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1日星期三

【权利:4868】 望众教会支持我们上法庭去申辩家庭教会无罪




望众教会支持我们上法庭去申辩家庭教会无罪




望众教会支持我们上法庭去申辩家庭教会无罪

(北京基督教家庭教会圣爱团契)徐永海

2015年3月11日

1、从地下聚会、家庭聚会、家庭教会,家庭教会在主保守下迅速发展

在上个世纪50、60、70年代,尤其是在文化大革命期间,中国的基督教经历了一场大的逼迫,很多牧师、信徒被关进牢里,还有一些被活活打死,所有的教堂都被关闭,不许有宗教活动。80年代,一些牧师出狱了,他们坚持自己的信仰,他们在自己的家里带领聚会,在我们中国出现了基督教的地下聚会。

80年代后中国出现了信仰危机,真正信仰共产主义的人越来越少,中国人没有了信仰。在90年代,基督信仰在中国人中迅速被人接受,中国基督徒的人数从80年代末的几百万左右发展到21世纪初的1个亿左右。聚会形式也不是在地下的,而是半公开的,也不再称自己是地下聚会,而称自己是家庭聚会。

到了21世纪这十多年,家庭教会更是发展,很多教会都起了名字,一些教会还具有了自己的网站,具有了自己的杂志,聚会不再是秘密的,而是公开的。很多家庭教会(尤其是南方的家庭教会)盖了自己的教堂,一些家庭教会是公开地进行福音布道。中国的家庭教会正在走向公开,正在公开地为主传福音,成为公开的教会。

2、面对十字架被拆等逼迫,作为基督徒,我们都应当为我们的基督信仰竭力争辩

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城市化的发展,乡村的年轻人都到城里打工了,很多乡村留下来的多是老年人。伴随着这些变化,中国的基督教家庭教会也正在经历一个转型,既从乡村教会为主转型到以城市教会为主,从以乡村妇女为主转型到以城市白领为主,从以社会边缘人群为主转型到以社会主流人群为主。

我们中国是一个以无神论、唯物论为主流意识形态的国家,高举科学,在30年以前那时的人们普遍认为,宗教都是愚昧、无知、反科学的,随着科学的发展宗教都会消失。但是,随着近30年来的社会的发展,很多人逐渐认识到宗教、基督教、家庭教会并不都是愚昧、无知、反科学的,不少城市白领、社会主流人群接受了耶稣,成为了基督徒。

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一些人的认识依旧还停留在几十年前,他们依旧还认为宗教、基督教、家庭教会是愚昧、无知、反科学的,而出现一些宗教逼迫的事情。如在2014年浙江温州用了很多时间才刚刚建好的具有上万平方米的三江基督教堂被强拆,几百座基督教教堂的十字架被取下。面对这些,作为基督徒,我们都应当为我们的基督信仰竭力争辩。

3、我们将要上法庭来为我们的基督信仰竭力争辩,望众教会给予我们支持、帮助

在2014年,我们这个小小的家庭教会经历了"2014北京(通州梨园)圣爱团契教案"。仅仅因为家庭教会,仅仅因为我们一起学习《圣经》,我们13名基督徒及慕道友被关进北京第一看守所,以"非法集会罪"被刑事拘留1个月。出狱后,我们要求国家赔偿,来为我们的基督信仰竭力争辩——我们家庭教会无罪。

我们到通州区公安分局申请国家赔偿,之后我们又到北京公安局申请复议。《赔偿决定书》和《复议决定书》都白字黑字的写着:"以组织家庭教会讲经的方式非法集会",即白字黑字地将我们家庭教会说成是违法犯罪。面对这白纸黑字,我们更要坚定地来为我们的基督信仰竭力争辩——我们家庭教会无罪。

为此,我们将要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去诉讼,我们将要通过法庭来为我们的基督信仰竭力争辩——我们家庭教会无罪。在此,我们请求众教会给予我们支持、帮助,为我们祷告,如帮助我们请律师。因为要上法庭了,我们确实律师的帮助,需要法律上的帮助,如帮助我们书写、修改《诉讼书》等等。

徐永海,住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新风南里10号楼6门501室,邮政编码:100088;电话:86-10-82082198;手机:18600229405;电子邮件:xuyonghai@aliyun.com



刑事赔偿诉讼书

诉讼人:徐永海,男,1960年11月26日出生,户籍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新风南里10号楼6门501,电话:18600229405

被诉讼人:北京市公安局和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

诉讼请求:

1、撤销被诉讼人《北京市公安局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京公陪复字【2014】第41号和《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赔偿决定书》通公刑陪字(2014)005号,责令被诉讼人重新作出《北京市公安局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和《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赔偿决定书》。

