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9日星期三

【权利:3692】 梁小军律师:无条件释放田喜的呼吁――致新蔡县人民法院及其幕后操控者的公开信

无条件释放田喜的呼吁

                      ——致新蔡县人民法院及其幕后操控者的公开信


    旧历新年的钟声即将敲响,春运大潮中忙碌了一年的人们陆续踏上返乡的路途。但是田喜,一个无罪的囚徒,虽然与自己的家乡、父母近在咫尺,却无法回去与他们谋面——只因你们以一个莫须有的罪名审判他,又以一个没有原因的原因中止审理,将他关在冰冷的牢狱中。


    一人之心,千万人之心。当你们与自己的父母妻儿合家团圆的时候,你们是否会想到田喜?是否会想到田喜的父母?


    田喜还是一个孩子,是一个有着致命伤病的孩子。在他二十四年的人生经历中,病痛和苦难占据了他将近三分之二的时光。你们是否可以闪耀哪怕一丝人性的光辉,让田喜在新年到来之际,回到他温暖的家中,回到挚爱他的父母的身边?


    我数次去羁押田喜的上蔡县看守所探望田喜。我深知那里生活条件的恶劣——一日三餐不是稀饭馒头,就是烂面条,没有新鲜蔬菜和肉,更不用奢谈水果,每天能吃饱 饭就已经很不错了;这样的寒冬,监室内却没有暖气——我真不知他如何捱过这样一个个漫长的冬夜——毕竟他单薄而虚弱,艾滋病、丙肝和乙肝一直在侵害着他的身体。


    田喜有罪吗?你们或许比我更加清楚。


    何等简单的案情,是什么使你们首鼠两端,难以下判?


    你们以为,你们拿出一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1条第二款的规定,下一个中止审理的裁定,就可以将这个案子无限期地拖延下去,而不受审限的限制了吗?建议你们仔细阅读该第181条。

    导 致中止审理的“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是什么?请你们向我们明示。“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本身并不构成一个原因,这不过是一个兜底条款,在引用时应该明确原 因的内容。我以为你们可以继续关押田喜,但你们至少应该告诉我们原因,以让世人看看这个原因是否是“不能抗拒”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对公诉案件的审理期限有明确规定。就田喜案而言,新蔡县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最长应当在两个半月之内宣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不应超越法律的规定,成为法院无限期拖延审限的尚方宝剑。


    田喜无罪而身陷囹圄,司法的低效不应成为阻止田喜回家过年的理由。值此旧历新年即将来临之际,我郑重向新蔡县人民法院及其幕后操控者呼吁:无条件释放田喜或尽快给田喜一个公正的无罪判决!


梁小军律师

http://lianglawyer.fyfz.cn/art/89635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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