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15日星期二

【权利:2937】 关于就监管场所内吸毒(过往)成瘾者猝死建议公安部、司法部

关于就监管场所内吸毒(过往)成瘾者猝死建议公安部、司法部

制定相关法律规范监管场所管理倡议书

尊敬的公安部、司法部:

近来,通过媒体和社群走访我们获悉,很多吸毒成瘾者或曾经有过吸毒成瘾经历的监管场所在押人员在监管场所突然猝死,而且死因都不是很明确,显得离奇。为此,我们收集掌握了很多信息,了解了部分事件的前因后果,并提出一些合理化建议,希望以予及时采纳,使相关立法更加完善,杜绝一些可预见性的意外事件发生。

(云南网):200986日晚10时许,官渡区看守所将在押人员王树坤送往云南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住院检查治疗,871120分,医院医生发现王树坤出现异常,立即组织抢救,88凌晨030分,王树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今年以来,发生在监狱内的非正常死亡案可谓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从轰动一时的躲猫猫,到令人生疑的撞墙死,现在又来了个发烧死,蹊跷的死亡,怪异的死因,让人对看守所内的故事产生不少猜想。

  就说这个发烧死吧:以王树坤43岁年富力强的年龄,什么样的会夺人性命呢?发烧的原因又是什么?按警方解释,病人是86日晚出现不适并被送往医院救治,至88日抢救无效死亡,那么在一天多的时间内,为什么不通知家属到医院看望和照料?在王树坤死亡的具体原因尚在进一步调查之时,警方却贸然通报了发烧死,如此草率下结论焉能服众?

在事情没有水落石出际,当地公安机关从通告发烧死,又语出雷人之举吸毒史” 吸毒史只是曾经吧?为什么有些权力部门在事情发生之后,不能从自身找原因呢?给死者以及家属一个合理的交代?吸毒史不应该成为公权力机关最后的遮羞布吧?别让民众对公信力在29秒后死亡,别让发烧死成为躲猫猫翻版,别让吸毒史成为权力的遮羞布。

看到这则消息,我们震惊了,特别是警方重点提示死者曾经是一名吸毒成瘾者的信息,有故意影射吸毒成瘾者死不足惜的重大嫌疑,公众的目光再次聚焦于监管场所和吸毒者。自中国开展禁毒人民战争以来,已经发生了多起吸毒成瘾者在戒毒所及看守所内离奇死亡的事件。今天看到的是继“躲猫猫”之后又一在网上披露的在押人员突然死亡的事件,而那些没有被披露出来的类似事件更是数不胜数,特别是吸毒成瘾者在监管场所死亡更是屡见不鲜。

据我们了解,在某地戒毒所,从2003年开始,每年都有很多戒毒人员在戒毒期间或走出戒毒所短期内死亡,看看下面这组案例,我们能发现什么呢?

相关案例一:

某成瘾者在戒毒期间,与戒毒所内突然死亡,戒毒所管理人员在该成瘾者死亡后通知其家属称:该成瘾者因“戒毒综合症”抢救无效死亡。家属闻讯赶来后,只能看着自己的孩子就这么突然和自己永别。

相关案例二:

某成瘾者在戒毒所戒毒一段时间后,在戒毒期还未满时被戒毒所释放出来。两个小时后,该成瘾者坐在一辆回家的公交车上离奇死亡。之后家属在看了认尸启示后才得知自己的孩子已经死亡。

相关案例三:

某成瘾者被送进戒毒所强制戒毒,一段时间后的某天深夜12点,该成瘾者家属接到戒毒所电话,通知其立即到戒毒所接自己的孩子。当天午夜,该成瘾者被家属接回家中,在次日下午突然死亡,原因不明。

相关案例四:

某成瘾者在戒毒所强制戒毒一段时间后,其家属突然接到戒毒所电话通知,将该成瘾者接回家中。该成瘾者从出戒毒所那一刻起就一直昏迷不醒,二十多天后,该成瘾者死亡,死因不明。

从这些案例来看,我们很容易发现其中存在的疑点,在我们走访中得知,很多案例情形有很多共同点高度惊人,大致整理如下:

1、 死者几乎都没有一个能有绝对说服力的死因。

2、 死者在死前都没有一点征兆。

3、 死者家属都没有在死者出现生命危机的第一时间得到消息。

4、 死者没有明确的死因,几乎都是以“戒毒综合症”一概而论。

5、 死者因为被贴上“吸毒者”的标签,所以相关部门在查死因的时候都没有深入。

6、 因为监管场所的特殊性,家属几乎都无法掌握真正致死因素的证据。

7、 因为成瘾者家庭的贫困,几乎都因为无法支付解剖尸体查清死因的高额费用而取不到证据被迫放弃追究责任的权利。

仔细阅读200861日正式实施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我们不难发现,该部法律是党和国家本着从根本上挽救吸毒成瘾者而制定的,所有条款都透着高度的人文化、人性化、文明化、科学化。但是事实并不像我们想像的那样乐观,按照我们的理解,挽救吸毒成瘾者,就是在党和国家的政策方针指导下,以法律为准则,以科学文明的管理方法为工具,真正把成瘾者从毒品的漩涡之中解救出来,然后帮助他们回归并溶入社会。然而,从实际情况看,很多成瘾者却是以死亡来作最终的解脱,这是一个悲剧。目前,吸毒成瘾者在被标签化、身份化之后,使之直接或间接的失去了很多宪法赋予的、应该享有的权利,包括接受治疗的权利。并且随着社会歧视的日益严重,一些地方执法管理部门也忽略了成瘾者的权利,使法律的人文化和人性化在执行的过程中逐渐显得苍白无力。

因此,我们认为,监管场所不是成瘾者最终的归宿,死亡不是成瘾者唯一的解脱。为了体现国家民主的法制进程;为了让禁毒法的人文化和人性化在实施当中高度体现;为了从真正意义上挽救吸毒成瘾者;为了整个社会全面和谐;为了吸毒成瘾者在今后不再发生类似的意外,我们在呼吁减少社会歧视的同时,建议国家完善相关法律,明确其中的管理细则,以确保类似的事件不再发生,建议如下:

1、 完善相关法律,彻底规范执法部门的管理,明确保护成瘾者的权益。

2、 “戒毒综合症”不能成为成瘾者在强制戒毒期间正常死亡的理由。

3、 不能因为有过吸毒成瘾经历而对死亡情况的调查工作忽略或不作为。

4、 成瘾者家属在其强制戒毒期间必须有权即时掌握并了解其在监管场所的健康状况。

5、 确保成瘾者在被监管期间绝对享有即时治疗的权利。

6、 成瘾者在监管场所死亡,家属有追究责任的诉求而无力支付诉讼费用的贫困家庭,国家应提供无偿的法律或与之相关的援助。

以上建议恳请予以采纳,以便推动国家建立和谐社会的进程!

此呈:公安部、司法部

红河州IDU/HIV草根组织倡导网络

支持签名:

北京:王鲲  

北京:祝贺

开远:国建萍

开远:刘润麟

个旧:辛德明

个旧:王旭东

个旧:范雪梅

个旧:杨谊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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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勒:秦罡、

弥勒:马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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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勒:武建春

四川成都:唐彩龙 退职干部 自由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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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自:陈效敏

MIT:王瑾

北京:于方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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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远:陈燕

开远:包海华

兰州:张正文

郑州 杨占青 公益法律工作者

临汾:刘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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