。

  艺术创作需要独立和脱俗,需要屏蔽外界杂音,而这正是精神病患者的常态。“我无法教他们,我只是为他们准备必要的空间和画笔、颜料,鼓励和引导他们自由表达内心世界”。两度深入精神病院,六年广泛接触发现,郭海平将精神病患者中具有艺术创作能力的人分为两类,一类“一出手就是成熟的天才”,可以 直接进入国际平台;另一类是“原始矿”,是一颗好种子,但需要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土壤和水——“但绝不是教他们所谓的专业技巧”,郭海平强调。

  郭海平眼里,天才级的精神病人画家有:上海周惠明,南京祖堂山精神病院张玉宝、王军,南京李奔,常州梁冰,福州吴美飞,海口小海。这些从未经历过专业训练的天生艺术家,对色彩形式与心灵的关系有着天然的敏感和表现力,令“正常人”画家可望不可即。46岁的吴美飞,患精神分裂症,他的画是用笔尖反 复击打纸张形成的,呈现出奇异的魔力。14岁的自闭症少年小海从未有过学画的经历,但却可以快捷地绘制出各种交通工具的透视造型。18岁的忧郁症患者梁冰,他的画造型奇特,配色鲜艳,酷似法国著名艺术家妮基・德圣法尔。

  精神病患者像神仙一样快活

  郭海平羡慕日本和欧洲的社区精神病人艺术机构,在那里,“精神病患者像神仙一样快活”。日本和欧洲的模式基本上都是,画家在各种疗养机构画画,交由艺术机构运作。澳大利亚认为精神病人在医院封闭15天以上便是伤害,因此精神病人艺术机构在社区全覆盖。

  郭海平的理想是,“有足够的资金,将那些天才宝贝保护起来,一人一间画室”。他当然知道一个人的力量不够,但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民间资本,听说是“精神病艺术”,就皱眉头,“消除公众对精神病人的歧视,让原生艺术的价值得到应有的尊重,改变意识比找赞助更为急切。”

  “举步维艰,进展缓慢”,郭海平这样形容他在中国原生艺术荒原上拓荒的六年。缺资金、人手、理解、制度……他眼睁睁看着张玉宝和王军在药物中逐渐丧失绘画能力,看着最合适大众推广的梁冰在忧郁中消沉,看着敏敏、雯雯等更多的“原始矿”无法“更上一层楼”。

  其实,南京是最有条件的,这里是中国原生艺术的发端。树立起精神病人的艺术品牌,不是羞耻,是功德无量的“政绩”,因为,“一个国家和地区的文明程度,是看你能为最不幸的人提供什么,是看你的道德和情感底线有多高”。眼下,包含绘画、音乐、表演、电影综合门类的第四届国际精神病人艺术节主动与郭 海平联系,希望在中国举办。“真希望江苏能拿下,这能将中国的原生艺术向前推进10年,江苏将以一个开放、博爱、前卫的姿态登上国际艺术舞台”。

  华媒点评

  中国对待精神病人艺术,还是停留在慈善层面,缺少更深层次的认识,所以无法进入国际更高交流平台。慈善,是你站在一个优越的位置上去看他们,艺术,是尊他们为主体。郭海平曾与艺术学院师生合作过,但半年之后就无法深入,因为他们无法解读精神病患者的内心,通俗地说,中国人对天才一直是没有勇气正 视的。

(雅昌艺术网http://news.titan24.com/wanxiang/2012-05-23/327528.html)

六、民间行动与倡议生服务国际合作项目在上海启动

 

《精神卫生服务国际合作项目在上海启动》

 

一项旨在全面提升中国精神科医生政策研究与应用能力,改善中国精神卫生的服务水准,增进对各年龄段人群精神健康服务的国际合作项目,近日在上海启动。这项由哈佛大学医学院、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共同承担的“哈佛-中国Fogarty 项目”,已经于今年3月在哈佛大学召开了美国启动会,而在中国的启动会,将以“中国的精神卫生服务:研究、实施和政策” 为主题,于5月14-15日在上海哈佛中心召开。

“培 养政策研究能力,改善对各年龄段人群的精神卫生服务”项目由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NIH)Fogarty国际中心资助。在今后五年,将通过资助上海和北京的精神科中青年专家到美国哈佛大学进行精神卫生政策和服务模式转型的系统化研究培训,形成专业的师资队伍并在中国为各地培养一大批精神卫生服务应用研究人 才,旨在提升中国精神科医师的政策研究能力和服务管理能力。

早 在1997年,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徐一峰医生(现任中心院长)作为中国大陆第一个接受Freeman基金会资助的精神科医师,在哈佛大学医学院社会医学系(全球医学和社会医学系的前身)接受社会医学和医学人类学培训。此后,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每年均有1-2名学者被派往哈佛大学接受9个月以上的理论与研究 培训,至此该中心已有约20名医师接受过培训,目前大都已成为国内精神卫生领域知名专家,成为推动中国精神卫生发展的骨干力量。

据 统计,我国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约1600万,各类心理行为问题也有逐年增多的趋势。而与此不相适应的是,目前全国注册精神科医师不足2万人。大众对精神卫生的正确认识仍然较为缺乏,人们对精神障碍患者缺乏应有的理解和同情。同时,社区基层卫生服务人员对精神疾病的识别率、治疗率偏低,造成精神疾病的复发率、 再住院率增高,使得精神障碍患者很难重返社会。

今 后五年,在中国大陆以上海、北京为基地,将充分利用中美两国优质的培训师资和针对性的课程设置,通过推广应用精神卫生政策、服务模式等研究,开展系统的培训,以带动提高我国精神卫生服务能力水平,尤其是提升全国各地中青年精神科医师的应用研究能力和公共精神卫生服务能力,进一步推动中国精神卫生研究人才的 培养,积极推进中国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

本次上海启动会议上,中外专家学者将通过大会演讲、主题报告、专题讨论等形式,分析中国精神卫生服务的现状,深度研讨未来十年精神卫生面临的形势与挑战,共同探讨改善的策略,并对培训活动制定出详细实施计划和方案。

(发布者:白羽  来源:解放牛网http://www.jfdaily.com/a/3276694.htm

 

[结束语]:

每个人都在寻求公平和正义,力求拥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享有被尊重权利。精神病人因为神经的脆弱,对周围环境比一般人更加敏感,其对尊严和权利追求更加的严格。但他们却是被社会忽视的群体,尊严被践踏的群体。艺术家郭海平一直在以其行动,向社会证明,精神病人有其天然的艺术才能,对其艺术境界无法以常人的思维进行解读,唯有仰视。郭海平的行动带给社会的是另一个层面的思考,精神病人是生活在另外一个精神世界中,药物治疗只会损伤其天然的艺术才能,给精神病人应有的尊重才是真正维护精神病人的权益。

精神卫生是世界性的话题,复杂得如同人的大脑,其近在咫尺却又远在天涯。当然立法是不能够解决精神病人所有的需要,这需要社会群体加大的精神病人研究和了解,以减少对精神病人的歧视和恐慌,以真正实现对精神病的应有的尊重,而不是停留在慈善层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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