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有西律师辩词选录
(2009年12月30日于重庆市江北区法院)
贺卫方按:发生在 重庆江北区法院的这次审判已经成为万目注视的焦点。陈有西律师在辩论中以法为据,直指要害,成为山城茫茫迷雾中的一道闪亮的剑影。本案不仅仅事关李庄等律 师的权利,而且在所谓打“黑”风暴之下,理所当然地成为考验我们的司法品质的一场标志性审判。遥想当年,江北区法院是我在大学时的实习法院,去年我还曾有 机会再次拜访该院,向法院的朋友们请益。自己期盼,江北区法院能够坚持法治立场,把本案办成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一桩著名审判。判决书上署名的法官,你 们会在历史上留下印记的。
今天这个案件,影响的不只是一个李庄。是中国律师基本权利的一个缩影。英国首相威廉?皮特在一次演讲中说:“臣民的茅草房,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我今天也套用一下:“中国律师的辩护领地,风能进、雨能进,警察不能进!”请求法庭支持我们这样的呼声!
(第一轮辩论)
如果这样依法执业的律师可以送上法庭判掉,那么中国刑事辩护将进一步倒退,刑事律师将进一步畏惧刑事法庭,最后就是导致大量的刑事被告得不到负责的、高质量的辩护,冤假错案必将更多产生,刑事法庭上只有强权的影子而不会有法治的光辉。
(第一轮辩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7规 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但是,李庄律师审判阶段的会见权,却受到警察的违法“陪同”干预,被监视窃听,被指手划脚,引起冲突后,违法的 却抓了合法的。他因为自己认真负责的执业行为,被自己的保护对象举报,而他被举报的所有的所谓“犯罪行为”,则全是为了查明他的案情,为了他不被判死刑, 保护这个举报人的应有权益。这是一个现代版的《农夫与蛇》,这真是一个哭笑不得的悲剧,体现了当前中国的一种法治乱象,一种特定时期的中国法治西洋镜。这 是对刚修订的《律师法》的一记响亮耳光!
(第一轮辩论)
同为法律人,相煎何太急。今天的庭审太想急于完成一个既定的目标。但是做 得太明显了。一个国家的法治大厦,离不开李庄这样公权机关讨厌的律师。是他们帮助法庭把住了质量关。揭露了刑讯逼供,防止了冤假错案。中国刑事法庭上,敢 于负责进行真辩的好律师已经不多了。大律师、名律师都已经远离。如果真要把这样一个好律师判掉,将来谁会到刑事法庭上来真辩?最后只有只收钱不办事、配合 公权力演戏的所谓的律师。
(第二轮辩论)
本案的起因,可以用一个俗语来概括:秀才碰到兵,有理讲不清。一些公权机关长期来的特权思想,对《刑事诉讼法》基本概念的误解,发展到极致,就是违法当自然,合法被刁难,结果违法的可以抓合法的。
(第二轮辩论)
本案案情不大,但包含的意义重大。中国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法律规定的为被告辩护权、会见权、调查权、法律帮助权、帮助控告权、不被监视干扰权,其界限到底在哪里?怎样做才是合法的?怎样做算是违规的?怎样做是犯罪的?
(开篇陈辞)
中国的最敢说话的律师,最敢为被告负责任的律师,往往是公权机关最讨厌的 律师、最容易出事的律师。李庄由于他办案的认真、负责、敢于直面公权力,敢于在律师普遍不敢真辩的环境里,直接挑战和指出侦查机关的违法现象,努力寻找证 据证明这样违法现象,不幸成了这种观念碰撞中的一个牺牲品。
(第一轮辩论)
漂漂亮亮走过场,扎扎实实办错案。如果法庭不能保持独立和理性,听从于某些法外力量的操控,真把李庄判了,那留给历史的,会是一个难以抹去的法治伤疤。
(第二轮�论)
http://club2.kdnet.net/newbbs/dispbbs.asp?boardid=1&id=3188488
--
心随境转是烦恼
放下烦恼即菩提
--
★★《权利》电子邮件网络非常鼓励具有行动力的文章供大家分享和引起支持!
1,所有帖子没有注明"不可转载"的,一律可以转载;转发本邮件成员文章,请注明:转自《权利》https://groups.google.com/group/ChinaRights
2,《权利》公共发言,请发电子邮件到 ChinaRights@googlegroups.com
3,要退订此论坛,请发邮件至 ChinaRights-un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4,群发邮件,慎重发言,文明用语,切忌只言片语不明不确!
5,备份查询:http://chinarights2.blogspot.com
6,联系:gongchangbeijing@gmail.com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