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13日星期五

【权利:2815】 Fwd: 河北省首例诉政府国企改制无效诉讼11月23日在廊坊市大城县人民法院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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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fujun song <songfujun5184@yahoo.com.cn>
Date: 2009/11/14
Subject: 河北省首例诉政府国企改制无效诉讼11月23日在廊坊市大城县人民法院开庭
To: changkunchina@gmail.com


河北省首例诉政府“国企改制无效案”缘起诉讼发现股权作废的最牛《通知》

一、因2004年改制时94年职工入股的股权未考虑引发职工的诉讼

 1994年大城沈大电缆有限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323万元。其中国有股本220万元,占68.11%;职工286人入股103万元,占31.89%。该职工股权和国家股权直到2004年改制时未曾发生转让或消灭的事实。但在2004年国企改制时,职工股103万元未考虑,职工的股权“不了了之”。为此,改制后职工股东始终在上访索要自己的股权和收益。于2008年8月以改制后的公司为被告走入诉讼程序,但法院以“历次改制均经过县政府批准”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但通过诉讼得知1999年曾经进行过改制,并发现一个“股权作废的《通知》”。这更增强了职工索要股权和收益的决心。2009年7月13日126名职工以大城县人民政府等为被告再次起诉,诉求“法院确认转让协议因侵犯原告的利益而无效(即改制无效)”,法院立案庭口头答复“因你们已经向检察院举报法定代表人贪污犯罪,先刑事后民事,民事案件暂不立案。”后在县委、县政府的督办下,于7月29日大城县法院得以立案。定于11月23日开庭。

三、诉讼得知:1999年曾经进行过欺骗政府和职工的无效改制

原诉讼时,通过被告大城沈大线缆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得知,1998年原沈大电缆有限公司领导人曾经欺骗政府取得过改制的批文。查询工商登记得知“1999年的第二次改制”没有实施,更未完成。法庭和原被告均复印的工商登记档案显示:自1994年注册直到2004年改制,注册资本始终是323万元。1999年的所谓改制未通过工商机关的注册。可见,被告所称的1999年的第二次改制因违反《公司法》等的规定,不可能被注册,未能改制成功。

股权即注册资本的登记和变更以工商局的档案为准。

对股权即注册资本,《公司法》和《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均有明确的规定,必须要经过工商登记。从1994年注册到2004年改制,注册资本始终是323万元,未曾发生过变更。

职工们(包括诉讼代理人刘树清)证明:1999年入的股共72.9万元,在第二年就退还给入股者了,该股权未进行工商登记。

三、原诉讼得知:职工的股权是通过公司发布文件以《通知》的形式作废的

 原诉讼时被告提交的1999年4月27日的《沈大电缆公司第10号文件》“沈大电缆有限公司关于《大城沈大电缆有限公司股东出资证明书》作废的通知”称:“各车间、部室:1999年4月25日我公司第二次改制动员大会后,县政府已批准改制,自新股东入股后,原股东持有的《大城沈大电缆有限公司股东出资证明书》作废。特此通知”(见第10号文件)。原来原告持有的《大城沈大电缆有限公司股东出资证明书》是通过该《通知》作废的。

该《通知》违反《宪法》、《物权法》、《民法通则》等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第六十六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可见,以《通知》的形式宣布原告的股权作废是违法的。

四、改制隐匿原告股权的结果是:1998年至今职工和国家的股权及其收益被大城县沈大电缆有限公司领导人隐瞒并侵占

原告起诉之前并不知道有一个“出资证明书作废的通知”,只知道在索要股权和收益时,原企业法定代表人说“你们的股本赔光了”。原企业领导人隐瞒的结果是:职工股103万元、国家股220万元,合计323万元的股权和收益被大城县沈大电缆有限公司和被告隐瞒并侵占至今。

根据被告提交的1998年7月6日的廊资事评字(98)第21号《廊坊市资产评估事务所关于大城沈大电缆有限公司全部资产评估的报告》证明:1998年5月25日所表现的净资产937.91万元被隐瞒。

五、被告提交的“关于股本亏净情况的说明”称1999年改制时“亏损99.33万元”没有事实依据,是在已评估的净资产的基础上进行了“掩耳盗铃”的二次减法的结果

会计师事务所是法定的权威机构,他们评估的结果是有法律效力的。有小学二年级文化的人都能够看出,该“关于股本亏净情况的说明”得出“亏损99.33万元”,是公司进行了“二次减法”的结果。会计师事务所的结论“净资产”是已经减去亏损后所得的。

再从沈大公司每年的年检报告和会计报表看:自注册至1999年从没有亏损过。沈大公司总不能眼看着自己制作的报表而不承认吧?

六、被告公司提交2004年“廊金评字(2003)第060号《关于大城沈大电缆有限公司整体资产的评估报告书》证明“净资产评估值588.43万元”更增强了原告索要股权的信心

按照沈大公司“关于股本亏净情况的说明”,在1999年“国家股和职工股都已经赔光了,不复存在了”。那么,2004年改制改的谁的企业?评估的“净资产588.43万元”又是谁的?众多的原被告都旁听了法庭的审理。既然股权作废的《通知》是违法无效的,那么,该“净资产588.43万元”肯定有原告的份额。

七、账面显示:1999年的改制使得1818.34万元不知去向

1998年5月25日的净资产937.91万元和所有者权益(历年积累的发达公积金、公益金)880.43万元合计1818.34万元都是职工股和国家股的收益。在2000年的会计报表上因1999年的改制就消失了或被隐瞒了。

会计的重要原则之一是“权责发生制”,即:帐面上增加或减少一分钱都要有会计科目发生。而且,企业自注册开始日的会计要素在总额上必须是相等的,即通常所称的“会计恒等式”。

该被隐瞒得资产不可能列入2004年沈大电缆公司的转制财产上报给政府批准机构,更不会列入改制企业的财产进行评估。隐瞒的结果是:购买沈大电缆公司财产的现沈大线缆公司的股东就不会为1998年5月25日的净资产937.91万元和所有者权益880.43万元支付任何费用。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从改制后的工商登记档案看,购买者是原沈大电缆公司的领导人或职工。沈大电缆公司的改制存在“自卖自买”的事实。

如要更详细的了解公司和诉讼情况,请登陆宋福君律师的博客http://blog.sina.com.cn/gaizhizhig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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