2、要求赔偿5820、01元。

事实和理由:

一、事实经过:

我们这个小小的家庭教会——家庭聚会——已经有25年历史。近十多年来,一直在我(徐永海)家聚会,先是在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59号,后是在西城区新风南里10号楼6门501。每周一次,大家相聚在一起,来学习《圣经》,来被耶稣感动,来具有耶稣那样的大爱的心——连仇敌都爱的心(只恨撒旦),来使我们具有这心灵的改变。

科学发现:"宇宙是从一个起始点中诞生的";只有上帝才能从一个"点"中诞生出如此宏大的宇宙,是真的存在上帝。作为一个精神科医生(自然也是脑科学工作者),我的科学研究发现:"在发达的大脑前额叶基础上,到了青春期后,我们就会具有崇拜心理;只要我们崇拜效法英雄,我们就会具有英雄那样的心";只要我们崇拜效法耶稣,我们就会具有耶稣那样的大爱的心——连仇敌都爱的心(只恨撒旦),当人人都具有这大爱的心时,我们人类就会进入一个美好社会,耶稣一定就是上帝。科学帮助我们知道,真的存在上帝,耶稣就是上帝。因此,我们从不反对科学,而且作为科学工作者,我一直从事科学研究;因此说,我们的信仰不是愚昧、无知、反科学的。

《圣经》中说:"要爱你们的仇敌,为那逼迫你们的祷告。这样就可以作你们天父的儿子"。"亲爱的弟兄啊,我们应当彼此相爱,因为爱是从上帝来的。凡有爱心的,都是由上帝而生,并且认识上帝。没有爱心的,就不认识上帝,因为上帝就是爱"。《圣经》的核心是耶稣,旧约预言耶稣,新约应验耶稣。我们的教会仅仅是大家在一起学习《圣经》,仅仅是使大家来具有耶稣那样的大爱的心——连仇敌都爱心(只恨撒旦),来具有这心灵的改变。我们家庭教会的先行者袁相忱说,我们的教会是属天的、属灵的,教会只是来改变人们心灵的——来使人具有大爱的心的。因此作为教会,我们反对政教合一(政教合一只会带来中世纪黑暗),我们反对教会本身去干涉政治问题、社会问题,因此我们不是极端、异端、邪教。

我们这个教会有25年历史,只是在2014年1月份,我们才来到北京市通州区南二条20号(一个独门独院)张文和家聚会学习《圣经》。2014年1月24日(星期五),是我们这个小小的家庭教会"家庭聚会"学习《圣经》的日子,我们来到北京市通州区南二条20号(一个独门独院),可是院门紧锁,我们无法进入,我们无法聚会学习《圣经》了。

张文和电话告诉我们,他被警察阻止在他家的另外一个住处——通州区云景北里146号院11号楼262号。张文和还诉说到,因为被警察阻止在家,因为耽误大家学习《圣经》,他(张文和,近60岁的人)生气、着急、心脏不适。作为毕业于北京医学院(现北京大学医学部)曾行医20年的我(徐永海),买了药去看望张文和,一些来聚会的基督徒及慕道友自然也一同前往去看望。

我们在通州区云景北里146号院11号楼262号张文和的家中,看望张文和。时间不长,也就十多分钟、二十来分钟。警察进入,将在张文和家中的14名基督徒及慕道友(包括1名14岁的未成年人,抓到北京通州梨园派出所(只有5名老弱病残没有抓走)。后来,康素萍来到梨园派出所,想了解我们情况,也被抓进了派出所。

2014年1月26日,(在派出所被关押2天后)我们13名基督徒及慕道友(徐永海、杨靖、杨秋雨、张文和、吕动力、张海彦、王春艳、王素娥、徐彩虹、于艳华、居小玲、康素萍、杨敏)以"非法集会罪"被关进北京第一看守所,被刑事拘留,被关押1个月左右(最长38天),才先后被释放。


二、《北京市公安局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和《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赔偿决定书》的主要叙述与决定,和我对它的简要理解

在《北京市公安局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和《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赔偿决定书》里写到:"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4日,在北京市通州区云景北里146号院11号楼262号张文和家中,犯罪嫌疑人徐永海伙同张文和等人,以组织家庭教会讲经的方式非法集会,被当场查获。……。通过侦查,有证据证实徐永海参与家庭教会。1月26日,徐永海因涉嫌非法集会罪被我局刑事拘留,后依法将刑事拘留期限延长至30日。……。经侦查发现,徐永海参与家庭教会,涉嫌非法集会罪,可以先行拘留。……。对赔偿请求人徐永海提出的赔偿申请不予赔偿。"

