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22日星期日

【权利:2857】 因先育后婚无法通过政审,一女考生被拒绝录用为公务员(周三开庭)

因先育后婚无法通过政审,一女考生被拒绝录用为公务员

 

    30岁的徐州女考生王莹,报考公务员在政审时因先育后婚被淘汰。9月至今,王莹两次提起行政诉讼,分别起诉铜山县委组织部、计生局,和徐州市人事局。起诉人事局的诉讼一审裁定不受理,正在上诉中;起诉计生局的诉讼已被受理(组织部被裁定不受理),1125(周三)在徐州泉山区法院开庭审理。

 

事情经过:

    今年2月,王莹参加了江苏省的公务员考试,报考单位是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检察院。王莹在笔试、面试、体检、考察阶段都顺利通过并公示,最终被组织部门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政审不合格为由淘汰。

  据徐州市泉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出具的《婚育证明》,王莹在今年2月19日生育了一个孩子,5月7日领取结婚证。王莹今年刚满30岁,早已过了晚婚晚育的底限年龄。

  9月,王莹分别将铜山县委组织部及泉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诉至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计生局于7月23日作出的婚育证明违法。法院的行政裁定书认为,县委组织部不是适格的行政主体,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10月29日,王莹再次提起行政诉讼,以反歧视为名起诉徐州市人事局,索偿5万元精神损失费,并请求法院判决人事局重新录取王莹并做书面道歉。

受理起诉的徐州市云龙区法院认为,王莹报考的是铜山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对其进行政审并决定不予录用并非徐州市人事局作出的行政行为,该诉缺乏必要的事实根据,依法不能成立。

 

 

 

原告:王莹 13813484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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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方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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