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26日,在社会各界的千呼万唤声中,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3年5月1日,这部整整走过了27个年头的法律终于正式施行了。
随着这部法律的出台,“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渐入人心并成为这部法律的一个亮点。任何人、任何社会团体以及政府,均不能在“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几类行为之外,再行强制将其所认定的所谓“精神病人”送往精神病院了。
《精神卫生法》第三章四十四条也明确规定:“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病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监护人可以随时要求患者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
然而,全国各地至今仍有着为数众多的“被精神病”者继续或仍旧遭受到强制收治的威胁,或因为院方的拒绝释放而依旧被关押于精神病院。他们的权益得不到丝毫保障,人格权乃至人身权被严重侵犯。较为典型的如:湖南张治、哈尔滨刑世库、武汉徐武等。随着这部法律的出台,他们的境况不知能否得到好转。
既然官媒在其报道上纷纷宣扬此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精神卫生事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标志着精神卫生工作从此进入法制化管理时代”,该部法律“对在我国境内开展的维护和增进公民心理健康的活动,开展精神障碍预防、治疗和康复的活动进行了规范”。那么,我们就拭目静观,这部对内对外宣称“有利于提供公众心理健康水平,有利于维护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有利于保障和促进精神卫生事业发展,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律,是否真正的能够将非自愿医疗条款落在实处,是否真正的能够有效保障精神病人权益以及对那些非因病或者非自愿的,仍旧“被治疗”而不得出的人们以帮助。而这正是检验其是否成为“里程碑”的关键标志!
为完善该部法律,不至于让该部法律沦为僵尸法,由国务院制定并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将《精神卫生法》所明确的非自愿医疗的标准和程序更加细化并落实到切实可行的具体条款中,来更好的终结“被精神病”行为,则成为这部法律出台后的当务之急。因为,只有明确和细化包括有“自身伤害危险”及“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等不确定用语(即哪几类行为构成该“危险”?)之处,才能使这部法律更便于操作;只有详细列明精神病人应该享有之权益,才能更有效地对精神病患者予以保障。反之,该部法律都只能成为一部任由推断、使人随意臆想的恶法。
我们知道,除了法律内容本身外,一部法律要想得到真正的尊重和执行,整个社会法制意识的提高,以及广大民众自觉遵守法律、敬畏法律是至关重要的。精神卫生法要想真正落到实处并发挥作用,不仅是哪一个部门、哪一个人的责任,而是我们每个公民的责任。
我们更知道,法律要想实现他的功能和价值,乃至法律的存与废、兴与亡,制定法律的统治者是关键。如果统治者把他制定的法律仅仅当作是装点脸面的工具,如果统治者利用自己绝对的权力肆意超越和践踏法律,如果“稳定”压倒一切,法律就会成为一张废张。一句话,不改变权比法大的社会环境和体制法将不法。
太多的被精神病者,已经成为这个国家的一个沉重的积疴;太多的历史旧账,则需要执政者有更大的勇气、更直面的担当来面对!
民生观察工作室和《中国精神健康与人权》月刊长期关注中国的精神健康和被精神病问题,我们并不认为《中国精神卫生法》是尽善尽美,但即使是不完美的法律,如果真正得到实行也能缓解它要解决的问题。借此机会我们呼吁:
愿精神卫生法不要成为废纸!
愿法制彰显,愿公平正义得到维护!
民生观察工作室
《中国精神健康与人权》月刊
2013年5月1日
民生观察维权工作室刘飞跃
网址:http://www.msguancha.com/(用代理打开)
EMAIL:liufeiyue1970@hotmail.com
联系电话:13308663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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