通过《北京市公安局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和《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赔偿决定书》,我认为,公安局认定的事实应当是:我(徐永海)组织、参与了基督教家庭教会,讲了《圣经》(讲经)。因此,公安局认为"我这个组织、参与家庭教会,讲《圣经》一事"是违法犯罪行为;因此,公安局给我定了一个"非法集会罪",将我刑事拘留了30天。


三、"家庭聚会"合法,基督徒及慕道友在一起学习《圣经》合法,不是违法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中国的宗教信仰自由状况白皮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7年)阐明:"对基督教教徒按照宗教习惯,在自己家里举行以亲友为主参加的祷告、读经等宗教活动(中国基督教习惯称之为"家庭聚会"),不要求登记。"

依照宪法,依照国务院的白皮书,我们基督徒在自己家里举行的"家庭聚会",大家在一起学习《圣经》是合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而绝对不是什么违法犯罪行为,绝对不是什么"非法集会"的违法犯罪行为。

可是,在这个《北京市公安局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和《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赔偿决定书》里,却将"我们组织家庭教会,读经(学习《圣经》)"说成是违法犯罪行为,是"非法集会罪"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中国已经印了1亿多本《圣经》,可见人们在一起学习《圣经》不是违法犯罪行为

《圣经》,北京著名牧师——李克牧师——的《基督教之<圣经>"乃天下之大经也"》一文中写到:"全世界凡有人类生活的社会、国家都可以见到《圣经》"。据有关报道,在2014年的11月份,在中国,在中国的南京,已经印出了1亿2千5百万本《圣经》。在中国印了这么多《圣经》,难道不是让我们来读的吗,难道不是让我们基督徒及慕道友来学习的吗。可见,学习《圣经》,讲《圣经》是合法的,不是违法犯罪行为。

可是,在这个《北京市公安局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和《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赔偿决定书》里,却将"我讲经,我们一起学习《圣经》"说成是违法犯罪行为。


五、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而我们仅仅是在自己的家里,却将我们定罪为"非法集会罪"毫无道理,更不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条:"本法所称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在这里是明明白白地写到:"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我们是聚集了,但是我们是在家里,而不是在露天公共场所里,我们不是"集会"。

人们在自己的家中一起聊天、吃饭、喝茶、喝酒、打牌,不是集会,不会被按上"非法集会罪";我们基督徒及慕道友在自己的家中一起学习《圣经》,也不是集会,也不应当被按上"非法集会罪"。我们仅仅是在自己的家里一起学习《圣经》,却将我们定罪为"非法集会罪"毫无道理,更不合法。

在《北京市公安局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和《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赔偿决定书》里也明明白白地写到:"在北京市通州区云景北里146号院11号楼262号张文和家中"。也是说,被诉讼人(北京公安局通州分局)也认为,我们是在自己的家里相聚,而不是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既然,我们不是在露天公共场所,而是在家里,是在张文和的家里,我们与"集会"、与"非法集会"没有关系。将我们定罪为"非法集会罪"毫无道理,更不合法。


六、《释放证明书》证实我无罪,对我的刑事拘留是错误的

北京市第一看守所《释放证明书》京看释字(2014)46号      "徐永海……因涉嫌非法集会于2014年1月26日被拘留,现因刑事拘留期限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经北京市公安局决定,予以释放。      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2014年2月23日"。

我认为:对我的"予以释放",应当是无罪释放。既然对我是无罪释放,就说明我是无罪的,就说明对我的关押是错误的;那么对我在被关押期间所造成的损失,被诉讼人(北京公安局通州分局)就应当给予赔偿。


七、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公安局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京公陪复字【2014】第41号和《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赔偿决定书》通公刑赔字(2014)005号是错误,依法应当撤销

请看《北京市公安局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赔偿决定书》:"本机关认为:……。我机关在受理徐永海涉嫌非法集会一案后依法开展调查,后立案侦察,经侦察发现,徐永海参与家庭教会,涉嫌非法集会罪,可以先行拘留。……。"

被诉讼人(北京公安局通州分局)经过调查、立案侦查、传唤、刑事拘留、延长刑事拘留等等手段、等等程序,所得的结论只有2个字"涉嫌……";从一开始是"涉嫌……",绕了一圈儿,其结果还只是"涉嫌……"。

被诉讼人(北京公安局通州分局)没有提起"起诉",没有向检察院申请"逮捕";掉过头来,却用"涉嫌……"来掩盖错误的刑事拘留,是欲加之罪。

综上所述:被诉讼人(北京公安局通州分局)利用"涉嫌……"刑事拘留我30日是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被诉讼人(北京公安局通州分局)应当赔偿。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诉讼人:徐永海

2015年3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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